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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0-12-15 03:01:16

㈠ 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9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現將《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各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除外)。
第三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是指社會團體利用政府部門資助、國內外社會組織及個人定向捐贈、社會團體自有資金設立的,專門用於資助符合社會團體宗旨、業務范圍的某一項事業的基金。
第四條全國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等值外匯),地方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含50萬元或等值外匯)的,應當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第五條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立。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報告;
(二)政府部門資助的有關文件、社會組織或個人捐贈的意向書(內容應包括:資助或捐贈意願、資金數額、使用要求等);
(三)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國外捐贈的資金還應有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四)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會議紀要;
(五)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內容應包括:明確的宗旨和任務、基金的來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六)社會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
(七)機構負責人簡歷。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成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且具備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記,發給登記證明文件。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或材料不具備的,不予登記。
第七條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辦理刻制印章事宜。
第八條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是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應當在其所歸屬的社會團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接受該社會團體的監督和管理。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名稱前應冠以該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九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募集資金,其基金應納入社會團體的財務統一管理。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超出其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不得用於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投資。社會團體專項基金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國債,但不得用於購買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
第十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成本費用可以在專項基金中列支,但應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專項基金增值部分,應當納入到社會團體專項基金財務帳上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會計核算,並編制單獨的財務報表。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編制的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報告,要報經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應當在年檢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基金財務報表。專項基金來源於捐贈、資助的,應當根據資助、捐贈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報專項基金使用情況和提供相應的會計資料。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對其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專門審計。社會團體專項基金來源於政府部門資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離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或者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在業務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做出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撤銷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決定的,由社會審計機構對該專項基金進行財務審計,社會審計機構要將審計結果報告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專項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則上由本社會團體繼續使用,但社會團體應當將使用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社會團體應當將專項基金審計情況和專項基金繼續使用情況通報給可確定的捐贈人。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應向該社會團體發出撤銷通知書,並同時收繳被撤銷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在其專項基金的特定用途發生變化,或使用完結後的60日內,應持社會團體的申請報告、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回該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實行。

㈡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方案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重要方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設立了一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為增強國家科技實力、提高綜合競爭力、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分類資助方式不夠完善,現有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存在著重復、分散、封閉、低效等現象,多頭申報項目、資源配置“碎片化”等問題突出,不能完全適應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當前,全球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日益興起,世界各主要國家都在調整完善科技創新戰略和政策,我們必須立足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通過深化改革著力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盡快縮小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一)總體目標。強化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改革管理體制,統籌科技資源,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構建總體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國特色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建立目標明確和績效導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職責規范、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組織管理機制,更加聚焦國家目標,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最大限度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充分發揮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提高社會生產力、增強綜合國力、提升國際競爭力和保障國家安全中的戰略支撐作用。(二)基本原則。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政府各部門要簡政放權,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布局、評估、監管,對中央財政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實行統一管理,建立統一的評估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政府各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機構在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具體項目管理中的作用。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科學布局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完善項目形成機制,優化資源配置,需求導向,分類指導,超前部署,瞄準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圍繞重大任務推動科技創新的新機制。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加強科技與經濟在規劃、政策等方面的相互銜接。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要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各環節工作,更加主動有效地服務於經濟結構調整和提質增效升級,建設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經濟。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積極營造激勵創新的環境,解決好“越位”和“缺位”問題。發揮好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突出成果導向,以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導性為主的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堅持公開透明和社會監督。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信息公開和痕跡管理。除涉密項目外,所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營造遵循科學規律、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氛圍。
二、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科技部牽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議事規則,負責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布局與設置、重點任務和指南、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專業機構的遴選擇優等事項。在此基礎上,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配置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預算。各相關部門做好產業和行業政策、規劃、標准與科研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在提出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需求,以及任務組織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中的積極作用。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和重點專項設置等重大事項,經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後,按程序報國務院,特別重大事項報黨中央。(二)依託專業機構管理項目。將現有具備條件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等改造成規范化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由專業機構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加快制定專業機構管理制度和標准,明確規定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關科技領域的項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制定章程,按照聯席會議確定的任務,接受委託,開展工作。加強對專業機構的監督、評價和動態調整,確保其按照委託協議的要求和相關制度的規定進行項目管理工作。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選取。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與競爭,推進專業機構的市場化和社會化。(三)發揮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作用。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由科技界、產業界和經濟界的高層次專家組成,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重點專項設置和任務分解等提出咨詢意見,為聯席會議提供決策參考;對制定統一的項目評審規則、建設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規范專業機構的項目評審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接受聯席會議委託,對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組織開展評審。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要與學術咨詢機構、協會、學會等開展有效合作,不斷提高咨詢意見的質量。(四)建立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科技部、財政部要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和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等統一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實行“黑名單”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績效評估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擇優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結果作為中央財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承擔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建立科研成果評價監督制度,強化責任;加強對財政科技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五)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科技部、財政部要根據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結果以及相關部門的建議,提出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動態調整意見。完成預期目標或達到設定時限的,應當自動終止;確有必要延續實施的,或新設立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及重點專項的,由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建議。上述意見和建議經聯席會議審議後,按程序報批。(六)完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要通過統一的信息系統,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需求徵集、指南發布、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等全過程進行信息管理,並主動向社會公開非涉密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分散在各相關部門、尚未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項目信息要盡快納入,已結題的項目要及時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報告系統。未按規定提交並納入的,不得申請中央財政資助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
三、優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根據國家戰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和科技創新規律,將中央各部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整合形成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源頭創新能力。(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產業化目標,發揮舉國體制的優勢,在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三)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針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農業、能源資源、生態環境、健康等領域中需要長期演進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重大國際科技合作,按照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四)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通過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引導和支持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五)基地和人才專項。優化布局,支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能力提升,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創新人才和優秀團隊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國科技創新的條件保障能力。上述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要全部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復申報和重復資助。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支持力度,加強對中央級科研機構和高校自主開展科研活動的穩定支持。
四、整合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本次優化整合工作針對所有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不包括對中央級科研機構和高校實行穩定支持的專項資金。通過撤、並、轉等方式按照新的五個類別對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整合,大幅減少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數量。(一)整合形成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遵循研發和創新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將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有關部門管理的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進行整合歸並,形成一個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該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及科技發展優先領域,凝練形成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專項,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二)分類整合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按照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不同階段的需求,對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管理的新興產業創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導類計劃、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支持科技創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基金),進一步明確功能定位並進行分類整合,避免交叉重復,並切實發揮杠桿作用,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進入技術創新領域,形成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等政府引導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過間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支持科技創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勵企業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發展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三)調整優化基地和人才專項。對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歸並,進一步優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完善評價機制,加強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相互銜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設施開放共享程度,盤活存量資源,鼓勵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對外開放共享和提供技術服務,促進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實現跨機構、跨地區的開放運行和共享。相關人才計劃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相互之間的銜接。在此基礎上調整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四)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加大聚焦調整力度,准確把握技術路線和方向,更加聚焦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進一步改進和強化組織推進機制,控制專項數量,集中力量辦大事。更加註重與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分工與銜接,避免重復部署、重復投入。(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要聚焦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注重交叉學科,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加大資助力度,向國家重點研究領域輸送創新知識和人才團隊。(六)支持某一產業或領域發展的專項資金。要進一步聚焦產業和領域發展,其中有關支持技術研發的內容,要納入優化整合後的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根據產業和領域發展需求,由中央財政科技預算統籌支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創新的資金,要逐步納入中央公共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支持科技創新。
五、方案實施進度和工作要求(一)明確時間節點,積極穩妥推進實施。優化整合工作按照整體設計、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2014年,啟動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初步建成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料庫,基本建成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在完善跨部門查重機制的基礎上,選擇若干具備條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新的五個類別進行優化整合,並在關系國計民生和未來發展的重點領域先行組織5-10個重點專項進行試點,在2015年財政預算中體現。2015-2016年,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頂層設計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發展的重點任務,推進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優化整合,對原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等),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基本完成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新的五個類別進行優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機制和組織實施方式;基本建成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實現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安排和預算配置的統籌協調,建成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開放。2017年,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全面按照優化整合後的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運行,不再保留優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渠道,並在實踐中不斷深化改革,修訂或制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資金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各項目承擔單位和專業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依法合規開展科研活動和管理業務。(二)統一思想,狠抓落實,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務重,難度大。科技部、財政部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積極配合,主動改革,以“釘釘子”的精神共同做好本方案的落實工作。(三)協同推進相關工作。加快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加強科技政策與財稅、金融、經濟、政府采購、考核等政策的相互銜接,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激勵創新的普惠性稅收政策;加快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評價制度,創造鼓勵潛心科研的環境條件;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推動符合科技創新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將技術標准納入產業和經濟政策中,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形成創新的倒逼機制;將科技創新活動政府采購納入科技計劃,積極利用首購、訂購等政府采購政策扶持科技創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積極推動軍工和民口科技資源的互動共享,促進軍民融合式發展。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統籌考慮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本地實際,深化地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優化整合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科技支撐。

基金公司專戶和專項資產管理的區別

證監會給出的官方抄名稱叫襲「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具體而言,又分一對一和一對多兩種形式,一對一要求委託資產3000萬以上,一對多要求委託客戶數200人以下,單個客戶100萬以上,合計3000萬以上。基金專戶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乃針對公募基金而言。專戶理財有很多優勢,能夠為基金公司吸引更多客戶。然而,如何避免過度追求業績,如何確定業績提成標准,如何避免利益輸送,專戶理財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面對。簡單講就是,專戶業務投資的是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產品,而專項可以投資非標產品
PS:非標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

㈣ 如何設立一個專項私募基金

如何成立專項私募基金,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要設立一個投資企業
要發行一隻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設立一個公司或合夥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這是如何成立私募基金的首要條件。
2、要有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登記備案所需要上報的材料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另外,4號文最大變化就是在管理人登記時,要求申請人提交律師事務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上材料提交後等待基金業協會審核,審核通過即可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記。取得募集資金的資格。
3、要募集資金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中指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所以接下來需要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嚴格履行募集資金的流程,完成私募基金的募集工作。
4、產品備案登記
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後,還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備案平台上進行產品的登記備案。

㈤ 如何對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意見

一、改革分配方式。要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改革,推行競爭性分配。

1、改過去「一對一」為「一對多」分配。根據專項資金類別,推行不同的競爭性分配方式:分配對象為企業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採取招投標方式,由市場競爭決定資金分配歸屬;

分配對象為政府部門或下級財政的,由部門和單位申報績效目標,推行專家評審、集體討論等競爭性決策方式;上級要求資金配套的,按有關規定分配;未有規定的推行競爭性分配。

2、改過去「事前獎補」為「事後獎補」。即更加註重對在建項目、建成項目的獎補,如:貸款貼息、專項事後獎補等,切實防止以事前項目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二、規范分配管理。財政專項資金的競爭性分配,應堅持「兩不變」,即:堅持不改變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職能和主體責任;不改變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分配權、管理權。突出「五個強化」,即:強化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主體職能作用;

強化財政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主體職能作用;強化紀檢監察等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實施等過程監管;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強化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社會監督。

(5)專項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完善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建議

1、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審批制度。審計中發現專項資金的審批環節還存在很大漏洞,特別是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屬於新生事物,由於專項資金下撥要求的時間緊,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就開展審批工作,一來容易項目定位不準,二來容易滋生錢權交易。

因此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審批制度是當務之急,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明確審批的每個環節,同時對每個環節的集體決策要留下痕跡。

2、將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集中支付,建立嚴格的支付程序。對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項目申報立項、資金撥付與會計處理、資金到位、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都要從源頭上予以規范,要確保程序完整,操作合法合規。

財政部門應該對專項資金建立嚴格的支付審批程序,資金使用單位應該加強內控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對資金使用程序嚴格控制把關。

㈥ 教育部中國智慧工程專項基金管理辦公室是個什麼機構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提問:
教育部中國智慧工程專項基金管理辦公室是教育部回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別,負答責全國公辦院校智能化設備和智能新科技審核批款的一個科室,簡單的說就是有個課題涉及智能化沒錢研究就找這個部門申請科研經費。

㈦ 如何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國家對於專項基金的歸類、立項、審批、管理有著嚴格的規定,條件也相當嚴格回。作為學會的一個分答支,要想成立專項基金更為嚴格。你可以根據你想設立的歸類到地方政府部門咨詢。比如:慈善文化傳播基金、樹人、教育專項基金、國粹公益專項基金、藝術發展專項基金、僑聯事業專項基金、福利專項基金等等。你都需要咨詢、了解。

㈧ 什麼是造地專項基金

生效日期: 1994-06-02

關於實施造地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省人民政府浙政發〔1993〕251號及市人民政府甬政發〔1994〕43號「關於建立造地專項基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從1994年起建立市、縣兩級造地專項基金制度。其目的是確保造地基金的落實到位,加快後備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造地與用地並舉的方針,為國民經濟的持、穩定、協調發展提供土地保障。為了切實做好造地專項基金的籌集、使用等管理工作,特製定管理辦法如下: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43號文件規定,對於1994年1月1日以後出讓的土地,其造地專項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取的第一筆土地使用出讓金中一次性按計提標准提取提足。
二、按實際出讓的耕地面積計提造地專項基金的最低標准如下:
江東、海曙兩區及江北的城市規劃區以內地區,每平方米15元;
北侖、鎮海兩區及江北的城市規劃區以外地區,每平方米12元;
鄞縣、慈溪、餘姚,每平方米9元;
奉化、寧海、象山,每平方米6元。
其中,對出讓的工業用地,其造地專項基金按上述標準的60%提取。
三、對於行政劃撥的土地仍按省規定的造地費收費標准提取,一並納入造地專項基金管理。
四、市、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按季將計提的造地專項基金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建立的「造地專項基金」專戶儲存。同時將本季度出讓和劃撥的耕地數及收取的造地專項基金情況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
五、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按應提造地專項基金額度10%上交市財政。當年7月10日前交上半年基金,次年1月15日前交清全年基金。對少交或不交的,其短缺部分由市財政局從有關經費中扣除。
六、造地專項基金全部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市級安排的造地專項基金採用無償與有償相結合的辦法。基金的具體管理方式按照市財稅甬財農〔1992〕765號《關於頒發〈寧波市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執行。涉及到基本建設目的,按照基建程序報批執行。
七、造地專項基金的使用應與國家每年下達的土地開發利用計劃相銜接,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海塗圍墾、低丘緩坡、荒灘、荒塗、荒地等後備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及水毀耕地的復墾,不得移作它用。對後備土地資源較少的地區,經財政、土地、農業等部門審核,同級政府批准,可以用於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
八、使用造地專項基金的項目,必須列入市、縣(市、區)土地開發利用年度計劃。土地開發者(包括集體、個人、開發企業或集團)應於9月底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下年度的土地開發利用計劃。土地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土地開發利用計劃和年度造地專項基金額度會同財政、農業、水利等有關部門編制土地開發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九、凡要求列入年度土地開發利用計劃的項目,還必須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開發許可手續,具體辦理方法按寧波市土地管理局甬土管〔1992〕76號《關於加強土地後備資源開發項目審批工作的通知》執行。經批準的土地開發項目,其造地專項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進度分期分批共同下達。
十、市級造地專項基金主要用於扶持一次性開發或連片開發土地面積在70公頃以上,已列入市土地開發計劃的造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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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㈨ 大俢基金管理辦法

維修基金怎麼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通過本文的內容介紹,對於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這也是跟我們有很大的關聯,需要在管理上根據法律規定進行,這樣才能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以及合理進行使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

㈩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的精神,科技部、財政部在充分徵求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2014年12月3日正式印發。 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亮點。各政府部門通過統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構建決策、咨詢、執行、評價、監管等各環節職責清晰、協調銜接的新管理體系。具體內容包括:聯席會議制度(一個決策平台),專業機構、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三大運行支柱),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一套管理系統)。
聯席會議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參加,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形成統籌協調與決策機制。聯席會議是實現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統一管理的關鍵。其主要作用體現在:首先是形成相關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加強溝通協調,圍繞國家科技發展重大戰略任務、行業和區域發展需要,研究凝練形成科研任務需求,經聯席會議充分討論後按程序確定,相關各方在科研任務組織實施過程中及時跟進,產生的科技成果在行業和區域內應用示範。其次是建立共同參與、共同決策的議事機制,聯席會議由各相關部門共同組成,共同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布局與設置、重點任務和指南、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專業機構的遴選擇優等事項。第三是形成統一的決策程序,一般事項經聯席會議議定後即可實施;重大事項需經國家科技體制改革與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按程序報國務院,特別重大事項報黨中央,確保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符合國家重大戰略需求。
政府職能轉變,從項目的日常管理和資金的具體分配中解放出來後,將依託專業機構具體管理項目。對專業機構的遴選:主要是對現有具備條件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進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規范化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並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與競爭,推進專業機構的市場化和社會化。專業機構的任務是: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國家層面設立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充分體現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委員會的組成具有代表性,不僅有科技界的專家,也有產業界和經濟界的專家,反映各方面對科技創新的需求。委員會要有戰略高度,跟蹤國際科技發展和產業變革趨勢,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重大任務和重大科技創新方向的選擇等方面提出咨詢意見,為聯席會議提供決策參考。另外,委員會對制定統一的項目評審規則、建設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規范專業機構的項目評審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見和建議,還可以接受聯席會議委託,對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組織開展評審。
政府部門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強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等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具體舉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和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等統一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並根據結果提出動態調整意見,經聯席會議審議後按程序報批;完善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對主管部門和專業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倒查機制,開展「一案雙查」,即在查處追究有關承擔單位和個人責任的同時,倒查主管部門和專業機構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中存在瀆職或以權謀私等行為;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負起責任,對所屬單位承擔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加強日常監管;加強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對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
《改革方案》明確要求,要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需求徵集、指南發布、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等全過程進行信息管理,並按相關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接受公眾監督,讓資金在陽光下運行。分散在各相關部門、尚未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項目信息要盡快納入,已結題的項目要及時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報告系統。不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國家科技報告系統並向社會公開的,中央財政將不予以資助。 在對我國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新科技革命發展趨勢、國家戰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和科技創新規律,《改革方案》提出優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一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源頭創新能力。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資助力度,向國家重點研究領域輸送創新知識和人才團隊;加強基金與其他類科技計劃的有效對接。二是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產業化目標,解決「卡脖子」問題。進一步改革創新組織推進機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戰略產品和產業化目標,控制專項數量,與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強分工與銜接,避免重復投入。三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針對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突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的技術瓶頸。將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農業部、衛計委等13個部門管理的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整合形成一個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當前,從「科學」到「技術」到「市場」演進周期大為縮短、各研發階段邊界模糊,技術更新和成果轉化更加快捷。為適應這一新技術革命和產業變革的特徵,新設立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著力改變現有科技計劃按不同研發階段設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該計劃下,將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發展優先領域,凝練設立一批重點專項,瞄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領域的重大、核心、關鍵科技問題,組織產學研優勢力量協同攻關,提出整體解決方案。四是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按照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不同階段的需求,對發改委、財政部管理的新興產業創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導類計劃、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財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支持科技創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基金)進行分類整合。現階段,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為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應用的主體,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通過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採用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後補助等引導性支持方式,激勵企業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不斷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五是基地和人才專項。對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發改委管理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合理歸並,進一步優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加強相關人才計劃的頂層設計和相互銜接。在此基礎上調整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動的重要保障,相關專項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設和創新人才、優秀團隊的科研活動,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整合形成的新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點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又彼此互為補充,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計劃協調機制和評估監管機制,確保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形成整體,既聚焦重點,又避免交叉重復。
將按照上述五類新科技計劃體系對所有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優化整合,不包括哲學社會科學和對中央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實行穩定支持的專項。 本次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優化整合工作將按照整體設計、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具體進度安排為:2014年,啟動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對部分具備條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優化整合;啟動重點專項試點,按照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選擇5-10個重點專項進行試點,並在2015年財政預算中體現;同時,開展有關制度建設和基礎性工作,著手組建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開展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和評審專家庫建設,初步建成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料庫和科技報告系統。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優化整合,實現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安排和預算配置的統籌協調。初步完成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下設重點專項的布局,並據此編制發布2016年項目指南,按新機制組織2016年新立項目實施;同時,為確保管理改革與現有工作的有序銜接,在研項目(課題)可繼續按照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經費渠道和管理方式組織實施。初步完成相關制度建設和基礎性工作,發布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專業機構遴選辦法、專業機構資質能力評價標准、科技計劃評估和監管機制工作方案、科技計劃重點專項設立規則和動態調整工作規則、有關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辦法等,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料庫和科技報告系統。
2017年,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全面按照優化整合後的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運行,現有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渠道將不再保留。同時,進一步完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完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資金管理制度等各項科技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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