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志遠功臣關愛基金會接受捐贈企業能不能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專》中的
一、屬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會計賬簿反應的本年利潤,比如一個企業當年實現會計利潤100萬元,稅法允許扣除的公益捐贈為12元,如果當年公司實際對外捐贈10萬元,則稅前按10萬元扣。如果當年公司實際對外捐贈15萬元,則稅法允許扣除的金額為12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如果公司當年會計利潤為0或發生了虧損,則公司對外捐贈的金額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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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益捐款可以抵扣所得稅嗎
可以抵扣一部分的。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此外,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冷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向在中國境內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必須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組織進行,不得直接捐贈;
(3)除特殊規定外,捐贈金額不超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另外,對符合下列捐贈方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個人捐贈,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向老年活動機構、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目前捐贈支出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二是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
一、公益性、救濟性捐贈。
又分為兩部分:一是捐贈金額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部分,這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二是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發生時一並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筆者認為若將二者分別核算,更能符合會計的明晰性原則和相關性原則,更能如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賬務處理如下:
1、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這種捐贈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但企業有承擔這項支出的義務,稅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應反映企業捐益。
2、捐贈支出超過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其賬處理有二種觀點:一是同上作為企業一種應盡的義務,發生時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年末計征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二是發生時借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如果企業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則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
如果說企業既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也沒有資本公積金,則借記「實收資本」。理由是:這部分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是一種超義務行為,其支出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成果.更確切地說不影響企業損益,在此情況下只能動用權益。
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網路-抵稅
Ⅲ 企業捐贈給政府部門的款是否可在稅前抵扣
2007年3月16日全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規定與現行執行的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條例》和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哪些差異,現行的標准如何,實際操作應注意哪些問題。本文試作一探討與分析:
一、關於基數與比例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抵扣基數為:企業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比例為12%。
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抵扣基數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為3%。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用於中國境內有公益、救濟性性質的捐贈可作為成本列支,稅前全額扣除。
二、關於扣除標准
由於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具體的實施細則尚末出台,下面對現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准作一歸類。
1、按捐贈主體分: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准比例為1.5%、3%和據實扣除。其中金融、保險企業為1.5%,而其他企業(非外資)為3%,外資企業據實扣除。
2、按受捐贈單位性質或行業分:扣除標准比例為3%、10%和100%
(1)向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博物館、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等)、文物保護單位。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世博會、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等的捐贈按全額扣除。
(3)對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包括資金和實物),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安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
(4)幾年來國家又相繼發文,對全額扣除的機構名單予以確定:這些機構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三、關於條件的規定
凡是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致力於服務全社會大眾,並不以營利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於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5、終止或解散時,剩餘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6、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 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9、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四、注意幾點
1、捐贈方只有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方可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而捐贈者直接扣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2、捐贈方應取得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否則稅務部門不予確認;
3、企業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4、納稅人向中國境外的捐贈(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不能扣除?
5、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捐贈支出明細表"的填列中"公益救濟型捐贈扣除限額"及"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的計算應按照"分項不分戶"的原則計算,既不能按受贈戶逐戶計算,也不能全部合計計算。只能將所有捐贈支出額按每檔扣除率進行分類歸項,分項後按"計算捐贈支出的應稅所得額"乘以稅法及法規規定的相應扣除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與該項實際捐贈支出額小計比較後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
Ⅳ 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的問題。
用於公益事抄業的捐贈支出是屬於企業「營業外支出」部分。當次年匯算清繳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進行稅務調整,而這一類支出是屬於調增部分。意思就是稅務部門不認可是公司日常經營成本部分,不可扣除。
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調增部分-增減部分)*25%
但是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提及到: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意思就是當按照規定,合法用於公益事業捐贈的款項總和,不超過息稅前利潤(利潤總額,就是沒有扣除所得稅費用的金額)12%,是給予稅前扣除。也就是這部分不超過12%利潤總額的是不屬於調增部分,超過的,就按照超過部分計入調增部分裡面去。
這樣應該比較清楚了吧。
Ⅳ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的捐贈是否有稅前扣除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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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向省人民教育基金會捐贈能否稅前扣除
應該不能全額扣除。
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查看該省的扣除規定,應該可以按比例扣除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Ⅶ 向殘疾人基金會的捐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在北京扣除標準是多少
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可以扣除.但要取得專用接受社會捐款專用發票.要看你那個項目是否被官方承認
Ⅷ 公益性捐贈可以抵扣個稅嗎
公益性捐贈支出,只能抵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能抵扣個人所得稅。
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
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本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在這個比例之內的,可以做為費用支出扣除。
通過向下列社會團體捐贈,可享受稅前全額扣除:
1、中國紅十字會
2、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
3、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
4、中華慈善總會
5、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6、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7、宋慶齡基金會
8、中國福利會
9、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10、中國扶貧基金會
11、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12、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13、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14、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15、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
16、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
17、中國綠化基金會
18、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1、受贈單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對公益性捐贈條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根據本條的規定,公益性捐贈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受贈單位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如果受贈單位是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則不能稅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所屬年度,且受贈單位是在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上。反之,不能稅前扣除。
2、票據合法性
不能用行政事業單位結算票據稅前扣除,而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作為法定扣除憑證。
3、是否是直接捐贈
企業發生的直接捐贈支出,要納稅調增。如基於政府幫扶解困的定向性,企業根據政府及相關部門扶貧計劃,直接向貧困村、農戶、城市生活困難的居民、農村小學和特困學生等捐贈。雖然這種行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要件。
Ⅸ 基金會當年成立可以馬上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嗎
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指引
》(以下簡稱《指引》)(民發[2009]100號),明確相關認定規定。
《指引》明確,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2.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
3.凈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
4.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5.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
6.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和當年總支出的50%.
此外,《指引》要求,社會團體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首先對照申請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表》,並隨表提交相關規定文件。
《指引》規定,為核實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情況,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編制《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表》,並提交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審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公益活動支出明細表審計報告。中介機構接受委託進行審計,應當遵循《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按照《社會團體財務審計報告模板》和《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表審計報告模板》製作審計報告,對於審計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資格認定要求的,應當在審計結論中據實說明。
民政部明確,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由民政部負責初審。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負責初審。民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轉交同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進行審核確認。經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由民政、財政和稅務部門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門初步審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你好22017-3-13 21:03:49p振
Ⅹ 公益救濟性捐贈,有幾種稅前扣除標准
問: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法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標准。請問哪些捐贈是可以全額扣除的,哪些捐贈是按比例扣除的?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以下機構的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向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為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進行的捐贈。
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以下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稅前扣除:
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
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
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通過以下機構進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以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扣除: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國防科學交流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和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進行的除可在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扣除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
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 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一律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