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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服務業務管理基本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15 17:39:58

❶ abn是什麼意思

ABN指資產支持票據(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ABN)

是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於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推出,是屬於資產證券化的范疇,也是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的一個金融創新產品。

該產品借鑒了成熟市場資產支持證券的通行做法和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經驗重點對資產支持票據的資產類型、風險隔離、交易結構、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規范,尤其強化了對資產支持票據投資人的合理保護機制。

資產支持票據在國外發展比較成熟,其發行過程與其他資產證券化過程類似,即發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SPV),通過真實銷售將應收賬款、銀行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等資產出售給SPV,再由SPV以這些資產作為支持發行票據在市場上公開出售。

(1)金融資產服務業務管理基本規定擴展閱讀:

資產支持證券是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其支付基本來源於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項下的資產通常是金融資產,如貸款或信用#應收款,根據它們的條款規定,支付是有規律的。

資產證券化支付本金的時間常依賴於涉及資產本金回收的時間,這種本金回收的時間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本金支付時間的固有的不可預見性,是資產支持證券區別於其他債券的一個主要特徵,是固定收益證券當中的主要一種。可以用作資產支持證券抵押品的資產分為兩類:現存的資產或應收款,將來發生的資產或應收款。前者稱為「現有資產的證券化」,後者稱為「將來現金流的證券化」。

資產支持證券是在西方國家融資證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環境下應運而生的,最早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金融市場,隨後被眾多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接受和採用,近年來又在許多新興市場國家得以推行,對提高資產流動性、分散信用風險、推動金融市場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美國和歐洲的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較大,其他地區相對較小,我國則剛剛起步。

資產支持證券最初採用的基礎資產為住房抵押貸款,隨著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提高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成熟,用於支持發行的基礎資產類型也不斷豐富,目前還包括汽車消費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學生貸款、住房權益貸款(home equity loan)、設備租賃費、廠房抵押貸款(manufacturing housing)、貿易應收款等。

❷ 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銀行理財究竟能不能買

相信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說,如何打理好自己手頭上的錢都是頭等大事,畢竟這些錢都是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誰都不希望自己積攢下來的繼續因為沒跑過通貨膨脹而不斷貶值。所以近年來各類投資機構層出不窮,除了傳統的券商之外,還有各種信託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真是令人目不暇接,犯起了“選擇困難症”呀!這其中,關注度較大的一個就是銀行理財了,作為最傳統的金融機構所推出的資產增值服務,我覺得在市面上的諸多選擇里還是值得購買的。

❸ 財務管理專業要考的證書是那些

1.初級職稱(助理會計師)

2.中級職稱(會計師)

3.CPA(注冊會計師)

4.資產評估回師

5.內部審計師

6.國際財務管答理師

7.高級會計師

8.注冊稅務師

9.審計師

10.經濟師

11.證券從業資格證

12.ACCA

財務管理專業就業方向:會計、出納、應付會計、應收會計、總賬會計、財務助理、財務經理、預算專員、成本會計、財務分析、風控主管、內審主管、融資主管、資金主管、稅務主管、內審主管、審計經理、統計主管、財務分析經理、財務計劃經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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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❺ 金融期權按基礎資產性質劃分是那些

按照金融期權基礎資產性質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互換期權等
1.股權類期權。與股權類期貨類似,股權類期權也包括3種類型:單只股票期權、股票組合期權和股票指數期權。
單只股票期權(簡稱「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定價買人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
股票組合期權是以一攬子股票為基礎資產的期權,代表性品種是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期權。
股票指數期權是以股票指數為基礎資產,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協定指數與市場實際指數進行盈虧結算的權利。股票指數期權沒有可作實物交割的具體股票,只能採取現金軋差的方式結算。
2.利率期權。利率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一定的利率(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面額的利率工具的權利。利率期權合約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長期債券,歐洲美元債券,大面額可轉讓存單等利率工具為基礎資產。
3.貨幣期權。貨幣期權又稱外幣期權、外匯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約定的匯率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額某種外匯資產的權利。貨幣期權合約主要以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亞元等為基礎資產。
4.金融期貨合約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是一種以金融期貨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以協定價格買賣特定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5.互換期權。金融互換期權是以金融互換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條件與交易對手進行互換交易的權利。

❻ 我國銀行體制的基本構成

原載《2000中國金融發展報告》,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

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興起了我國經濟的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波瀾壯闊的大潮。在這個過程中,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的對外開放則是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對這一支流的剖析,不僅有助於我們加強對我國經濟改革開放潮流的認識,更是我們籍以判斷其未來走向的必要依據。

所謂金融體制實際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動的運作方式、組織結構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總和。具體而言,金融體制由金融機構體制、金融調控監管體制和金融市場體制組成。本文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分析將分別從這3個方面進行展開。

一、我國的金融機構改革

(一)我國中央銀行的形成及其發展

從建國初期到1978年間,我國的金融體制在本質上表現為「大一統」的銀行體制。在這一時期,中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唯一的一家銀行既承擔了「中央銀行」的管理職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資金,又從事「商業銀行」活動,辦理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集現金中心、結算中心和信貸中心於一體。[1]這種「大一統」的銀行體制顯然與改革開放的市場化目標相抵牾。因此,金融體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銀行制度為發端。

1979年,先是中國農業銀行,繼而是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這兩家被中國人民銀行長期兼並的銀行終於又恢復了獨立地位。隨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後改名為中國建設銀行)也從財政部獨立出來,納入銀行體系。1982年9月,國務院下達的文件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各專業銀行按照指定的5個方面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83年9月,國務院再次下達文件,決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另行成立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1984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成立,成為承接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城鎮工商企業存貸款及城鎮居民儲蓄業務的專業銀行。同年我國又批准設立了眾多的城市信用社,並在全國普遍發展了農村信用社。至此一個完整的專業銀行體系最終在我國確立。所謂專業銀行體系是指業務劃塊作嚴格的分割,專門從事某一方面業務的銀行分工格局。如中國農業銀行主要辦理農村地區的業務;中國銀行作為外匯專業銀行則限於外匯業務及與此相關的人民幣業務;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基本建設貸款為主要業務。

隨著專業銀行體系的建立,中國人民銀行方得以從一般的銀行業務中擺脫出來,成為以金融管理為職責的中央銀行。國家外管局也劃歸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與專業銀行在職能及其相互關繫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國中國人民銀行單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歷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標志著我國的金融體制向市場化方向的根本轉變。但是,中央銀行和專業銀行的分設僅僅是一個開端,由於我國傳統體制的積弊相當深厚,金融體制市場化的最終完成必然是一個漫長的漸進過程。

1986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對中央銀行的職能的規定仍然帶有濃重的傳統體制色彩。例如,只規定中國中國人民銀行的各項權力,缺少相應的約束條款;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以發展經濟、穩定貨幣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等相互沖突的多重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盡管在理論上成為中央銀行,但在實際上仍然辦理某些經營性業務,如以「支持地方經濟」的名義對非金融部門發放貸款,但貸款質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較低,損害了其中央銀行的形象;中國人民銀行還自辦證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資中心和咨詢公司等盈利性機構,既造成不小的損失,又與其宏觀管理的職責相沖突,削弱了中央銀行的威信;同時,由於當時實行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利潤分成的預算制度,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利潤動機,扭曲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行為。此外,專業銀行繼續承擔著某些政府功能,如辦理政策性貸款等。

為了扭轉這種狀況,1993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把中國中國人民銀行辦成真正的中央銀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性質和職能得到了更為明確、詳盡的法律規定,廓清了以前的許多模糊認識,並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行為制定了限制性條款,如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等。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票據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涉及機構管理、風險監管方面的規章近百件。這些都顯示了我國中央銀行制度的市場化特徵的日趨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使中央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黨的領導實現垂直領導體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擺脫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的干預,徹底消除中央銀行的盈利行為,使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也擺脫地方政府的干預。

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是按行政區劃建制,依省、市、地(市)、縣設立對等的分支機構,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層次多、運轉慢,為地方政府幹預金融洞開方便之門,不能適應不同地區人均收入水平、金融業務規模、金融機構數量、監管任務不同的要求,也有悖於資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則;(2)職能分工不明確,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縣支行的職能相似,不利於搞好金融監管工作;(3)機構重疊,人浮於事,經常存在利益沖突,省(市)、地(市)重疊設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圖的工作上相互競爭,在無利可圖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為了獨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開始調整組織體系,跨行政區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11月撤消了31個省級分行,組建了9個跨省分行,同時與所辦的證券公司、融資中心和各種經濟實體徹底脫鉤。至此,我國的中央銀行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國人民銀行九大分行及其轄區

分行名稱
管轄地區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沈陽分行
遼寧、吉林、黑龍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蘇、安徽

濟南分行
山東、河南

武漢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廣州分行
廣東、廣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中國人民銀行撤消省級分行以後,9個跨省分行的工作與我國現行省級政府強大的行政權力結構之間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別是在金融監管方面。除國有商業銀行外,許多地方金融機構是省級政府控股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這些機構的監管和處罰仍然有很大阻力,因為法院和司法部門是隸屬於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機構的關閉、債務償還、企業逃債違約、存款糾紛、對金融機構的亂收費等方面很難得到公正的司法執行。這些問題有待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予以解決。

(二)銀行的商業化進程

80年代初的專業銀行體制的建立僅僅是在理順我國的銀行機構體制邁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尚未完全從一般的業務經營中擺脫出來,另一方面,專業銀行也仍在辦理某些政策性業務,且其經營的商業化仍然步履艱難,機關化的運作方式嚴重阻礙了專業銀行的發展。為了促進專業銀行的商業化經營,我國於1980年開始對這些銀行實行經濟核算,試圖改變傳統的「大鍋飯」現象。1983年,銀行系統開始實行「全額利潤留成制度」,把各項指標考核與利潤留成掛鉤,使專業銀行初步確立了利潤、風險和成本等一系列經營范疇。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綜合費用率、利潤留成與增補信貸基金或保險周轉金的比率,下放「六權」,即業務經營自主權、信貸資金調配權、利率費率浮動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留成利潤支配權、中層幹部任免及職工招聘與獎懲權,突破了傳統的高度壟斷集中的管理體制,使專業銀行的經營機制逐步向商業化轉變。

接著,我國又開始探索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的途徑,允許專業銀行向綜合化經營的方向發展,出現了「農行進城,中行上岸,工行下鄉」的現象。這種業務的相互交叉和競爭,為專業銀行深化改革和商業化經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隨著專業銀行之間的業務交叉,「專業銀行」的稱謂也逐漸消亡,轉而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所取代。從目前情況看,各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仍以自己所專長的專業分工為主,交叉業務為輔。

與此同時,我國從1986年起陸續建立了一批新興商業銀行,如4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即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和一些區域性商業銀行,如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已關閉)、煙台住房儲蓄銀行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等,藉以推動我國銀行體系的市場化建設。尤其是打破了專業分工和地域格局,從一開始就擺脫了政策性業務的桎梏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交通銀行的重新組建,標志著新中國第一家商業銀行的誕生。在此期間,在我國的許多中心城市還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機構的改革在農村也在向縱深推進。1980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討論銀行工作時指出,要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把農村信用社納入了中國農業銀行的領導。這與我國當時仍實行傳統的集中管理的金融體制有關。隨著金融體制的逐步市場化,金融風險也日益增加。為了避免政府承擔過多的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我國從1996年9月開始進行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的脫鉤工作,全國5萬多個農村信用社和2 400多個縣聯社與中國農業銀行順利脫鉤,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擔任。

1993年12月,我國決定加大對4大專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造的力度。國務院下發的《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組織體系建設的里程碑。《決定》提出了「把國家專業銀行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的口號。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分設,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離,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的目標。為此,我國在1994年先後成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3家政策性銀行。專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逐步劃轉到政策性銀行,經營機制進一步向市場化靠攏。1995年,我國發布的《商業銀行法》又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並且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於是,各銀行紛紛建立了單一法人制度,陸續取消了分支機構的法人地位。4大國有專業銀行逐步完成了改組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過程,專業銀行商業化也進入了實質性的實施階段。這一時期我國還成立了中國民生銀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於1996年分別合並組成了城市合作銀行,並在1998年更名為城市商業銀行。我國的商業銀行體系由此得到了進一步壯大。

我國的4大國有商業銀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機構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機構),員工人數最多(各有15-60萬人)的銀行,但由於長期的機關化運作使其費用開支十分龐大,經營效率卻相當低下。為了促進其商業化的進程,自1998年起,國有商業銀行的省分行和省會城市分行陸續合並,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縣級支行。同時,在財務、住房、工資、養老金、醫療等方面也實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關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其他內容還包括:改革和完善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補充機制以及呆壞帳准備金提取和核銷制度;擴大貸款質量5級分類法的改革試點;全面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加強中央財政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支持,通過發行2 700億元特種國債籌措資金,以增加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貸款實際用於財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補救或改變;將現行金融會計制度中不符合金融業謹慎原則的內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國組建了第一家以經營並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為主業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100億元,由財政部全額撥付,負責購買或託管中國建設銀行的不良貸款。其後,我國又先後成立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分別購買或託管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這些公司均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接收、管理、處置對口銀行劃轉的不良貸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減少損失。其主要運作方式為: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抵押品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並、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方面的服務;對確屬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出售債權和股權。這些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的范圍是:按當前貸款分類辦法剝離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其中待核銷貸款以及1996年以來新發放並已逾期的貸款除外)。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崛起

為了推動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滿足我國經濟增長對資金的迫切需求,我國於1979年開始著手發展信託業。1979年10月,中國銀行重建信託咨詢部(後改建為信託咨詢公司),該年10月,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為標志,我國的信託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開始籌建不同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為了促進信託業的發展,國務院於1980年作出了銀行試辦各種信託業務的決定,鼓勵銀行支持經濟橫向聯合。當時的主要考慮是:(1)銀行是金融機構,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辦法和擁有熟悉金融業務的人才,把信託業務納入銀行軌道較為穩妥;(2)銀行機構多,信息快,調控機制靈敏,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得力;(3)銀行資金雄厚,信譽卓著,與工商企業和人民群眾聯系密切,開展新的業務容易為社會所接受。

根據這種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於1980年8月召開了全國分行行長座談會,並作出決定: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的多餘資金,可以委託銀行對指定地區和企業投資或貸款,也可以委託銀行代選對象進行投資或貸款。同時,為保證信託業務能夠規范有序地開展,同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積極開辦信託業務的通知》,對發展信託業務的步驟、業務人員素質等有了明文規定。1981年7月,在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的13省、市信託工作座談會和8月的會議上,銀行辦理信託業務被視為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容之一。在兩次會議精神的推動下,我國的信託投資機構迅速發展,觸角幾乎覆蓋了全國各個地區和國民經濟的所有領域。到1981年末,全國共有各種信託投資機構600多家。

我國的信託公司主要有4個大類:(1)全國性信託公司,即中央一級直屬國務院。經過清理整頓,目前僅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辦的信託公司。一般由地方財政、計經委等政府主管部門出資籌辦。(3)銀行系統的信託公司。主要指原4大專業銀行所屬的信託公司。這類公司資產雄厚,分布極廣,得益於銀行原有的業務聯系和活動空間,具有其他信託公司所無可比擬的天然優勢,是信託公司的主體。隨著我國實現金融業的分業經營,這些信託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間出資的信託公司,如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

1979年4月9日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長會議紀要》決定逐步恢復保險業務,設立保險公司。2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辦理國內業務。1991年初,交通銀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險公司。1993年以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完成了財產險、人壽險和再保險業務的分離,改組設立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轄中保財產保險公司、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和中保再保險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與交通銀行脫鉤,改制為獨立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將6家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取消,將其改組為直屬分公司。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還陸續批准設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如大眾、天安、華泰、永安、華安、泰康、新華等保險公司,保險業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攬轉向「百家爭鳴」。

我國在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是,一方面亟需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另一方面,國內的外匯資金又極度匱乏。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就需要通過國際租賃業務,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組織了一個考察團赴日本考察現代租賃業務,開始了我國租賃業務最初的嘗試。由此,租賃業作為一種利用外資的「新技術」被傳入我國。1981年,為了更好地開展租賃業務,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先與北京機電設備公司、日本東方租賃公司共同創建了我國第一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後又與國家物資局等單位合建了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這幾家租賃公司的成立,標志著現代租賃業務在我國的誕生,以及現代租賃體制在我國的建立。

80年代初,為了適應企業更新改造設備的需要,一些地區,如上海也出現了專門從事設備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成立了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賃有限公司、聯合租賃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資的商業租賃公司和由國內幾家銀行合資的上海國際租賃公司。到1993年,我國的金融租賃公司已多達13家。

此外,我國的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典當行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在改革的進程中得到了全面的發展。1987年,我國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專業證券公司已達91家。1987年我國成立了首家財務公司,到1993年底達到39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個體經濟的發展,融資領域的擴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興的典當業開始復甦,並有日趨活躍的趨勢。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當行——恆源當鋪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當鋪。

(四)逐步放寬外資銀行的進入

我國從1978年開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開放就成為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1979-82年間,以日本東京銀行北京代表處設立為開端,陸續有31家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在1982-85年間,我國開始批准外資金融機構在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試點,允許它們從事各項外匯金融業務。第一家被批準的是香港的南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國政府頒布了《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確立了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標志著我國金融業開放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1990年9月,為配合中央關於開發開放浦東的戰略決策,國務院批准上海成為中國除經濟特區以外率先引進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的沿海開放城市。此後,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增長,質量不斷提高,地域不斷擴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國務院又相繼批准開放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和廣州等7個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陽、石家莊、西安、成都、重慶、武漢、合肥、杭州、蘇州及昆明等11個內陸中心城市,允許在這些城市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2年起,在上海進行開放保險市場的試點,陸續批准了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日本東京海上保險公司、瑞士豐泰保險公司等4家保險公司上海開設了營業性分公司。1998年,國務院又同意批准英國和澳大利亞的2家保險公司來華展業。

在資本市場方面,1995年,我國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資投資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與美國摩根·斯坦利合資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開始探索規范化開放我國資本市場的途徑。

1996年底,經國務院批准,本著「先試點、後全面開放,開始從嚴、以後逐步放開」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並開始審批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上海浦東經營人民幣業務。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了9家外資銀行在浦東試辦人民幣業務。1997年3月27日,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和日本興業銀行上海分行正式舉行了首筆人民幣貸款(協議)的簽字儀式,從而標志著上海外資銀行在浦東進行人民幣業務試點的正式開始,揭開了我國銀行業本外幣業務全面對外開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國又決定增加8家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至此,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已達17家。隨後又批准深圳為第2個允許外資銀行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區。

二、金融調控監管體制改革

(一)銀行資金管理體制改革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的集中表現是銀行的資金管理體制,尤其是信貸管理體制,即通過信貸規模的控制實現宏觀經濟管理的目標。我國的銀行資金管理體制改革主要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

1、「統存統貸」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1980年以前,我國的銀行資金管理一直實行高度集中的「統存統貸」管理體制,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下屬各級銀行層層下達年度各項存款、貸款和現金投放、回籠的額度指標,各級銀行必須保證計劃的實現。在這一階段,資金供應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完全掌握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手裡。

這種貸款規模控制方法存在嚴重的缺陷:(1)貸款規模的操作缺乏嚴肅性,專業銀行的貸款規模採取自上而下的縱向分配方式,基層中國人民銀行無法對當地的專業銀行實施有效的規模控制和監管。(2)貸款規模呈剛性增長,形成資金供應倒逼機制。(3)貸款規模缺乏可調性,難以根據實際需要的變化增減。(4)貸款規模控制不利於資金餘缺的調劑,有些銀行可能規模過剩,有些可能不足。

2、「差額控制」階段。黨的11屆3中全會以後,為了搞活經濟,我國開始實行產品經濟向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轉換,逐步放棄了把實物量作為經濟管理主要內容的方式,轉而把控制價值形態作為經濟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原來對銀行資金管理所採用的統收統支方式已無法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從1979年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調整信貸政策和管理辦法,先是在廣東、福建試點,1981年起在全國推廣。這種方法的主要內容是,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包干」,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編制信貸差額包干計劃;各省、市、自治區分行吸收的存款與發放的貸款相應掛鉤,對核定的信貸差額實行包干使用,在差額包干計劃內多吸收的存款和多回收的貸款,可以按規定增加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各項流動資金貸款也可以相互調劑使用;未完成存款計劃和不能如期收回貸款,則只能少發放貸款。

這種「差額控制」方法,通過改變各級基層銀行的指令性計劃單純執行者地位,使之具有在完成存貸差額計劃的條件下發放貸款的自主權,將各級銀行管理資金的權、責、利結合起來,擴大了各級銀行相對獨立經營的自主權,也相應加重了其管好、用好資金的責任,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統存統貸」時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基層銀行信貸業務干預過多、統得過死的弊端以及各級銀行使用資金、總行一家搞資金平衡的狀況,有助於調動基層銀行吸收存款、放好貸款的積極性,促進信貸資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差額控制」是我國金融體制方面試圖沖破傳統的集中分配資金體制的嘗試,其核心是存貸掛鉤、差額包干。實踐證明,「差額包干」雖然比過去的管理辦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由於這一管理體制會形成存款派生機制,而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貸資金管理的手段還很不充分,僅僅依靠存貸差額這一手段,並不具有足夠的宏觀調控能力。另一方面,雖然專業銀行開始漸次設立,但由於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聯行資金清算沒有分開,仍然吃中國人民銀行資金「大鍋飯」,使得中國人民銀行不能有效地控制貨幣信貸總量,容易引發信用膨脹。因此,這種體制在本質上還是沒有突破以指令性計劃指標管理為主的框框。為此,我國的信貸管理體制便由「差額控制」轉向了「實存實貸」。

3、「實存實貸」階段。1983年,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從農村發展到了城市,城市改革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國務院決定實行銀行統一供應和管理流動資金的體制,財政不再供應和管理企業流動資金,此即所謂「撥改貸」。該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於是,中國人民銀行從1984年起,要求各專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專戶,試行「存貸分戶,按實貸放」的資金管理辦法。1984年10月,在石家莊召開的全國銀行信貸資金管理體制改革會議,對新時期銀行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討論,確定的管理原則是「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存實貸,相互融通」,並明確自1985年1月1日起實行。「實存實貸」方法的特點是:各家銀行的信貸計劃統一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與專業銀行的資金往來由計劃指標分配關系改為借貸關系;專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戶和貸款戶,存款戶上無錢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專業銀行之間、地區之間可以根據資金餘缺進行拆借。這一辦法的進步意義在於:(1)將信貸計劃與資金分開,改變了過去有計劃就有資金的做法,各家銀

❼ 新會計准則具體實施情況調查急急急!!在線等~~~

中央企業落實執行新會計准則有關工作要求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評價[2007]38號

各中央企業:

2006年財政部陸續頒布了新的會計准則及其應用指南(以下簡稱新會計准則),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部分中央企業在2007年也率先執行新會計准則。為積極穩妥推動企業認真執行新會計准則,進一步規范企業會計核算,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執行新會計准則的組織領導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企業國際化經營的需要,財政部頒布了一系列新會計准則,推動了我國會計准則體系與國際會計准則趨同。執行新會計准則,對於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升企業現代化管理和國際化經營水平,推動企業穩健經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新會計准則的實施要求企業會計核算體系、財務信息系統作相應調整,對企業會計、審計、內部控制、公司治理結構以及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均會產生重大影響,對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人員素質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中央企業要積極發揮執行新會計准則的表率帶動作用,高度重視執行新會計准則工作,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機構和職責分工,層層落實工作責任;主要領導要親自抓組織協調,企業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要做好具體實施工作,財務及相關業務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企業在執行新會計准則工作中要做到早准備、早布置,統一政策,加強督導,督促指導所屬子企業全面貫徹新會計准則的各項規定,充分估計新會計准則執行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新會計准則的平穩過渡和有效執行。

二、按照總體工作安排,積極穩妥地執行新會計准則

為保證執行新會計准則各項工作有序進行,各中央企業執行新會計准則工作將在2008年之前分批組織實施。具體安排如下:

(一)各企業所屬上市公司,按照財政部的有關工作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集團總部應加強對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准則的監督和指導,按規定匯集和報送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准則對集團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確保集團內部會計核算的統一與對外信息披露的銜接。

(二)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全面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通知及《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資廳評價[2007]9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各項基礎工作,按規定要求完成相關材料備案及企業財務快報、2006年度財務決算和2007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與報送工作。

(三)擬於2008年1月1日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要認真研究制訂執行新會計准則的實施方案,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人員培訓、戶數清理、資產清查、制度修訂、會計信息系統改造等各項基礎工作,並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有關事項的備案審核工作。

三、認真做好執行新會計准則的各項基礎工作

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國資委總體工作部署和要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認真做好執行新會計准則的各項基礎工作。

(一)認真組織新會計准則的學習培訓工作。國資委將於2007年分批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有關安排另行通知)。各企業應當將學習和掌握新會計准則作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善企業內控機制建設的重要基礎工作來抓,認真、扎實地組織開展新會計准則層層培訓工作。在培訓范圍上,既要包括各級企業財務、審計人員,也要對企業各級領導以及相關業務部門開展培訓;在培訓內容上,既要學習了解新會計准則的具體內容、主要變化和應用要求,還要緊密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深入研究探討新會計准則對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影響及其應對措施。

(二)全面開展企業戶數清理工作。按照新會計准則規定,母公司能夠控制的全部子企業均應當納入合並范圍。因此,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產權或財務隸屬關系自上而下分級組織做好子企業戶數清理核實工作,對下屬企業(單位)的戶數、管理級次、股權結構、經營狀況等要認真組織清理,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為規范界定合並范圍和企業級次奠定基礎,不得存在應納入未納入合並范圍的子企業。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包括各級全資及控股子企業,以及各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金融企業、境外企業和基建項目等都應當納入戶數清理范圍。

(三)認真做好資產負債清查工作。各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各項資產和負債進行認真盤點、全面清查和質量核實,特別是對各類借款、長短期投資、投資性房地產、表外核算資產等應作為重點清查對象,並嚴格劃分各類資產的范圍,如實反映各類資產負債狀況及潛在財務風險,為規范其初始確認和後續計量,准確執行新會計准則奠定基礎。

(四)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各企業應當結合執行新會計准則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及時梳理和改造業務流程,調整完善各項內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尤其是要補充完善新會計准則規定的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核算、職工薪酬管理等內控管理規范。各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環節,促進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四、切實做好執行新會計准則有關銜接工作

各中央企業應當在全面開展戶數清理和資產清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認真做好內部會計核算辦法修訂、科目轉換與賬務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改造等工作,確保新舊會計准則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

(一)統一修訂內部會計核算辦法。應當全面貫徹執行新會計准則的各項規定,不得選擇執行和降低標准。要統一修訂企業內部會計核算辦法,細化會計核算內容,合理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確保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制度化、規范化。企業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前向國資委報備。

(二)認真做好有關賬務銜接工作。應當結合會計核算的變化情況,制定新舊會計准則會計科目轉換辦法,完善企業內部會計科目核算體系,明確核算口徑和確認原則,並在首次執行新會計准則時,對原會計准則有關科目按新會計准則要求進行余額轉換,確保新舊會計科目順利銜接,重分類科目可追溯。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執行新會計准則會計科目的變化及其銜接辦法,及時對原有會計核算軟體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調試,以便實現數據轉換,方便會計信息的對外披露,確保新舊賬套的平穩過渡。

五、謹慎適度選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新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允價值計量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相關決策程序和會計核算辦法,統一規范企業內部公允價值計量管理。

(一)合理確定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選用范圍。選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業務范圍和資產負債項目要與企業主要業務或資產市場交易特點、行業發展特徵、資產質量狀況相符合,對於尚不存在活躍市場條件或不能持續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場價格的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不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要審慎選擇公允價值計量的主要業務范圍和資產負債項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核准。

(二)科學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在依據新會計准則有關規定採用公允價值對相關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進行計量時,應當綜合考慮包括活躍市場交易在內的各項影響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相關估值假設以及主要參數選取原則,對於公允價值顯失公允導致經營成果嚴重不實的,國資委將要求企業重新編報財務決算。

(三)建立完善的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對有關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應當建立完整的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認真記錄公允價值計量的依據和過程,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准確性、可靠性。

六、認真核實企業資產質量

各中央企業應當在認真開展資產清查和主要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綜合分析企業資產整體質量狀況,客觀、公允判斷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和潛在增值能力,以及企業存在的經營風險狀況,為出資人財務監管、經營考核等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一)定期開展資產質量核實工作。應當在認真開展資產清查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各項資產質量,客觀判斷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並按規定進行減值測試,合理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及時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不得出現新的潛虧掛賬。難以對單項資產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其所屬資產組為基礎進行估計。資產組范圍一經確定,各個會計期間應當保持一致,未經備案不得隨意變更。

(二)規范資產減值准備管理。應當根據新會計准則有關規定,統一修訂內部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和財務核銷管理辦法,明確各項減值准備計提及財務核銷的范圍、標准、依據和程序,按規定合理計提減值准備,不得利用減值准備計提、轉回調節利潤。凡執行新會計准則前突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准備且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轉回合理性的,國資委將在經營成果確認中予以扣除。

七、規范建立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和後續計量管理制度

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新會計准則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和後續計量管理辦法,統一規範金融工具管理。

(一)合理劃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類別。應當在認真清查、准確核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業務實質和業務經營的特點,合理劃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類別;對於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得隨意變更其類別。

(二)科學確定金融工具後續計量估值方法。在依據新會計准則有關規定採用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金融負債項目進行計量時,應當綜合考慮包括活躍市場交易在內的各項影響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相關估值假設以及主要參數選取原則,一經確定後,不得隨意調整。對於公允價值顯失公允導致經營成果嚴重不實的,國資委將在經營成果確認中予以扣除。

八、加強職工薪酬核算管理

各中央企業應當對提供給職工的各類形式的貨幣性報酬或非貨幣性福利進行全面清理和分類核實,按規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業支付職工薪酬的情況,特別是量化或提供給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及辭退福利都應當按規定納入職工薪酬核算范圍,規范各項報酬的計提與發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強人工成本控制與管理。各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嚴格控制職工薪酬增長幅度,其中: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不得擴大職工薪酬規模。

九、及時做好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銜接工作

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會計制度或准則規定,認真做好2006年度財務決算報表、2007年度財務快報的編制工作以及2007年度財務預算報表的調整工作。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新會計准則的要求,將控制范圍內的全部子企業納入編報范圍。對於母公司尚未執行新會計准則而所屬子企業執行新會計准則的,母公司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可以對子企業按新會計准則編制的報表進行直接合並。

(一)關於企業月度財務快報工作。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含各級上市公司)均應當按照新會計准則及國資委《關於做好新會計准則過渡期間企業財務快報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7]12號)要求編制月度財務快報;未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仍按《關於印發中央企業2004年度企業財務快報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126號)的有關規定填報。

(二)關於2006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各企業應當按照《關於印發2006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6]193號)有關規定做好2006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編制工作。其中,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應根據新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指標解釋口徑編報《中央企業執行新會計准則期初數申報表》及報表重要項目說明(見附件1、2),經中介機構審計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後,於2007年5月31日之前報國資委審核認定,以確定執行新會計准則的期初數。有關軟體參數,請從國資委網站下載。

(三)關於2007年度財務預算調整工作。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在編制2007年度財務預算時尚未考慮執行新會計准則影響的,可按照新會計准則有關規定及國資委《關於印發2007年度中央企業財務預算報表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6〕182號)的要求編制《2007年度預算調整主要指標表》,於2007年8月12日前隨財務快報一並報送國資委,並對執行新會計准則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進行分析說明,有關分析材料的電子文檔隨電子數據一並報送。

十、按時上報執行新會計准則重要事項的備案資料

國資委將建立執行新會計准則重要財務事項備案管理制度。經批准於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應於2007年4月15日之前將下述第(三)項內容報國資委備案;其他企業應當於2007年11月30日之前將以下文件資料報國資委備案。

(一)執行新會計准則的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執行新會計准則的時間、范圍,執行新會計准則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預計影響金額,執行新會計准則的各項准備工作情況等;

(二)企業決策機構批准執行新會計准則的決議;

(三)企業統一修訂的《會計核算辦法》及修訂情況的專項說明,包括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發生變更情況,新舊會計科目銜接對照表等。

❽ 中國十大房地產開發商分別是

2018中國房地產開發企業500強榜單前三強仍由恆大、碧桂園、萬科占據。

其中,版恆大集團權繼續位列榜首,碧桂園、萬科分列榜單第二、三位。融創、保利、中海、龍湖、新城、華潤和富力分列四到十位。

與上一年的測評相比,十強房企除了個別名次調整,總體基本保持穩定。其中,融創藉助其收並購優勢、充足的可售貨源、良好的項目品質位列榜單第五名,較上年上升了3個位次。

在20強中,萬科、碧桂園、保利、綠地、中國海外、龍湖、富力、華潤、金地、世茂等10家企業連續10年排名進入前20,品牌實力保持強勁。

從近十年500強測評成果來看,百強變動相對較大。其中,有25家企業連續10次進入百強;入百強次數達9次的企業數量為4家;入百強次數為8次的企業數量為8家;入百強次數為7、6、5、4、3、2次的企業數量分別為10、11、11、5、8、15家;另外有12家企業首進百強。

❾ 農業銀行怎麼貸款

貸款條件:

1.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

2.信用記錄良好

3.有穩定收入來源

4.品行良好

5.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要素:

1.貸款額度:起點額度3000元,最高額度根據客戶資產、收入、擔保等情況核定。

2.貸款期限:有效期最長5年,有效期內單筆貸款期限可根據客戶實際需要合理確定。

3.貸款利率: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擔保方式等情況綜合確定。

4.還款方式:根據貸款期限可採取定期結息、到期還本,一次性利隨本清,等額本息分期等多種方式。

(9)金融資產服務業務管理基本規定擴展閱讀

適用對象

廣泛覆蓋從事特色產業經營、農村電商購銷、農業產業鏈供銷以及在農行有金融資產或信貸關系等客戶,貸款可用於生產經營和消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范圍:

1.在農行存款、理財、基金等金融資產達到一定標準的農戶。

2.在農行辦理住房貸款且尚未結清的農戶。

3.在農行辦理過農戶貸款且信用記錄良好的農戶。

4.從事茶葉、林果、蔬菜、煙草、穀物種植和畜牧、家禽、漁業養殖等農行認可的特色產業經營農戶。

5.農行認可的信用村內有資產、有收入、有誠信的農戶。

6.與農行合作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上下游農戶。

7.與農行合作的電商平台上下游購銷農戶。

8.納入政府增信機制或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的農戶。

參考資料:惠農e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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