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三金一費的價格調節基金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2)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3)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4)其他。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及標準是什麼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及標准為:
(1)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
(2)外地進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築、裝璜、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5‰徵收;
(3)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4)賓館、招待所、旅店業,按營業收入額1%徵收;
(5)(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餐飲廳業,按其營業收入額0.5%徵收;
(6)營業性歌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相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2%徵收;
(7)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8)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按2000?5000元徵收;
(9)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2元徵收。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徵收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1)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2)建築、裝璜、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3)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4)個體工商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5)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6)其他均由物價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理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手續費提取比例是多少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可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的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②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③ 陝西省價格調節基金怎麼徵收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公告
2011年11月7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征價格調節基金。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依據
為了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對市場價格調控的能力,解決低收入群體因價格上漲帶來的生活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陝西省價格條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定市場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寶雞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二、徵收時間和徵收單位
根據《寶雞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三、徵收范圍和徵收標准
凡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采礦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采選業、非金屬采礦業)、酒、卷煙業、房地產開發業、金融、保險、通訊業以及賓館酒店業、飲食業、娛樂業、成品油銷售企業依照《寶雞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一)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執行省上規定的標准(對已徵收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煤炭、焦炭生產企業,不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有色金屬采礦業按銷售收入的0.5%、非金屬采礦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二)酒製造、銷售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三)卷煙製造、銷售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四)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五)金融、保險業(免稅險種除外)按經營收入的0.3%、通訊業按經營收入的0.5%徵收。
(六)賓館酒店業(40張床位以上)、飲食業(營業面積150平方米以上)、娛樂業(營業面積150平方米以上)按營業額的0.3%徵收。
(七)成品油銷售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用途和管理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途有:對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等價格政策受到經濟損失的經營者給予價格補貼;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異常波動而實施的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而給予低收入群體的臨時價格補貼;蔬菜、畜禽等農副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的價格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價格補貼。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採用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按照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節余結轉、滾存使用的原則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價格調節基金的處罰
對不按期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繳納人,經徵收單位2次催繳仍不繳納的,徵收單位應報市、縣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寶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④ 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關於修訂印發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貴州省最新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修訂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按「從價計征」原則,對原煤按銷售價格的10%徵收。此外,貴州省還實行省內外差別徵集煤炭價格
⑥ 價格調控基金 詳細文件,要正式的。
您好:
我有成都這邊的。請參考。
按照其中的:第五條 (繳納標准)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准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你在上一個季度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達到三百萬,按此計算,在本季度的第一月,到地稅部門,就應該繳三千元。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單位)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四條 (管理主體)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徵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繳納標准)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准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繳納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到所屬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一季度的價格調節基金。
第六條 (管理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預決算由管委會辦公室編制,報管委會審查、批准。
第七條 (徵收)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稅部門代為徵收;中央駐蓉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管委會委託省國稅、省地稅部門代為徵收。代收單位按季度統一歸集市財政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由管委會按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管委會按實際徵收入庫金額的70%每季度劃撥區(市)縣財政專戶,授權區(市)縣政府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高新區范圍內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授權高新區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第八條 (使用范圍)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二)根據供求情況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和食品安全檢測的補貼;
(三)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
(四)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
(五)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而價格異常波動時,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第九條 (支出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採取的支出方式分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
第十條 (監督主體)
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對徵收、減免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價格主管部門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
徵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細則)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⑦ 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介紹
《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經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屆1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版,2011年7月5日廣州市人權民政府穗府〔2011〕11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徵集、使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5章2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問題的批復》(穗府函〔1994〕11號)和原廣州市計劃委員會、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廣州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試行辦法的通知》(穗計調〔1994〕4號)予以廢止。
⑧ 青海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⑨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內容解讀
物價問題涉及民生、關系全局、影響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都高度關注。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2011年4月1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政府規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價格調控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切實關注和保障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執政理念。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的價值取向和根本追求。《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告其目的是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在省委常委會議討論《辦法》草案時,李鴻忠書記強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出發點是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貧濟困,幫助的對象一定是弱勢群體。制定這個《辦法》的政治性很強,指導思想要十分明確。這一點,在《辦法》公布後要採取適當的形式廣為宣傳,解釋清楚。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背景和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區要把穩定價格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研究制定價格應急預案,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價格調控監管能力。」制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省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有助於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克服單純用行政手段調控物價的弊端,保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更好地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對國內價格影響日益顯著,互聯網迅速發展,信息快速傳播,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的因素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年來全球氣候變化加劇,自然災害頻發,動物疫情增多,加上社會游資投機炒作等因素,對政府價格調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辦法》,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價格異常波動,預防和制止社會游資投機炒作,在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正常價格秩序,穩定價格,安定人心等方面,將產生積極作用。目前,山西、湖南、廣東、內蒙古、重慶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均出台了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設立了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我省已有武漢、黃岡、大冶等多個市、縣開征了價格調節基金,並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異常波動的非常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於缺乏全省統一規定,各市、縣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對象、標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統一規范。特別是當前宏觀調控既需要處理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與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又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與環保收費改革,而全國統一的政策尚在調研中,短期內難以出台,在這種情況下,出台全省統一的《辦法》,規范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行為,有利於更好地彰顯價格調節基金在平抑物價方面「四兩撥千斤」的功能,增強穩定社會通脹預期的信心。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一)界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辦法》第四條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2%;二是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其中車用天然氣為加價收入用於補貼支出後的結余部分;三是向社會徵收部分;四是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規定了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徵收部分的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及徵收方式。鑒於我省的實際情況,《辦法》沒有完全照搬其他省市做法,而是將普遍徵收改為了部分徵收。對於向社會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辦法》第五條將徵收范圍確定為四類: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單獨計征。徵收標准為上述行業的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徵收方式統一為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環節一並徵收,並按規定繳入國庫,這樣有利於節約征管成本,提高效率,保證應收盡收。
(三)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是為了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應當把有限的資金集中用於關鍵部分,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做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並參考國家部委有關規定,《辦法》第八條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一是當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等因素綜合考量,可以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進行適當補貼。二是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到低收入群體等生活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時,可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向這部分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三是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者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另外,對本省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省人民政府也應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予以應對。
(四)完善了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管制度。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要加強監督管理,真正造福於民。《辦法》著重從下列幾個方面完善了制度:一是分工負責,《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各自的責任;二是規范使用程序,《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強化審計監督,《辦法》第十二條專門規定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四是突出社會監督,除了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並組織績效評估,突出社會監督,向人民群眾交出一份明白賬、廉潔賬、放心賬;五是嚴格法律責任,《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要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十六條規定在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要視具體情形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六是制定實施細則,為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增強可操作性,《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細化各項管理制度。四、保證《辦法》貫徹實施採取措施積極有效地穩定物價,抑制通脹,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是擺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務,躲不過、繞不開。全省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認真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教育,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做好法制協調和執法監督工作,做到從嚴監管,讓價格調節基金在陽光下運行。同時,還應當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省政府法制辦相信各有關部門一定會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涵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組織實施《辦法》,承擔起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的重任,將有關安民、惠民政策盡快落到實處。同時也希望承擔籌集、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義務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能夠顧全大局,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積極主動地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切實履行法定的義務。
⑩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要求
(一抄)本次規范和完善後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徵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徵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對違反徵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