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公司 > 引進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引進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14 15:11:39

1. 工商管理碩士,無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可以人才引進嗎

考工抄商管理碩士研究生需要襲工作經驗的。
工商管理碩士(MBA)一種專業碩士學位,與一般碩士研究生有所不同。首先是培養目標不同,MBA是培養能夠勝任工商企業和經濟管理部門高層管理工作需要的務實型、復合型和應用型高層次管理人才,特別強調在掌握現代管理理論和方法的基礎上,通過商業案例分析、實戰觀摩、分析與決策技能訓練等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技能,使學生接受知識與技能、個性與心理、目標與願望等方面的挑戰,更具有職業競爭的實力,而其他研究生則側重於理論學習、學術研究。

2. 組織部門的工作職能

一、組織部門的工作職能

1、服務功能

服務於黨的政治路線和中心任務,是新時期黨的組織工作的基本原則。組織部門作為具體負責黨的組織工作的業務部門,其服務職能十分明顯。

2、參謀功能

組織部門需要經常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對所管轄的黨組織、黨員和幹部的情況比較了解,對上級有關組織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指示規定比較熟悉。

3、執行功能

組織部門是在黨委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工作的業務部門,黨委是組織工作的決策和領導機構,組織、幹部部門是執行機構。凡黨的建設和幹部工作的重大問題,一旦經黨委討論決定後,組織部門要認真、堅決執行,不能自作主張,另搞一套。

4、管理功能

組織部門是協助黨委管理黨組織、黨員和幹部的職能部門。組織部門要根據黨中央和本級黨委的指示與意圖,加強對黨的組織成分、組織形式、組織制度的管理,加強對幹部的管理

5、指導功能

組織部門在組織工作方面有檢查指導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各級組織部門對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的指導;二是各級組織部門對所屬單位整個幹部工作的計劃指導與政策指導;三是上級組織部門對下級組織部門的具體業務指導。

6、監督功能

組織部門的監督功能主要體現在檢查、監督各級黨組織和黨委是否認真遵守黨綱、黨章、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認真落實黨的各項制度,是否嚴格遵守黨紀國法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否認真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幹部工作的各項指示是否得到落實等。

二、組織部門和人事部門的區別

工作內容不同,人事部門是對人才的引進與最初的培訓,以及後期的考核。而組織部門是為了加強領導班子的組織、思想、作風建設和幹部隊伍的建設的

三、組織部門的含義

組織部是市委組織部是市委主管組織、幹部工作的職能部門。

(2)引進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組織部門的作用:

1、指導作用

黨的組織工作對下級黨委、基層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上級黨委的指示和決議、民主集中制方面;對廣大黨員在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方面;對所屬組織部門在履行組織工作職能、提高組織幹部的素質方面;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作方面,都具有指導作用。

2、保證作用

黨的組織工作必須貫徹黨的政治路線並確保黨的政治任務的完成,這是黨的組織工作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我們黨的歷史經驗證明,正確的政治路線還要由正確的組織路線來保證。在有了一條正確的政治路線,並且確定了相應的組織路線以後,黨的組織工作發揮著關鍵性的保證作用。

3、管理作用

黨的組織工作對黨組織、群眾組織和政治工作機構等具有重要的管理功能。組織工作根據黨的政治路線和政治任務,依據黨的章程和管理原則、管理制度、管理體制、管理形式等,通過管理活動,把黨組織建設成為堅強的領導核心。

4、監督作用

監督作用是黨的組織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組織工作的監督,既包括對黨的工作和自身建設的監督,也包括對國家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監督。

5、調控作用

調控作用是黨的組織工作在組織內外交流、聯系、傳遞信息中,對各種人員、各個部門、各種組織環節進行科學調控,以充分發揮整體效能,實現組織目標的功能。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3. 我國銀行業引進外資等非公有資本的原因

二十世紀80年代我國引進外資金融機構以來,截止到1998年底,經國務院批準的可以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網點的城市已達24個。我國正式批准在華外資銀行已達172家。其中外國銀行分行153家、中外合資銀行7家、獨資銀行6家、外資、合資財務公司6家。除人民幣業務外,金融領域幾乎所有業務都已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實際上,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也在積極的試點之中。
由於我國金融服務領域所具有的廣闊市場,外資銀行本身所具有的完善的基礎管理水平及靈活的經營作風,特別是我國政府為外資銀行創造的良好的經營環境,使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處於十分有利的競爭地位。具體分析我國「內外有別」政策對外資銀行發展的影響如下:
(一)稅收和政策優惠為外資銀行的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地。(1)稅收優惠。我國內地一般企業的所得稅率為33%,與國際通行水平相一致。我國國家專業銀行的所得稅率為55%,其他商業銀行為33%,而設於特區和沿海地區的外資銀行則享受15%—30%的優惠稅率,同時營業稅也大多獲得減免,稅收方面明顯低於中資銀行。不同的稅率使本地金融機構在擴大經營規模上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導致中外銀行競爭中的不平等。(2)業務優惠。雖然外資銀行目前尚不能經營某些業務,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卻可以合法經營另外一些本國銀行不能經營的業務。例如,國內金融機構一律不準在境內經營投資業務,而外資銀行則可從事外幣投資業務。(3)政策負擔上的差別也不容忽視。我們的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時至今日還要承擔相當一部分《商業銀行法》規定業務內容以外的所謂「社會責任」,已設立的一些政策性銀行並沒有將商業性銀行從社會義務上完全解脫出來。外資銀行對國家政策所承擔的義務遠弱於本地銀行,各地政府對外資銀行也極少提出政策性貸款要求,而本地銀行卻經常為此承受巨大壓力。此外,外資銀行也較少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約束。
(二)金融監管比較薄弱,放縱了外資銀行的違規行為。由於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各地為吸引外資,積極扶持外資銀行,而放鬆金融監管。這就導致了對外資銀行監管力度不足和不平等競爭的問題。外資銀行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少違規行為。比較常見的有:(1)轉利潤現象嚴重。一些外資銀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總行借款,同時把在中國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匯往總行,從而向國外轉利潤,致使我國稅收遭受重大損失。(2)超比例吸上存款。《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該行在中國境內的總資產的40%」。但目前外資銀行超比例吸存款的現象相當嚴重。(3)營運資金不到位。少數外資銀行將營運資金存放於境外,或多次調撥,使營運資金不真實到位。更有一些外資銀行的流動資產達不到規定的比例。按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的流動資產占存款的比例不能低於25%,實際上有的還達不到10%。(4)提取呆賬儲備不合理。相當多外資銀行計提呆賬儲備不合理,有的不提,有的提取標准不按我國規定,而按其總行規定辦,有的則是在有壞賬發生或可能有壞賬發生時才提取,並按壞賬金額大小等額提取或近似等額提取,若無壞賬發生,則不予提取。(5)結算業務中違規經營。不少外資銀行在結算業務中採用不合理競爭手段,如私下降低手續費標准、邀請客戶出國等。在辦理匯出業務時缺少必要文件,甚至接受假憑證。(6)少繳、漏繳存款准備金。按照我國現行的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的規定,外資銀行應按照一定的標准向中國銀行交納存款准備金,但一些外資銀行想盡辦法少繳、漏繳存款准備金。
上述現狀的形成,究其根源,主要是我國長期堅持「提供優惠政策與嚴格進入和限制業務范圍相結合」的對外資銀行的基本政策。具體地說,就是通過提供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銀行,通過嚴格限制業務范圍保護國內不發達的金融業。貫徹到實踐中,這種政策的弊端一方面加劇了競爭的不平等性,「自我」強化了對內資銀行的威脅,對中資銀行的業務經營和發展帶來了強烈的沖擊和影響,使中資銀行在競爭中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對外資銀行過多的業務限制則被對方指責為歧視政策,嚴重影響了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這種政策已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原則與要求。因此,改變原先的「優惠政策加業務限制」的做法,採取放寬業務范圍與嚴格監管相結合的辦法,以業務吸引外資,以嚴格監管來制約外資銀行的不利影響,扶持本國銀行業乃根本出路。
二、外資銀行是入我國金融市場的策略引導
為減弱「入世」對銀行業的沖擊,現階段我們應當充分利用WTO有關原則和條款,按照放寬業務范圍與嚴格監管相結合的策略,對本國銀行業實施適度保護政策。
(一)靈活運用WTO有關原則和條款
1.國民待遇原則的准確把握。在關貿總協定中,國民待遇原則是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予以規定的,而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國民待遇是作為一項具體承諾來予以規定的。根據WTO關於服務貿易的談判規則,各成員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有選擇、有秩序地開放某些服務部門或分支部門。換言之,作為一項義務,有關成員只在承諾開放並給予國民待遇的服務部門向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國民待遇;在那些只承諾開放而沒有提供國民待遇的領域,有關成員可以只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向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開放有關市場而不提供國民待遇;在沒有列入承諾表的部門,各成員就更無義務提供國民待遇了。
2.不對稱原則的具體適用。不對稱原則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發展中國家「再多參五」,另一個是「逐步自由化」。所謂「更多參與」主要見於第4條,它要求通過協商,使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給予幫助,增強其國內服務業的能力,並提高其效率和競爭性,以便發展中國家能更多地參與世界服務貿易,而且應特殊考慮對最不發達國家給予幫助。所謂「逐步自由化」,主要見於第19條,它是指各個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少開放一些部門、放寬較少類型的交易和逐步擴大市場准入等方面,應根據他們的發展情況給予適當的靈活性。據此,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可以根據我國的政策目標及銀行服務業務發展水平、區域分布狀況,擇優引進,優化布局,逐步進行,以便為中資銀行適度延長緩沖時間。
3.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靈活運用。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關貿總協定的最核心的條款,雖然服務貿易總協定仍保持了這一原則,但許多締約方都堅持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主張最惠國待遇應根據各國服務業的競爭能力來確定,或者以各受惠國的不同發展水平而在給予的待遇上有所區別。對於發達國家,還要求其在金融信息的傳遞、金融服務技術的出售及其在勞動密集型服務的進口方面,根據關貿總協定中有關差別待遇和特殊發展中國家狀況的規定,承擔更多的優惠義務。據此,我國一方面可以援引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取得跨國經濟的對等待遇,另一方面應積極以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要求對方給予更多的優惠待遇。具體實踐中,我國在開放金融市場時,完全可以通過談判對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條件,並有效利用限制措施,適當控制外資銀行來源國分布、總數及分支機構數量、控制比例等,防止外資銀行對國內金融市場的壟斷或控制,確保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銀行體系中的份額和地位。
4.保障條款和例外條款的合理使用。GATS第10條的保障條款規定,由於達成具體承諾後發生了未能預見的變化,以至某項服務的進口規模劇增,從而對國內相同的服務及其提供者造成嚴重損害或有此威脅時,東道國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已達成的承諾。第12條規定,當東道國國際收支嚴重失衡或對外金融領域內發生嚴重困難時,可以重新實施限制,包括交易支付和貨幣轉移的限制。第14條規定東道國出於維護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保護居民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詐,保護個人隱私和賬戶秘密,保證國防安全等需要時可以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最後,在附錄(四)中規定,東道國出於謹慎的原因,為了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以及保護投資人、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有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這些條款,給我國提供了合理保護國內銀行業的機遇和條件。我們應該認真研究、區別情況,對國內金融業實施有效保護。
(二)實行放寬業務與嚴格監管策略的法律調整
在國內法規與國際規范的關繫上,我國已頒布施行的法規、規章中不少規定與國際公認的准則與規范不一致。例如我國有關外資機構經營人民幣必須遵守國內准備金、存貸款利率和資金拆借等規定,均是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和金融條件制定的,與國際通行的做法有很大的差距。為適應「入世」的需求,真正對外資銀行實行放寬業務五嚴格監管的策略,金融領域就要加快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潮流的接軌。
1.在市場准入的立法模式上,應採取「內外合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下,廣大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經濟立法,已由原來的「內外分立」的雙軌立法模式向現在「內外合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轉化,亦即實行涉外經濟立法與國內經濟立法的並軌。我國的涉外金融立法也可參考這一做法,例如在《商業銀行法》中增加「外資銀行機構」一章,從而在國內金融立法與涉外金融立法之間調整好相互關系。從目前的立法實踐來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件》對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明顯不協調,而「內外合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可以消除這種不協調,通過將後者最低注冊資本提高的辦法,使兩者統一起來。
2.在外資銀行進入管制方面,要通過制定嚴格的進入標准和審批條件來加以控制。在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上,我國目前引進的銀行類外資金融機構有3種形式,即外國銀行分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還有一種不能進行實際經營服務的代表處。從金融管理當局的角度看,外國資本參與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形式是分行,原因在於分行可以經營為東道國所允許的包括存、放款業務,信託業務在內的各種銀行業務,而且分行是外國法人,其業務被列在其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受東道國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督最少,無法加以控制。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件》對分行與其他形式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不僅沒有嚴格的區分,而且實踐中偏重於分行這種形式。要糾天上這種偏向,使外資銀行的引進最有利於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必須針對不同開業形式,在審批條件和程序上有所區別。例如,盡可能簡化對代表外的審批;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參股的合資銀行,但在法律上必須訂明外資參股的最高限額;對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的條件,要堅持高標准,其要求比對其他形式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批應更嚴格;對外資銀行實行許可的單獨審批制度,許可證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發放。
3.在業務管理方面,在開放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問題上,適當放寬業務管制,應該是一個有層次性和選擇性的漸進過程。首先,要求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必須是業績顯著、信譽良好、而且在我國經營有一定時間、具有一定規模的外資銀行;其次,可選擇部分經濟特區的外資銀行開放經營人民幣業務。

4. 中國的保險業具體是那一年從國外引進的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大型綜合國有保險公司的誕生。 1958年12月,全國財政會議正式決定全面停辦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了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業。中國保險學會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其中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原則規定,成為制訂相關法律的依據。 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1984年1月1日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監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之後第一部對保險企業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當時的平安保險公司由招商局與中國工商銀行共同出資設立,是新中國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國內成立的第二家全國性商業保險公司,平安保險的成立與後來發展所創造的貢獻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991年5月13日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立,中國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國人民保險(中國人壽前身)、中國平安保險、中國太平洋保險國內三大保險企業並延續至今。 1991年9月,開始起草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保險法。 1993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引進美國摩根斯坦利和美國高盛集團兩大國際投資銀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為新中國第一家引進外資的保險企業。 1994年10月,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保險業邁進了法制建設的新時期。 1996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9月9日,13家全國性、區域性中資保險公司共同簽署我國第一個《全國保險行業公約》,並於10月1日起實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重組,集團公司撤銷,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繼承人保品牌,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1999年3月18日,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 2000年6月,國內首家保險經紀人——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綜合保險經紀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京宣告成立。 2000年11月20日,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4家人壽保險公司:民生人壽、東方人壽、生命人壽和恆安人壽。 2001年11月3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1929年始創於上海1956年移師香港專營海外業務近半個世紀的 太平人壽 全面恢復經營國內人身保險業務,成為第六家全國性壽險公司。 2002年,中國人壽啟動了重組改制工作,2003年在紐約、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國人保順利完成重組改制,人保財險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成為中國內地國有金融機構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日,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業重組,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後更名為中國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30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行重組,獨家發起設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 2003年由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控股的平安銀行成立,平安銀行是中國第一家由保險企業絕對控股的銀行。平安銀行前身為福建亞洲銀行,2003年被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收購。2006年11月中國平安收購深圳市商業銀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業銀行吸收合並原平安銀行更名為深圳平安銀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銀行正式更名為平安銀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經過重組改制,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對外開放。 2006年6月,《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又稱"國十條")正式發布。 2007年,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登陸A股市場。泛華保險在納斯達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復名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 2007年9月,美國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優保在廈門正式上線,意味著我國保險進入電子商務時代。 2009年12月23日中國太保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與內地另兩大保險巨頭會師香江。

5. 關於職工個人所得稅

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各種應稅所得為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工業企業雖然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但是它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具體是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年,以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但是有從我國境內取得所得應納稅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個人。

按照規定,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徵收管理制度,凡是支付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即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工業企業雖然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是它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義務。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和征稅項目

按照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得,其具體征稅項目一共設有11個,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需要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通常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企業或其他單位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所得。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工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准發給的誤餐費,但不包括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

對於職工從企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為企業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演出、表演、廣告、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報酬。個人擔任企業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也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區分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標準是是否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某種技藝,獨立提供某種勞務而取得的報酬,他與支付報酬的單位不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而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非獨立勞動,從所在單位領取的報酬,他與支付報酬的單位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

對於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所取得的所得。

對於個人從企業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利息是指購買或者持有各種債券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是指個人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分紅。其中,按照一定的比率派發的每股息金,稱為股息;根據應分配的、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稱為紅利。

對於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所得。

對於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六)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所得。

對於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除股票轉讓所得外都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七)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包括個人參加企業舉辦的有獎銷售等活動所取得的獎金。

對於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偶然所得,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八)對企業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業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按月或按次從企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在具體計稅過程中,應當區別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種是個人承包、承租後,工商登記改為個體工商戶,則對企業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實際上屬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不應按對企業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應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一種是個人承包、承租後,工商登記仍為企業,則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協議)從企業取得的所得,應當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承包人、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從企業取得一定所得,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是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向企業交納承包費或承租費後,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或承租人所有,則其從企業取得的所得,應按對企業承包、承租所得項目,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代扣代數個人所得稅

按照規定,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管是採用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或者是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方式支付,也不管對方是否是本單位人員,均應按規定代扣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企業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個人不得拒絕。如果個人拒絕履行納稅義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進行處理,並暫停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個人應繳納的稅款由企業補繳,同時還要就其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繳納滯納金或罰款。應補繳的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准-速算扣除數)÷(1一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按照規定,企業在代扣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向個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並詳細註明個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證或者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有效證明其身份的證件)等個人資料。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由於納稅人很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手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方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憑證而向企業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企業不得拒絕。企業向納稅人提供非正式扣稅憑證的,納稅人有權拒收。

每月所扣繳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之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四、減免稅政策

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代扣個人所得稅時,下列項目免徵個人所得稅:

1.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津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2.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並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 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准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免徵稅。

4.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1. 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 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 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免的。

國稅函[1999]32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上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不能減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國稅函發[1996]417號、國稅發[1997]054號等文件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應由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確認免稅。對於搬遷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補貼,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探親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准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對於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給予免稅。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者扣除金額後的余額。

個人取得的收入一般都是現金收入。如果個人取得的收入為實物的,應當按所取得實物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無憑證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個人所得為有價證券,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值和市場價格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

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特殊項目外,都允許從收入中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者扣除金額,包括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費用。具體地,針對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採用三種不同的扣除方法,即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方法。對於工資、薪金所得和對企業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採用定額扣除方法,即從所取得的收入中減去規定金額的費用,其餘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於財產轉讓所得採用會計核算辦法扣除有關的成本、費用或規定的必要費用。對於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剛採取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方法。至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為不涉及必要費用的支付,所以規定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帳戶下設「應交個人所得稅」明細賬戶,專門用來核算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該賬戶的貸方登記企業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情況,借方登記企業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情況,其餘額在貸方反映企業已經代扣而尚未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情況。

企業按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時,根據代扣稅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有關科目

貸: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根據實際代繳金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由於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確定方法不同,其稅率按征稅項目分別設置,相應的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在一般情況下,對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人每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除800元費用後的余額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在我國境內的工業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華僑、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除了上述800元費用外,還可扣除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見表15-1:

表15-1: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 不超過475元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過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過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過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 000元至40 000元的部分 超過16 375元至31 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 000元至60 000元的部分 超過31 375元至45 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超過45 375元至58 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 000元至100 000元的部分 超過58 375元至70 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 000元的部分 超過70 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80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800-3200(適用於外籍人員、華僑、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

全月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全月應納稅額=全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宏遠工廠發放4月份工資,職工張某當月工資為2400元,則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2400-800
=1600元

應納稅額=500×5%+(1600-500)×10%
=135元

或者:

應納稅額=1600×10%-25
=135元

[承例1]外籍專家馬克,月工資人民幣6200元。按照規定,對於外籍人員等,除了扣除800元費用外,還應扣除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則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6200-800-3200
=2200元

應納稅額=2200×15%-125
=205元

企業當月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款為全部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額。

宏遠工廠4月份職工工資總額為256 000元,根據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9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工資 256 000

貸: 現金 252 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3 900

在具體計算應代扣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時,有如下幾種特殊情況需要進行考慮:

(一)一次領取數月獎金、年終獎金或勞動分紅的應納稅額

按照規定,對於職工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經按月扣除了費用,所以對上述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計稅時不再扣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如果職工每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也就是說平時每月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在計算上述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應納稅額時,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800元費用(如外籍專家等還應扣除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其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例2]某工廠發放年終獎金,職工李某應發年終獎12 000元。李某月工資收入1800元左右。

按照規定,對於李某取得的年終獎,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已經按月扣除了費用,所以上述年終獎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12 000元

應納稅額=12 000×20%-375
=2 025元

則該公司應代扣代繳李某個人所得稅2 025元。

(二)企業為職工(包括其他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

有些企業,為提高職工收入水平,在勞動合同中就明確規定為職工負擔全部或者部分個人所得稅,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是不含稅的凈所得或者是含部分稅款的所得。比如某企業聘用某人擔任總工程師,合同規定月薪為稅後凈所得5 000元。在這種情況下,在代扣個人所得稅時,首先應當將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收入,然後再計算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具體又可以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企業為職工負擔全部稅款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支付給職工的是不含稅的凈所得。在計算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時,首先應當將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再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一費用扣除標准-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當注意:在上述兩個公式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是指不含稅收入按不含稅級距(見表13-1)對應的稅率,而計算應納稅額公式中的稅率則是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下面通過具體例子加以說明。

[例3]某工業公司聘用王某擔任工程師,合同規定月薪為稅後凈所得8 000元。2月2日企業按規定向王某支付1月份工資8 000元。

由於支付給王某的工資為稅後凈所得,所以應當將不含稅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所得額=(8 000-800-375)÷(1-20%)
=8531.25元

在上式中,不含稅收入額為8 000元,查表15-1,其對應的級距為「超過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則其相應的稅率為20%。

根據上述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8531.25×20%-375
=1331.25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對於由企業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應作為企業應付工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工資 9331.25

貸: 現金 8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1331.25

2.企業為職工負擔部分稅款

企業為職工負擔部分稅款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定額負擔部分稅款,另一是定率負擔部分稅款。所謂定額負擔部分稅款是指企業每月為職工負擔固定金額的稅款;而企業為職工定率負擔部分稅款是指企業為職工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所應納的稅款或者負擔職工工資應納稅款的一定比例。

企業為職工定額負擔部分稅款的,應當將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然後計算應代扣代繳的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職工工資+企業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准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4]某工廠從國外進口設備一套。為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特聘請美國工程師喬治來企業幫助設備的售後服務。合同規定,由企業支付月薪9 000元,並負擔其工資50%的稅款。則在支付工資時,應代扣稅款為:

應納稅所得額=(9 000-800-3200-375×50%)÷(1-20%×50%)
=5347.22元

應納稅額=5347.22×15%
=802.08元

應代扣稅款=802.08×50%
=401.04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工資 9401.04

貸: 現金 8598.96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802.08

(三)對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的計稅方法

按照規定,對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稅,分月預繳的方法,即在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基本工資時,減去800元費用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預繳;年度終了後,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經營者應當領取的效益工資,然後將基本工資與效益工資合計,計算出平均每月應納稅額,在此基礎上再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月平均應納稅額=[(全年基本工資+效益工資)÷12-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年應納稅額=月平均應納稅額×l2

將全年應納稅額與預繳稅款進行比較,其差額即為應補繳的稅款。

[例6]某工廠實行年薪制,每月發放基本工資2 000元,年度終了後根據公司效益情況計算效益工資。1月末發放1月份基本工資2 000元,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2 000-800
=1200元

應納稅額=1 200×10%-25
=95元

則每月末企業在發放工資時應代扣代繳廠長個人所得稅95元。

年度終了後,企業計算出廠長當年應得效益工資48 000元,則全年應納稅額為:

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2 000×12+48 000)÷12-800
=5 200元

月平均應納稅額=5 200×20%-375
=665元

年應納稅額=665×12
=7 980元

應補繳稅款=7980-95×12
=6 840元

則公司在向工廠支付效益工資時,應代扣代繳稅款6 840元。

(四)退職費收入和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收入的計稅方法

對於職工取得的不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准領取的退職費收入,按規定不屬於免稅范圍,因而在領取時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退職費通常是一次性發放,數額較大,而且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而按規定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並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所得總額為標准,劃分為若干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劃分超過6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

[例7]某工廠職工趙某因某種原因而退職,工廠一次支付退職費54 000元。趙某在退職前月工資為2 000元,則事務所在支付退職費時應當代扣稅款為:

由於54 000÷2 000=27(個月),超過6個月,所以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

月應納稅所得額=54 000÷6
=9 000元

月應納稅額=9 000×20%-375
=1 425元

應納稅額合計=1 425×6
=8 550元

則工廠在支付退職費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8 550元。

另外,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以起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再按規定扣除相應的費用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7]張某在某工廠工作己經8年,由於種種原因,解除了勞動合同,一次性支付張某經濟補償費32 000遠。則應代扣個人所得稅為:

月應納稅所得額=32 000÷8-800
=32 00元

月應納稅額=3200×15%-125
=355元

應納稅額=355×8
=2840元

則工廠在支付經濟補償費時應當代扣個人所得稅稅款2 840元。

(五)聘用外籍專家等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企業聘用外籍專家不滿一個月的,並支付不滿一個月的工資的,應按全月工資為依據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如果企業按日工資進行支付,也應以日工資乘以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換算成月工資,再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例9]某工廠4月份從國外引進成套設備,合同規定由設備供應商派工程師指導設備的安裝、調試,其工資由工廠自行支付,日工資為人民幣400元。工程師布爾在工廠共工作20天,按合同規定支付工資8 000元。則在支付時應代扣稅款為:

月工資=400×30
=12 000元

月應納稅所得額=12 000-800-3 200
=8 000元

應納稅額=(8 000×20%-375)×20÷30
=816.67元

閱讀全文

與引進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