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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投資人章程

發布時間:2021-01-18 22:50:13

㈠ 企業的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是指什麼

實收資本即是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內資本,而出資容額的概念則包含實收資本(即股本)和資本公積這兩個概念。
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認繳出資額由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中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㈡ 甲、乙、丙、丁等20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任期、

公司章程的規定不能違反《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
在《公司法》等法律上對有限公版司允許很大權程度的自治。
那麼,
董事:任期,根據公司法規定:不得超過三年(中外合資企業為固定4年),具體根據章程規定。
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包括3人),其中須有職工監事存在。比例不低於33%,具體比例由章程決定。
股權轉讓: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權往外轉讓的時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時候,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是,這一條可以由章程自己決定,而把上面的條款排除掉。

㈢ 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上面投資人寫的一個人,公司章程上可以寫成多個股東出資嗎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名稱不得買賣。也就是說,版在企業名稱核准階段,是不允許權進行股東變更的。
所以,不可以在章程中直接寫入多個股東。那麼,只能夠接著往下走,還按一個股東往下走。
注冊下來當然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好以後,可以再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達到多個股東的目的。

㈣ 急需一份股東章程範本

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准)。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准)。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 %。
(二)×××××××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 %。
(三)×××××××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參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㈤ 投資人注冊資金和投資人合夥數有何規定

資金投資和技術投資合夥人如何分紅,這個問題是合夥人對技術(無內形資產)的價值容確認,假如你出資金10萬元,你的合夥人出技術折成現金是多少,這是難以定性的東西,少了技術價值體現不出來,多了資金價值被低估了,所以比較難辦哦,給你推薦個方案供你參考吧。
1、你全資佔有股份,給合夥人底薪加提成,年底就算後,還可以考慮純利潤的百分比提成,以15%~20%為限;
2、按資金方式將技術折成數值,比如你10萬現金,合夥人計算這位3萬,這樣總資金就是13萬,你占總股份的77%,合夥人佔33%,年底收益按股份比例分紅,假如年底利潤是5萬,這樣你分紅3.85萬元,合夥人分紅1.65萬元,這樣平時沒有工資之類的東西。
上述二個方案,不論選用哪個,都要有明確書面的協議,吧有關事項寫清楚,以免以後出現糾紛。另一個是風險問題,一旦虧損你賠的是真金白銀,而合夥人最多沒有收入,這個問題你要考慮進去,最好是合夥人以資金+技術(摺合股份)來入股為妙。

㈥ 分公司章程中的股東與出資人需要填寫么

分公司是沒有股東,只有負責人。

分公司的注冊比普通公司簡單得多,但有一點要注意,分公司的業務項目不得超出總公司的業務范圍。分公司如需增加業務項目,總行必須先增加項目,然後分公司再申請增加項目,如果增加項目中有允許的業務項目,必須同時辦理許可證。

分公司經營項目超出總公司經營范圍的,也是違法行為,此外,稅收單獨統一核算。如果單獨核算,稅務登記必須在當地進行。如果統一計算,則不需要。但是,具體要求需要咨詢當地稅務機關的特別行政官,他們將決定這些要求。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6)基金會投資人章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㈦ 投資人可以不作為股東寫進公司章程嗎

可以。
為隱名股東。
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行駛股東權力回。
也就是說答,股東權力和章程的記載沒有直接聯系。
股東的名字可以不在章程中體現。
而股東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形式股東權力和分紅等等事項。

㈧ 2人投資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的話,公司章程怎麼寫

公司章程範本,可做參考。法律類的不變,其他具體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略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准)。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准)。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 %。
(二)×××××××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1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參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XX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㈨ 房地產基金公司成立需要的《募集說明書》、《出資人意向書》、《合夥協議》、《基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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