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什麼關系
A所有人是指,普通的基金持有者,可以理解為基民。經營者即基金回公司,幫投資者投資債答券、股票等。基金公司用投資人的錢投資證券市場的產品,所得收益與基金公司無關,基金公司通過收取申購、贖回、管理費來維持運營。
B經營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證券市場交易時的一切經營活動。監管比如證監會,所起作用是指,在合法的范疇下,監督基金公司的經營。也就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
C持有的基金公司的證券憑證,而託管是指證監會所規定的,普通投資人的投資資本不會直接注入基金公司帳戶,會在第三方,即銀行的共同帳戶中,資金的流入流出是受到證監會監管的。這樣就不會出現捐款潛逃等不法行為。
D委託即基金公司會委託某銀行代為管理資本帳戶,受託即銀行受託。
Ⅱ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Ⅲ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義務
深圳前海大概率資管為您解答:
(1)按規定開設和注銷基金的證券資金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辦理基金的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將本基金項下資金移交基金託管人保管;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除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6)辦理或者委託其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事宜;
(7)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根據相關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數據、投資文件及基金其他相關數據與文件,並確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0)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基金定期報告,對報告期內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
(11)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基金投資者報告基金份額凈值;
(12)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披露;
(13)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15)妥善保管並按基金託管人要求及時向基金託管人移交基金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時向基金託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導致基金託管人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予以賠償;
(1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17)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1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金融監管部門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投資者;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Ⅳ 基金管理人備案即將到期怎麼辦
盡快發一隻產品保殼,到期沒有發行產品就會被注銷私募牌照。
無論您之前是做股內權備案、或證劵備案,容從備案下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發行產品,基金管理人備案將被取消,重新在做備案,現在備案都是國家統一監管,相對之前越來越嚴格,最好做基金保殼,給您設計一套產品,出招募書,基金合同,在六個月之內,成功發行一套產品。基金管理人備案成功保殼,日後沒有期限的限制。
Ⅳ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此外還應當嚴格版遵守相關法規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2、及時、足額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6、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Ⅵ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Ⅶ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嗎
基金管理人,是指來憑自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通常由證劵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
Ⅷ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有哪些
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監管:
第六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申請批准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三條 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監控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
(三)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和年度評價報告;自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季度報告,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年度報告。
第六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
(二)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
(三)變更名稱、住所;
(四)股東同比例增減注冊資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條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調查;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因公司過失遭受重大投訴;
(十)面臨重大訴訟;
(十一)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發生前款第(六)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事項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並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名稱、住所變更;
(二)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三)主要股東連續3年虧損;
(四)所持股權被司法機關採取訴訟保全等措施;
(五)決定處分其股權;
(六)發生合並、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七)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八)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九)對公司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對境外投資有備案要求的,該境外股東在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後,如向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提交有關備案材料,應當同時將副本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確定現場檢查的對象、內容和頻率:
(一)進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報表、憑證和其他資料;
(三)詢問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基金管理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檢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術系統;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拒絕檢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為檢查工作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七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後,應當向被檢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檢查結論。
第七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控體系和監管綜合評價體系。對於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監管綜合評價指標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要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金、提高風險准備金提取比例、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基金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佔有或者轉移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強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等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或者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不符合規定。
第七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嚴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關制度不能有效執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三)對子公司、分支機構管理鬆懈,或者選聘的基金服務機構不具備基本的資質條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四)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設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其向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責令其更換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凈資產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等可運用的流動資產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限期要求改善財務流動性。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
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管理的基金資產委託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管理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指定其他機構對其基金管理業務進行託管。
第七十七條 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泄露或者利用受託業務知悉的非公開信息牟利,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基金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