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版金銷售以及中國證權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通俗地講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屬分支機構。
(1)基金子公司抵押權人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規范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規。
2. 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作為公司抵押的抵押權人嗎
只要有合法抄正式的抵押合同都可以襲。單位和個人,個人和個人,都行。有金融許可證的到車管所備案,直接辦理抵押業務;個人之間,個人與無金融許可證的企業之間需公證處公證合同有效性。個人與無金融許可證但具有工商局等其他部門頒發的有抵押業務的企業之間,不需公證,該企業需提前備案。
3.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關系有什麼區別呢
一般來說兩者的區別是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版有,將該財產作權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4. 基金公司是否可以作為抵押權人並辦理登記
一般來說不可以
5. 最高法院: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如何
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被執行人財產拍賣款的分配回。
《最高人民法院答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6. 抵押權人可以是公司嗎
房產,可以抵來押給任何的自單位和個人,法律是沒有限制的。
如果要將房產抵押,應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後該房產就不能再由他人辦理其它的手續,必須通過抵押雙方,解除抵押後,才可以買賣或者出售。
普通的公司接受抵押合法。
7. 抵押權人除了銀行,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企業嗎
需要有融資性擔保公司執照的機構或者抵押給個人!
8. 抵押權人如何實現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的擔保。對於抵押權的實內現,一方面可以通過正常容的民事訴訟途徑實現;另一方面,根據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法院製作裁定,並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