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及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地方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民委等部門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和實施效果等開展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
(二)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融資擔保及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
(三)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
(四)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適時適當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並通過發布工作指南等組織實施。
第八條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向財政部等部門申報。申報城市應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工作指南明確的程序組織競爭性評審,確定示範城市。
財政部負責確定示範期內對示範城市的資金支持總額,並根據資金需求、預算安排進度要求、管理績效等因素分年撥付。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工作,省級財政、工信、科技、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引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加大對重點工作的支持,推動示範城市積極開展先行先試,發揮好示範帶動作用;具備條件的工作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專項組織實施,不斷擴大中小企業受益范圍,切實提高各專項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工作,國家民委綜合考慮有關省份民族貿易企業網點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預算執行及績效評價等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後切塊下達到有關省份。
民族貿易企業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有關省份包括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5個民族自治區;貴州、雲南、青海等3個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肅等5個轄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專項資金補助根據支持內容的不同,可以採取無償資助、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定期評價和退出機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預算監管,對監管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及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企〔2014〕38號),財政部、國家民委《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建〔2014〕234號)同時廢止。
『貳』 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區別
1、概念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是借鑒成熟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基金版"運作模式,由發起人定向權募集,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基金資產,主要採取股權投資方式解決文化產業融資問題的一種探索和嘗試。
企業創投基金CVC(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規模為10億元人民幣,旨在促進科技創新,助力年輕人創業,支持國家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該基金已開始正式向全國創業團隊發出商業計劃書邀請。
2、投資對象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
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
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投資的目的是基於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並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平安創新投資基金重點投資包括金融科技、消費、醫療健康、汽車、新媒體等行業的早期創新企業,重視移動、社會化、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前沿技術的應用。此外,對於其他任何引入新技術、新概念和新模式並致力於服務人們現實需求的創意、產品和企業,平安都將予以關注。
『叄』 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的引導基金的設立與資金來源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創業投資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狀況內設立引導基金。其設立程序為容:由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提出設立引導基金的可行性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立。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和不斷完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
引導基金應以獨立事業法人的形式設立,由有關部門任命或派出人員組成的理事會行使決策管理職責,並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肆』 創投引導基金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
1)管理事項的基本原則。
2)管理主體。
3)管理體制︰評審、決策與執行相互分立
4)扶持回項目的公示答制度。
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監管與指導
*明確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
*財政廳門和創投發展部門分工監管
*績效考核標准︰1)引導了多少社會資金進入了創業投資領域;2)所扶持創投企業在促進創新創業和擴大社會就業方面發揮了多大作用;3)引導基金自身是否實現保本微利營運,以確保可持續發展。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1)在管理風險控制環節,明確「應透過制訂引導基金章程,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以及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相關條件」。
2)在運作風險控制環節,要求「引導基金章程應具體規定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支持額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
3)在經營風險控制環節,要求引導基金不用於非創投業務。
4)在制度風險控制環節,要求「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伍』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什麼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回扶持創業答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運作原則
引導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扶持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備案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在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與發展的過程中,要創新管理模式,實現政府政策意圖和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原則運作的有效結合;要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考核機制,有效防範風險,實現引導基金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引導基金不用於市場已經充分競爭的領域,不與市場爭利。
『陸』 科技型中小企業如何怎麼申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條件流程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國家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將繼續開展引導基金資格申請受理。
據易碳家雜志了解,創業投資機構申請引導基金項目之前,需首先提交資格申請,由國家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請後根據《暫行辦法》申請企業進行資格審查,並公布資格審查結果。審查通過的創業投資機構,方可申請2013年度國家引導基金各類項目。企業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至市科技創新委高新技術產業化處。
『柒』 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的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應通過制訂引導基金章程,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以及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相關條件。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其高級管理人員或其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已經取得良好管理業績。
引導基金章程應當具體規定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支持額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參股方式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以提供融資擔保方式和跟進投資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引導基金應加強對所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範財務風險。
引導基金不得用於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股權的退出,應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捌』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政策是什麼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一項政策。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玖』 什麼是引導基金支持政策在線求助!
引導基金支持政策,就是使用引導資金的政策,也就是某地方使用引導資金的規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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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容引導基金又稱創業引導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並吸引有關地方政府、金融、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不以營利為目的,以股權或債權等方式投資於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或新設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以支持創業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政府引導基金又稱創業引導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並吸引有關地方政府、金融、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不以營利為目的,以股權或債權等方式投資於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或新設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以支持創業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政府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
『拾』 創投引導基金的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
對於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地方政府一般會成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基金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行使引導基金決策和管理職責,管理委員會一般不直接參與引導基金的日常運作。
管理委員會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發改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為成員單位。各地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構成、職務分配等均有區別,因此其權利重心也不相同,發改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前海管理局等職能部門在不同的引導基金中會扮演不同角色,並對引導基金的投資決策及管理模式等產生影響。但總體來看,引導基金的管理主要歸於發改委和科技部門兩大系統,前者主要導向是推動本地創投業發展,後者則主要致力於推動中小科技企業融資。
對於日常管理及投資運作,各地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別:有的會新設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或以公司制設立並對其自行管理,有的則委託相關事業單位或外部機構管理。
中經未來產業研究中心認為,引導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成立獨立的事業法人主體作為基金的管理機構
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專門成立了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創投辦),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運作,也是由專門成立的南京市創業投資發展中心負責。
2、委託地方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政府投資平台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
比如石景山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以石景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運作;石家莊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託石家莊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投資運作。
3、委託地方國有創投企業負責引導基金管理運作
如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機構為蘇州元禾控股集團,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由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管理機構,廣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則委託廣州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管理。
4、成立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導基金自行管理
前者如北京股權投資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並非引導基金的出資主體,而僅作為受託機構負責基金管理運作;後者如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成都銀科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內部團隊負責基金管理運作,內部治理按照《公司法》執行。
5、委託外部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管理
如上海楊浦區人民政府引導基金委託美國矽谷銀行,金山區、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託盛世投資,紹興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託凱泰基金等。此外,2009 年成立的安徽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2012 年成立的荊州市創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均曾委託浦東科投作為其管理機構,也可算作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費方面,對於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來說,一般會得到 2%左右的固定管理費。由於多數引導基金出於政策導向,主要以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為主要目的,並無營利要求,因此,管理機構獲得業績分成的情況並不常見。
少數引導基金為鼓勵基金投向本地,會設置一些獎勵機制,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定,按照市場通行規則,在各出資人收回對子基金實繳出資的前提下,將子基金投資凈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其餘80%部分由各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為鼓勵子基金更多投資深圳本地項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時,對於來自深圳本地初創期項目的子基金凈收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比例由20%提高至50%;對於來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項目的子基金凈收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比例由20%提高至30%。
另外,部分引導基金決策機構通常會招標或指定一家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資金託管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並對基金運作負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大部分引導基金的資金的監管、撥付等工作劃歸當地財政局,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資金賬戶僅起到資金中轉的作用,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此外,有的引導基金理事會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運作績效進行評估,日常運作中會聘請中介機構對所參股創業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及各類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