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內容解讀
物價問題涉及民生、關系全局、影響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都高度關注。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2011年4月1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政府規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價格調控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切實關注和保障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執政理念。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的價值取向和根本追求。《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告其目的是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在省委常委會議討論《辦法》草案時,李鴻忠書記強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出發點是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貧濟困,幫助的對象一定是弱勢群體。制定這個《辦法》的政治性很強,指導思想要十分明確。這一點,在《辦法》公布後要採取適當的形式廣為宣傳,解釋清楚。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背景和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區要把穩定價格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研究制定價格應急預案,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價格調控監管能力。」制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省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有助於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克服單純用行政手段調控物價的弊端,保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更好地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對國內價格影響日益顯著,互聯網迅速發展,信息快速傳播,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的因素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年來全球氣候變化加劇,自然災害頻發,動物疫情增多,加上社會游資投機炒作等因素,對政府價格調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辦法》,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價格異常波動,預防和制止社會游資投機炒作,在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正常價格秩序,穩定價格,安定人心等方面,將產生積極作用。目前,山西、湖南、廣東、內蒙古、重慶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均出台了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設立了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我省已有武漢、黃岡、大冶等多個市、縣開征了價格調節基金,並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異常波動的非常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於缺乏全省統一規定,各市、縣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對象、標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統一規范。特別是當前宏觀調控既需要處理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與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又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與環保收費改革,而全國統一的政策尚在調研中,短期內難以出台,在這種情況下,出台全省統一的《辦法》,規范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行為,有利於更好地彰顯價格調節基金在平抑物價方面「四兩撥千斤」的功能,增強穩定社會通脹預期的信心。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一)界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辦法》第四條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2%;二是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其中車用天然氣為加價收入用於補貼支出後的結余部分;三是向社會徵收部分;四是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規定了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徵收部分的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及徵收方式。鑒於我省的實際情況,《辦法》沒有完全照搬其他省市做法,而是將普遍徵收改為了部分徵收。對於向社會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辦法》第五條將徵收范圍確定為四類: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單獨計征。徵收標准為上述行業的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徵收方式統一為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環節一並徵收,並按規定繳入國庫,這樣有利於節約征管成本,提高效率,保證應收盡收。
(三)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是為了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應當把有限的資金集中用於關鍵部分,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做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並參考國家部委有關規定,《辦法》第八條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一是當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等因素綜合考量,可以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進行適當補貼。二是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到低收入群體等生活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時,可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向這部分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三是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者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另外,對本省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省人民政府也應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予以應對。
(四)完善了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管制度。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要加強監督管理,真正造福於民。《辦法》著重從下列幾個方面完善了制度:一是分工負責,《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各自的責任;二是規范使用程序,《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強化審計監督,《辦法》第十二條專門規定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四是突出社會監督,除了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並組織績效評估,突出社會監督,向人民群眾交出一份明白賬、廉潔賬、放心賬;五是嚴格法律責任,《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要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十六條規定在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要視具體情形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六是制定實施細則,為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增強可操作性,《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細化各項管理制度。四、保證《辦法》貫徹實施採取措施積極有效地穩定物價,抑制通脹,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是擺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務,躲不過、繞不開。全省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認真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教育,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做好法制協調和執法監督工作,做到從嚴監管,讓價格調節基金在陽光下運行。同時,還應當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省政府法制辦相信各有關部門一定會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涵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組織實施《辦法》,承擔起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的重任,將有關安民、惠民政策盡快落到實處。同時也希望承擔籌集、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義務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能夠顧全大局,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積極主動地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切實履行法定的義務。
❷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包括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❸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籌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徵後的電價空間設立。
第四條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則籌集和分配:
(一)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穩過渡,保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現行徵收政策基本不變;
(二)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籌集的重大水利基金,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
(三)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籌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給所在省份用於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五條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籌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業排灌用電後的全部銷售電量和規定徵收標准計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銷售電量包括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後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子公司的電量和對境外銷售電量、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的電量,下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交易,計入受電省份銷售電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徵收標准見附件。
第六條 重大水利基金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條 除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並代征。
第八條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14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簡稱14個省份)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6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簡稱16個省份)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省級國庫。
第九條 對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劃分省份分別由駐當地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並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
第十條 14個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專員辦按月徵收,實行直接繳庫。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專員辦應於每月12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
專員辦應根據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重大水利基金的匯算清繳工作。專員辦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16個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征管辦法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准確計量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不能准確計量的,由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其最大發電(售電)能力核定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並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
第十二條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58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其中:專員辦對14個省份徵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別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01目「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和02目「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資金」;16個省份省級財政部門徵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03目「省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14個省份省級電網企業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財政按代征額的2‰付給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分別支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具體支付方式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代征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徵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16個省份省級電網企業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財政從本級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付給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電網企業應將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與其正常業務收入分賬核算。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及時足額上繳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的,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本金一並核算。
第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減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調整基金徵收范圍和徵收標准。
第十六條 對重大水利基金徵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並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條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規定進行分配和使用。
(一)14個省份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由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三峽工程後續工作和支付三峽工程公益性資產運行維護費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續費。其中: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三峽工程後續工作之間的分配比例另行規定。
(二)16個省份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提出年度投資建議,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查,並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同時,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要編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暫作為中央資本金管理。
第十九條 用於三峽工程後續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規劃》要求安排使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滿足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需要後的結余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見,報國務院確定。
第二十一條 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統籌安排,並由省級財政部門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16個省份要將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重大水利基金應嚴格按規定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第213類04款70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71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三峽工程後續工作)」、72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征繳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16個省份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重大水利基金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同時停止徵收,原涉及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廢止。
❹ 湖北省長江經濟帶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湖北省長江經濟帶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2015年12月15日在武漢市武昌區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含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管理或受託管理股權類投資並從事相關咨詢服務業務(不含國家法律法規等。
法定代表人:王含冰
成立時間:2015-12-15
注冊資本:2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20106000498245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武昌區中北路86號漢街總部國際8棟12層
❺ 黃岡大別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產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在哪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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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但沒有明確規定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
(一)國務院所屬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附加在稅收、價格上徵收,或者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由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二)國務院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審批。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報財政部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已經明確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其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 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目的和依據、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資金用途、使用票據、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等,並說明有關理由。同時,還應當提交有關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 財政部收到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後,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文件作出相應修改或者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財政部正式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徵收對象和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其中,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應當聽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部原則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財政部關於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布。
批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審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據、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徵收標准根據有關事業發展需要,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
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
第十八條 財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上報國務院。其內容包括: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是否同意徵收及主要理由;對經審核同意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還應當提出對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內容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經批准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名稱,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支出范圍及期限或減征、免徵、緩征、停徵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徵收政府性基金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新的規定,應當按照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新的規定執行。
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對不宜再繼續徵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財政部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國務院予以撤銷,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設立或者徵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徵、緩征、停徵或者撤銷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
第三章 徵收和繳庫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徵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
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項目、范圍、標准和期限徵收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絕繳納符合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在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政府性基金的徵收和解繳入庫。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性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報體系,不斷提高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精細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逐級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使用單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管理,按照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政府性基金徵收繳庫進度,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制度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均衡。
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要強化預算執行,嚴格遵守財政部制定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確保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
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決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自行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者改變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標准和期限的,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並向財政部舉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加強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關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新批准徵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徵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文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徵收、繳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代擬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凡涉及新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調整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的,應當事先徵求財政部意見。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設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各類基金會接受社會自願捐贈設立的基金,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建立的專用基金,以及社會保險基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❼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基金的發起與設立
設立產業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金擬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發起人須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持續保護良好財務狀況,未受到過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法人作為發起人,除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和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外,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2億元;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每個發起人的個人凈資產不少於100萬元;
(四)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產業基金;發起人應當向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擬投資企業與項目的基本情況;
(三)發起人名單及發起設立產業基金協議;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司章程、委託管理協議和委託保管協議;
(七)具有管理機關認可的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或人員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稱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司章程、委託管理協議和委託保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另行規定。 產業基金只能向確定的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
在募集過程中,發起人須讓投資者獲翻招募說明書內容並簽署認購承諾書,投資者簽署的認購承諾書經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向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
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 產業基金須按封閉式設立,即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和存續期限,在存續期內基金份額不得贖回,只能轉讓。
產業基金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准和管理機關核准提前終止者,以及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准和管理機關核准可以續期者除外。 產業基金擴募和續期,應具備下列條 件,經管理機關核准:
(一)最近三年內年收益率持續超過同業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股東大會(股東會)同意擴募或續期;
(四)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擴募和續期應當按照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❽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效嗎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版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權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1年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但是並未能實施。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實踐已經風起雲涌,但相關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仍需完善。由於2001年國家計委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並未能正式實施,目前約束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歸類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基金的投資主體多是私人投資者,如證券投資者、民營企業,企業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體系的重要對象。而產業投資基金的募投主體是政府財政、地方政府產投平台和各級國資企業。所以,需要出台相關法律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運營,完善政府出資的政策措施,從政府機關、社團、事業單位等法人作為出資人的主體責任角度出發,明確基金的發起目標約束、產投運營組織形式等,從而保障作為基金出資的實際承擔者(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避免公器私用,確保基金發起宗旨。
❾ 關於中小企業提取發展基金的定義及提取比例引用的是哪號文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信部和財政部發布,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
資金支持及額度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項目資助額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和企業已投入的自有資金總額;服務環境改造項目資助額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和企業已投入的自有資金總額。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的,貼息期限不超過兩年,每個項目最高貼息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對符合條件的業務按業務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擔保期不足一年的業務按年折算。
1.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補助范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業務。單筆貸款擔保額300萬元(含)以下的,補助比例不高於2%;300萬元至800萬元(含)的,補助比例不高於1%;800萬元至1500萬元(含)的,補助比例不高於0.3%。
2.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補助范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單筆再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一般責任保證再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高於貸款擔保額的0.1%,比例風險分擔再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高於貸款擔保額的0.5%。
3.保費補助項目
補助范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最高補助額按《擔保資金辦法》規定執行。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納入一般風險准備金管理,用於彌補代償損失。
(三)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和提升企業研發能力補助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軟、硬體)的50%,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2.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2008年至2010年期間獲得的專利(含已受理專利),每個專利補助額不超過5萬元,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