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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在辦理殘損

發布時間:2020-12-14 17:03:23

『壹』 銀行兌換殘幣有什麼標准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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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殘缺人民幣怎麼辦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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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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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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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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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損、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兌付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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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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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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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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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13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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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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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叄』 關於殘損人民幣兌換的規定的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肆』 人民幣殘幣什麼情況下能對換全額

殘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徵求意見稿)
(節選)
第二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三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能辨別真假和面額的殘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一)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剩餘部分的圖案、文字不得是拼湊的。(二)票面有污損、熏焦、水濕、油浸、墨漬、變色、腐蝕等情形的。(三)已流入市場的人民幣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蹭臟、折角、裁切偏斜、水印倒置、漏印、重碼等情形的。(四)硬幣出現穿孔、裂口、壓薄等情形,且能識別圖案、文字的。
第四條殘損人民幣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不含四分之三),剩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券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殘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當在兌換人視線內,將帶有本行行名、行號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兌換的殘損人民幣票面上。不予兌換的殘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可到中國人民銀行進行鑒定。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如果金融機構未按照人民銀行,對外支付殘損幣,罰款金額在什麼區間

罰款1000-50000元之間。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支付殘損幣,由中專國屬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以下是《人民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第22條第2款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第42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陸』 殘幣兌換標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規定,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版金融機構應權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兌換標准如下:

①殘缺面積小於四分之一:全額兌換

②殘缺面積大於四分之一小於二分之一:兌換殘幣面額的二分之一

③殘缺面積大於二分之一:無法兌換

技巧:把一百元的紙幣,對折一次,再對折一次,壓一條線,打開以後每個格子就是紙幣面積的四分之一。缺了一個角:全額兌換,再殘缺的多一點,窩了一個角:兌換五十元,殘缺超過兩個角以上:無法兌換。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都可以兌換。

(6)金融機構在辦理殘損擴展閱讀:

殘幣標准:

①票面污損面積大於2平方厘米

按人民銀行規定,人民幣的污損或手寫痕跡如果大於2平方厘米就屬於殘幣的范疇。

②票面缺損20平方毫米

20平方毫米,相當於一枚硬幣的十分一。也就是當人民幣缺少的部分大於一枚硬幣的十分之一的大小時,這張人民幣就屬於殘幣了。

③票面掉色、裉色、防偽線開啟

一些鈔票使用了很久以後出現掉色、褪色和防偽線開啟等現象,失去了防偽功能,這也屬於殘幣的范疇。

『柒』 半額章蓋在人民幣什麼位置

半額章蓋在人民幣的票面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經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7)金融機構在辦理殘損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捌』 票面殘缺多少面積算殘幣

所謂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缺損,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據介紹,新《辦法》將「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徵的殘缺人民幣全額兌換」修改為「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備規定特徵的全額兌換」,將「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徵的半額兌換標准」修改為「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三以下具備規定特徵的半額兌換」。此外,按照新《辦法》規定,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將4張同面額的人民幣從四個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多拼湊成一張同面額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然後到銀行兌換,給國家財產帶來損失。因此,新《辦法》特別規定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只能兌換半額。
金融機構不得拒絕兌換
新《辦法》將兌換機構變為「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同時規定,「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如果持有人對認定兌換結果不滿意而不想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退回原持有人。如果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的認定結果,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如果兌換的是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根據規定,當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時,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玖』 紙幣損壞了怎麼辦銀行可以換嗎拜託各位了 3Q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求採納

『拾』 殘損人民幣兌換需要持有人出示損壞證明嗎

無法辨別面額的才需要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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