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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1-24 12:51:19

A. 誰能告訴我廣州南粵基金會是不是國企

基金會不是國企。
廣東省南粵公益基金會成立於2013年,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內准注冊,由廣東省政府容相關職能部門主管的非公募性的基金會。並已獲得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
基金會業務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
2.資助教、科、文、衛、體事業的發展;
3.資助公益文化傳播;
4.資助開展有利於提升城市文明建設與市民文化素質的宣傳教育;
5.扶持地方特色文化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
6.開展促進人文教育的各類公益慈善活動;
7.承接政府的委託事項、協助政府改善社會管理和公益文化創新等。

B. 廣東省茂華慈善基金會的介紹

廣東省茂華慈善基金會是由珠海市慈善總會榮譽會長、茂華實業(澳門)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嚴茂華先生出資,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設立的非公募性質慈善基金會。

C. 廣東省民政廳的辦事指南


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
審批事項
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
主辦機構
廣東省民政廳
法律法規依據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第225號令發布)第二章第八條:「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范圍
和條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建設公墓或者從事公墓經營活動。
擬建公墓符合《廣東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和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辦事流程
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市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的,需經區級民政部門、市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民政廳審批。
申報材料
1、請示(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擬建公墓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地理位置圖;城建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查意見書;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擬辦機構名稱、住所和章程(聯合籌建的,須提供合作協議);
4、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資金信用證明;
5、其他有關材料。
辦結時限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工作日)內。
收費項目
免收費用。
收費標准
免收費用。
申請表格名稱及獲取方式
該業務需提交申請書,無表格下載。有疑問請咨詢相關處室協助解決。
地名管理
以國名、省名等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建築物、住宅區的命名、更名
審批事項
以國名、省名等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建築物、住宅區的命名、更名
主辦機構
廣東省民政廳
法律法規依據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審批范圍和條件
以國名、省名等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建築物、住宅區。建築物、住宅區地名通名的使用應當具備與通名相適應的佔地面積、總建築面積、高度、綠地率等。
辦事流程
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縣級地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地級市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報省地名管理部門審批。
1、省民政廳辦公室收文後轉區劃地名處研處;2、區劃地名處派員進行實地考察並提出意見上報處長審核;3、呈分管副廳長審批。
申報材料
1、《建築物命名、更名審批表》2、法人代表證明或授權委託證明書;3、建設用地批准書及附圖;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5、經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屬更名的,還應當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辦結時限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但涉及公眾利益,需要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並進行協調的,受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收費項目
收費標准
不收費。
申請表格
名稱及獲
取方式
《建築物命名、更名審批表》

D. 廣東省茂華慈善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廣東省茂華慈善 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支持公益慈善事業,促進社會和諧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貳百 萬元,來源於廣東省茂華慈善基金會發起人嚴茂華個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民政廳 。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區金唐路333號12座5D室,郵政編碼:519000。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扶貧濟困。開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改善生存條件,提高發展能力等相關工作;
(二)賑災救助。開展援助災區和助孤助殘等社會救助活動;
(三)獎教助學。開展支持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資助和獎勵貧困家庭學生等相關工作;
(四)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具有良好社會形象;
(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擁有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擬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主要為嚴茂華個人捐贈;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扶貧濟困。開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改善生存條件,提高發展能力等相關工作;
(二)賑災救助。開展援助災區和助孤助殘等社會救助活動;
(三)獎教助學。開展支持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資助和獎勵貧困家庭學生等相關工作;
(四)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投資金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一次性資助金額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公益活動;
(三) 其它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珠海市慈善總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F. 廣東省民政廳的行政單位

負責制訂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方針、法規、規章、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涉外社會團體和省內組織的跨地、市社會團體的審批登記、管理;負責全省基金會的審批登記、日常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承擔民政部委託的在粵全國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監督、年度檢查工作;指導、監督各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和社會組織重大案件的查處。
民間組織管理局下設綜合處(加掛執法處牌子)、登記管理一處、登記管理二處。其主要職責分別為:
綜合處(加掛執法處牌子):負責文秘、檔案、機關事務工作;負責地方性社會組織管理法規的起草及法律的宣傳教育;負責全省性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粵活動,查處涉外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執法監察工作。
登記管理一處;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籌備、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審批;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年度檢查及日常管理;負責民政部委託的在粵全國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監督和年檢工作;負責本省涉外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民政部委託的涉外社會團體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和涉外社會團體屬地管理工作。
登記管理二處;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的年度檢查及日常管理;負責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民政部委託廣東的在粵全國性基金會的日常登記工作;指導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的業務工作。 廣東老齡工作和機構建設已走過了19年歷程,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一、 初始成立,老齡工作起步階段(1983至1991年)
從1983年至1991年是廣東省老齡工作的頭8年。繼1982年中國老齡問題委員會成立之後,1983年11月,經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廣東省老齡問題委員會。這是廣東省成立的第一個協調解決老齡工作問題的機構。1986年3月,廣東省召開了第一次全省老齡工作會議,會上提出了"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五個老有"方針,明確了老齡委的性質和任務。它的性質是在黨委、政府直接領導下的一個工作實體,是黨委和政府統管老齡工作的綜合辦事機構;它的任務是對有關老齡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經過努力,到1987年,全省絕大多數地級市都成立了老齡委並積極開展工作。
二、步入正軌,走上制度化、法制化階段(1991至1999年)
1991年到1999年,這是廣東老齡工作的第二個8年,相對第一個8年,老齡工作躍上了一個新的台階。老齡工作步入正軌一個最鮮明的標志是《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於1991年1月10日經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條例》的頒布,不僅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從法律上確定了老齡工作的地位和任務。隨著廣東老齡化形勢的不斷發展,1995年10月省機構編委會下發文件,將省老齡問題委員會更名為省老齡委員會,去掉"問題"兩字,表明不僅要研究老齡問題,更要做好老齡工作。文件明確省老齡委員會為省政府的老齡工作議事協調機構,核定辦公室人員編制15名,辦公經費得到保障。從此開始,省老齡委主任由省政府一名副省長擔任。各市及大多數縣、區(市)也參照省里模式進行改組,老齡工作逐漸走上正軌,上情能下達,下情能上報,政令能暢通。1996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廣東老齡工作進入了一個新時期,1997年省政府下發通知(粵府函[1997]126號),明確省老齡委員會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機構,確立了省老齡委的執法地位,加強了省老齡委的工作力度。各市紛紛效仿,廣東老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階段。
三、工作"三個轉變",發揮"三個作用",走向正規化階段(1999年至今)
1999年至今雖只有短短3年時間,但廣東老齡工作卻發生了巨大變化。1999年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成立,並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任老工委主任。2000年8月,全國老齡工作會議召開,會上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2000年6月16日經省政府批准成立廣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明確省老工委是省政府主管老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並賦予主要工作職責:1、研究制定全省老齡事業發展戰略及重大政策,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2、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3、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4、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市的老齡工作;5、承辦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老齡工作職能劃入民政部門,省老工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一位副秘書長擔任,省老工委辦公室主任由民政廳廳長兼任,機構理順,人員落實。同年11月,召開了全省老齡工作會議,傳達了全國老齡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全省老齡工作,還下發了《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老齡工作的通知》(粵發[2000]18號)。《通知》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老齡工作的領導,把老齡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地要建立健全老齡工作議事協調機構,並在民政部門建立適應老齡工作需要的辦事機構,提供必需的工作經費。各級民政部門在機構改革中積極配合,主動爭取,截止2002年1月底,全省各地級市老工委辦公室全部納入了民政部門管理,廣東老齡工作機構順、人心穩、政令通,工作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省老工辦按照全國老工辦要求,切實實行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的"三個轉變",充分發揮好"三個作用",即參謀助手作用、綜合協調作用、督促檢查作用。省老工委一成立即改變思路,重點抓了《廣東省老齡事業發?quot;十五"計劃綱要》的起草和省直各涉老部門制定實施《老年法》若干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及落實情況。2001年12月,《廣東省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正式出台,為老齡事業描繪出美好藍圖,也為老齡工作開辟出廣闊前景。到2002年1月底,已有6個涉老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出台,為實施《老年法》提供了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支持老齡工作,2001年3 月專門劃撥固定辦公用房600平方米,財政撥專款裝修,使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第一次有了固定的辦公場所。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從形式到內容已全面走向工作正規化。

G. 廣東省民政廳官網網址


答:
發圖片給你看看就知道了

H. 廣東省民政廳和省內區級組織部門相比,哪個單位的發展會好些待遇呢

哪的 看你的這只潛力股 偏向哪方面了

I. 廣東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烈士審批、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省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范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J. 廣東省民政廳怎麼樣

廣東省民政廳,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廣東省民政廳更多信息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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