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 我想問問一下 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到底在哪些業務范圍上有區別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二者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B. 「金融租賃公司是干什麼的對合作公司有什麼作用」
要想發展金融租賃業,首先應該給行業定位,給自己定位。目前一些已經盡管完成增資擴股和體制改造,還有一些企業急於加入金融租賃行業的隊伍,但首先應該搞清金融租賃到底是什麼,它的經濟增長點在什麼地方,怎樣才能將現代租賃的理論轉化為生產力才是我們首要解決的問題。否則盲目經營還會走以前的老路,難以融入經濟發展的潮流之中,重新陷入重組的局面。 不管什麼企業,首先要有一個戰略目標和戰略規劃,根據這個發展計劃制定每步的發展進度,解決難關,尋找新的突破口,這樣才能保持穩定、持續的發展。紐科租賃公司的成功經驗應該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他們的經營理念是:確立公司的利潤中心,建立獎勵機制;加強全程風險控制,實行一票否決制制定嚴格的質量控製程序;完善後台運行機制;不斷提高員工專業水平,以進一步提高客戶滿意度,最後以誠信、專業、速度、質量、團隊協作的精神努力發展自己的事業。 金融租賃應該定位在服務貿易上,服務貿易中金融租賃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務,是金融服務的超級市場,提供的商品主要是「服務」,不是過去認識的那種金融產品的雜貨店——什麼都經營,什麼都沒有優勢。《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把金融租賃定位為大租賃的概念,即可經營融資性租賃,又可經營經營性租賃,其服務范圍非常廣泛,租賃公司有充分的活動餘地。金融租賃主要功能是整合社會資源,藉助現代租賃手段和物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理念,規避金融風險,盤貨社會資源,促進投資和消費。這樣才能得到社會認同和政府的支持。如果把它看成投機的工具,看成變相貸款或藉助金融牌位套錢的機構那就大錯特錯。一方面監管機構不允許你這樣做,另一方面市場不會認同你這種做法。中國已經渡過簡單融資階段向創新租賃時代發展,歷史的經驗教訓已經給我們指出一條發展之路。 金融租賃公司盡管有5億人民幣以上的資本金,但對於一個金融機構來說要開展金融業務其規模遠達不到標准,一個大項目出現就可能造成全軍覆沒。但是這些資本金用在服務上,對於防範風險,增加信任度已經足夠。別以為這點資本金就可以開展「金融業務」甚至是「套錢」,提供金融服務才是經營之本。 在信息社會,面對信息爆炸,企業要尋找商機必須依靠信息。利用收集的大量信息,經過篩選、過濾、組合,剔除垃圾信息,從中找到潛在的客戶;通過對信息的加工、包裝、策劃、傳遞,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實現增值服務,所謂的項目融資就是這個過程;將本企業的經營理念、業務專長和知識掌握程度通過信息發布出去,可以贏得更多、更可靠的客戶。因此金融租賃公司首先要建立強有利的信息溝通的工具、渠道和機制。開展信息服務是金融租賃公司必不可少的環節之一,也是開發客源和項目的重要渠道。通過及時交流信息,可以得到最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經營策略,還可以加強與個主管部門的溝通,保持穩定的發展環境和創新能力。 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傳統的產業已經飽和,唯有知識經濟還處於發展階段。金融租賃是一個復合性邊緣產業,是知識密集型產業。盡管沒有人把金融租賃列為高科技,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復合型知識人才和研究機構,不可能開展這方面的業務。目前開展創新租賃的公司都在培訓人才、建立戰略研究機構甚至是研究所,他們深刻地領會到在知識經濟社會中,生存取決於知識掌握的程度。因此金融租賃公司應該辦成高新技術產業,研究和開發創新租賃技術,將知識直接轉化為生產力的科研機構。有了這個機構,就可以保持不斷創新的勢頭,保持經濟的持續發展。不僅藉此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還可以用「高科技」的名義獲取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要將金融租賃公司定位於高科技產業,必須藉助高科技技術。一方面利用這個技術建立和發展信息網路和公眾操作平台,另一方面有了這個平台可以申辦成高科技產業公司,防止社會對金融租賃知識含量的偏見和誤解。金融租賃公司需要辦成網路公司。這個網路公司和當前的網路公司不一樣,它不是簡單地將傳統產業搬到網上操作,而是建立一個交易平台開發客戶,重要的操作還需要在網下進行,一方面避免網路技術發展不成熟帶來的交易風險,另一方面通過交易模式的設計,藉助高科技的手段將信用風險化解,如美國藉助銀行借記卡鎖卡技術普遍應用於經營性租賃,不是用信用,而是用交易模式防範租賃風險。 如果有了前三個方面的支持,金融租賃公司的運作就簡單了,它成為一個資產控制管理中心和具體操作的運作機構。如果租賃公司沒有能力建立上述機構,也可以藉助社會現有資源開發租賃項目,但是從收益上相對就少的多,風險決策難度相對要大許多。 老的租賃公司進行了資產重組,新的公司也面臨如何組成新的架構開展業務。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人才激勵機制本不應該是永恆的主題,但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許多觀念問題。目前從重組的公司來看,許多法人代表開始更換,在重組過程中,各方都強調「大」股東的作用。這種做法不一定正確。按照法人治理結構,總經理不應該是由大股東擔任,而是需要由董事會選聘。如果誰是大股東,誰就可以拿別人的錢玩,在這種觀念下很難重組成功。因為誰都想當大股東,誰都想拿別人的錢玩就沒有合作基礎。一股獨大難免控制風險,這就是人行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公司法》而不是《商業銀行法》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原因。金融租賃公司是知識密集型產業,沒有一定的復合型知識底蘊的人,很難領導這個公司。外行領導內行的時代已經結束,誰對知識掌握的程度全面,誰就有實際的領導行為,領導人不等於領導,沒有領導能力的人自然不能成為好的領導人,這是知識經濟的特點所決定的。企業的經營風險不在於誰控股,誰經營,關鍵在於是否有防範風險的經營體系和控制能力,是否有發現問題可及時更換領導人的運行機制。 不管誰當領導人,企業的人才培養是開展業務的首要前提。如果全部依靠外部的人才從理論上不是不可以,但從自己內部培養人才才是企業持久發展的根本。像深圳金融租賃僅幾年發展如此迅速最重要的一條就是人才培養,他們花費了一年多的時間培訓人才,盡管公司的人才結構都是年輕的新手,但是經過培訓已經熟練地掌握了創新租賃的技術。
C.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本質的區別是什麼
金融租復賃與融資租制賃的區別:
1、監管部門不一樣,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
2、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一樣,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備。
拓展資料:
金融租賃,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金融租賃具有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功能。金融租賃可以分為2大品種:直接融資租賃和出售回租。
金融租賃網路
D. 金融租賃公司都進行哪些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源是專門從事金融性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又稱「融資性租賃」「資本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買設備,並將所購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以補償其購買設備的成本、融資利息、經營費用、稅款,並獲取一定利潤的金融業務活動。
E. 北京有幾家當地的金融租賃公司
當地的金融租賃公司有好多家你可以多姿回家看看哪家適合你
F. 金融租賃公司是不是屬於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樓上的說的很對,要是你對金融業不太了解的話可能聽不太懂,版我跟你具體說說權:1)工商銀行:這是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然後房貸給別人等業務;2)證券公司:是投資銀行,負責股票的發行承銷等業務。3)金融租賃公司:把設備租給別人然後收租金等業務。金融行業的子行業太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我們平常說的「非銀行」就是指非商業銀行
補充:
金融租賃公司就是非商業銀行的金融公司
金融租賃是歸屬與融資租賃行業的(是融資租賃行業裡面最高端的公司)
融資租賃行業只是金融這個大行業裡面的子行業
這個脈絡你應該理清楚了吧
金融租賃公司是什麼金融機構你應該明白了吧
G. 什麼是金融租賃公司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專別點主要在,前者最屬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是一家金融機構,與銀行不同在於,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於購買設備,以先付息後歸還本金。金融租賃公司是先購買設備,再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企業付租賃費,比如付五年的租賃費,五年租賃費的總和等於基金加利息。
這樣做的好處是,在企業未付清全部租賃費前,該設備的所有權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倒閉了,在清償時,其先於其他債權人。
H.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專部本外屬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I. 金融租賃公司是如何創建的
我國的金融租賃公司來起始於20世紀自80年代。
金融租賃公司創建時大多數由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一些行業主管部門合資設立,如中國租賃有限公司、東方租賃有限公司等。
根據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及管理的原則,對租賃公司也要求獨立經營,金融租賃公司正與所屬銀行等金融機構脫鉤。
截至2015年6月末,全國共有39家金融租賃公司,主要是「銀行系」,共有23家;控股股東為資產管理公司的有4家;其他類型的有1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