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給員工交社保是當月交還是本月交上月的
基本都是本月扣除上月的了,社保每月10日前地稅統籌,當月的就劃轉過去了,專員工是沒辦法實現當月屬繳納的,都是推後一個月才能繳納。
這種情況其實是原來國有企業的一些操作辦法不延續了或者說個體、私營和有限責任公司普遍了後,國家對工資總額沒有控制了後才導致政策的脫節。
當月發工資會扣除兩個月的保險,但在員工實習轉正後的那個月,是發兩個月的基本工資的,這樣,員工的月度收入是上月的考核加上本月的工資,保險是本月扣除本月的。
(1)社保基金預算管理考核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准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准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釐定保險費率的標准。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2. 社會保險基金都包括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佔或者挪用。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2)社保基金預算管理考核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基金採取統籌方式。所謂統籌,就是在社會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用途做出統一的規定、計劃和安排,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促進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種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
統籌范圍表明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從四個角度衡量:
(1)企業或用人單位。是全部企業,還是部分企業納入統籌范圍,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險主要是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逐步擴大到所有企業;
(2)勞動者范圍。是全部勞動者,還是部分勞動者納入統籌范圍,與投保企業相對應,我國納入社會統籌范圍的勞動者也在逐步擴大,由原來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勞動和擴大到所有工資收入者;
(3)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一般而言,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基本險種,也是現代企業員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別是養老和醫療保險,各國都強制性的實行社會統籌。
保險項目視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繳費能力有所不同。經濟實力強的國家和企業,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相對寬泛,保障水平相對高,反之,則只能保障員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范圍,即在哪一級的行政區域內統籌。例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省一級的社會統籌。
按照統籌的原則,社會保險費用由不同的主體承擔。例如在我國,由財政撥款的單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負擔大部分,個人承擔小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由國家承擔;
非財政撥款的企業,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承擔,一般企業承擔大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具體比例由地方政府規定。
3. 縣財政局有哪些職位
一、辦公室(財務科與其合署)。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督查督辦、信訪、檔案、保密、機要通信、安全保衛、愛國衛生、綜合治理、會議組織和行政接待等工作。
負責政務公開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本系統財政科研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各項經費的預決算工作;擬定機關財政管理制度和辦法。
管理和審批局機關各項經費的使用;管理機關國有資產工作;負責指導機關政府采購工作。
二、政工科。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
紀檢監察工作;管理和協調會計學校的有關工作;負責市直財政系統行政效能考核工作。
三、人教股負責全縣財政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綜合考核工作;指導全縣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四、行政股(掛教科文股、政法股牌子)組織擬定行政性經費和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行政性經費開支標准和定額;研究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和政法經費保障改革發展思路。
五、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股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准。
審核資產配置,按規定審核資產處置、產權變動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事項;監督管理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指導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社會保障股參與全縣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制度的研究、擬定;提出縣本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准、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
七、農業股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支農政策;擬定、修訂全縣財政支農政策;擬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辦法;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
八、鄉財股參與和指導鄉鎮財政綜合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年終決算;負責鄉鎮總預算會計核算,辦理鄉鎮財政收支結算和上級財政結算;負責鄉鎮用款計劃的審核,監督預算指標的執行。
九、綜合股(掛金融股、國際債務股牌子)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參與工資、物價、住房和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等制度改革;配合做好全縣彩票資金的監管工作。
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相關工作;負責全縣政府統借統還外債和外國政府貸款工作。
十、農村綜合改革股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與相關部門共同擬訂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辦法;承擔農村綜合改革財政體制改革方面的有關工作。
負責「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負責減輕農業用水負擔綜合改革工作;負責國有農場分離辦社會職能改革經費的安排、管理工作。
負責村民委員會和黨支部經費、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助經費安排、管理工作。
(3)社保基金預算管理考核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方針、政策,財務會計方面的法令、條例及其它有關政策。
(二)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計劃,制定地方財政發展規劃,制定年度預算和編制年度決算,執行地方人大批準的年度預算,綜合平衡地方財力。
(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門、政法部門、文化、教育、衛生、科學技術、廣播電視等單位經費支出,監督指導行政、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財務制度。
(四)管理好地方的預算外資金,審查收支范圍,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一徵收管理,嚴審支出計劃,杜絕亂收費行為。
(五)制定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財務 制度;管理社會救災,救濟、醫療保險(含公費醫療)等財務和資金;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宏觀調控和監督。
4. 財政專戶的類別
按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分,我國設立的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即專項支出財政版專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權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按照規定,設立財政專戶需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作為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則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設立的。
包括以下內容:
1、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費收入。
3、罰沒收入。
4、無主財物變價收入。
5、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就是各級財政部門為核算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及各類金融機構開設的用於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稅收入以及其他需要專戶管理的財政專款賬戶。財政專戶既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包括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國債資金專戶、農業綜合開發專戶、糧食風險專戶等等財政性資金專戶。
5. 政府的財政部主要是做些什麼的
財政局設職能處室和個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局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起草、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負責財政信息、財政宣傳和財政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目標管理、文電、機要、檔案、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關財務、基建、後勤管理與服務等工作;負責督查、督辦上級機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等交辦的政務及提案、議案等工作;負責局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局大事記、財政志編發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處
調查研究全市貫徹執行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分析預測全市經濟運行及其對財政收支、國有資產管理的影響,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提出調整財政經濟政策、措施的可行性意見和建議;研究、擬定財政改革規劃,負責重要的財政改革措施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提出住房、物價、國有土地使用和收入分配等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議;研究提出防範和化解地方財政風險的建議和措施;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
三、財稅法規處
負責有關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章的起草、審議、解釋和上報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法規及國有資產管理的建議;審核其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條款;負責調處涉及市級單位的國有產權糾紛和行政裁決;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貫徹和執行國家授權地方稅收減免規定和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監督稅收減免和有關提、退庫事項;負責稅政檢查和監督行政執法;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和財稅法規制度匯編工作。
四、預算處
貫徹《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擬定全市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辦法;研究財政分配政策和財政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負責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措施、建議;擬定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制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匯總編制全市財政預算;匯編市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統一辦理預算追加(減)事宜,建立部門預算追加(減)監控制度;擬定市對區(市)縣政府間分配政策,負責市對區(市)縣的轉移支付工作;辦理中央、省及區(市)縣財政結算事宜;分析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承擔與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事宜。
五、國庫處
組織執行金庫管理制度、政府總預算會計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會計制度,擬定實施意見;負責財政資金調度,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管理總預算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各種外債資金、國債轉貸資金和償債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匯總全市財政決算,編制市級財政總決算;匯總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統一管理市級財政及部門、單位銀行帳戶;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監管政府采購工作,改進社會集團消費管理。
六、非稅收入管理處
草擬和貫徹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預算外資金等管理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制度;負責全市性和市級行政性收費項目的審核,參與收費標準的確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編碼工作;貫徹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制度,負責彩票的監管和發行規模的審核上報及彩票公積金財務管理工作;監督和管理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預算外收入;統一印製和管理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及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檢查指導票據的使用;監管罰沒收據;管理和督查市級非稅收入的監收和監交入庫。
七、行政政法處
負責掌握相關部門主要業務的基本情況,了解相關部門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貫徹《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措施;研究制定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准,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准及定額建議;審核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辦理其預算追加(減);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滾動預算的建議,制定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措施,監督考核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對相關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預算內、外收支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匯總、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經濟建設處
貫徹落實有關產業布局及經濟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措施;管理財政投融資項目,辦理國債轉貸資金的撥付和財務監管;管理糧食、醫葯等專項儲備資金;負責糧食風險基金、副食品風險基金和市級水利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分配和監管工交商事業經費、勞動安檢費、市級技改貼息資金等;參與城市維護建設資金、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的分配,組織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監管以及項目的概、預、決算的評審;監管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對相關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預算內、外收支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匯總、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農業處
負責掌握相關部門主要業務的基本情況,並參與農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的擬定工作;管理支農等政策性支出,參與分配財政支農資金和救災防災資金;管理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草)資金的貸款貼息;監管涉農單位的市級水利基金;審核提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辦理其預算追加(減);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滾動預算的建議,制定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措施,監督考核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對相關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預算內、外收支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匯總、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管農業企業國有資產和財務。
十、社會保障處
制定全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措施;研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措施,分析預測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對財政的影響,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和措施;管理各種社會保障基金;負責市財政安排的社會保障支出、優撫安置經費、救災救濟補助費、衛生專項補助經費等資金的分配、監管;監督配套資金的落實;編制市級社會保障資金預算、決算,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障決算和社會保障基金決算;審核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辦理其預算追加(減);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滾動預算的建議,制定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監督考核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對相關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預算內、外收支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匯總、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一、教科文處
負責貫徹《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措施;管理和監督教育、科技、文化事業建設經費、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等專項經費;審核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辦理其預算追加(減);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滾動預算的建議,制定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監督考核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對相關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預算內、外收支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匯總、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二、企業處
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參與研究、擬定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提出調整建議;負責企業國有資本金管理,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營運效績評價、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轉讓、國有資本金核定、國有股權管理,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立項審核,並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合規性檢查;參與市級國有企業再就業資金的分配,審核辦理歸口市級企業虧損補貼;監管市級國有企業(金融、糧食、農口企業除外)、外商投資企業等企業財務,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資本與財務管理辦法;參與管理國有企業的實施股份制改革、租賃、拍賣、兼並、破產和組建企業集團等改革工作。
十三、外事外債金融處
組織貫徹執行有關外事和政府外債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並制定相關的財務管理措施;參與研究擬定全市地方金融的管理政策;監管證券、信託投資、擔保等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和國有資產;分析、研究全市政府性外債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外債風險的建議和措施;擬定和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和開支標准;管理市級外事經費,辦理行政事業單位出國人員用匯、核匯工作;負責外國政府貸款和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協力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貸款的雙邊、多邊談判和轉貸、償還工作;負責政府性外債資金的監管,並建立償債機制。
十四、會計管理處
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管理措施;研究提出全市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會計法》的執法檢查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活動;會同人事部門負責全市會計人員從業的資格管理和繼續教育;管理全市會計人員(資產評估)的培訓和會計電算化工作;會同市人事部門管理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受理會計人員信訪;負責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指導和監管社會審計、資產評估、財務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協調組織對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的清理和整頓;管理成都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指導和監督市會計學會、財政學會、珠算協會的工作。
十五、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成都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措施;統籌安排和管理國家、省、市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參與研究擬定全市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及編制年度計劃;論證選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立相應的資料庫,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審核、匯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的投放與回收。
十六、監督檢查處
貫徹執行財政監督檢查的法規、政策和制度,擬定財政監督檢查的規章及實施辦法;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建議;受理違反財政法規、政策、制度方面的投訴、舉報、信訪,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監督檢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程序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監督檢查局內各單位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檢查局直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查處涉及本局及所屬單位有關人員的違紀案件;負責審計機關對市財政實施審計的總協調工作。
十七、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和精神文明建設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局及直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聯系電話:86273466。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
6. 2. 政府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方式和內容主要包括()A. 預算管理 B. 資金調度 C. 財務監督 D. 待遇給付
B C D E
7. 上海的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小城鎮保險基金」)、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每年度終了前,由市經辦機構按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市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按要求分別匯總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二條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市經辦機構要編制調整方案,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按照要求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轉移收入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市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包括按規定由繳費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賬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在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經辦機構收入戶除向市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要定期將徵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繳存市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市財政部門委託開戶銀行將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繳存時,必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綜合保險待遇支出等。
(二)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之間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三)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經市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小城鎮保險基金支出、綜合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返回個人儲存額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養老金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各種補貼。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辦法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四)返回個人儲存額是指職工個人因私出國出境定居、未到達退休年齡死亡或到達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條件等,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返回給個人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失業補助金和其他費用。
(一)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的補助金。
(五)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失業保險基金除用於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結余部分可以用於職業培訓、公共實訓、職業介紹、崗位補貼、開業貸款擔保貼息等促進就業項目,經市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後,還可用於其他促進就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等。
(三)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因工緻殘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緻殘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第二十六條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待遇支出。
(一)養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撫恤金等。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發生住院、門診大病時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失業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綜合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工傷、醫療、老年補貼等待遇支出。
(一)工傷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經鑒定後參照本市工傷待遇標准支付的費用。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及按規定支付的日常醫葯費補貼。
(三)老年補貼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滿一年支付的老年補貼費用。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在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按險種和支付級次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九條市經辦機構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市財政部門並抄送市社會保障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市財政部門有權責成市經辦機構予以糾正。市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三十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地方附加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
第三十一條基金結余除根據經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商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三十二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市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市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市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經辦機構征繳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財政補貼收入等。
根據市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市財政專戶。市經辦機構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及時劃繳市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中直接劃入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賬戶。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拔憑證記賬。
第三十八條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九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負責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各級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市經辦機構和市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視同貨幣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商市社會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暫付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四十條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市經辦機構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後,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實物資產
第四十一條基金實物資產是指依據市人大審議通過的《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市政府2002年發布的《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17號令),由經營困難的單位提供有處置權的資產備案登記後,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緩繳期滿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裁定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實物資產。
第四十二條實物資產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設賬,按法院裁定價格計入。已形成的實物資產應適時變現,變現取得的凈收入,全部計入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
第九章 基金決算
第四十三條每年度終了後,市經辦機構應根據市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四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五條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基金年度決算分別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並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市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市政府和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九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有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對有第四十九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社會保障部門,包括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
第五十三條本市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四條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的管理,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8. 社保局上班時間
社保局星期六是不上班的。社保局屬於國家機關,實行統一的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專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屬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1、社保局的作用:指導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關社會保險工作。2、組織實施市本級社會保險工作計劃,加強業務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證計劃按時完成。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線管理工作,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徵收的原始資料,負責按時撥付各項社會保險基金。4、建立各項社會保險業務台賬,定期與企業、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核對,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系統計算機開發利用,對各項賬、卡和冊進行檔案化、計算機化管理。5、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會計、統計和信息工作。6、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9. 社保基金會計工作職責旳政策和法規有哪些
1、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2、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3、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4、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5、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6、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7、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8、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9、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10、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