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存款准備金的歷史起源
存款准備金最初源於保證商業銀行對客戶提款進行支付,之後逐漸具備清算資金的功能,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在部分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出現存款准備金率為零、存款准備金制度弱化的現象;但是在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歐元區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存款准備金制度仍然是一項基本的貨幣政策制度,在貨幣信貸數量控制、貨幣市場流動性和利率調節,以及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限制貨幣替代和資本流出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存款准備金由貨幣政策調控工具轉變為調控基礎。存款准備金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准備金率調整對金融機構經營震動較大,准備金率變化需要銀行重新調整資產組合,但是金融機構在短時間內難以完成,如果市場發育不完善,超額准備金在金融機構間分配不平衡時,這種震動會更大;二是較高的准備金率會降低金融機構通過市場渠道運用資金的比例,並且,如果存款准備金調整頻繁,銀行會傾向保持較高超額准備金,進一步降低可用資金比例;三是由於多數國家對准備金存款不付息,准備金作為一種稅收,容易引發金融機構及市場融資同行逃避金融監管的現象,甚至形成脫媒。
中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至今存款准備金率經歷了二十七次調整(1984-2004年僅調整8次,2005年0次,2006年3次,2007年至今16次)。最低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備金率由8%下調到6%;最高一次為由2011年4月的20.5%上調至2011年6月的21.5%,五一過後有可能降存款准備金。
金融機構必須將存款的一部分繳存在中央銀行,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准備金;存款准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准備金率。
在存款准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准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准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准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將相應減少。
央行決定提高存款准備金率是對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旨在防止貨幣信貸過快增長。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但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也進一步凸顯,投資增長過快的勢頭不減。而投資增長過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貨幣信貸增長過快。提高存款准備金率可以相應地減緩貨幣信貸增長,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一般意義上,存款准備金率這一貨幣工具被認為是比較猛烈的貨幣政策手段。
『貳』 哪位達人知道 銀行保險業務的由來
銀行保險的定義及起源發展
銀行保險是一個集渠道創新、產品創新、制度創新和組織模式創新為一體的綜合體,從產生到發展變遷,都是實務領域領先於理論研究。即便如此,國內外的專家學者還是致力於銀行保險的理論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銀行保險的理論界定和產生動因兩個方面。本節將分析銀行保險的概念界定。
一、銀行保險的定義
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是一個法語詞,初始意義具有明顯的「銀行」與「保險」融合特徵。什麼是銀行保險?是一種銷售渠道還是創新產品?是一種業務形態還是新型組織?正如眾多的經濟學概念一樣,銀行保險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種多樣的。業內學者分別從銷售渠道、經營策略、組織形式、業務流程等不同角度對銀行保險進行界定。本書將各種定義歸納為三種:渠道說、產品服務說和經營策略說。
1.渠道說。渠道說是對銀行保險最為直觀的理解,也是銀行保險發展早期的主要定義方式。從銀行保險的最初形式來看,所謂的銀行保險指的就是利用銀行等渠道來銷售保險產品(壽險產品)。多利薩?K.弗勒(Dolisa K.Flur)就得出這樣的結論:「Bancassurance is a term for selling of insurance by banks.」壽險營銷與研究協會(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LIMRA)所編寫的保險詞典中認為銀行保險指的是「通過銀行與建房互助協會下屬全資分支機構,而不是保險公司提供壽險服務。」我國台灣學者也對此作出類似定義:「透過銀行將保險產品銷售給銀行客戶。」(凌氳寶,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險公司2002年發表的《亞洲的銀行保險》報告中也認為,從最為簡單的形式上看,銀行保險就是經由銀行銷售保單。Swiss Re, Sigma, Bancassurace Developments in Asia-shiftinginto a high Gear, July,2002.經合組織(OECD)在2000年的報告《世界金融服務的一體化:前途與問題》中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通常指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銷售銀行產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
2.產品服務說。產品服務說是將銀行保險界定為銀行和保險公司聯手提供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學者Alan Leach在其出版物《歐洲銀行保險中的問題及2000年發展前景》一書中提及:「銀行保險是包括傳統銀行、儲蓄銀行和建房協會在內的,對保險產品進行製造、營銷和分銷的服務。」英國保險業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的一種經營行為,即銀行銷售通常由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美國學者Michael D.White博士,將銀行保險定義為「由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銀行和保險公司交叉持股的機構,經營具有資產管理功能的保險類產品、交叉營銷或銷售銀行和保險產品所能帶來的任何產品或服務。」Michael D.White,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Bank Insurance, the National Underwriting Company, 1998. at p.XXV.在德國,銀行保險也被視為由保險公司和銀行所能提供的滿足客戶需求的所有產品和服務。我國的學者鄭偉、孫祁祥也從產品提供的角度來理解銀行保險,認為「銀行保險,又稱銀保融通,是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達成的一種金融服務一體化的安排,其中,保險公司負責產品的製造,銀行負責產品的銷售。」
3.經營策略說。經營策略說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或保險公司採取的一種與其主業經營相關的商業策略。瑞士再保險公司1992年發表的《銀行保險:關於銀行業和保險業競爭的調查》中,將銀行保險界定為「銀行或保險公司採取的旨在金融服務市場以一種或強或弱的一體化方式經營的策略」。根據慕尼黑再保險集團(Munich Re Group)在2001年的報告《實踐中的銀行保險》中的論述:銀行保險是指「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同時(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顧客提供保險與銀行產品和服務」(Bancassurance is the provision of insurance and banking procts and services through a common distribution channel and/or to the same client base)。Munich Re Group, Bancassurance in Practice, 2001.經營策略說強調銀行與保險公司兩個不同的金融部門聯手進行產品開發、營銷和分銷。在我國,學者欒培強(2000)對此定義為「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銀行既可以通過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直接銷售保險產品(Start-up),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保險中介人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還可以與保險公司建立合資公司(Venture)經營保險產品。」(欒培強,2000)張洪濤則將銀行保險視為「保險公司和銀行採用的一種相互滲透和融合的戰略,是將銀行和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聯系在一起,並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與銷售渠道的共享,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金融產品服務,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張洪濤,2003)
通過上述三種定義,我們不難發現:經營策略說比渠道說、產品服務說更為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這一現象的本質屬性。渠道說還只是停留於對銀行保險現象的表面特徵和初期表現的歸納,無法反映銀行保險所具有的建立銷售聯盟、合資企業、新建企業等其他高級經營模式的特徵,而且還容易使人產生銀行保險就是在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銷售以外的第三條補充性渠道的誤解。其實,隨著銀行保險的逐步發展和深入,作為企業的經營戰略,銀行保險可以創設和包容更多的銀保合作,而不僅僅是藉助銀行的分支網路銷售保險產品這種銀行保險早期的模式。產品服務說更注重的是銀行、保險兩大金融部門聯手開發、營銷和分銷保險產品的特性。此時的銀行保險,已經擁有更多銀行和保險相融合的特點,銀行不再是單一的分銷渠道,而是參與保險產品的前期設計和開發,此時的銀保產品具有更強針對性、更適合銀行銷售的特點。這種說法顯然比渠道說更進一步,但還不是全部,一個成功的銀行保險經營還包括諸如文化、技術、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產品服務說也失之偏頗。經營策略說強調的是,銀行、保險的結合是雙方的一種策略選擇,根據不同的市場條件,雙方間的策略選擇在不同的國家,甚至在相同國家的不同地區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選擇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雙方能否有效地實現各自資源的整合,這就要求雙方不僅要在渠道、產品方面實現整合,而且要在技術、文化等方面實現融合,因而經營策略說比渠道說、產品服務說更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這一現象的本質屬性。
在歸納匯總並比較了國內外研究對銀行保險的幾種定義之後,我們認為,目前國內普遍接受的「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定義方式,還是有失寬泛,並未將合作雙方、全部內容涵蓋其中。因為從金融一體化的角度來看,銀行不僅僅可以銷售保險產品,而且還參與到保險產品的製造環節,向客戶提供的銀行產品同時具有保底、保障、投資等幾種功能〔一般認為,保險業務可以劃分為保險產品的製造環節(manufacturing)和銷售環節(distribution),其中製造環節包括產品設計、承保和理賠,傳統意義上只有保險公司才具有製造環節的專業性;而銷售環節可以外包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來做,並非保險公司的核心技術和競爭力所在〕。
我們認為,銀行保險是隨著金融一體化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的一系列資金互動、工具復合和業務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對此,本書理解的是廣義的銀行保險概念,特提出如下定義與讀者探討:「作為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以及金融服務融合和創新的產物,銀行保險是指銀行或保險公司採取的一種相互融合滲透的戰略,是充分利用和協同雙方的優勢資源,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群體、提供兼備銀行和保險特徵的金融產品,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種綜合化金融服務。」
二、與銀行保險相似概念的區別
在理論探討層面,有幾個概念與銀行保險相類似,在理論研究中經常相互借用。但實際上,下述概念具有較大的差異:
1.銀行保險與保險金融
根據Sigma的理解,銀行保險並不僅僅意味著銀行單方面進入保險領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領域,即保險公司出售與傳統銀行業務相關的產品,後者被稱為保險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說,廣泛意義上的銀行保險不僅僅局限於銀行經營保險業務,還包括保險公司經營銀行業務,實現的是交叉銷售和相互滲透。但在實務操作中,由於銀行產品由銀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銀行保險往往是指銀行進入保險領域,本書也是基於這個理解為出發點。相反,保險金融在實務領域中少有發生,主要原因在於資產專用性,由於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領域的成本往往高於銀行進入保險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險金融遠遠未發展到銀行保險的程度。
2.銀行保險與銀保合作
銀保合作是國內的「專有名詞」,在英文中並無特別的術語與之對應。一般情況下,銀保合作是指銀行和保險公司所能夠從事的所有業務合作。與國外發展銀行保險的經驗有所不同,國內處於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下,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從一開始就是兩方主體,難以到達銀行保險最高程度——一體化的程度。因此,在國內「銀保合作」是較銀行保險出現頻率更多的一個詞,主要涵蓋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內容:一是代理合作,主要有代理銷售、代收保險費、代理支付保險金及理賠金等,即銀行保險的初級發展階段;二是互補合作,主要有協議存款、資金匯劃結算、一般性融資和信用式融資、保險資產託管、購買銀行代銷基金、電子商務、銀行卡業務以及固定資產投保和員工保障計劃等,這主要是基於銀行在資金結算和保險公司在風險保障方面的優勢;三是深層次合作,包括資料庫連接、人力資源合作、產品的聯合開發等。可以看出:銀保合作是基於兩方獨立主體之間的業務合作,而銀行保險則是基於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業務平台、為共同的客戶提供經雙方共同研究的銀保產品,在發展的最高階段有可能合二為一。
3.銀行保險與代理保險
所謂代理保險,是指銀行作為兼業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向個人、公司、機構客戶銷售被代理公司的產品。從上面對銀行保險的幾種定義比較中可以看出,代理保險是銀行保險發展的初級階段,只是進行產品方面的合作。而銀行保險的發展歷程,逐步由初始階段的代理銷售、到資本滲透、到銀保一體化(即銀行同時實現了保險產品的製造與銷售,並將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有機融合,為客戶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的高級層次)。因此,銀行保險是更為寬泛的概念,代理保險只是相對狹義的理解。
從以上的研究中,我們不難發現銀行保險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隨著不同的歷史階段,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銀行保險的理解越來越深入,已經由最初的保險公司產品向銀行單向流動、發展到銀行和保險相互交融的雙向流動。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保險公司,均可向對方滲透,通過資本、工具、業務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利益共贏的局面。
三、銀行保險的起源與發展階段
事實上,銀行業與保險業相互結合已經有悠久的歷史了。例如,比利時的CGER,西班牙的La Caixa以及法國的CNP等公司,自19世紀就開始全面提供銀行與保險服務了。但真正意義的銀行保險,是從20世紀80年代的歐洲開始的。經過多年的探索與發展,銀行保險的發展遍及全球,不僅僅是歐洲保險業的主要銷售方式,更成為美洲、澳洲、亞洲等地區金融機構拓展全能型集團的重要模式。伴隨著花旗集團將旗下的旅行者財險和壽險相繼出售,現階段的銀行保險又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和方向。本書在梳理了全球銀行保險的發展脈絡之後,將其分為四個階段:
銀行保險的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1980年以前的銀行保險是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銀行保險僅僅局限在銀行充當保險公司的兼業代理人(insurance agent)角色,即銀行通過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介入保險領域。嚴格意義上說,銀行保險尚未真正出現,因為銀行只是介入到保險領域的分銷環節。這一階段,銀行盡管也直接出售保險單(銀行信貸保證保險),但只是作為銀行信貸業務的補充而進行的,其目的是減少銀行承受的風險,例如當時許多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要求借款方必須對其所抵押物進行保險。在這一階段的銀行保險,銀行與保險公司的關系純粹是合作關系,不存在保險產品製造環節的競爭,但為銀行以後介入保險領域積累了一定的銷售經驗。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起步階段。在這一階段,銀行開發出與其傳統業務的不完全相同的資本化產品,如養老保險年金產品(投保人在銀行按年度支付保費,在約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後,一次性或分次歸還定額年金,並附加保障功能),從此開始全面介入保險領域。銀行涉足資本性保障產品的開發,被認為是銀行保險的真正起源,因為客觀上銀行已經涉足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與保險公司展開競爭。但這一階段,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是銀行為應付銀行業之間的競爭而擴展業務范圍所致,並非主動地進入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歐洲是這一階段發展銀行保險的主要市場。
第三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成熟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特點:一是銀行保險的主動發展,銀行主動參與到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二是銀行保險開始向全世界擴散,包括美國、拉美、澳大利亞、亞洲在內的國家和地區都開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階段,銀行為應付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採取了新設、並購、合資等措施,將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結合起來,不僅推出的保險產品較上一階段大大增加,銀行介入保險的形式也趨於多樣化。
在銀保產品的更新方面,銀行逐步介入了保險產品的製造環節,推出了復雜多樣的保險產品。如英國的銀行開始直接提供純保障的壽險產品,西班牙的銀行也推出了終身壽險產品。在銀行保險的發展模式方面,不同國家的不同金融機構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在原來代理銷售的基礎上,探索出銀行保險的幾種方式:(1)協議合作,即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合作協議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關系,建立銷售聯盟。(2)合資公司,由銀行和保險公司合資成立新的金融機構,結合雙方優勢,由新的機構經營銀行保險業務。(3)兼並收購,通過並購將兩個獨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並。(4)新建模式,銀行成立自己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設立自己的銀行。可以說,銀行保險是保險公司或銀行逐步採用的一種相互滲透和融合的戰略,不僅能夠將銀行和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聯系在一起,而且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與銷售渠道的共享,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金融產品服務,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在該階段,首先是歐洲掀起了銀行保險的熱潮。在金融、稅收和立法產生巨大變化的背景下,特別是歐洲一體化的進程更加快了各國金融立法的統一,使不同的金融業務逐步融合。而且,銀行隨著同業數量的增加,其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紛紛尋求包括保險業務在內的新業務的發展機會。1999年初,歐元的啟動使這一趨勢更為顯著,商業銀行藉助於其特有的資源與網路優勢,使得通過銀行銷售的保費收入占保費總額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銀行保險相對發達的國家(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奧地利)中,其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約60%;而在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義大利、挪威、荷蘭、德國、英國、瑞士、芬蘭和愛爾蘭等)這一比例在20%至35%之間。2002年,壽險市場保費收入按照銷售方式劃分的比例為:銀行保險65%,代理人8%,經紀人5%,保險公司職員13%,電話直銷8%。
隨著歐洲銀行保險業的發展,其他國家紛紛仿效。尤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第五次並購浪潮的到來,歐洲、美洲、澳洲的商業銀行在發展注重批發業務的全能銀行和注重零售金融業務的銀行保險方面各有建樹。
『叄』 商業銀行是如何起源的
「銀行」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業務的機構,是從貨幣經營發展而來的。
中國人習慣把各類從事商業或生產小商品的機構稱作「行」,即行業之意。
「銀行」就是從事銀器鑄造或交易的行業。
早在11世紀,我國就有「銀行」一詞。
據說,當時金陵(今南京)就有「銀行街」,即銀鋪集中的地方。
我國長期使用白銀作為貨幣材料,當外國金融機構進入我國後,便將當時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業務這類外國金融機構「bank」叫作「銀行」。
英文「bank」原意為「存放錢財的櫃子」,後來泛指專門從事貨幣存貸和辦理匯兌、結算業務的金融機構。
以前資本主義社會的貨幣兌換業是銀行業形成的基礎。
貨幣兌換業起初只經營鑄幣兌換業務,之後又代商人保管貨幣、收付現金等。
這樣,兌換商人手中就逐漸聚集起大量貨幣資金。
當貨幣兌換商從事放款業務,貨幣兌換業就逐漸發展成為銀行業。
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倫寺廟、公元前500年的希臘寺廟,都已經有了經營保管金銀、收付利息、發放貸款的機構。
近代銀行產生於中世紀的義大利,由於威尼斯特殊的地理位置,它成了當時的貿易中心。
1171年,威尼斯銀行成立,這是世界上最早的銀行,隨後義大利的其他城市以及德國、荷蘭的一些城市也先後成立了銀行。
早期的銀行以辦理工商企業存款、短期抵押貸款和貼現等為主要業務。
現在,西方國家銀行的業務已擴展到證券投資、黃金買賣、中長期貸款、租賃、信託、保險、咨詢、信息服務以及電子計算機服務等各個方面。
『肆』 急:中國銀行業的起源和發展歷程
起源:
銀行一詞,源於義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長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場上貨幣兌換商的營業用具。英語轉化為Bank,意為存錢的櫃子。在我國,之所以有「銀行」之稱,則與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相關。
在我國歷史上,白銀一直是主要的貨幣材料之一。「銀」往往代表的就是貨幣,而「行」則是對大商業機構的稱謂。把辦理與銀錢有關的大金融機構稱為銀行,最早見於太平天國洪仁玕所著的《資政新篇》。
發展歷程:
我國銀行業資產規模、稅後利潤逐年大幅增長,2011年中國銀行業所實現利潤佔全球銀行業總利潤的近三分之一。我國銀行業規模發展迅速,但是利率市場化加快、內外競爭加劇、盈利增速下滑背景下,銀行金融機構必須在業務結構、資源配置以及區域布局上均做出相應戰略性調整。
而隨著銀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銀行業金融機構愈來愈重視對行業發展環境與市場需求的跟蹤研究,特別是對銀行業務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正因為如此,一大批國內優秀的銀行機構迅速崛起,逐漸形成自己的業務特色並成為行業的翹楚或新秀。
(4)金融機構的起源擴展閱讀:
銀行分類
1、中央銀行:如,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美聯儲、英格蘭銀行。
2.監管機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簡稱銀監會。
3.自律組織:如,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4.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5家(工、農、建、中、交)、全國性股份制中小型商業銀行12家(招商、浦發、中信、民生、興業、平安、光大、華夏、廣發、浙商、渤海、恆豐)、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
『伍』 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起源及發展
什麼是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質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之路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入股,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地方性金融組織,它的服務對象是農民,服務區域在農村,服務目標是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農村信用社建社 50多年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為我國的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農村社會穩定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然而,建國後成立的農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組合而成的名義上的合作組織,從一開始就不符合「自願、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則規范,經歷了多次整頓、改革,現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屬性已經所剩無幾。長期以來,由於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農村信用社現有產權狀況的多樣性,農民參與農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意識低下等原因造成了農村信用社的虧損和歷史包袱嚴重,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變遷的國家偏好和農民的接受程度之間存在著矛盾,信用社復雜的股權結構和長期的「官辦」色彩更加劇了這一矛盾。
截至2003年6月末,全國信用社法人機構34909個,其中信用社32397個,縣級聯社2441個,市地聯社65個,省級聯社6個;各項存款余額22330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6181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和貸款余額的11.5%和10.8%。2001年底,全國信用社不良貸款529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44%,當年有46%的信用社虧損,虧損金額167億元,歷年累計虧損掛帳1250億元;有58%的信用社已經資不抵債,資不抵債金額為161億元。這一連串觸目驚心的數據表明,信用社的改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影響到整個金融系統甚至經濟環境的系統性風險,因此在改革過程中保持信用社的穩定經營至關重要。
然而,這並不等於說我國不需要合作制農村信用社,或國際規范的農村信用社在我國無法生存。國際經驗表明,許多發達國家,合作金融仍然是各國金融業中不可或缺的生氣勃勃的重要組成部分。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存在生存、發展的空間就在於弱勢群體可以通過團體合作、資金聯合的方式,實現互助,解決單個社員不易解決的經濟問題。現在,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業面臨的現實是:商業銀行戰略轉向、機構網點收縮;政策性銀行無力直接伸到最基層去顧及農戶的金融需要;農村信用社也面臨重組、改造,甚至撤並;民間借貸、地下錢庄日漸活躍。因此,完全有必要發育一大批農民自己的真正意義上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對現有農村信用社也應區別情況進行可行的合理的改造。為此,國家決心將農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進行規范,並明確提出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造應當是一個在國家適度推動下的自然過程。
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考
●農信社50多年來在支持「三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在「三農」未來的發展中更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農信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
●這次改革試點方案設計不搞「一刀切」。不論是產權改革還是管理體制改革,都提供了可選擇的不同模式。
●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信社自主經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是目前情況下和現有認識水平上的最佳選擇。
●以縣為統一法人是一種比較成熟的產權形式,適應「三農」發展的趨勢,見效也比較快,是這次農信社改革的重點。
●在國家財政、稅收、資金等扶持政策支持下的產權改革,無論是採取何種模式,都要立足於機制轉換及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
近來,隨著8省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農信社)改革試點工作的逐步展開,這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越來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筆者深感對以下幾個問題的認識與農信社改革的效果密切相關。
一、要理直氣壯地肯定和宣傳農信社在支持經濟建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歷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社會各界對農信社的改革試點工作很關心,各種評論很多。總體上看,這些評論對農信社改革趨向評價積極,對產權和管理體制改革見解紛紜,而對農信社這些年來的工作似乎是「貶多褒少」,或者說是談農信社過去的功績和未來作用的文章不多。事實上,農信社50多年來在支持「三農」發展過程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農信社在「三農」未來的發展中更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是一個有8億多農民的大國,農村生產力水平仍較落後,農信社改革還不能完全都走市場化的道路,還必須適應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和地區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還必須有國家政策性的扶持。農信社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過產權和管理體制改革,使農信社真正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金融紐帶。全面正確評價農信社歷史、現實和將來的地位和作用,不僅有利於提高全國62.8萬名農信社職工和長期從事農信社監管工作幹部的積極性,而且有利於推動農信社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從兩個方面的數據可以充分說明這一點:
1、截至2003年6月末,農信社存款余額22330億元,貸款余額16181億元,這兩項指標分別僅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和貸款余額的11.5%和10.8%。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6月末農信社農業貸款余額6966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億元,增長幅度達370%。
2、隨著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加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網點近幾年來正在大規模地從縣級以下地區撤出。自1998年以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僅從甘肅、河南、湖南、貴州、吉林五省就撤並了10728個分支機構。雖然農業銀行在大多數地區還設有縣級機構,但由於貸款權的上收,很多都是只存不貸,加上郵政儲蓄又從農村轉移出去資金每年不少於 1000億元,使得農村金融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這種發展趨勢,一方面使農信社為「三農」服務的壓力日趨加大,但另一方面給農信社也帶來了一個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近兩年來,小額信用貸款在農村地區迅速發展的情況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明。現在,全國90%以上的農信社都開辦了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自 2001年正式開辦以來,截至今年7月末,共累計發放2918億元,大大緩解了農民貸款難的矛盾,而且其間蘊藏著很大的發展潛力。
二、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我國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東部沿海省市和中西部地區差異很大,各地農信社的經營狀況和發展水平也大不一樣,不同地區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的要求也不相同。雖然農信社改革已經研究論證了很長時間,並且也在局部地區進行了多方面的試驗,但是,對於如何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信社管理體制和農信社的產權結構,如何選擇適應不同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服務要求的農信社組織形式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探索和試驗。
因此,在這次改革試點方案的設計中沒有搞「一刀切」。不論是產權改革還是管理體制改革,都提供了可選擇的不同模式。在產權體制改革方面,允許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並存;在企業法人形式方面,有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合作制)、以縣為統一法人的農信社、縣與鄉鎮兩級法人的農信社多種形式;即使是以縣為統一法人,也可選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省級政府的農信社管理體制,在不把管理權逐級下放的原則下,完全由省級政府決定。國家扶持政策既體現了扶持的力度,也給具體操作留下了很大的餘地和靈活性,如央行再貸款和專項票據可以權衡得失實行「一省兩制」。可以看出,試點方案是認真總結過去農信社改革經驗和教訓的改革方案,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試點省市如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作出正確的選擇,則成為改革試點成功與否的關鍵。
三、把農信社交由省級政府管理是適應我國目前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總結農信社50多年發展歷史,在現有認知水平上的最佳選擇。
50多年來,農信社的管理體制問題經過多次反復,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回顧這些年來的歷史,農信社雖然經歷了1951年—1958年、1959年—1979年、1979年—1996年、1996年—2003年四個不同管理階段的變化,但實際上都是由國家金融機構來管理的。事實證明,農信社點多分散,國家金融機構人力、手段都有限,鞭長莫及,根本難以真正管理好農信社。今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成立了銀監會,但銀監會管理農信社實質上是自己監管自己,似乎不太合理,作為過渡期,國務院授權管理是可以的,但時間不宜過長。對農信社的管理,不能再回到人民銀行或者農業銀行管理的體制,也不能由銀監會長期負責下去,這一道理,應該是不言而喻的,也是無可爭議的。現在試點方案設計的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信社自主經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應該說是目前情況下和現有認知水平上的最佳選擇。輿論上對農信社管理體制交由省級政府負責多有質疑或擔憂,但尚未看到有誰提出更好的設想和建議。
國務院在試點方案中明確了省級政府對農信社管理的職責,概括起來主要有四點:一是督促農信社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引導農信社堅持為「三農」服務的經營宗旨;二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本地區農信社加強自律性管理,督促農信社依法選舉領導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員;三是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置轄內農信社金融風險;四是幫助農信社清收舊貸,打擊逃廢債,查處農信社各類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維護農村金融秩序穩定。同時,方案還強調,省級人民政府應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對農信社依法管理,不幹預農信社的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不把對農信社的管理權下放給地(市)和縣、鄉政府。這是在試點工作中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的。前不久,有位省委書記曾對農信社的同志說,過去地方政府只管催你們貸款,以後管理責任下放後就不一樣了,也要盯住你們的不良貸款、違法亂紀等問題了。這句話對我們改革管理體制來說,是值得深思的。現在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省級政府既不能把管理許可權再下放到地、市、縣政府,防止基層政府和領導個人干預農信社經營,但是又要發揮地、市、縣政府在農信社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這是在試點過程中必須正視和解決的問題,要不然管理體制改革就很難說是成功了。
還有個別人提出,能不能不設對農信社的管理主體。這樣做,在國外完全市場經濟的國家或許可以,但在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下,這種設想行不通。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現行的市場約束機制和法制都還很不健全,農信社的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也都很不完善,還不能沒有管理主體對農信社進行必要的、間接的、宏觀的管理。
四、中西部地區要把農信社產權改革的重點放到以縣為統一法人的產權形式上。
與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相比,農信社產權體制改革試點更為大家所關心,也更為復雜。改革方案在產權體制改革上提供了三種模式: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從農信社的發展歷史看,可以說農信社從來就沒有實行過真正意義上的合作制,即:自願加入,自願退出,一人一票,民主管理。而是隨著50年代「一大二公」為主旨的農村生產關系的變化,逐步變成了國家銀行的附屬機構。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合作制在中國農村大地上存在和發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盡管這次提出了幾種產權改革模式,但是中西部地區包括有的東部沿海農業大省,還是應該把產權改革的重點放在以合作制為基礎、以縣為統一法人的產權形式上來。以縣為統一法人是一種比較成熟的產權形式,適應「三農」 發展的趨勢,見效也比較快,應該是這次農信社改革試點的重點。要積極創造條件推廣這種模式,包括積極探索以縣為統一法人的股份合作制農信社產權形式。西方金融學派中有一「功能論」的觀點,認為金融機構的功能比形式更為重要。農信社產權改革選擇何種模式、何種組織形式,一定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及「三農」發展的實際需求。
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作為改革試點,是兼顧了東部沿海地區經濟較為發達的實際,是一種積極、必要的探索。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如何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和增強服務功能有機地結合起來,如何有效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決策層,是尚待解決的兩大難題。同時,農村商業銀行包括農村合作銀行是一把雙刃劍,在增強市場競爭力的同時,也帶來了增大風險的可能。全國124家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和管理現狀盡管都在提高,但還不容樂觀,目前我們對自己的監管能力也難以樂觀得起來。現在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基礎、條件與1995年組建城市商業銀行時相比也難說好多少,全國高級金融管理人才的儲備也很不夠,農村吸引人才的條件、環境也比不上城市,參與城市銀行市場的競爭決不是農村商業銀行的優勢。因此,組建商業性的農村銀行,即使在東部沿海較發達地區,在改革試點時期也不宜多。盡管有這么多困難,然而,確實具備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條件的地區,仍要積極地去試,努力探索出一條產權關系明晰而又適應當地經濟發展的農村金融改革的成功之路。但要防止揠苗助長,欲速不達。另外,就股份合作制而言,不能因為股份合作制在鄉鎮企業和城市金融機構未能走通,就簡單地認為也不適合於農信社改革。對農信社改革應當寬容一點,應當允許多種產權模式和組織形式的探索。
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在國家財政、稅收、資金等扶持政策支持下的產權改革,無論是採取何種模式,都要立足於機制轉換及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上。政策設計的理念或出發點,就是花錢換來一個良好的機制,以達到增強服務功能的目的。離開機制的轉換,後者就無從談起,或是不可能實現。所以,要正確把握國家扶持政策的精神,切實把注意力放在轉換機制上,放在提高效益上,放在改善服務上,使農信社逐步走上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軌道。
另外,如果按照市場法則,不少農信社早就該撤銷關閉了,但考慮到農信社現在的支農作用以及金融風險等問題,這次改革試點明確提出只是對少數嚴重資不抵債、機構設置在城區或城郊、支農服務需求較少的農信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撤銷,這是十分明智和正確的。否則,很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真會出現一些專家擔心的地區性「農村金融空洞化」。
五、增強農信社對「三農」的服務功能,這是農信社改革的關鍵所在,也是衡量農信社改革成功與否的標准和試金石。
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問題
一、當前信用社面臨的突出問題
目前信用社面臨的最為緊迫的問題是三個方面:
1、金融風險日漸累積,且缺乏迅速遏制的辦法。2001年底,信用社不良貸款529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44%,其中呆滯和呆帳貸款分別佔31%和8%,當年全國46%的信用社虧損,虧損額167億元,歷年累計虧損掛帳1232億元。如果預計呆滯貸款50%在未來會變為呆帳貸款(實際情況可能比這一比例更高),那麼不良資產與累計虧損的數額大約在4000億元左右。
2、產權不清、體制不順是信用社難以從根本上改善其經營狀況的重要原因。如何界定信用社的產權制度及其性質,是信用社改革面臨的首要問題和基礎性的環節。目前,信用社已經不具備成為合作金融組織的條件。建立真正屬於農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組織不僅需要逐步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需要充分競爭和完善的資本市場作為依託及其他更加復雜的制度條件,因此合作金融的真正建立和發育當是中國農村一項長期的目標和任務。
信用社脫離農業銀行以後,產權問題始終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因此解決管理體制問題和扶持政策也無從談起,造成信用社的金融風險的化解和經營管理改善缺乏堅實的制度基礎。
3、滿足農村居民的基本金融服務,信用社已獨木難支。
二、已經實施的改革試點及其評價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進行了幾個方面的試點:一是在北京、天津、海南、寧夏等五個省市實行建立省級聯社的試點,二是在四川、浙江等五省試行建立地市聯社和省級信用合作協會(作為信用社的行業管理機構),三是經國務院批准,江蘇省進行了建立縣一級法人,鄉信用社作為其分支機構的改革試驗。同時張家港、常熟、江陰三個地級市進行了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試點。四是人民銀行在 8個縣開展了信用社利率放開的改革試驗。
上述改革試點基本是在恢復和重建合作金融體系的指導思想下進行的,除江蘇省的改革以外,都沒有觸及信用社的產權制度問題。但是,信用社的產權問題是所有政策和管理體制設置的基礎和前提。依照不觸及產權制度而重建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改革思想,管理體制的重新設計、歷史虧損和不良資產的處理就會失去依據和標准。而不能明確虧損和不良資產處理政策的標准及重建管理體系的依據,改善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和逐步化解金融風險的目標就難以真正實現。這幾年來的實踐表明,僅僅在管理體制層面進行調整,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信用社面臨的諸種難題。在產權制度不明晰、財產責任不清楚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無法確定是否或如何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因為產權不清,財產使用的後果就缺乏最終責任人。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資金雖然可以解決信用社暫時的經營困難,但卻難以保證信用社就此之後就可以形成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的機制,中央政府也可以自此就免除其存款保險人與全部金融風險最終承擔者的責任。
四、當前改革應予關注的幾個問題
對於信用社改革,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各個層面的分歧還比較大。應在考慮改革方案時予以關注。
1、進一步明確信用社改革的目標。根據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逐步滿足多樣化的農村金融需求是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標,而暫時解決信用社的經營困難,處理目前的累計虧損和不良資產只應是階段性目標。由於地區的差異,強調統一的管理模式或必須是什麼樣的所有制形式,顯然不是一種符合實際的改革思路。
2、管理體制及監管模式的確立問題。信用社的監管體制如何設置,是改革中的一大難題。建立全國統一的聯社管理體制是一種集聚風險的制度設計。繼續保持3.8萬家產權獨立的信用社由中央銀行監管並負責業務管理、指導也不現實。
3、要求地方政府擔負管理和監管責任,信用社改革應採取分散決策。中央政府不可能永遠擔當信用社經營風險最終責任人和存款保險人的角色。
4、地方政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監管職責應以儲蓄保險體系或金融風險防範基金的建立為前提。與地方金融管理體系建設相配合的一條重要措施是:應盡快建立多層次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風險防範基金,以降低和分散中央銀行(其實是中央財政)所擔負的銀行機構的全部風險。
5、對信用社的扶持和經營限制應予權衡。這包括現有不良資產、累積虧損的處理政策和未來扶持政策兩個方面。
6、應逐步擴大貸款利率自由化改革的試驗。 7、信用社改革應與整個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相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