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相
2. 深圳公積金將出新規 公租房每月可提實際房租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中心4月28日發布《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和《關於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新規對原提取、貸款政策進行了微調,主要包括租房提取額度將進行差異化安排、騙提職工將被限制提取以及實施聯合懲戒,公租房每月可提實際房租等。
公積金租房提取額度予以適度傾斜
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更好地支持住房保障相關工作開展,本次提取政策修訂擬對基本住房保障對象(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額度予以適度傾斜。對屬於基本住房保障對象的職工,通過網站、電話、微信等自助服務平台或深圳市租賃平台辦理租房提取業務的,職工每月可提取額度不超過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過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其他職工辦理租房提取業務的,租房提取額度仍按照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5%執行。
規范拆遷和回遷住房公貸申請
目前深圳棚戶區改造和城市更新項目中,拆遷住房往往涉及到借款人在未還清貸款前需要注銷抵押權的情況。為妥善解決該問題,保障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有效防範貸款資金風險,此次貸款新規擬對拆遷住房在公積金貸款結清前注銷抵押權業務予以規范,明確規定對於拆遷住房,借款人在未還清貸款前為貸款追加足額抵押擔保的前提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可以支持辦理該住房的抵押權注銷。
此外,對於因城市更新和棚戶區改造等涉及回遷住房新購面積而出現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新規明確在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要求的擔保前提下,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可以受理貸款申請;並根據項目開發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要件認定新增住房面積的購買行為,以增購回遷住房面積的價款作為購房總價,根據本市公積金貸款首付款等政策,計算可貸額度。
取消兩項提取業務證明材料
據了解,現有提取規定中,職工辦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業務時需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辦理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銷戶提取業務時需提供「永久居留權證明」。為更好地服務繳存職工,簡化業務辦理手續,此次修訂擬調整不適宜現行提取業務開展實際的相關證明,取消了「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永久居留權證明」等證明材料,職工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申請提取公積金時,只需提交戶口注銷證明或回鄉證、台胞證。
違規提取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提取新規還擬針對失信違規騙提的職工限制提取和實施聯合懲戒。明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在確認違規提取行為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該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其信息列入嚴重失信行為,依法將信息報送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並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或在公積金網站公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
3. 深圳租房提取公積金額度
辦理事項說明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繳存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住房的,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金額用於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的租金。
辦理條件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繳存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且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政策法規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
辦理方式一:自助渠道辦結
辦理地點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點擊進入辦理)、呼叫中心電話系統(0755-12329)、住房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自助終端、手機客戶端等。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日
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辦理步驟
1.職工本人首次辦理前須到住房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詳見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業務辦事指南;
2.職工憑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及密碼登錄網上辦事大廳,或拔打服務熱線等自助方式,選擇個人提取業務中「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提取」,根據提示,核對無誤後點擊提交,業務當場受理。
備注
1.自助方式辦理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提取業務,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2.職工應如實填報家庭成員信息,家庭成員包括職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3.職工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於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起始月,且不早於2010年12月;
4.住房公積金可提取額度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審核的額度為准。
相關表格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
辦理方式二:網上預約,櫃台辦結
辦理地點
住房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申請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一份;
2.職工身份證原件;
3.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原件;
4.委託配偶辦理的,須提供配偶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委託其他人辦理的,須提交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並同時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備注
1.辦理提取業務前須先修改住房公積金賬戶初始密碼,職工可登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辦事大廳直接修改;
2.職工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於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起始月,且不早於2010年12月;
3.職工與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後可在網上辦理;
4.職工對房產數量有異議的,可到我市房產查檔網點查詢實際房產數量並列印其全部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產權信息查詢證明(查詢截止日期距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30天之內),再到公積金中心管理部辦理;
5.住房公積金可提取額度以公積金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等規定審核的額度為准。
相關表格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
是否收費
不收費
4.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條約
註:本篇法規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 實施日期:2007年9月1日)修訂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
(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根據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訂,根據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機關。市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
市、區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出租屋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暫住人員的戶口管理。
市、區稅務、工商、計劃生育、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屋管理的領導和協調。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區公安機關、計劃生育部門、稅務部門等職能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租住人員信息登記、戶口申報、計劃生育管理及稅費征管等工作。
聯合辦公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聯合辦公的經費由區財政核撥。
第六條 住宅出租屋管理實行《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和《計劃生育責任書》制度。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於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後,有關當事人應於變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等手續。
在辦理租賃合同(住宅)登記或者備案時,應核查出租人與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責任書》,承租人為暫住人員的,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的計劃生育有關證件。對未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和無查驗合格的計劃生育有關證件的,應登記在冊並及時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應做好對租住人員的信息採集、統計和反饋工作。
第八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租賃合同後,頒發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憑證。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憑證是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有效證件。
第九條 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根據市場變動的實際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
第十條 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三)無房屋權利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
對前款房屋出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清理、拆除。有人員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賃行為的,由市、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住宅出租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條件;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四)出租人應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入住的當天將其基本情況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並在3日內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入住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現出租屋治安隱患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六)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七)對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動予以協助,出租人委託他人協助的,應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賃住宅房屋時,必須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並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其他入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於當天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三)必須於入住3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戶口申報手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暫住證件,並不得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性質,利用出租屋從事旅館業、餐飲、娛樂、網吧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傳銷或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七)禁止利用出租屋無證職介、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詐騙活動;
(八)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九)發現出租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權檢查出租屋的租賃行為是否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必要時,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
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在出租屋綜合管理工作中,發現承租人未辦理戶口登記以及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發現無照經營的,應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反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應及時通報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及時通報計劃生育部門;發現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應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出租屋內其他違法情形的,通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和暫住證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證明。申請人以出租屋為居所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出租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監督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公安機關發現有未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的,應及時通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及時通報計劃生育部門。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等經濟組織以租賃房屋為營業地址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未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通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並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年審。
第十六條 房屋權利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合夥等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承擔相應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以及將房屋提供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無償使用等變相租賃行為,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納入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 工商業出租屋附帶有員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按住宅出租屋管理,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業主將房屋出租的,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後,應於10日內向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受稅務部門委託代征有關房屋租賃稅項的,發現有偷稅、漏稅、抗稅等情形的,應及時通報稅務部門。
第十九條 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出租屋租住人員的計劃生育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員會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中介組織受委託代辦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的,應承擔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房屋中介組織必須依法進行經營活動,不得規避或者協助租賃當事人規避管理;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騙、坑害租賃當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租賃期限內租金總額20%的罰款,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及時報告或未及時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在出租屋內發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未如實填寫信息或未及時變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在出租屋內發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出租屋業主或其委託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絕、逃避、抗拒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的合法檢查、管理行為的,管理機關除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外,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當事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礙公務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出租房屋,未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管理有關手續的,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故意阻撓、妨礙開展出租屋綜合管理工作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中介組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可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收繳罰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不按規定協助其他管理機關進行管理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實施日期:1997年08月06日 (地方法規)
5. 深圳公租房申請條件
1、申來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深圳自市戶籍。隨遷入戶不得作為申請人.
2、申請人在深圳有累計3年以上社保,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歷累計1年社保可以申請。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共同申請人在深圳市沒有自有住房,未領購房補貼,3年內沒有分割房產行為。
4、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未在深圳市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請人及其配偶沒有超生,或者超生接收處理後才可以申請。
(5)深圳租房公基金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公租房申請資料:
1、本人手寫申請書(黑色水性筆書寫,簽名按手印);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除申請人之外的家庭成員或合租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兩面);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婚姻證明:
(1)單身/離異/喪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開具單身證明;
(2)離異人員離婚協議書,房屋財產分割證明(法院判決);
(3)已婚人士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6. 深圳市公租房要什麼條件。
深圳市公租房申請條件共分為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一、深圳市民
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且具有本市戶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不能作為申請人。申請人已經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一年的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戶),但在承租期間不得重復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優惠。
申請人的配偶屬現役軍人的,可以不受戶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證期限的限制。申請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讀全日制學校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
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3年以上,申請人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1年以上;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屬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為一、二、三、四級殘疾人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未領取購房補貼,在申請受理日之前3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正在本市領取租房貨幣補貼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經輪候選房並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貨幣補貼。
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為,或者雖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但已依法接受處理並自處理之日起滿五年。
二、傑出人才:
申請人為經市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傑出人才;
申請人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
申請人在本市用人單位全職工作。
三、領軍人才:
申請人為經市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領軍人才;
申請人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商品住房、未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
申請人在本市用人單位全職工作;
4.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須具有本市戶籍。
註:在用人單位全職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請單位與其勞動合同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一致。社會保險或者納稅申報中斷的,視為該人才已離開用人單位。
7. 深圳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公積金提取方法
根據《提取規定》,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台申報並預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用於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簽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後,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台在線辦理。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銀行直接將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
基本
材料
1、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2、身份證;
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昨天,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提取規定》)。該《提取規定》有效期為2年,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該規定進一步降低了提取門檻。
1租房提取
無需提交租房合同
《提取規定》:「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餘額度,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解讀:根據公眾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用於支付房租的建議,《提取規定》取消了1000元的額度限制,並取消了提取時提供租賃合同的要求,僅要求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並誠信申報。
2購房提取
限制進一步放寬
《提取規定》:「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讀:根據公眾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購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見,《提取規定》放寬了限制。徵求意見稿規定,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按照《提取規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據等憑證時間符合要求,還是可以提取60%的;該項規定僅是對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異地買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據等憑證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選擇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時,《提取規定》取消了票據等憑證出具時間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後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請提取時間與憑證出具時間相隔在兩年以內的要求。因此,職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請提取,其購房有關憑證出具時間最早可從2009年9月開始算。
此外,繳存職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內還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規定申請購房提取。
3還貸提取
首套房可提實際還貸額
《提取規定》:「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 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讀:徵求意見稿中,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應繳額提取且不得超過實際還貸額。
按照《提取規定》,有兩個新變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還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實際還貸額提取。
4留存額
3個月降為1個月
《提取規定》:「職工按照本章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後,其提取後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應低於職工申請當月的月應繳存額。」
解讀:根據公眾提出的降低留存額的意見,《提取規定》將留存額由3個月降為1個月。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特點。保存留存額的規定主要是為體現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原則,即將留存下來的資金,用以確保和滿足後續職工購房貸款的資金需求。從各地住房公積金實踐的發展過程來看,其住房公積金留存額均是從多到少;同樣隨著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發展,不久的將來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留存額也將逐步降低,甚至可能取消。
5住房消費
裝修也可用公積金
《提取規定》:「用於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12個月,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剩餘額度,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本規定中所稱其他住房消費包括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裝修費、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等其他未納入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
解讀:根據公眾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業費提取額度的意見,《提取規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費這一提取情形。將住房物業服務費、裝修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以及其他不符合購房、租房、還貸提取條件要求的住房消費情形納入到其他住房消費情形。
職工只需到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簽訂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就能每年在網上辦理提取手續,提取申請時間段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
相關證明材料
1、購買商品住房:
一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二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契稅稅票;
2、購買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和專用收據;
3、異地購房:
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
4、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
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
提交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證明;按月還貸委託提取的,需另行提交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按月還貸委託提取協議書;
5、建造本市范圍內具有所
有權住房:
提交土地權屬證明、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報建批復或者其他批准證明文件、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6、翻建本市范圍內具有所
有權住房:
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翻建批復或者其他批准證明文件、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7、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
有權住房:
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建設部門或者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8、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和用於其他住房消費:
僅需提交基本材料。
8. 深圳租房管理條例的問題
你好!具來體的情況以自你們之間的租賃合同為准,只要不是把租住用房改為商業性住房就可以了!
拿出你們之間的租賃合同詳細的看一遍,如果租賃合同上面有關於這方面的內容。那麼對方有理由提出要求。如果沒有,那麼你可以拒不履行!
9. 深圳租房可以用住房公積金嗎
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來支付房租。
1、辦理步驟
(1)職工本人首次辦理前須到住房公積金任一歸集銀行網點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可直接到網點領表)
(2)職工憑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及密碼登錄廣東政務服務、微信公眾號、或撥打服務熱線等自助方式,選擇個人提取業務中「支付房租提取」,根據提示,核對無誤後點擊提交,業務當場受理(以上渠道24小時均可辦理)。
2、辦理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一份(可直接到網點領表);
(2)職工身份證原件;
(3)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原件;
(4)委託配偶辦理的,須提供配偶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委託其他人辦理的,須提交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並同時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3、辦理步驟
(一)網上預約並選擇辦理網點和時間。
(二)公積金提取申請人攜帶整套資料原件、復印件,到預約的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提出公積金提取申請。
(三)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櫃台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做如下處理:
(1)對符合提取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櫃台當場受理,列印《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受理回執》,並交予申請人簽字確認;
(2)對不符合提取條件的,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櫃台不予受理提取申請。
4、辦理地址
福田區僑香路2008號僑香村1棟裙樓。
(9)深圳租房公基金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依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
第五條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五十,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櫃台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不超過兩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10. 深圳租房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取多少
深圳抄招商銀行可辦理公積金襲提取,租房可提取金額需通過公積金網站(www.szzfgjj.com)了解。
提取前,需先在深圳公積金網站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