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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第一次理事會會議紀要

發布時間:2021-01-30 15:18:26

①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成立大會暨一屆一次會議紀要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辦公室

( 2007 年 6 月 1 日)

時 間 2007 年 5 月 30 日

地 點 中國地質科學院主樓二層第二會議室

主 持 人 陳毓川

出席人員 孫 樞 劉寶和 ( 杜金虎代) 李干生 壽嘉華

王澤九 鄧起東 朱立新 姜樹葉 孫肇均

董偉良( 王偉元代) 孫升林( 寧樹正代) 王香萍

張洪年 張金帶( 張秋營代) 廖維凱 趙政璋

( 杜金虎代)

議 題 ( 1) 匯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成立情況

( 2) 學習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

( 3) 討論基金會管理辦法及基金會工作

( 4) 頒發聘書及其他事項

記 錄 馬秀蘭

會 議 紀 要

一、會議首先由王澤九秘書長對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籌備情況作了說明,表明了基金會已按國務院頒布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辦妥了各種手續,宣布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正式成立,並宣讀了聘任第一屆理事會理事 ( 共 16 人) 、監事 ( 共 5 人) 的決定,隨即向各位理事和監事頒發了聘書( 任期 4 年) 。

二、會議組織學習了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本章程是按照國務院頒發的 「基金會章程」範本制定的,它明確了基金會的性質、宗旨、業務范圍、工作方法、組織機構,規定了理事和監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職責范圍等。理事和監事表示一定要嚴格執行 「章程」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努力把基金會的事情辦好。

三、會議對辦公室提出的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管理辦法 ( 討論稿) 》及基金會今後工作進行了討論,形成以下決定:

( 1) 同意基金會辦公室人員的組成,其與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由秘書長兼,副主任苗培實、李知用,辦公室成員馬秀蘭、尚新,財務人員由院財務處王紅、馮鈺兼。

( 2) 基金捐贈徵集工作在本屆理事會期間需要繼續進行,以不少於 600 萬元為目標。要抓緊辦理募集基金免稅的手續,為進一步募集資金做好准備。

( 3) 基金資金運作,首先要確保資金安全,力爭多增值;要充分調研,尋找最佳投資渠道。對理財人員成績的獎勵由理事會決定。

( 4) 根據與會理事、監事提出的意見,秘書處對 「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後盡快印發各理事和監事,請再修改。辦公室在此基礎上,集中完善,拿出一個修改稿,供下次理事議決。

( 5) 會議還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每次獎勵的名額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要求辦公室根據討論情況再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提請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議決。

② 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經2012年7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為目標,推動企業家群體在發展慈善事業中履行社會責任,努力探索一條民間力量與政府相結合的扶貧道路。堅持「物質扶貧」和「精神扶貧」並舉,促進當代中國企業文化與慈善文化的同步成長和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忠厚仁義的傳統美德,營造平等友愛、團結互助的社會氛圍和社會風尚。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仟萬圓整。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1. 資助貧困人群接受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2. 資助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3. 配合國家產業化扶貧政策,為企業在貧困地區開發資源提供多種公益服務;4. 開展小額貸款項目,支持農村和城市貧困人口的小型創業,資助特困大學生和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完成學業;5. 實施急難危困救助和精神慰籍等各種公益慈善活動;6. 開展以「愛心接力」、「心靈和諧」、互助、扶貧為主題的公益宣傳,並藉助各種媒體的力量,實施與精神文明相關的各種精神文化建設項目;7. 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中國扶貧事業的海內外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咨詢、代管和服務。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1. 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2. 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3. 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4. 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1.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2.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3.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4.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5. 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1. 理事有在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 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3. 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4. 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相關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5. 理事應當遵守《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6. 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7. 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8. 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9. 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10. 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11. 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12.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13.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 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2.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3.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4. 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5. 制訂機構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6.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7.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8.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9. 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10. 發展良好的公共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機構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11.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12.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1. 章程的修改;2.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3. 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4. 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1.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2.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3.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1.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2.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3.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4.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承擔理事會閉會期間日常決策工作。擔任專職工作的副理事長為常務副理事長。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2.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1.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2.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3.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4.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2. 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並組織執行;3.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4. 代表基金會簽署或授權簽署重要文件;5.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1.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2.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3. 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4.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5.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6.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7.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8.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9.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2. 投資收益;3. 政府資助或撥款;4.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1. 公益事業支出;2. 管理費用;3. 籌資費用;4. 資產保值、增值;5. 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活動是指:1.年度資助計劃;2.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本基金會的年度投資活動是指:1. 年度投資計劃;2. 單筆投資額超過上年底籌集資金余額的50%以上的投資活動。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1.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2.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3. 財產清冊。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1. 違反章程規定的宗旨的;2.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3.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會應當召集理事會審議修訂章程:1. 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相抵觸;2. 本基金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7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③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縮寫為「CFDP」。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不設限定地域范圍。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621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北池子大街44號。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一)宣傳殘疾人事業,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二)舉辦募捐活動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四)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基金保值增值;(五)開展和資助有利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社會公益活動;(六)獎勵殘疾人優秀人才和為殘疾人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七)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八)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殘疾人問題的研究工作;(九)加強與地方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聯系,幫助其共同開展業務工作。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一)承認本基金會章程,熱心殘疾人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和參與意識;(二)在本人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的社會形象;(三)具有參加理事會議事及決策能力;(四)與其他理事沒有近親關系。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屆中理事辭職須經理事會議批准;(五)理事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議題的表決權;(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六)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為推動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工作。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有責任將本基金會建設成一個公開、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職務;(三)聽取、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3名,可以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五)可授權委託副理事長代理行使專項職權;(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基金會的工作情況;(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協助理事長落實理事會決議;(二)根據副理事長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三)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八)提出擬聘任名譽職務和顧問人選;(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十)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設立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定聘任。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應由理事會決定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一)組織募捐;(二)接受捐贈;(三)公益服務收入;(四)政府資助;(五)投資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一)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二)重大募捐活動(重大募捐活動是指:募捐資金預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活動;在全國范圍內或海外開展的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四)社會公開募捐所得將全部用於公益支出,不得作為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一)公開資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項事業和活動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二)遵照捐贈者的意願,定向資助有利於殘疾人事業的項目和活動。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須大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應盡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須小於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籌資成本、直接投資的支出總額應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20%。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事先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評審。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財務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財務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3 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④ 民辦非企業單位通過章程的理事會會議紀要會議內容怎麼寫

創作思路:

一份完整的會議記錄,除了會議主要內容外,抄還應包括會議名稱、地點、起止時間、主持人、記錄人、參會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會議討論議題等要素。

一般會議記錄的格式包括會議的組織情況,要求寫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出席人數、缺席人數、列席人數、主持人、記錄人等。另一部分是會議的內容,要求寫明發言、決議、問題。這是會議記錄的核心部分。



正文:

會議記錄格式範文在會議過程中,由記錄人員把會議的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記錄下來,就形成了會議記錄。「記」有詳記與略記之別。略記是記會議大要,會議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論。詳記則要求記錄的項目必須完備,記錄的言論必須詳細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內容的會議記錄則要靠「錄」。

「錄」有筆錄、音錄和影像錄幾種,對會議記錄而言,音錄、像錄通常只是手段,最終還要將錄下的內容還原成文字。筆錄也常常要藉助音錄、像錄,以之作為記錄內容最大限度地再現會議情境的保證。

會議記錄格式一般會議記錄的格式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會議的組織情況,要求寫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出席人數、缺席人數、列席人數、主持人、記錄人等。另一部分是會議的內容,要求寫明發言、決議、問題。這是會議記錄的核心部分。對於發言的內容,一是詳細具體地記錄,盡量記錄原話,主要用於比較重要的會議和重要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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