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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居間

發布時間:2021-01-20 00:14:55

期貨居間人和經紀人,到底有哪些區別(請詳細些)

1,在國外,期貨經紀人是指帳戶管理人,是幫助客戶管理帳戶,為客戶提供服務的這么一個職業。
2,在中國,經紀人等同於居間人,是獨立於期貨公司與客戶的第三人,不屬於公司員工,在中國居間人可以是兼職的。

Ⅱ 買二手房簽了居間協議,當時寫的過戶費 稅費由我承擔 沒明確維修基金 現中介公司又要維修基金怎麼辦

購買二手來房不應該交住房源公共維修基金。
原房主在購買了商品住房之後,是應該已經繳納了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由售房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代收,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住房公共維修基金是隨房走,由於原房主已經繳納了住房公共維修基金,因此在進行二手房交易室,購房者不應該再繳納該項費用。
該房產中介公司的操作屬於違規行為,可以據此與中介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也可以直接向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Ⅲ 期貨居間人的基金研究

為了應對基於居間業務或代理交易業務產生的、可以歸結於居間人的風險與責任,有必要建立強制繳納擔保基金制度。建議將居間人繳納的擔保金分為兩個部分:初始擔保金與變動擔保金。
初始擔保金應視居間人所從事的業務不同而有所區別。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需要繳納的數額應高於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該筆資金應在資格認定時或之後一段時間內,由居間人向中國期貨業協會指定的擔保基金管理機構一次性繳納。機構居間人的初始擔保基金應高於自然人居間人。建議依據機構居間人業務范圍,分別確定其需繳納的初始擔保基金數額
變動擔保金在居間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實時徵收,由期貨公司代扣代繳,具體金額應與居間人業務量掛鉤,以其所屬客戶的資金量、交易量等指標為依據進行計算。繳納的動態擔保基金積累至一定程度後,協會結合居間人誠信記錄和居間行為進行綜合評估,分值合規者可考慮予以減免。 在擔保金的清退方面,需考慮如下問題:
1、清退的條件。擔保基金管理機構在下列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應向有關權利人清退擔保金。其一,居間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被取消資格或申請注銷有關資格;其二,居間人繳納的擔保金累計總額與所持份額基金的收益之和,大於基金因其違法違規行為支付給客戶的賠償金與所持基金份額的管理成本之和。
2、清退數額。清退數額可以通過居間人繳納的擔保金累計總額與所持份額基金的收益之和,與基金因其違法違規行為支付給客戶的賠償金與所持基金份額的管理成本之和的差計算得出。用公式表示即:
清退數額=居間人繳納的擔保金累計總額+所持份額基金的收益-基金因其違法、違規行為支付給客戶的賠償金-所持基金份額的管理成本
3、追償權。當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清退數額小於零時,應賦予基金以追償權,由基金管理機構代表其行使。如果規定其他居間人享有追償權,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很多困擾,如其他居間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有的追償額度的計算非常繁瑣,法院將面臨很大訟累等。

Ⅳ 政府融資居間費合規嗎

合理,但是如果直接給到一般企業或者個人的話,不合規,所以一般政府都不會出的,需要找一個可以出費用的通道,如基金公司,券商等。

Ⅳ 天天基金網的銷售模式

您好,獨立抄基金銷售機構的襲網銷平台是指完全獨立的銷售全部或部分基金產品的專業基金銷售機構,通過開設網上平台的方式售賣基金的模式。自2012年證監會開始對獨立的基金銷售機構發放牌照以來,目前共有93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通過證監會核准,該模式的典型代表有天天基金網、數米基金網等。

以天天基金網為例,天天基金網是國內首批獲批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網上銷售渠道,它和基金公司合作,直接在自身平台售賣基金產品,並且提供包含基金數據統計、投資工具分析、資訊互動交流綜合性理財輔助服務,給投資人提供了便利。通過天天基金網申購基金,首先要注冊成為會員,關聯銀行卡後需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級,之後即可在平台完成基金申購。在每日15點前,投資者還可以撤銷當日申購。在該模式下,基金銷售網站是金融機構的代理方,在投資人和金融機構間起到居間的作用,並不作為基金交易的主體。

Ⅵ 單位(個人)所獲中介費(居間費)如何交稅

一、個人獲得居間費,屬於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徵收辦法,具體是: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單位取得中介費(居間費)收入,按照營業收入計稅。

1、增值稅=收入(不含稅)*3%(適合小規模納稅人)(月報);

增值稅=收入(不含稅)*6% - 進貨金額(不含稅)*6%(適合一般納稅人)(月報);

2、城建稅=(應納增值稅+消費稅)*7%(月報);

3、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消費稅)*3%(月報);

4、地方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消費稅)*2%(月報);

5、堤圍防護費(水利基金):收入*0.1%(各地徵收標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徵收)(月報);

6、所得稅=利潤總額*稅率為25%(季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中介費是一種費用,指在進行買房、租房等行為時,中介等向客戶提供中間代理服務的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取的合理費用。中介是代理業務,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包括:

(1)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託辦理商品或勞務出口的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4)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託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金融經紀業、郵政部門的報刊發行業務,不按本稅目征稅。

(6)基金公司居間擴展閱讀:

一、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Ⅶ 期貨居間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

隨著期貨行業的逐漸發展壯大,期貨居間公司也會壯大起來,但是居間業務會隨著行業的發展逐漸失去市場,但提供服務和提供資金依然是公司的主要經營方向,目前看提供代客理財和轉型私募是一種方向,另一種是配資

Ⅷ 中介(居間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合同法》對房屋中介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大致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違約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製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律師通過對這些合同中有關居間方的義務進行總結後發現,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

1、 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 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 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4、 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

5、 保密的義務。

二、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里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8)基金公司居間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居間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買賣雙方報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對房屋信息進行核實的義務。

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房屋的有關信息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

因此,居間人核實並報告房屋相關信息的行為,雖然是居間人促成交易過程的組成部分,卻並不是法律賦予居間人的強制義務。

根據《合同法》:

1、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第四百二十七條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Ⅸ 代理商、居間商、行紀商的聯系和區別

具體可以查看《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規定。
實際生活中,中介一般都是居間商,賣保險、賣基金的一般屬於代理商

Ⅹ 私募基金投資居間合同 多少里 利

貴金屬交易的居間商考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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