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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由經辦機構管理

發布時間:2021-01-20 16:32:11

『壹』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要求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1、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2、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3、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4、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三)具體業務辦理時:
1、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賬。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3、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
4、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5、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其他非基金性質的資金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6、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除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7、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個別類型的資金,如醫療保險基金、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等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執行。
8、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劃撥,不得以現金的形式繳付。
9、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賬,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賬和備查。
10、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貳』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部門過多,各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造成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管理。 在實際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稅務機關只是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傳遞的征繳計劃徵收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機構由於沒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能,通常也不會過分關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也就不能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部分參保單位由於及時、足額繳費意識不強,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後造成滯納金很多、職工減員不暢、單位繳費不起、勞資矛盾惡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當中,現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齡偏大人員的一次性補繳,這些補繳在現在看來是一筆可觀的收入,而實際上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從長遠來看卻是增加了未來基金支付的壓力。在基金支出方面,雖然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看起來比以前科學、合理了,但由於這幾年退休人員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調資,所以退休得越早,調的次數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劃算,所以參保職工還是想盡辦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卻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來基金運行的風險。負責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門,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於有沒有基金足夠使用,能用多久,他們往往不會過問,在基金支出管理上,還會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嚴、疏於管理的現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後,基金結余實質上由財政部門管淺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謝仁傑財稅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體經濟·理,不是購買國債就是存銀行。由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率優惠政策沒有完全執行到位,造成各項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減少,有的存在銀行也因不能及時轉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雖然現行社保基金財務制度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而事實上這種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這個問題上推諉扯皮,影響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由於物價上漲指數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而實質導致基金的貶值,給今後基金支付造成較大壓力和風險。 加大基金監管力度是維護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長期任務。只有不斷強化內外監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減少基金風險。一是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內部審計科室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社保基金收支結存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防範違規舞弊現象發生。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有效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徵收、支付、貨幣資金管理等重要環節嚴格貫徹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授權批准等內部控制原則,從源頭上防範擠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為發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資和收益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數據等,將社保基金的運營納入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範社保基金運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實行紀檢、財政、審計部門聯合監督,建立對社保基金日常監管的長效機制。在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管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有效實施;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在社保基金徵收、支付環節是否合法合規;監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叄』 如何理解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現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

社會保險復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是通過在國有商業銀行開 設的基金收入戶、基金支出戶和基金財政專戶來實現的。在財務 制度中,對這三個戶的設立、用途及相互關系作了明確規定。各級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凡是 沒有將基金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地區,必須立即納入財政專 戶,否則將按違紀違規處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 〔1999〕60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 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 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社會保險基金的 征繳收入,全部存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在社會保險項目支 出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支付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將 所需社會保險基金由財政專戶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開設的社 會保險基金(支出)專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發放。

『肆』 什麼是財政專戶

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專門賬戶,用於對政府非專稅收入資金收支進行統一核算和屬集中管理,辦理資金的收繳和撥付。

財政專戶既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包括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國債資金專戶、農業綜合開發專戶、糧食風險專戶等等財政性資金專戶。

(4)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由經辦機構管理擴展閱讀:

按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分,我國設立的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即專項支出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

按照規定,設立財政專戶需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作為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則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設立的。

過去為了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建立統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但在2010年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以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已經取消,隨著預算外資金一同成為了歷史。

『伍』 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內利益,加強基金監容管,要從制度入手,抓好五個環節:
一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二要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管理,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
三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的事業經費不能從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財政預算解決;
四要抓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監督和審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統籌地區要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

『陸』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是指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基金專用計息賬戶。
財政專戶原則上只能在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群眾、便於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採取招標等方式選擇其他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作為財政專戶的開戶銀行,一個統籌地區原則上只開設一個財政專戶。
第二十八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徵收機構轉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據經審定的用款申請,向支出戶劃撥基金;進行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二十九條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定期轉入財政專戶,一並計入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憑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條政府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和財政專戶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財政專戶開戶金融機構收款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根據基金預算,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第三十二條將基金結余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時,財政部門憑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柒』 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區別

全國社保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的區別
一是資金來源不同。全國社保回基金由中央答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社會保險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稱,主要依靠所在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形成。
二是性質和用途不同。全國社保基金屬於社會保障儲備基金,專門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而社會保險基金則主要用於個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
三是運營管理方式不同。全國社保基金由全國社保基金會管理運營,可投資配置於經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可以在中國境內市場和境外市場投資運營。而各種社會保險基金則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目前,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專戶,投資運營范圍和領域受到嚴格限制。

『捌』 社會保險基金的模式評析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實施部分積累制, 即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綜合。按照有關規定, 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或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採用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進行籌集的, 這對不同的徵收形式下籌集基金時以不同的賬戶設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主要包括收入戶和財政專戶兩個賬戶, 前者由經辦機構管理, 後者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 經辦機構開設收入戶暫存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並定期或定額轉入財政專戶;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 不設收入戶, 繳費收入直接存入財政專戶。就籌資而言,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和接受財政部門撥付的財政補貼收入。
在我國的大部分地區, 已經實施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 社會統籌實行現收現付制, 用於支付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 但由於該部分人沒有個人積累, 所以社會統籌資金在彌補這一部分缺口。隨著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 這部分缺口也越來越大, 社會統籌資金收不抵支, 侵佔了個人賬戶的資金, 使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從而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首先, 由於制度規定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徵收, 拖欠, 拒繳現象嚴重。據有關資料反映, 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 有30%左右的工資總額未記在應繳的基數內。截止1999 年底, 企業累計欠繳的養老保險費383 億元, 欠繳100 萬元以上的右5000 家, 欠繳1000 萬元以上的有154 家, 最多的欠繳1 億元。這些違規行為導致養老保險費實際繳費率不斷下降, 1992 年全國養老保險費收繳率96. 3%, 1993年降為93. 3%, 1994年降為92. 4%, 1998年降為90. 24%, 征繳率偏低。企業虛報工資, 造成工資的計征標准偏低。參保對象為國有企業和少數民企, 造成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偏窄, 難以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來分散風險。
其次, 融資渠道單一, 單純依靠社會統籌基金解決問題力量有限, 繳費比率偏高, 企業拖欠, 拒繳現象更加嚴重, 一部分收入有限的職工(民工)或者轉移工作地點的職工(民工)退保現象比較嚴重, 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額與預期目標存在收繳缺口, 直接威脅到制度的安全與穩定。同時, 人口老齡化使養老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加, 也導致費率越來越高, 這樣會直接導致兩方面的後果: 一方面費率上升引起逆選擇現象, 覆蓋面更窄, 收繳率更低, 收支缺口更大, 結果再一次提高費率, 形成惡性循環。另一方面, 費率上升增加企業的用人成本, 影響企業的經濟活力, 降低企業的競爭力。
最後, 因徵收程序有待完善, 管理缺乏效率, 基金收繳困難, 徵收效率低。同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不完備、激勵機制缺位等原因, 會存在主觀上的漏收, 少收現象。 第一, 採用社會保險稅代替社會保險費的形式, 並將征繳職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至稅務機關, 我國大約有3 /2 的地區已經在執行稅務機關代征這一職能。這樣, 不僅減少征繳及管理成本, 而且稅務部門對企業有更多的信息優勢, 權威性強, 提高工作效率, 減少基金在流通中的滯留時間。
第二, 對於歷史債務, 中央和地方政府應該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來消化轉製成本, 從財政預算中撥出專項資金, 逐步消化每年應該承擔的轉製成本數額。償付的手段有很多, 可以用國民財富的增量來償債, 也可以用存量來償債, 還可以二者並用。
第三, 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效率, 加強工作責任。在採用社會保險稅征繳以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搞好籌資中的管理性工作, 包括合理審核企業的工資總額, 及時傳遞正確的征繳單, 盡快核賬, 盡快促使基金進入財政專戶, 減少流通時間所導致的利息損失和流程滯留風險。
第四, 採用一定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提高籌資過程中經辦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責任心, 杜絕具體經辦人員的道德風險行為。
第五, 加強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保證信息暢通, 及時准確的傳遞企業員工的真實信息和經營狀況, 以較完備的信息約束企業的道德風險行為。

『玖』 財政專戶管理的文件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發布部門:財政部發布日期:1999年08月04日實施日期:1999年08月04日(中央法規)

『拾』 社會保險的參保類型包括哪些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框架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
一是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體現國家社會保險的強制特徵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資金的來源,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這次改革中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率和個人繳費率的控制標准: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二是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專項使用的個人帳戶基金組成。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專項用於本人醫療費用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
三是建立統帳分開、范圍明確的支付機制。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確定各自的支付范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
四是建立有效制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僅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內的醫療費用;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葯店實行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要按協議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費用結算。
五是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定統籌層次的社會經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為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一征繳、使用和管理,保證基金的足額征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
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統籌地區要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制度。 這些內容基本上確定了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將來統一全國制度的基礎,便於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時有所遵循,同時也給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作出具體規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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