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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風險警示函

發布時間:2020-12-16 02:45:12

❶ 什麼是風險提示 特徵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提到的風險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期貨價格出現異常;會員或客戶交易異常;會員或客戶持倉異常;會員資金異常;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交易所接到涉及到會員或客戶的投訴;會員涉及司法調查;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交易所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客戶應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交易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可書面委託有關人員代理;談話對象應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交易所工作人員應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客戶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在指定的有關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客戶進行公開譴責:不按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調查的;經查實存在欺詐客戶行為的;經查實參與分倉和操縱市場的;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交易所對相關會員或客戶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處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期貨價格出現異常;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會員或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❷ 什麼是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定義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提到的風險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1]

2主要內容編輯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會員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
(1)期貨價格出現異常;(2)會員或者客戶交易異常;(3)會員或者客戶持倉異常;(4)會員資金異常;(5)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6)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者客戶的投訴;(7)會員涉及司法調查;(8)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事項通知相關會員或者客戶,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內容予以保密。
客戶應當親自參加談話提醒,並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書面委託有關人員代理。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隱瞞事實。
交易所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者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有權對會員或者客戶發出《風險警示函》。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1)期貨價格出現異常;(2)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3)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4)會員或者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5)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由中金所供稿)[2]

3管理規定
匯報情況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
1)期貨[3] 價格出現異常。
2)會員或客戶交易異常。
3)會員或客戶持倉異常。
4)會員資金異常。
5)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6)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客戶。
7)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8)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遵守要求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交易所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客戶應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
2)交易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
3)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可書面委託有關人員代理。
4)談話對象應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
5)交易所工作人員應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客戶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公開譴責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在指定的有關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客戶進行公開譴責:
1)不按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
2)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3)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 不配合交易所調查的。
4)經查實存在欺詐客戶行為的。
5)經查實參與分倉和操縱市場的。
6)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交易所對相關會員或客戶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公告
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1)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2)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3)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4)會員或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5)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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