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會理事成員
基金會理事會成員為5-25人,發起人可以不是法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所以成為法人必然就是理事長。
『貳』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四次全委會和基金會一屆二次理事會議紀要
2007 年 9 月 22 日至 23 日,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四次全委會和基金會一屆二次理事會議,在北京國際科技會展中心召開。
出席會議的委員 ( 理事) 有: 孫文盛、壽嘉華、劉寶和、陳毓川、王澤九、鄧起東、翟裕生 ( 吳淦國代) 、賈承造 ( 顧家裕代) 、張洪濤、姜樹葉、黃宗理、孫升林、張永剛、閆學義( 琚宜太代) 、孫肇均 ( 朱士榮代) 、朱立新、常旭、潘懋、龍長興、董偉良 ( 王偉元代) 、閻鳳增 ( 李強之代) 。
孫樞和鹿心社請假,李干生和張金帶因本人請獎,按規定迴避。出席會議共 21 人。
會議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進行第十次評獎終評; 第二階段對上次工作會議以來幾個有關問題進行審定。
會議分別由劉寶和、壽嘉華、陳毓川副主任主持,王澤九秘書長就有關問題分別做了匯報和說明,最後孫文盛主任做了總結講話。
現將有關事宜紀要如下:
一、關於第十次評獎和頒獎
會議在聽取了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申請情況及專家組初評結果後,立即轉入對申請人資料的審閱,在議論的基礎上,進行了無記名預投票,結果意見相當一致,舉行終評無記名投票十分順利,選出如下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得者,分別是: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榮譽獎獲得者
傅家謨 中國科學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 21 票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野外地質工作者獎獲得者
李 惠 中國冶金地質總局地球物理勘查院 21 票
劉敬黨 中國化工地質礦山總局遼寧化工地質勘查院 21 票
朱偉林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 21 票
張金帶 中國核工業地質局 19 票
周海民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冀東油田公司 19 票
李干生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 票
徐水師 中國煤炭地質總局 18 票
劉玉書 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106 地質隊 17 票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地質科技研究者獎獲得者
陳均遠 中國科學院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 21 票
馬永生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 20 票
王弭力 中國地質科學院 20 票
劉敦一 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研究所 19 票
周新源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 19 票分公司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地質教師獎獲得者
郝守剛 北京大學地球與空間科學學院 21 票
黃潤秋 成都理工大學 18 票
據此,會議隨即作出 「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頒獎決定」; 頒獎證書不再進行分類,一律用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通用名; 頒獎日期,請示上級領導決定,爭取今年年底以前舉行;資金額度根據基金狀況,仍定為每位獲獎者獎金 5 萬元。
二、關於各類獎的名額分配問題
會議在聽取了秘書長的調研報告後,進行了認真熱烈的討論,一致認為:
( 1) 原定每次評獎獲獎人數不得超過 15 人,其中野外獎不得超過 8 人,科研獎不得超過 5 人,教師獎不得超過 2 人。都是合理的,不需要增減或調整。
( 2) 明確各類獎都是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組成部分,沒有高低之分,要求各請獎者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性質,進行申報獎項,以減少科研獎的壓力。
( 3) 對 「章程」中某些條文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第六屆委員會作適當修改。
三、關於集資問題
會議在聽取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自 1989 年設立以來的評獎活動集資及基金運作情況,以及社會反響等的匯報,討論中一致認為: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社會反響極好,成績喜人,應該繼續辦下去,並且要越辦越好,支持繼續集資,盡快行文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各部門和單位接捐資通知後,盡快按捐款額度要求匯寄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賬戶。
四、關於基金管理辦法
會議審議了辦公室提出的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管理辦法 ( 討論稿) 》和說明,原則同意 「辦法」各條款,請辦公室根據會上委員的意見作適當調整、補充、潤色,再印發給各委員( 理事) 審定,如無大的異議,就可據此貫徹執行。
五、關於委員會換屆問題
「章程」規定,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每屆任期 4 年,第五屆委員會到今年底任期屆滿,會議認為應按時進行換屆。孫文盛主任意見,他已從第一線退了下來,為了工作方便,他建議國土資源部由現任部長、黨組書記徐紹史同志出任主任最為合適。各部門的委員又同時是理事的能不換最好不換,實在非換不可的,委員和理事一並換,要求辦公室按 「章程」要求,抓緊操辦。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
2007 年 9 月 24 日
『叄』 社會組織基金會的理事成員應該如何變更
說實話,光靠簽到升級太慢,所以我復制了這一段話遇貼就回,回一次最少也得15個經驗
『肆』 基金會理事的義務是什麼
基金會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的權利:
1.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專選舉權和表決權屬;
2.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指導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權;
4. 參與制定和修改基金會章程的權利;
(二)理事應履行的義務:
1. 執行理事會決議;
2. 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的義務;
3. 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的義務;
4. 向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伍』 基金會和理事會是什麼關系
同一個單位的基金會和理事會是隸屬關系:理事會是基金會的辦事機構、執行機關,基金會是理事會的決策機構和領導機關;基金會領導理事會、決定理事會的人事大權,理事會服從服務於基金會,是從屬 關系。
『陸』 基金會理事的義務是什麼
基金會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的權利:
1.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專、被選屬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指導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權;
4. 參與制定和修改基金會章程的權利;
(二)理事應履行的義務:
1. 執行理事會決議;
2. 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的義務;
3. 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的義務;
4. 向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柒』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捌』 基金會應該設立董事會還是理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理事會是社會團體法人的權力機構,是為該法人確定團體發展方向,制定章程的一個組織機構
『玖』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第三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司馬義·艾買提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蔣正華 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彭佩雲(女)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原中國紅十字會會長
名譽副會長
江亦曼(女) 原中國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
名譽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葆寧四海國際集團公司董事局副主席、珠海怡華通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霞(女) 人民日報新聞戰線《藝樹》雜志主編、西部女性陽光基金管委會副主任
張帆 北京金中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旭東索貝國際機構首席品牌執行官、幸福天使基金管委會執行主任
趙勇 香港富華集團總裁
袁莉(女) 青年演員
徐中遠 原中共中央辦公廳老幹部局局長
唐堂 北京豐碩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奔跑天使基金管委會主任
陶虹(女) 青年演員
魯健 中央電視台主持人、眾基金管委會副主任
潘明才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原司長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馬秀慧(女) 歐普照明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平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賑濟救護部部長
王志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已離職)
王世濤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組織宣傳部部長
劉小青 《中國新聞周刊》雜志社社長
劉明勝 京華時報社執行副總編輯
劉忠義 家庭期刊集團公司駐京辦主任、和諧家庭公益基金管委會委員
劉忠祥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
劉選國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秘書長
齊中祥 沃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江丹(女)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副理事長
湯敏 經濟學家、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
李亞鵬 青年演員、中國紅基會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
吳苾雯(女)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報刊社社長兼總編輯
沈陽 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公司董事、總經理
金錦萍(女)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
查慧勤(女)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籌資與財務部部長
郭長江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副會長、黨組副書記、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理事長
唐春霞(女) 長江商學院校友事務發展部副主任、長江商學院校友會副會長、長江公益基金管理辦公室主任
龔怡怡(女)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董規熔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富春江國際老年公寓副理事長、建設總指揮
黑德昆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副秘書長
監事
徐猛 北京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任合夥人、主任
『拾』 一個人能否擔任兩個公益基金會的理事
一個人能同時在兩個不同的基金會任理事和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