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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3 16:02:18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介紹

2012年9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3號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版理業務試點辦法》。該《辦法》分權總則、業務規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52條,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2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4號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74號)予以廢止。2012年9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3號公布《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金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什麼

基金公司,其實也就是那些幫助人們進行基金操作的公司,基金公司的操作是否准確,直接決定了人們能不能夠獲得好的收益,一般基金的操作都是由基金經理人來操作.

所以人們自己在選擇基金公司的時候,有必要多對於基金公司的一些信息進行了解,比如說要去了解一下基金公司的盈利率,了解一下基金公司這幾年來的發展到底如何,還需要了解基金公司的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如公司的規模,大小,公司的口碑評價等等。

基金公司,是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本並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在購買基金公司的股票以後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的發起人一般是投資銀行、投資咨詢公司、經紀商行或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一般委託外部的基金管理人來管理基金資產,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託管基金資產。

(2)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辦法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⑶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託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九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佔、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佔、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劃剩餘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並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應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⑷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包括哪些

截至2016年3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回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答總規模約41.68萬億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規模7.77萬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規模14.34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13.73萬億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約1398億元,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規模5.70萬億元。

⑸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遵守法規

第三十條 資產委託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慎、認真地簽署資產管理合同,並忠實履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在財產委託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資料;
(二)委託來源不當的資產從事洗錢活動;
(三)向資產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業賄賂;
(四)要求資產管理人違規承諾收益;
(五)要求資產管理人減免或返還管理費;
(六)要求資產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資產委託人謀取不當利益;
(七)要求資產管理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為其提供配合;
(八)違反資產管理合同干涉資產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九)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資產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向客戶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人和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為委託財產開立專門用於投資管理的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和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以辦理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事宜。
資產管理人應當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日常監控制度,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數量、交易理由等)進行監控,並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主動避免可能的利益沖突,對於資產管理合同、交易行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應當進行說明,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
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二)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戶資產為該委託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三)採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託人返還管理費;
(四)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五)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委託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六)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超越許可權管理、從事投資活動;
(七)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站(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方案和資產管理計劃;
(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報酬之外的不當利益;
(九)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託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託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七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對資產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開始銷售某一資產管理計劃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管理合同、投資說明書、銷售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編制並向資產委託人報送委託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託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該報告應當由資產託管人進行復核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四十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保證資產委託人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委託財產的投資運作、託管等情況。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資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資產委託人。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析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託財產投資組合的業績表現。在一個委託投資期間內,若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類似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託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表現有明顯差距,應當出具書面分析報告,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應當就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投資基金之間的業績比較、異常交易行為做專項說明,並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年度報告和託管年度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保存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四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對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委託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控,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採取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取管理費和託管費的,將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獨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為特定的資產委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之外的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
第四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特定多個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委託財產交給資產託管人託管;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編制投資說明書;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超越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進行投資;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平對待所管理的各類資產;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相互兼任;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十條 資產委託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第五十一條 為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單處或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12〕23號
現公布《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2年9月26日 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參與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變更經營范圍、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申請。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請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說明,申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經營情況;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七)人員和部門准備情況,主要包括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情況,擬任負責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投資經理、研究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投資、交易、清算等技術准備情況;
(九)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基本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規運作、公司治理、投資決策與研究分析體系的建立與執行、公平交易與防範利益輸送相關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公司監察稽核與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執行、人員隊伍及人力資源管理狀況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和評議,必要時可以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准備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四、擬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公司的業務規則規范運作,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並針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建立以下專門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基本管理制度與業務流程,主要內容包括:業務推廣與營銷體系,由授權、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業績評估等業務環節構成的投資管理系統,會計核算與估值系統,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客戶關系管理系統以及相應的技術系統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則與內容、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與交易執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實施效果評估以及相應的報告制度等;
(三)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告制度,對同一投資組合的同向與反向交易、不同投資組合的同向與反向交易進行監控,主要內容包括:異常交易的類型、界定標准、監控方法與識別程序、異常交易分析報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專職人員行為規范,主要內容包括:相關業務人員應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對相關業務人員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制度以及對違反行為規范業務人員的處罰制度等;
(五)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崗位設置及職責,主要內容包括:相關業務組織機構與工作崗位的設置、相關業務部門職責與崗位職責等;
(六)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投資決策流程與授權制度、資產配置方法、投資對象與交易對手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具體投資對象的選擇標准、投資指令與交易執行、管理制度的執行與評價、投資績效與風險評估以及與各相關業務的執行、運作相適應的技術系統安排等;
(七)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風險控制的目標與原則、業務承接與營銷、投資管理、交易執行、客戶服務等業務環節面臨的各類風險、內部風險控制的架構與規則、內部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對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等;
(八)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監察稽核制度,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各業務環節的執行情況以及相關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主要內容包括:監察稽核組織結構與崗位職責、監察稽核的許可權、監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監察稽核報告等;
(九)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客戶關系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客戶情況的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及委託資產來源的判斷與識別、資產管理合同的訂立、資產管理信息的傳遞以及客戶服務等;
(十)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記錄的內容、檔案的保管與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危機處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危機處理的原則、危機處理的組織結構與職責以及各種危機處理方案等。
五、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之間應當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嚴格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行為。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防範和化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六、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以下業務規范:
(一)應當從實體經濟需要出發,以合法合規為前提,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開發設計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二)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的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明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資產不得納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
(四)投資過程中所涉及的資產轉讓行為應當真實、合法、有效。法律法規規定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資產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
(五)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決策、風險評估、項目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盡職勤勉,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維護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安全。
(六)應當對相關交易主體和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工作底稿,並製作盡職調查報告。
(七)應當在專項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擬投資資產的具體情況,說明投資依據,並揭示投資風險。
七、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委託其母公司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投資管理。
八、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可以委託其他機構對投資涉及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資產評估等。
九、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可以以受託人的名義,代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行使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權屬登記等權利,並在專項資產管理合同中列明。
十、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27號)同時廢止。

⑹ 基金公司專戶和專項資產管理的區別

證監會給出的官方抄名稱叫襲「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具體而言,又分一對一和一對多兩種形式,一對一要求委託資產3000萬以上,一對多要求委託客戶數200人以下,單個客戶100萬以上,合計3000萬以上。基金專戶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乃針對公募基金而言。專戶理財有很多優勢,能夠為基金公司吸引更多客戶。然而,如何避免過度追求業績,如何確定業績提成標准,如何避免利益輸送,專戶理財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面對。簡單講就是,專戶業務投資的是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產品,而專項可以投資非標產品
PS:非標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

⑺ 私募基金的資產管理業務包括哪些

截至2016年來3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源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41.68萬億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規模7.77萬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規模14.34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13.73萬億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約1398億元,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規模5.70萬億元。

⑻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的附件

資產管理機構申請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
一、對提交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資產管理機構的基本情況、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目的、符合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條件的說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現有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說明、具備的優勢條件、基金管理業務發展規劃等;
四、資產管理機構按照自身決策程序,同意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決議或者決定;
五、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與機構現有資產管理業務的業務隔離、業務共享機制安排、防範利益沖突的機制安排;
六、資產管理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情況,直接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考慮、業務協同及總體戰略發展安排;
七、符合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託管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等文件;
八、基金管理業務主要負責人及合規負責人的任職申請材料(參照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提供);
九、基金管理業務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統、業務外包等協議;
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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