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范圍,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工資總額及從業人數如何確定,今年是否有減免規定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相關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一)工資總額
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工資總額為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從業人數
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從業人數,即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數量。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根據《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准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B. 殘疾人保障基金如何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服務指南
一、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二)《殘疾人就業條例》
(三)《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115號政府令)
(四)《青島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
(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由地稅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50號)
(六)《青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青殘聯教就字〔2004〕150號)
二、工作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含外資、港、澳、台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下簡稱用人單位)。
三、繳納標准
用人單位須按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凡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少安置一名殘疾人,按青島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一人的單位,按實際差額比例徵收。計算公式:
應繳納保障金=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額×(單位上年度末實際在職職工人數×1.5%-單位上年末在職殘疾職工人數)
四、年度審核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為年審時間。核定用人單位應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或應繳保障金數額。
企業單位每年3月底前到當地地稅分局徵收廳領取《山東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職工年報表》、《在職殘疾職工花名冊》及相關資料。4月底前,到當地地稅分局徵收廳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表。
中央、省及外地駐青和市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保障金由青島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征繳。單位須在每年3月底前到青島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領取《山東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職工年報表》、《在職殘疾職工花名冊》及相關資料,4月底前將報表送交青島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應安置殘疾人人數或繳納保障金數額。
各區、市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保障金由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征繳。單位須在每年3月底前到各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山東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職工年報表》、《在職殘疾職工花名冊》及相關資料,4月底前將報表送交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應安置殘疾人人數或繳納保障金數額。
五、保障金徵收
6月1日--9月30日前為保障金徵收時間。保障金按年度徵收,限期繳納。
企業單位可在繳納稅款的同時繳納保障金。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到指定銀行繳納。
六、保障金減免
下列情況,單位可提出減免保障金申請:
1.當年度新建或新開業單位;
2.已經破產或已進入法定破產程序單位;
3.經市企業改革和組織結構調整領導小組或區、(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關閉企業、停產整頓企業、政府救助困難企業等單位;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虧損的單位。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減免條件的其他單位。
七、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單位的處理
對當年未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從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滯納金。
對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委託本級殘疾人聯合會做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做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委託的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緩、減、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指南
凡符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的《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及市政府公布的《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申請緩、減、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保障金)。
申請的條件
(一)申請緩繳保障金
1.由所屬市和區、縣級市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扶持、解困對象的;
2.無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經本級殘疾人聯合會核定其確實存在困難的。
保障金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申請減繳保障金
1.由本級政府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並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少
於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的50%。;
2.連續虧損達2年,且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少於按比例應當安排
殘疾人數的50%。
保障金減繳數額不得大於應繳數額的50%。
(三)申請免繳保障金
1.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產申請的;
2.已辦理歇業手續的。
提交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後即退回,復印件須註明:此件與原件相符,並加蓋公章)
(一)《申請表》及書面申請報告;
(二)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三)上年度市統計局《勞動情況表》I 102—1表;若無,則提交上年度
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的《勞動保障年審綜合情況表》及1月、6月、12月《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核定單》或會計憑證帳冊內的工資發放表;
(四)近兩年度經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全套)或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全套)及申請時最近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提交與申請類別相符的資料。
1.緩繳:本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的文件。
2.減繳:本級政府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的文件。
3.免繳:法院已立案受理破產申請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等有關的文件。
C. 殘疾人保障基金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殘疾人保障基金的計算公式為: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准,可以不是整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3)湖南省殘疾人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保障金。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准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D. 殘疾人保證金如何計算
殘保金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①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在職職工人數的確定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為准。
②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在計算殘保金繳納工資總額時,既要按照「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明細科目進行提取數據,還要算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即「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科目。
總之,殘保金計算的工資總額,是上述兩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之和,不是扣除個人所得稅、保險和公積金後的實發數,也不是計提數。
社會平均工資執行口徑:按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確定。
③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相關資料:各城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
E. 關於殘疾人基金的繳納比例
比例不得低於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比例不用交。繳納方法如下: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 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5)湖南省殘疾人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保障金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積極採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保障金。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F. 殘疾人醫保優惠政策
殘疾人醫保優惠政策根據殘疾不同等級給予不同優惠政策。以蒲城縣為例,為了保障殘疾人有良好的生活,國家出台相關政策給予殘疾人基本保障。殘疾人醫保優惠政策根據殘疾不同等級給予不同優惠政策。
1、殘疾人醫保優惠對象包括: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困難殘疾人。
2、殘疾人醫保優惠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其他殘疾人。
3、殘疾人醫保優惠補貼標准:多數省份生活補貼為每人每月50元;最高的省份達到每人每月700多元;多數省份護理補貼為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最高的省份達到每人每月300元。
4、殘疾人醫保補貼申請對象:殘疾人本人;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贍養、撫養和扶養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委託人。
(6)湖南省殘疾人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殘疾人醫保申請流程如下:
1、自願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並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
3、補貼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採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殘疾人賬戶。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防止和杜絕冒領、重復領取、剋扣現象。
4、定期復核:採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定期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
G.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范圍,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工資總額及從業人數怎麼確定,今年有減免規定嗎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相關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一)工資總額
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工資總額為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從業人數
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從業人數,即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數量。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根據《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准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H.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標準是什麼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標準是未達到規定就業人數的,按照(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來計算征繳。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准,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8)湖南省殘疾人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保障金。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准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I. 什麼情況下要繳納殘疾人保障基金
在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回的,應當繳納保答殘疾人障金。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9)湖南省殘疾人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交納風險:
1、公司注銷時無法注銷,而且還要交納所有的殘保金及滯納金。
2、地稅和殘聯隨時有權要求交納,如果不交,可能會報不上稅等。
3、如果金額較大,殘聯可隨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定要按時年審,按時交納。否則會有滯納金,而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滯納金很厲害,每天千分之五,而且是復利計算,滯納金上限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