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景
如果說2014年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元年,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監管年,2016年就是這一行業的整治年和生死年。在互聯網發展和創新得到監管認可的同時,非法集資、詐騙、自融等行業亂象不容忽視。從年初開始,互聯網金融行業整治風暴不斷,「驅逐劣幣」大洗牌已然開始。網貸行業成交量在加速上揚的同時,收益率開始回歸合理區間。小型平台逐漸退出市場,大型平台則轉型升級為互聯網金融集團。未來行業將何去何從可能無人知曉,但大家都知道網貸行業的出現帶動了社會進步。
網貸成交量:突破3萬億
在互聯網金融的整治風暴中,整個行業成交量在近幾個月出現下降,不過11月環比出現了增長,同比看來仍然創造了「亮眼」成績。2016年11月網貸行業成交量為2197.34億元,這也是歷史上首次單月成交量突破2000億元大關。截至2016年11月底,網貸行業歷史累計成交量為31847.67億元,突破3萬億元關口。從數據上看,整個行業狀況有所回暖。網貸行業於2015年10月實現了第一個萬億元,用時超過七年之久,第二個萬億元僅僅用了7個月時間,第三個萬億元用了6個月。很多投資者為了避險,紛紛從小平台轉向大平台進行投資,帶動了整個行業成交量的上升,這個行業並沒有想像中悲觀。
綜合收益率:走向合理區間
2016年11月,網貸行業綜合收益率為9.61%,環比下降了7個基點(1個基點=0.01%),同比下降了264個基點。自2016年8月24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台後,網貸平台資產端競爭加劇、合規調整成本增大,部分平台主動下調綜合收益率,不過由於網貸「雙11」不少平台加息來吸引投資人,使得11月綜合收益率下降速度有所放緩。目前主流綜合收益率區間仍分布在8%-12%,平台佔比為51.42%;其次為綜合收益率在12%-18%的平台,佔比為33.44%,8%以下低息平台佔比較上月有所下降,為10.08%。不過,網貸行業收益率下行並非壞事,在此前出現的眾多跑路事件中,高收益成為投資人誤入陷阱的誘餌,未來網貸行業收益區間將更加合理。
集團化:大平台的選擇
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出現了「馬太效應」,小平台被淘汰,大平台在升級。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11月底,P2P網貸行業平台融資次數近57次,融資金額超152億元人民幣(含陸金所融資,不含平台自身未公布或未公布投資方的平台)。行業在政策引導下開始「二八分化」,互聯網金融企業集團化發展可以通過精細化運作深耕細分領域,各子品牌相互獨立,也可以建立一道政策風險的防禦牆。但如同硬幣正反面,集團化架構對企業管理能力會形成一定考驗,很多集團化並不是「破繭成蝶」,可能只是停滯不前。
銀行資金存管加速落實
截至2016年10月底,廣東華興銀行、民生銀行、浙商銀行和江西銀行等36家銀行布局網貸平台資金存管業務,並共有216家正常運營平台宣布與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約占同期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總數量的10.03%。其中有161家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53家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協議;2家與銀行簽訂銀行直連協議。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系統對接方面,共有102家平台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系統,約占同期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總數量的4.74%,其中有89家平台是於2016年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系統對接。其中完成銀行直接存管系統對接的平台有68家,完成銀行聯合存管系統的有32家,2家平台上線銀行直連系統。
資料來源:艾瑞
⑵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指導意見對多年來民間的金融探索給予肯定,對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路基金銷售、網路保險、互聯網信託和消費金融等諸多領域的業務做出了詳細的規范,也對行業的一些不良傾向敲響了警鍾。
紀宜彤表示,這一類似「基本法」的綱領性文件,首次對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從行政服務、稅收、法律等層面予以制度性規范和支持,明確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並在資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設定操作底線和業務邊界。監管落地對於互聯網金融企業而言,是「強心劑」,也是「指南針」和「警示燈」,在鼓勵行業發展的同時,也宣告了無監管、無規則、缺門檻「野蠻生長」時代的結束,將互聯網金融納入法制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會進一步加速行業洗牌。
松緊適度,鼓勵發展
縱觀《意見》,可以看出,國家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本著「松緊適度」的態度,並對該行業的主要業態予以業務界定和監管劃分,以為後續的分業監管細則的出台提供製度性規劃。
紀宜彤:所謂的「松」,就是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從行政服務、稅收、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鼓勵和支持。其中,在資本補充方面,《意見》表示,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
可以預見,產業基金會加大對這個行業的投資,整體融資規模和行業體量會上一個新台階。另外鼓勵A股上市,可以預見明年會有企業在新三板或創業板上市,後年會在主板出現互聯網金融企業,一些之前獲得美元投資的公司也會出現拆VIE結構(協議控制)回歸國內資本市場的趨勢。
在稅收方面,《意見》首次明確,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設定業務紅線,規范發展
在提供發展空間的同時,設定業務紅線必不可少。《意見》對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也從行業准入、資金管理、信息安全、消費者保護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共贏社創始人紀宜彤:《意見》明確工信部、網信辦等加入監管主體,並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共贏社一直注重投資人的信息安全,在網站安全防護等方面不斷的加大資金投入,確保網站及其投資人的切身利益。另外,為了進一步保障投資人的賬戶資金安全,共贏社近期與國內保險行業巨頭陽光保險集團簽訂了交易資金損失保險協議,為用戶資金流轉提供安全保障。
《指導意見》提出了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並明確了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據、糾紛解決機制及執法部門。今後,互聯網金融投資將更為安全透明,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一方面將容易甄別優質的平台和項目,另一方面也將獲得更為完善的法律保護。在投資人權益保護方面,共贏社與亞洲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大成律師事務所簽署合作協議,大成律師事務所將憑借其遍布全球的服務網路和互聯網金融法律經驗,為共贏社及其平台上投資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進一步提升共贏社的風控能力,更加切實保障投資人的各項權益和資金安全。
更值得關注的是,與此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負責互聯網金融企業資金託管所不同的是,《意見》明確要求,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銀行做資金存管的好處在於,監管流程非常清晰,銀監會和央行對P2P的資金流向的實質監管也可以很直接,對整體的資金把握更清楚;並且銀行這么多年有著被銀監會監管的經驗,比起第三方來說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共贏社從創立之初就與銀行開展合作,在第三方銀行建立了第三方資金存管賬戶,由銀行對賬戶資金進行落地審查,確保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分業監管,明確職責
根據《意見》的界定,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
紀宜彤:此次指導意見頒布,首次明確了P2P的監管規范——銀監會監管P2P領域,且將P2P劃為「個體網路借貸」范疇,明確了其作為資金撮合中介的性質,再次強調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網路借貸業務的嚴格界定或將加速行業洗牌,存在虛假交易、詐騙、自融等平台將面臨比較大的壓力,待到銀監會的具體監管細則落地時,預計會有不少平檯面臨轉型。《意見》總體鼓勵互聯網金融朝著小微、普惠的方向發展,一些服務大客戶的「P2N」(個人對多個機構的網路借貸)模式未來可能會受到限制。共贏社從成立之初,一直堅持信息中介的平台定位,積極尋求與各類金融機構合作,堅持小額分散的風險控制理念,始終將投資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紀宜彤表示,互聯網金融盡管改變了傳統的金融交易和組織形式,但其服務於實體經濟的宗旨是不能改變的,最終都要落實到提升實體經濟發展活力這一政策重點上來。這才是對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最大期許。
⑶ 證監會出台互聯網金融監管條例對券商是利好還是利空
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布了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股權眾籌業務進行了初步的界定。該方案直擊中小企業融資難題,規定「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以往主要希望通過銀行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現在允許通過股權眾籌平台。對於高風險的小微企業而言,銀行不是天使,股權投資者、風險投資者才是真正的天使。
今年的數據印證了風險投資、私募股權的重要性。清科集團董事長兼CEO倪正東近日曾表示,今年前11個月,VC投了155億美元,共1873個項目,是VC歷史上投錢最多的一年;同期PE投資500億美元,歷史的最高投資年份2011年PE投資是270億美元,今年創歷史新高。
此次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打開了一道口子,讓擁有一定資產的人在特定的通道下,進入這個市場分享收益,也承擔風險。相對於此前的市場進入者而言,可能門檻更高了,相對於政策風險而言,門檻算是降低了。
平台受到非常嚴格的限制。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平台 (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私募股權平台不能自融自花,不能為項目擔保、代持股權等,不能成為可以交易有價證券的交易所,不能兼營P2P網路借貸或者網路小額貸款業務。上述種種限制,使未來私募股權平台的收益來自於服務費,規模越大,服務費越多,收益越高。
⑷ 如何判斷互聯網金融公司的可靠性
目前網上投資理財平台很多,但是要從安全的角度判斷哪家投資理財比較好
1、 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在一定程度呈現一家公司的實力,現在1000萬以下的強烈不建議投資;
2、平台是否自融
這個就不多說了,例如現在跑路或倒閉的平台絕大部分都是有自融的情況,一旦平台出現自融就可能很危險了。平台出現自融,代表平台的盈利和資金是不足以來經營平台。這個時候是該撤離平台了。
3、項目收益率、期限
高收益、長期限一般不要投,目前行業平均收益率在10%左右,收益過高,平台承擔的資金壓力和風險就比較大,期限也是一樣,一般投資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內即可;
4、管理團隊
平台的管理團隊是覺得平台風控實力的決定性因素,這個最好是自己實地考察,看看平台的人員的整體素質以及相關的專業程度怎樣。
5、風險控制實力
毫無疑問!第一位當然是平台的風險控制實力,作為一個P2P平台,如果風險控制實力不夠,壞賬率一旦上昇平台等著的就只有倒閉或跑路。這是公司的核心,也是P2P平台的命脈。
業務模式
目前有一些平台於第三方擔保公司合作開展業務,這種業務模式給人的感覺可能是最安全的。
總而言之,審核嚴格、公開透明是最好的。風險集中爆發的可能性小、收益穩定、資金使用靈活。目前推薦的平台:網籌金融。
⑸ 互聯網金融的「自融」邊界到底在哪
日前,央行《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落地,倡導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電子商業企業積極推進互聯網金融發展。且不說央媽是否偏心,一些志在謀劃互聯網金融戰略布局的大型集團,此次沒有被提名,難免心裡有些不痛快。颯姐認為,大型集團入駐互聯網金融領域,有其得天獨厚的優勢,只要踏踏實實干,總會得到監管的認可。就現狀而言,為了控制風險,大型集團往往會在內部實現資產消化,但與此同時也可能引發關聯交易的風險。因此,大型集團管理好自己的孩子們,把控好關聯交易的內部風險顯得尤為重要。
1.關聯交易與自融是一回事嗎?
「自融」,在涉足互金領域的企業中甚為敏感。目前,自融並無法律概念。從法律角度說,自融與關聯交易相關度很高,特分析如下: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根據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購銷商品(二)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三)兼並或合並法人(四)出讓與受讓股(五)提供或接受勞務(六)代理(七)租賃(八)各種採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託經營等(九)提供資金或資源(十)協議或非協議許可(十一)擔保(十二)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的轉移(十三)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十四)合作投資設立企業(十五)合作開發項目(十六)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重大交易。同時,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2001)第1號令、中國證券業協會頒布的《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也都對關聯交易作了基本相同的規定。
2.「自金融企業」的風控,反而「簡單明了」
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大的風險常來源於「資產端」。大型集團入駐互聯網金融,由於諸多子公司或不同項目部門之間彼此了解,相互合作,便可有效把控風險,規避外部的不確定性風險,颯姐對此深有感觸。一個做互聯網金融的某大型集團客戶就曾給颯姐抱怨說,對於外部企業盡職調查做得再好,到時候沒錢還是沒錢,真是吃盡了外部風險的苦頭,現在還是傾向於做內部。大型集團在集團內部做關聯交易,一方面可以通過關聯方的適當安排,優化加強企業間的合作,發揮出集團的規模效應,另一方面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應對集中兌付的風險。但關聯交易是把雙刃劍,關聯交易可能影響子公司的獨立經營能力,導致集團整體的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關聯交易還可能引發集團的系統性經營風險,使集團陷入財務困境;大量的關聯交易容易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影響,使潛在的客戶減少,因此要預防關聯交易引發的風險。首先要保證關聯交易的真實性,其次要對關聯交易的信息進行及時、全面、准確的披露,保證投資人的知情權,最後要保證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3.法律的眼裡不容沙子
雖然諸多法律法規都對關聯交易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證券法》雖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颯姐認為,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在明確態度的同時,《公司法》也給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性條款。從現行法中,我們只能借鑒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規定,類比得出較為嚴格的關聯交易規則,在非上市公司企業事務中參照適用。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的規定外,《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結語
大型集團內部合作把控風險,是否屬於互金領域禁忌的自融范圍,依然灰色,此次《指導意見》也未給出明確的答復。目前來看,大型企業集團從事互金業務,尚處在畏首畏腳,不敢甩開膀子乾的境地。我們呼籲,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分業監管的各家能盡快出台監管細則,讓互聯網金融從業者了解「行為邊界」,使企業盡快乘上東風迅速發展。
⑹ 現在有哪些P2P互聯網金融平台已經正式接入銀行存管了是不是有意味著比較安全了
我之前玩的陽光貸,不知道接了沒。不過一直感覺還比較安全。
⑺ 為什麼所有行業都朝著互聯網金融奔,自融還是他融
我就對這個問題來簡單說幾句看法吧,首先當今天下,一個企業需要發展,他最內需要的是什麼容。很多人肯定就在想是錢呀,那麼問題就來了,什麼樣的人玩投資搞投資,對,沒錯只有手裡有錢了才能玩投資,但是為什麼那麼多有錢的人為啥不自己開公司做老闆,反而把錢拿去投資融資,沒錯他們缺少的不是錢,而是賺錢的方法。
合法融資在於一個風險控制,俗話說的好錢好賺,錢難借,特別在雪中送炭的時候,若不是有大智慧的人誰會給你融。造成的其實不是虧盈與否,而是機會都不給直接把你企業葬送在起點。生活嘛其實就是這樣的,人生不可能一直是贏家。如果某平台與某項目公司狼狽為奸,私自通好,看個人關系,幫著融了,未來如果對於純P2P網貸平台,這個時候項目出了問題跑路了。
健康的發展一個平台,是一個動態,如何在此行業長久混跡下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⑻ 如何避免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 的風險
其一,絕不自融。P2P這個詞特指點對點的借貸服務,本質上是金融信息的中介。自融平台,既不符合P2P的定義,也絕對違反了十大監管原則不得自融的明確規定。除了一些明顯的自融平台,還有一些平台通過信息作假,虛構借款人,蒙蔽投資者。因此,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定前,需認真查看平台披露的借款人信息是否完整詳盡。通常正規的信息披露平台會選擇與行業權威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將平台項目的信息進行備案與公開展示,真正做到真實透明,以供投資人進行甄選。
其二,杜絕資金池。資金池指預先把資金做一個歸集,然後再去尋找投資或出借渠道。其風險在於,每一個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債權債務無法一一對應,很難追蹤資金來源和去向。因此平台將面臨很大的流動性風險,最終導致資金鏈條斷裂,無力償還借出人的資金。
根據經驗,投資人可採用如下方式判斷平台是否存在資金池:一個成熟的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應當是比較分散的,如果在某個平台上發現某些ID經常出現,不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則這個平台可能存在虛假借款的情況。
其三,小額分散。普惠金融不僅是一種理念,更是控制風險的有效方式。與銀行不同,堅持絕對的小額分散原則是P2P平台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從現狀來看,P2P是傳統金融系統的有益補充,傳統金融機構已有系統對大額客戶進行服務,而P2P行業可以更為靈活專注補充現有金融系統服務的不足。
其四,切莫追求高收益。在挑選安全優質的平台後,廣大投資者還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投資。投資者挑選P2P平台時要看其項目收益是不是在安全范圍內,收益並非越高越好。利率越高,實際上風險就越大。優先選擇安全可靠、債權債務清晰,沒有期限錯配的產品進行投資。
⑼ 互聯網金融行業哪些領域存在風險
國家非常重視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尤其要積極發揮它在服務實體經濟中的作用,同時也強調要規范發展、防範風險。前兩年國家組織開展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目前取得了明顯成效,整體的風險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當然,還有一些風險要繼續關注並化解,以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發展。
第三,在信用機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多頭借貸的風險。由於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不夠完善,徵信領域未實現全覆蓋,借貸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一些借貸機構出現多頭借貸或過度借貸。有的地方甚至還發現欺詐借貸,並出現債務不當催收,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第四,金融服務運用新技術創新不當的風險。我們鼓勵創新,但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千家萬戶,具體創新過程中如果沒有經過嚴密的測試和風險的評估,缺乏有效的風控措施,就容易產生創新過度或者創新不當,就有可能會造成客戶資金損失,傷害消費者權益。
⑽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