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的房屋證被朋友騙拿到基金會作貸款抵押,沒有我的簽字和委託書,現在人民法院有權拍賣我的房屋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抵押部分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九條: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條: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准。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六條: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可以發現兩個要點:
1、抵押物要經過登記,
2、抵押物需要是本人的,如果是共有,其他人所有也是需要經過本人同意的,這至少需要書面協議。
法院判決有效,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1、房產證不是你所有,
2、同意過質押,以及其他的約定、簽字
3、贈與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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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要引用很多條款,
2、法院要區分情節、進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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