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擔保嗎
看法院要求了。
❷ 訴訟保全必須提供擔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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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訴訟保全的申回請人,人民答法院可以責令其擔保(如法院未責令擔保,也可以不擔保);對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民訴法規定其應當提供擔保。我們知道,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確保被申請人將來能履行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但是,申請人要正確行使這項訴訟權利,不得濫用,以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申請人敗訴的情況下,證明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因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因此,民訴法規定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依法為人民法院的命令提供擔保,否則,駁回申請。擔保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保證人擔保,保證人同被保證人(申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另一種是實物、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以財物擔保的,擔保財物的價值不應低於受保全財產的價額。
❸ 在什麼條件下財產保全不需要擔保
財產保全,是法院在利益關系人起訴的情況下,
為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相關財產限制處分。
因此,它是一種限制行為,與擔保無關。
財產保全不是擔保。或者說,都要財產保全了,再擔保還有什麼意義?
❹ 金融機構申請訴訟保全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辦公場所是否為公司自有?如是租賃,那麼已經繳納了多久的租金。主要看你財產的價值,你可以嘗試申請下。
❺ 申請財產保全是否一定要交保證金
不一定交保證金,也可以用房產、汽車等財產擔保或者找擔保公司,現金擔保要達到內保全金額的容百分三十到五十。還可以找一家一般的公司做擔保,但是蘇州法院一般要求是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保全金額的10倍,還要提供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最好用房產證做擔保,比較省事,是最為常用的手段,只要房價與保全金額差不多就可以了。
❻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內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容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❼ 申請訴訟財產保全,一定要提供財產保全擔保嗎
一般來說是的,雖然民訴法規定,訴訟中保全法院是「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保全內」,但在實踐中,法院容一般都會要求提供財產保全,這是為了避免對被申請人造成錯誤查封的損失。法院會要求提供與申請保全財產等額的擔保,一般是現金、存款或無抵押的不動產,如果是由擁有開具擔保函資質的擔保公司開出的保函也是可以的,比如廣州訴保網開具的保函。希望採納,謝謝。
❽ 什麼情況財產保全不需要擔保
1、財產保全分為來訴前財源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2、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申請
3、一方當事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責令提供擔保而未能提供的,應當駁回其申請
4、申請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必須與保全財產的價值等額。
❾ 銀行申請保全是否提供擔保
銀行向法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與其他的民事訴訟當事人一專樣,人民法屬院可以責任其提供擔保。
所以銀行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決定,並不必然需要提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❿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什麼擔保證明
財產保全擔保方式一般為現金或實物抵押。如果沒有以上條件,也可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信用擔保無需辦理抵押手續,不影響企業經營所需資產的使用。
以下是擔保證明:
1,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2,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財產保全擔保就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也叫訴訟保全,是指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法院應對保全錯誤負賠償責任。所以,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包括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和解除財產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實質上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行為,因而具有不同於一般擔保的法律特徵。財產保全擔保的制度價值在於追求程序正義和維護實體公正,並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中國現行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有待於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提供擔保方面,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有所不同,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訴訟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存在,當然如果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業依法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