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運行模式的特點有哪些
1)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基金的投資者擁有的基金的權益,但是並不親自經內營,而是把資金委託給容某個專業的投資管理公司去經營,自己只等分紅。
2)所有權的分散和經營權的集中。一個基金可以有千百個股東,股東越多,說明融資的功能越強,抵抗風險的能力也越強。所有權分散和經營權集中,將形成巨大的杠桿作用,產生四兩撥千斤的奇跡。
3)資金管理的專業化和規范化。資金的投資者本身不一定具備資金運營的知識,即使他們具備這樣的知識也不一定有時間去具體操作,把錢交給專家管理,可以大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並最大限度地避免失誤,降低風險。
4)基金管理機制的相互制約。主權與治權的分離,要求基金股東必須設置嚴格的管理規范來防止管理公司濫權瀆職,同時為保證資金安全另聘託管銀行實行監督。
B.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C. 基金會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1、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2、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3、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4、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5、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6、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7、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9、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10、以上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D. 中國企業年金的基金管理模式和治理結構是什麼 存在哪些問題
企業年金治理結構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採取信託型管理模式,並建立以信託關系為核心,以委託代理關系為補充的治理結構。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中的問題
(一)企業年金覆蓋率低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年金的發展速度飛快,但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率仍然較低,企業年金投資的發展也較慢。由於企業年金的覆蓋率較低,企業年金的投資發展與企業年金投資的覆蓋產生了巨大的矛盾,導致投資管理問題不斷。
(二)企業年金投資監管不力
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仍然處於開始階段,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性。我國現有的起運年金投資管理機構為經辦機構,政府的監管機構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模式非常的單一,且效率不高,導致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效果不好。另外,相關具有監管能力的平級單位、律師、律所等難以發揮出監管的效用。
(三)企業年金發展不平衡
我國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因此企業年金的發展也出現了不平衡的狀態。東南沿海地區,例如上海、廣東以及廈門等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對應的企業年金發展水平也較高,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也較好。但我國經濟不發達地區,企業缺少充足的資金,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水平較低,導致企業參保的年金較低,企業年金的規模也較低。
(四)法律機制的缺失
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還缺少完善的法律機制的約束,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稅收優惠政策、激勵機制的缺乏,嚴重的影響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效率。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過程中,還沒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政策、機制,不利於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開展。
E. 主權財富基金的管理模式
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模式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央銀行直接管理
由於國家外匯盈餘和財政盈餘數量在滿足必要流動性後略有富餘,一般由中央銀行負責管理外匯儲備和財政儲備。中央銀行根據政策目標、儲備資產的風險特徵和期限、以及市場上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將其分割成不同的投資組合。香港實行的就是這種管理模式。香港金融管理局將外匯儲備分割成兩類:一類是以滿足流動性為目的的資產儲備,而另一類則是以積極的資產管理為目的的多餘儲備,並據此分別進行投資和管理。
中央銀行直接管理模式有明顯優勢:即央行可以對所有的國家盈餘財富集中管理,避免新設機構因缺乏經驗可能付出的成本。由於不需要對兩個獨立機構進行協調,因此當金融市場出現波動時,央行可以迅速作出反應。以1998 年8 月的亞洲金融危機為例,當時國際炒家的雙向操作迫使香港金融管理局採取迅速有效的措施反擊,正因為金融管理局內部機構之間具有進行合作的便利性,才使得香港經濟盡快回歸穩定。
但央行直接管理模式也存在著缺陷:首先,流動性管理和積極的資產管理在發展戰略上迥然不同。當兩者同屬一個管理機構時,即使操作層面上可分離,但不同的管理策略需提交同一個管理層或者董事會確定。倘若管理層思維方式傾向傳統的央行管理模式,積極的資產管理可能難以實施,最終將可能走向傳統的以政府為主導的儲備管理。其次,中央銀行直接管理模式易有操縱外匯市場之嫌,導致中央銀行有聲譽風險。
第二階段:專門投資機構管理
自1990 年代以來,各國外匯盈餘和財政盈餘持續增加,各國主權財富基金逐步在滿足資產必要的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以盈餘資產單獨成立專門的投資機構,拓展投資渠道,延長資投資年限,提高投資總體收益率水平。
新加坡和韓國是這種管理模式的典範。1981 年5 月, 新加坡成立政府投資公司(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Pte Ltd,簡稱 GIC),負責管理的外匯資產超過1000 億美元,相當於新加坡官方外匯儲備的90%。25 年來,其年平均投資收益達9.4%。2005 年7 月,外匯儲備居世界第四位的韓國,按照其增加外匯儲備價值的計劃,仿效新加坡,設立了韓國投資公司(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簡稱KIC),經營部分國家外匯儲備。
將國家盈餘資產委託給一個獨立的專業化資產管理機構,可以多元化經營資產,有利於分散風險,提高其風險承受能力。而且,委託不同的資產管理機構對不同的資產儲備進行管理,可以拓展投資渠道,提高投資決策的靈活性。
無論採取哪一種管理模式,主權財富管理的基本發展趨勢是一致的:主權財富管理正逐漸從傳統的以規避風險為目的的流動性管理模式向更加多元化和具有更強風險承受能力的資產管理模式轉變。這種轉變,使主權財富基金能夠積極拓展儲備資產的投資渠道,在有效風險控制的條件下構造更加有效的投資組合,進而獲取更高的投資回報。而且這種管理模式的轉變,也為經濟和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更加有效的政策工具。
F. 什麼是FOF基金資產管理模式
FOF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FOF並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其投資范圍僅限於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它是結合基金產品創新和銷售渠道創新的基金新品種。
一方面,FOF將多隻基金捆綁在一起,投資FoF等於同時投資多隻基金,但比分別投資的成本大大降低了;
另一方面,與基金超市和基金捆綁銷售等純銷售計劃不同的是,FOF完全採用基金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運作模式進行操作;FOF中包含對基金市場的長期投資策略,與其他基金一樣,是一種可長期投資的金融工具。
(6)基金管理模式擴展閱讀:
從FOF本身的名字上,可以看出FOF(Fund of Fund)有三大優點。
第一:由專家出手幫我們挑選出好基金。其實在基金和股票之間,大家現在還是更願意相信基金。但是到底哪支基金好,哪支基金不好,這也是有相當講究的,普通投資者的水平比較有限。
第二:由專家幫我們進行基金資產組合。即使我挑中了一隻或者兩只好的基金,但我也不可能把我的全部資產都投在上面不變,投資還是要講究多樣化,要分散風險。
所以FOF另一個內在的好處就是由專家出面,幫我們來進行基金資產配置,應該投資多少股票基金,多少債券基金,多少QDII基金,這些我們都不用操心,直接交給專家就可以了。
第三:由專家幫我們進行操作。通過這次的大調整,我們明白了一個道理,那就是即使是基金,一味的長期持有也未必就好。基金適當的時候也要進行轉換,甚至贖回。但是我們不是專家,我們不能掌握好這個時間點,所以不如把錢交給專家,讓他們替我們操作。
G. 現在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什麼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地方補充醫療版保權險和生育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醫療保險基金因疾病暴發流行、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H.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管理模式有哪些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雙重納稅,即公司需要繳納各種企業所得稅,而投資者須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同時又限制了股份投資公司的規模效應。
對大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採用一個專用賬戶來運作,由於風險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採用公司制形式,所以運營成本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許多。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優點是設立門檻低,浪費少,投資廣,稅收少。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只要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就可以成立,而沒有信託私募基金那樣3000萬元的規模下限限制。同時,由於合夥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減少了管理環節,避免了資源浪費。至於對管理人的約束,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對有限合夥人利益的進行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利於投資人合理避稅。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缺點這種模式的優點一樣明顯,那就是,由於沒有資金託管方,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財產很難保證不被挪用,資產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較難防範。但這個確定也並非不可避免,因為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和銀行的合作,買斷銀行託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