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細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六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至少應當有一名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條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第二十七條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三十三條 租賃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並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准則要求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所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第四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三)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五)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六)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七)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經銀監會認可,特定行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銀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構建資本管理體系,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范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第五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
第五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准備金制度,在准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查評價並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第五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和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並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五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辦法中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同時廢止。
⑵ 捷信金融公司貸款具體細節不詳細
捷信致力於為客戶提供透明、負責任的貸款服務,貸款合同前了解清楚回才會認可合同,親答自確認合同才能生效。不還款不僅會產生不必要的違約金,還會對個人信用記錄造成不良的影響。請問您目前是失業狀態嗎?針對部分出現突發狀況的客戶,捷信也會提供人性化的解決方案。我們真誠地歡迎您的反饋和監督,我們希望能和您取得聯系討論可能的解決方案。如需幫助或咨詢,請私信告知我們您的個人信息,或直接致電客服,以便核實處理。
⑶ 本人是做金融理財的,時常要去見客戶。見客戶要注意什麼細節怎樣把話題引入正題。
5分 就像要這個絕技啊。。。太少了
⑷ 金融項目有哪些分類,開發時需要注意哪些細節
金融類的太多了 你范圍也太大了吧
你說的細節,站在開發者的角度來說,專
1.代碼簡潔 高效屬 易懂,注釋多一點,日誌弄好點(出了問題也好調查)
2.如果是互聯網項目,要考慮高並發時效率、還有穩定性,需要壓力測試
3.對於事物的控制要合理
⑸ 證券公司怎麼拉客戶的求細節……
給個網址你,看看就知道了,就怕打擊了你進入回這行的決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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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關於金融增值業務的詳細細節
基礎業務是保證滿足消費者基本通信需求的業務,而在增值業務是運營商提供給消費者的更高層次的信息需求。因此,它必須提供更好更周到更多樣的服務,符合不同消費群的個性化要求。 增值業務自身特性決定其必然是一種多元化、綜合性的捆綁式業務,而不同於語音業務,增值業務是集語音、圖片、文字等為一體的綜合性業務,內容豐富多彩,涉及面廣,是多種業務的集成體。增值業務提供的是一系列的業務組合,給用戶帶來全新的體驗。 增值業務 憑借公用電信網的資源和其它通信設備而開發的附加通信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高,故稱之為電信增值業務。 增值電信業務是相對於基本電信業務而言的。電話、電報、用戶電報、傳真和數據傳輸等使用公眾電信網,直接為用戶提供信息傳送的業務,稱為基本電信業務。它的基本特徵是,所發送的信在到達收信人手裡時不改變內容和形式。基本電信業務被要求向社會公眾普遍提供。 那麼,什麼是增值電信業務呢?簡單地說,它是利用基本電信網的資源,配置計算機硬體、軟體和其他一些技術設施,並投入必要的勞務,使信息的收集、加工、處理和信息的傳輸、交換結合起來,從而向用戶提供基本電信業務以外的各式各樣的信息服務。由於這些業務是附加在基本電信網上進行的,起增加新服務功能和提高使用價值的作用,因而稱作增值電信業務,簡稱增值業務,其英文名稱是「value added service」。 增值業務的種類很多,例如傳真存轉發業務、可視圖文、可視電話、電子信箱、會議電視、電子數據互換(EDI)等,都屬於電信增值業務。這些業務都是利用電話網、數據通信網等公用電信網的資源,通過增加一些技術設備來提供新的業務功能的。這些業務中多數以語音、文字、圖形、圖像等多媒體形式更生動、直觀、形象地表示和傳遞。 從大的方面看,增值電信業務有以下兩個類型。 1.以增值網的方式提供的業務 這類業務是用戶租用公用電信網的傳輸設備,並使用自備的一些設備(如本部門的交換機、計算機、傳真機等)組成專用網來提供的。例如,企業集團租用高速的信道組成傳真存儲轉發網、會議電視網、專用的分組交換網、虛擬專用網等所提供的附加電信業務,便屬於這種類型。 2.以增值業務的方式提供的業務 這類業務是在現有電信網基本業務之外開發的業務。例如在公用電信網上開放的數據檢索、數據處理、電子數據互換、電子信箱等業務。 增值業務有實時性質的,例如各種電話卡業務,這類業務都要求實時傳送;也有一些是非實時性質的,如電子信箱、傳真存儲轉發等。增值業務可以是面向公眾的電子信息服務,如在線數據檢索、電子信箱等;也可以是面向商業、金融、財稅、科技、教育專用信息系統等所提供的業務。如今炙手可熱的網際網路,便是利用現有電信網資源和用戶接入手段,將分散在世界各地的計算機信息資源與現有的或潛在的信息用戶聯結在一起,提供各式各樣信息服務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網際網路是典型的國際性電信增值網。 目前我國電信網上開放的主要增值業務有: (1)電子信箱,也稱電子郵件。最新一代的電子信箱是消息處理系統(MHS),可實現異種計算機之間互通。電子信箱為用戶提供存取、傳送文電、數據、圖表或其它形式的書面信息,它通常通過分組交換數據網傳送,也可通過電話網或用戶電報網來實現。 (2)可視圖文。作為電話機用戶的附加增值業務,它通過公用電話網與分組交換網上的資料庫互連,可以按需檢索各類文字、圖像(彩色)信息,也可用作電子信箱的終端設備。 (3)電子數據互換(EDI)。是採用計算機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協議進行貿易或信息交換的手段,故也稱之為「無紙貿易」,它是發達國家最現代化的貿易手段,已被許多國家採用,我國推行的「金字」工程中的「金關」就是EDI在我國的開發與應用。 (4)傳真存儲轉發。是通過計算機將用戶的傳真信號進行存儲、轉發或具有傳真檢索信息功能的設備,為用戶提供高性能的傳真業務。通常利用專線或公用分組網為電話網上的用戶提供迂忙重發、多址或廣播傳送、定時投送、語音提示查詢以及傳真/電傳轉換等業務。傳真存儲轉發是非實時通信,電路利用率可提高五倍以上,是一項很有發展前途的業務。 (5)在線資料庫檢索。是通過電信網路將數據終端或PC機與各種信息資料庫相連,在檢索軟體的支持下,用戶可方便、迅速地獲取所需要的信息和數據。除用戶直接查找資料庫外,也可以通過中介計算機系統,使用戶很容易地找到所需要的資料庫。其應用范圍極廣,如科技情報檢索、新聞、金融、股票、期貨、航班、車次等公用服務,也應用於各類專業資料庫如圖書、化工、輕工、石油等等。
⑺ 餐飲,娛樂,金融等行業有哪些特別打動你的服務細節
普通酒抄店,那就是曾經我那兒的襲一個服務員,點菜時輕聲對一個教授說:您倆人三個菜足夠了。喜歡我給您的記下,下次來給您提前准備好不好?頓時,那兩口子感動的,必須叫經理。點了一周的菜,還叫了n多朋友。提醒常見,而態度和言語非同一般!就那一個小服務員,一月帶來半年客流!
⑻ 煤炭貿易中的細節有哪些煤炭的金融管理有哪些
煤炭貿易來中要注意的細節主要是收源款和質量驗收。質量驗收包括購進和交貨兩方面,賺不賺錢就看質量控制的功夫了。當然更重要的還是控制資金風險,資金風險包括資金安全和回款速度兩方面,煤炭貿易主要靠做量,資金周轉不暢很難出效益。
⑼ 企業向銀行貸款融資應注意細節以及銀行重點審批哪些材料
企業的相關證件手續合法性,還有就是財務方面的,能體現資金情況的。
銀行會以此來評定貴公司整體實力,將自己貸款風險降至最低
⑽ 上海金融學院中外合資教學細節。
中丹合作國際金融
國際金融(中丹合作)專業是為了適應對外經濟發展和人才競爭需要而設立的,主要是為國內外金融機構及各類企事業培養與國際接軌的、具有扎實的外語基礎和國際金融知識,較強的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有獨立見解和創新精神的寬口徑、高素質、復合型、應用型、涉外型專門人才。
本專業教學計劃由我校與丹麥哥本哈根商學院雙方根據各自的教學優勢共同協調安排,課程設置突出實用性,強調復合性,採用新穎的教學方法,注重學生個性發展。每學期由丹麥派教師來滬承擔部分課程教學,並採用丹麥方提供的原版教材。
本專業學制三年。開設的主要專業課程有:大學英語、商務英語、英語口語、經濟學、微機應用基礎、資料庫運用、市場營銷、會計與財務管理、金融管理、國際商法、投資學、金融營銷、談判技巧、國際金融、國際貿易等。
中丹合作市場營銷
市場營銷(中丹合作)專業培養與國際接軌的,既掌握國際商貿專業知識,又熟悉WTO規則和國際商務慣例,具有較強的營銷和創新能力,能運用英語直接進行交流的高素質、復合型、應用型專門人才。學生畢業後可以在國內外各類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營銷調研、營銷咨詢、營銷戰略策劃等各類營銷實務工作。
本專業教學計劃由我校與丹麥哥本哈根商學院根據各自的教學優勢共同協調安排,採用丹麥提供的原版教材。課程突出前瞻性和先進性,注重吸收國外的教學理念,教學方法新穎,能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與潛能。丹麥每學期都派教師承擔部分課堂教學。
本專業學制三年。開設的主要課程有:管理學、經濟學、會計與財務管理、商務英語、市場營銷、國際營銷學、企業經濟學、國際經濟學、國際商務交流與溝通、國際商法、電子商務、物流管理、金融服務市場、計算機應用基礎、資料庫應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