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證處可以辦理哪些業務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回事責任的證明答機構。
公證處業務范圍: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 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託、聲明、招標、投標、拍賣、公證處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 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注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 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② 公證處難道真的可靠嗎
樓上的朋友太憤青了。客觀來說,不可能百分百保證公證處沒有蛀蟲,但是基本上是專不會這樣做屬的。因為公證處的性質相當於律所,如果一個公正因為虛假,會賠償很多錢,也會送掉自己的前途。就像公安局出入境系統工作人員、海關等等,公證處也是因為形勢而設立的,公正性應該也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不可能絕對化,說每個公證員都是絕對公正,但這只是個人。
③ 公證處主要的職責是什麼,對於雙方簽訂的協議可以去公證么公證後會具有法律效益么
1、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內事法律行為、容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2、雙方簽署的協議可以公證,除非屬於下列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3、公證證據的效力較高,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外,法院等司法機關應予認可。
④ 公證處收費標准
各省份稍有不同,山東省公證處規定的標准如下:
一、財產合同;
合同標的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1.5‰;
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登記、提存;
(一)申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准收取。當事人申請辦理財產合同公證的同時申請賦予財產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費。
(二)當事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按照執行證書載明執行金額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
(一)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如收養協議、撫養協議、婚姻財產協議(婚前、婚內、離婚分割)、繼承之後的財產分割協議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按照第七條「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證明」標准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四、委託、聲明、保證;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當事人為法人的,每件500元。
用於融資的聲明書或者保證書公證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准收取。
五、遺囑;
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費用包含錄音、錄像、拍照和刻錄光碟的費用。
六、繼承、贈與、遺贈;
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
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證明;
當事人申請出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證明的,按照第六條「繼承、贈與、遺贈」標准減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遺產數額不明的,協商收費。
八、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學歷、學位、經歷、職務(職稱)、資格、無(有)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不含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選票、指紋、查無檔案記載、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文本相符等,每件(號)150元。
(二)自然人的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等,每件(號)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章程、決議、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鑒)等,每件(號)500元。
(四)事實收養、撫養事實、認領親子,每件1000元。
九、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可以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取費用,也可以計時收取。收費方式由雙方協商。
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費的,20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計時收費的,每小時1000元,不足1小時按照1小時計算。計費時間自公證人員進入現場開始工作計算。
十、保全證據;
(一)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保全證據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保全證據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郵寄送達證據的,按照上述標准減半收取。
保全證據的時間超過4小時的,按照第二件收費,超過8小時的,按照第三件收費,以此類推。保全證據公證的時間包括公證人員由公證機構到保全地點的在途時間。
十一、副本費;
每份20元。
(4)公證處服務金融安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證明民事協議、證明收養關系、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服務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准,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對於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⑤ 公證處辦理的服務事項有那些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內列公證事容項:1、合同;2、繼承;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4、財產分割;5、招標投標、拍賣;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8、公司章程;9、保全證據;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另外根據公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還可以辦理下列事務: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2、提存;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4、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5、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⑥ 在公證處能公正本金利息的安全嗎
理財投資本來就和股市一樣,是有風險的,怎麼保證包賺? 只不過理財風險相對較小
⑦ 公證處是做什麼的
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
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
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
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⑧ 昆明國信公證處做資金監安全嗎
公證處是可以做資金監管的
是較為安全的
⑨ 欠條怎麼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借條的內容需要把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款項版交付、擔保,這些要素寫權清楚。借款人需要寫清楚姓名、身份證號,借款發生的日期最好精確到日,可以在借條中約定還款日期,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隨時主張返還,約定了還款日的,需在還款日屆滿後,才能要求還款。還款日屆滿仍未歸還的,出借人應在三年內起訴,逾期不起訴則喪失勝訴權利,另外,借款金額要同時用大小寫寫清楚,並寫清幣種,款項的交付盡量選擇銀行轉賬的方式,並在借條中明確對方收款賬號和轉賬日期。
⑩ 公證處可以辦理什麼業務
公證處可以辦理法律行為、法律意義的文書、法律意義事實、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等業務。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託、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注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10)公證處服務金融安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七條 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八條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參考資料:網路-公證處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