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到法院了,對個人有影響嗎
沒有影響,民事案件
⑵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是屬於金融商事案件還是民間借貸
1、小額借抄款合同可能是金融借款糾紛,也可能是民間借貸糾紛。
2、區分小額借款合同的類型,主要看提供資金的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民事主體。
3、銀行提供小額借款引起的糾紛,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個人或者其他單位提供小額借款引起的糾紛,屬於民間借貸糾紛。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⑶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法律規定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⑷ 金融合同糾紛中被告可以以借款原因辯駁嗎
借款合同糾紛案例
【借款合同】 池鍀網 2016-04-05本文已影響 2人
篇一:某銀行與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某銀行與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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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芙民初字第556號
民事判決書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1)芙民初字第556號
原告某銀行,住所地長沙市芙蓉區。
代表人李某,行長。
委託代理人彭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男。
原告某銀行因與被告周某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於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同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盧?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餘桃廣、王桂枝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於2011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鍾潔瓊擔任庭審記錄。原告某銀行的委託代理人彭某、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銀行訴稱:某銀行與被告周某簽訂了一份《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周某向某銀行借款60萬元,用於購買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貸款期限為240個月,即從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每月21日前還款;被告周某以其貸款所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若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有權立即要求被告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以合法程序處分抵押房屋以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以及為實現債
權的費用。合同簽訂後,某銀行按約發放了貸款,被告周某未按約定還款,至2010年10月21日,已有多期未還,共計拖欠本金13 240.27元,利息14 938.55元。請求判令:1、解除某銀行與被告周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2、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606 847.52元及相應罰息;3、如被告周某未歸還貸款本息,某銀行對被告周某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4、被告周某支付律師費60 6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周某在答辯及舉證期限內,既未進行答辯,也未提交證據,本院視其為放棄答辯、舉證及質證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某銀行與周某簽訂了一份《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周某借款60萬元,用於購買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借款期限共240個月,即從2009年9月28日至2029年9月28日止;借款人採用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每月21日前還款;同時,周某以其購買的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作為抵押,向某銀行提供擔保,作為償還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擔保;借款人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的,即構成違約,貸款人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以清償全部借款和利息,貸款人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而支付的費用,包含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合同簽訂後,某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60萬元,同時某銀行也取得了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的他項權證。周某在償還了部分款項後,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還款,至2010年10月,已有多期貸款未還,累計拖欠貸款本金13 240.27元,利息14 938.55元及罰息。某銀行多次催促還款,周某至今未還。另某銀行委託某律師事務所代理催收周某欠款,約定某銀行支付律師代理費60 600元。
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購房借款合同、貸款發放憑據、房屋產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客戶還款清單、委託代理合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且證據已經庭審質
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某銀行與周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銀行依約向周某發放貸款,但周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某銀行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周某支付剩餘貸款本息、罰息的等訴訟請求,符合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某銀行要求支付的律師費過高,本院認為,應予酌減,參照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有關規定,以標的額的5%為宜;周某用所購房屋作為抵押,並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某銀行已經是該房屋的合法他項權利人,在周某未清償貸款本息時,某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某銀行的該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2009年9月21日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周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周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償付原告某銀行貸款本息606 847.52元和罰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三、如被告周某未按期履行本判決第二項所確定的義務,則原告某銀行依法對被告周某抵押給原告某銀行的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進行處置,所得價款由原告某銀行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某繼續清償;
四、被告周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支付原告某銀行律師費30 300元;
五、駁回原告某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 554元,被告周某負擔10 200元,原告某銀行負擔3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 ?
人民陪審員
餘桃廣
人民陪審員
王桂枝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鍾潔瓊
附
判決書引用法律條文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⑸ 企業與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這一部門規章中,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我國貸款通則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出於維護企業間正常經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需要,所以要對金融行為進行嚴格管制,以防企業間不規范借貸,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給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其《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不僅對企業間的借貸進行了禁止,而且對企業間變相借貸的行為也進行了禁止。變相借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多見,最典型的一種便是聯營的形式,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借貸的法律風險,往往採取與其他企業聯營的形式,向另一企業投資,但不參與直接經營,只是根據所簽訂的《聯營合同》中的約定不論聯營企業經營盈虧,均在一定期限收回投資,並且分得一定的利潤。或者約定按一定的固定時間分得一定的利潤。這些形式,由於其具有不論盈虧均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的形式,並且這種利息一般都超過法定保護的利息范圍,所以具有了變相借貸的本質,根據上述《貸款通則》第6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應規定,這種變相借貸的行為也要被法律所否定。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一般要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
綜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此可知,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