A. 刑法一題求解
我們先說A想像競合犯,什麼是想像競合?一個行為觸犯了多個刑法罪名。顯然甲的「設立金融機構」「偽造公文、印章」屬於多個行為觸犯了多個刑法罪名,所以不屬於想像競合犯。
B數罪,什麼是數罪?就是實施多個行為並且分別觸犯了多個罪名。題面中說甲「為了」設立金融機構,而偽造公文、印章,應該是只有一個偽造的行為。應該還沒有開始設立金融機構,所以我不認為是數罪。
C牽連犯,什麼是牽連犯呢?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在題面中提到甲為了設立金融機構,進行了偽造公文、印章的犯罪行為,所以我認為應該屬於牽連犯。
D吸收犯,什麼是吸收犯呢?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一般來說都是前一個犯罪行為把後面的犯罪行為所吸收,因為後續的犯罪行為是為前一個犯罪行為存在的,比如盜竊之後的銷贓行為。在本題中,事先偽造公文、印象顯然不能是設立金融機構的後續行為,所以我認為不屬於吸收犯。
PS:我認為題面不清楚,不知道「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行為是設立完成,還是沒有開始進行。所以得看該題是多選還是單選,如果是多選就選上B數罪,如果是單選就只C牽連犯。如果是不定項選擇,我答卷的時候只選C牽連犯。
希望大家共同探討
B. 行為人既構成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有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怎麼辦
這是典型的牽連犯,應該擇一重罪處罰。
C. 刑法一道求解
甲的行為屬於:牽連犯。因為是為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而去偽造公文、專印章,並不是單屬單去偽造公文、印章。 解析如下: 一、牽連犯的概念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
二、牽連犯的構成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
2、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系。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志。
三、牽連犯的處理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D.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刑法條文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回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答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
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E. 刑法中關於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回以下答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