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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高管任職年限

發布時間:2020-12-14 23:48:23

Ⅰ 銀監會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服務指南》的標准:

1、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銀行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2、具體范圍:

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1)金融機構高管任職年限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申請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核、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銀保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受理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城市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

3、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所在地銀保監局

私募基金高管離職後大概多長時間可以去另外一家機構任職

私募基金法人上會有限制,不能同時兩家私募基金擔任法人。高管和管理人應該沒太大限制,目前市場上私募基金很多都是結構化,說白了能出的起劣後,產品就可以發,只是借用通道而已。

Ⅲ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有期限管理嗎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沒有期限的管理規定,只要符合任職條件即可。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3)金融機構高管任職年限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Ⅳ 銀行高管離職 多久不能在其他機構任職

一般高管都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假如簽訂,按照協議規定執行,但協議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兩年。
一、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二、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三、競業限制起源於公司法中的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目的是為防止董事、經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尤其是西方國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
四、競業限制協議必須設有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五、競業禁止制度和競業限制雖有著密切聯系,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
1.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後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後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後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後的若干時間。
4.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後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Ⅳ 公司法規定 總經理任期為多久

公司法只規定了董事和監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沒有規定總經理的任期,是否聘任經理由董事會決定

Ⅵ 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考試多長時間考一次

每個地區有差異,一般是一個月考一次!

Ⅶ 銀行高管任職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銀行高管任職資格的條件:

1、要有一個研究生或者博士生的學歷、學位證(全日專制)。屬在銀行一般至少要研究生才有資格成為管理培訓生,即日後的領導。本科畢業很難升職,有客戶資源的除外。

2、在理財部門,要有CFP證書。

3、要有風險意識,主要體現在職級和薪酬上,但到最後要看資源。

4、在銀行至少工資五年或五年以上,有專業的業務知識。

銀行里升職靠年限一般的都是3到5年一級,薪酬幾近翻倍,然後運氣好的過3年後又翻一倍,基本就到頂了,後面的發展就看自己的資源或者領導的賞識。

(7)金融機構高管任職年限擴展閱讀:

財務管理的任務

1、真正把財務管理當成企業的管理手段

2、通過財務數字管理提升企業經營績效

3、構建全面的成本管理思路,找到適合本企業的成本控制方法

4、學會通過預算管理確保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

5、通過內部控制,管理企業風險

6、從全局的角度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涉稅風險

Ⅷ 銀行高管任職一期五年還是六年

銀行高管任職一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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