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看待我國的政府性基金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哪些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三、關於預算管理原則與預算級次劃分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基金的預算級次劃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調整之前,有關收入的劃分暫以原規定為准,即目前屬於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政府基金預算是按照等級來劃分的,收入上繳之後再支出,基金是有一定的管理辦法,為了更好的管理社會制定了管理原則。
②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措施
(一)清理規范基金項目。取消了已失去收入來源或不適應管理體制要求的基金項目;將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灌溉水源工程補償費等轉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同時,將原先在預算外管理並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車輛通行費、船舶港務費等,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細化基金收支預算科目。在保持現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框架不變的情況下,調整了基金收支分類科目設置,細化了基金支出科目,清晰反映各項基金的支出結構與方向,為基金預算編制打下良好基礎。
(三)完善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報表體系。修訂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錄入表,設計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控制數測算表、控制數見面表、匯總分析表等,基金預算報表由過去3張增加到10張,以滿足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和匯總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的要求,更加全面詳實地編報基金收支預算。
(四)開發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編審軟體。在「中央部門預算編制管理系統」中開發了專門的「基金預算編審模塊」,具備預算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匯總、統計分析等功能,為開展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審核、測算工作提供便捷的信息管理平台。
(五)制定中央基金預算管理工作規程。明確了中央基金預算管理涉及的工作環節、內容、時限和職責分工,確保中央基金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和監督工作有序進行,提高中央基金預算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六)編制下一年年基金預算。
③ 政府性基金的預算執行
四、關於預算執行
(一)關於基金繳庫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餘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為做好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的中央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專員辦監繳入庫,原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門徵收,並根據基金收繳情況每月分次辦理繳庫。原由地方部門收繳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繳。繳庫時應按基金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即屬於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中央總金庫,屬於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的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將留歸地方的收入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收入的部分,匯解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庫。對於規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後辦理繳庫。
為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匯解的對帳。
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應繳國庫的基金收入應嚴格管理,並應在國家銀行開立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繳,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繳庫一律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
④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原則是:「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結余結轉使用」。基金支出根回據基金收入情況安排,答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當年基金預算收入不足的,可使用以前年度結余資金安排支出;當年基金預算收入超出預算支出的,結余資金結轉下年繼續安排使用。各項基金按規定用途安排,不調劑使用。
⑤ 應繳預算款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款項,主要包括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
要問什麼?
這句話是對的。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不含教育收費)回全部要在「應繳答預算款」科目核算,收到時及時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按照財政部《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的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⑥ 將財政專戶管理資金調入預算內的會計分錄
將財政專戶管理資金調入預算內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調出資金——財政專戶調出資金(或者「國庫存款」)
貸:調入資金——一般公共預算調入資金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第四十二條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4021調入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為平衡某類預算收支、從其他類型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的資金。
二、本科目下應當按照不同資金性質設置「一般公共預算調入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入資金」等明細科目。
三、調入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從其他類型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一般公共預算時,按照調入的資金金額,借記「調出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出資金」、「調出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出資金」、「國庫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公共預算調入資金)。
(二)從其他類型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時,按照調入的資金金額,借記「調出資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國庫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入資金)。
(三)年終轉賬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分別轉入相應的結轉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等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四、本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調入資金的累計數。
⑦ 公共財政預算中是否包含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包括稅收說如和非稅收入,按照第十二章第一節講義,內非稅收入中包容含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照第十三章第三節講義,非稅收入中沒有列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兩者是否有矛盾,如果一致的話,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否在公共財政預算中都有體現,那第32講課堂鎖業第23題中的C選項:「具有專款專用性質且不宜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應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不宜列入公共財政預算的表述是否有誤?
⑧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項目
征地管理費 國土部門
土地登記費 國土部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建設部專門
工程定額測定費 建設部門
建設工屬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部門
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設費 人防部門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水利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費 技術監督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