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比例
根據《職業年金辦法》:職業年金=單位繳納+個人繳費。其中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同時,為保證在特定時期(如CPI超高)職業年金收益可能面臨通脹帶來的縮水情況,辦法還提到,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對於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非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採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1)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
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功能
企業年金不僅是勞動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補充形式,也是企業調動職工積極性,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分配功能
企業年金既具有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質,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性質。因此,企業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金計劃又被視為對職工的一種延遲支付的工資收入分配。
激勵功能
企業年金計劃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帳戶供款,對於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
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解決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職工退休前後的較大收入差距,彌補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滿足退休人員享受較高生活質量的客觀需求,發揮其補充和保障的作用。
2.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為什麼不交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需要交職業年金。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七條: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2)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根據《辦法》,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
委託關系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
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合理有效的稅收激勵是職業年金發展的重要條件。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受制於較多因素,其中較少的稅收優惠是重要的制約因素之一。
而在一些經合組織(OECD)國家中,估計政府用於企業年金保險稅收減讓的隱性支出達到了政府在公共養老保險顯性財政支出的20%~40%。
很多國家把發展職業年金作為完善老年保障體系、緩解政府壓力和對付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對職業年金採取一定程度的稅收激勵政策。
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應與企業年金統籌並行。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二者同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性質的養老保險。
在考慮如何推進企業年金發展的同時,應一並考慮推進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發展,使二者共同構成一個覆蓋所有城鎮就業者的補充養老保險體系。
企業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顯了出來。如果不為公職人員建立相應的補充養老保險,則對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人才流動將形成阻礙。
也不利於全國統一的人才市場體系的建立。反之,如果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建立起來後,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無疑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3. 職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在哪
網頁鏈接
職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4.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計算包含職業年金嗎
退休人員工齡超過35年,按基本工資%發放養老金
市直某事業單位職工張女士今年年底就要退休,但退休後自己究竟能領多少養老金張女士不是很清楚。記者通過走訪得知,像張女士這樣對養老保險「一抹黑」的市民不在少數。為此,記者采訪了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的有關人士,請他們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問題詳加解讀。
養老保險實施范圍及對象
「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范圍還是挺廣的,凡是市直黨政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駐宛的部署、省屬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部隊所屬駐宛的事業單位(國家明文規定不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的除外)的全體人員,均應參加養老保險。」據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有關人士介紹,上述單位的全體人員包括:國家幹部、聘用制幹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集體固定工、退(離)休人員。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仍處於試點階段,在國家沒有出台統一規范的政策規定之前,省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各地在鞏固原有工作成果、做好已參保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同時,原則上不再擴大覆蓋范圍。
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兩部分。
在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包括:機關在職工作人員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薪級工資、津貼(活工資部分)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工資變動情況,定期調整繳費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標准,按上年度12月份在職人員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額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行政機關和財政全額供給單位的費率為20%;財政差額、定額事業單位的費率為23%;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費率為22%;在職工作人員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繳費;退(離)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養老保險金領取
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市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經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核准,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退(離)休人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本退(離)休費;國家、省、市統一規定發放的各項生活補貼,不包括喪葬費、撫恤金、醫療費等。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由單位填寫領取養老金申請,並攜帶有關手續和本人檔案,報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審核養老待遇,並於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與單位繳費情況相結合,離休人員和按時足額繳費單位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得到按時足額發放。
據介紹,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是按照退休時的檔案工資為基數,以工齡的長短確定養老金的多少。具體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按基本工資的50%發放;工齡滿10年不足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70%發放;工齡滿20年不足3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80%發放;工齡滿30年不足35年的,按基本工資的85%發放;工齡超過35年的,按基本工資的90%發放養老金。
5. 扣職業年金抵稅上限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系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