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龍碳匯基金是傳銷嗎
國龍是傳銷騙局,專門騙退休老人
㈡ 國龍碳匯是國家行為嗎
不是,這是一個典型的傳銷詐騙組織。
其本身並沒有從事基金理財產品的交易資專質,早屬在今年去年五月當地工商部門就已經對其進行查扣。
湖南桑植縣法院2014年11月6日公布了王浩宇、牟某甲、徐某甲、丁某甲、趙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刑事判決書。(2014)桑法刑初字第2號。
在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官網上已經進行了披露。具體可以網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查看。
㈢ 國龍碳匯基金董事長是王浩宇 嗎
沒錯,國龍碳匯基金董事長就是王浩宇。
㈣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China Green Carbon Foundation),經國務院批准,於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冊成立,業務版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本權基金會是中國第一家以增匯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該基金會由中石油和嘉漢林業等企業倡議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國綠色碳基金」。自2010年成立以來,已獲得境內外捐贈資產4億多元人民幣,先後在中國20多個省(區、市)資助實施和參與管理的碳匯營造林項目達120多萬畝。
㈤ 中國正式碳匯基金有幾家
1、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於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冊成立,業務主管單版位是國家林業局權。該基金會由中石油和嘉漢林業等企業倡議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國綠色碳基金」。
2、國龍碳匯基金是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誕生的中國第一家以應對氣候變化、增加碳匯、幫助企業自願減排為目標的全國性投資型私募基金。
㈥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簡介
高效的捐款利用 專業的項目執行 完善的監督管理
㈦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進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減少毀林和其他相關的增匯減排活動,普及有關知識,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國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來源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設、濕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活動;
(二)支持營造各種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紀念林、森林管理、認種認養綠地等活動;
(三)支持加強森林和林地保護,減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種以公益和增匯減排為目的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教育培訓;
(五)支持碳匯計量、監測以及相關標准制定;
(六)宣傳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和保護氣候意識;
(七)支持有關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公益事業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適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有較高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志願為中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二)工作勤奮認真、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努力奮斗;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為人正直、身體健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行使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名譽職務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根據本基金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碳匯造林公益項目;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符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國龍碳匯基金是不是騙局現在情況怎樣
事實上,目前如「國龍碳匯基金」這樣的機構和網站並不少見。但據本報記者調查核實,目前我國通過CDM能在國際市場交易的森林碳匯項目只有5個。市場上類似「國龍碳匯基金」的項目涉嫌作假。真假「碳匯」紐約並不存在「碳匯交易所」。
簡單的說,所謂碳匯交易,就是發達國家出錢向發展中國家購買碳排放指標,這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森林生態價值補償的一種有效途徑。這種交易是一些國家通過減少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將多餘的碳排放指標轉賣給需要的國家,以抵消這些國家的減排任務,並非真正把空氣打包運到國外。
碳匯,一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主要是指森林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說是森林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能力。《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UNFCCC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達成。它包含除了UNFCCC之外法律上所需承擔的義務。議定書附件B中包括的各國(多數國家屬於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及經濟轉軌國家)同意減少人為6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諾期內排放量至少比1990年水平低5%。
㈨ 碳匯交易平台建立需要哪些條件
李怒雲近影 隨著中國碳匯林業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的作用不斷凸顯,「林業碳匯」逐漸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我們就中國林業碳匯的發展問題,專訪了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秘書長、國家林業局氣候辦常務副主任李怒雲教授。 問:發展碳匯林業對於我國社會經濟有何意義? 李怒雲:通過發展碳匯林業不但能減少二氧化碳在大氣中的含量,較好地保護生物多樣性,減少水土流失,而且成本較低,能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帶來多種效益。它在創造就業機會的同時,給當地農民帶來收益;另外,雖然我國尚未規定企業的碳減排指標,但要求企業轉變生產方式,減低能耗,減少碳排放將成為趨勢。在減少碳排放難度較大的情況下,通過林業措施吸收二氧化碳,發展碳匯林業,可以為企業提供一個減排緩沖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減排壓力。 發展碳匯林業,充分發揮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功能,能為我國贏取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話語權和主動權,拓展我國經濟發展空間。 問:碳匯交易平台的建立需要哪些條件? 李怒雲:國家發改委表示,「十二五」期間,可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開展碳交易的試點。碳交易實際是碳信用指標的交易,而碳信用主要來自於減排和碳匯。在目前碳市場還沒有形成的情況下,我們正在開展相關的研究,為碳匯交易做准備。 碳匯要進入交易至少應有4個環節:一是要有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二是要有產品即碳匯;三是要有與國際接軌的計量、監測體系以及第三方認證、注冊等;四是要有碳匯買家。 問:我國林業碳匯項目實施在國際上處於怎樣的地位? 李怒雲:在國際上,雖然我國林業碳匯管理起步較晚,但在清潔發展機制碳匯項目方法學和林業碳匯管理工作上,我們走在了國際前列。此外,我國建立的公益性基金會——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其運行模式和規范的碳匯造林項目管理,在多次的國際交流中,受到國外專家稱贊,「你們做得很規范,計量方法與國際接軌,又不失中國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問:為發展碳匯林業,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未來將有哪些舉措? 李怒雲:國家將採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增加投入,大力開展植樹造林,著力推進森林經營,全力加強森林保護,努力增加森林碳匯,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做出新貢獻。重點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第一,積極擴大森林面積,提高森林碳匯能力;第二,大力提高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碳匯功能;第三,突出加強森林保護,減少森林碳排放;第四,發展生物質能源,積極促進節能減排;第五,提倡多使用木材,增加木質林產品碳儲量。 問:為什麼中國乃至國際社會都越來越關注碳匯事業? 李怒雲:工業減排會給一個國家的經濟造成負面影響,但人類大規模排放溫室氣體引發全球變暖的問題又亟待解決。所以越來越多的專家把目光轉向了地球之「肺」——森林,希望通過增加碳匯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森林碳匯雖然是間接減排,但它的固碳投資少、代價低,綜合效益大,經濟可行性和現實操作性較強。一般情況下,每公頃森林一年大約能吸收10-40噸二氧化碳。
㈩ 中國綠色基金會和國龍碳匯合並了嗎
你 墨跡米哦罵你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