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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

發布時間:2021-02-04 00:48:12

Ⅰ 買房陷阱:扶貧基金會參與,返款中斷業主陷困境

買房補貼50%、五折購房、圓你購房夢、公益補貼項目……2015年底,貴州省盤縣(現「盤州市」)的大街小巷貼滿了「買房返還補貼」的廣告,加上媒體報道,幾乎全城皆知。然而不到3年,「公益項目」就被指為一場「騙局」。
當時的廣告稱,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與貴州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圓你購房夢」公益補貼項目,凡符合條件者在指定小區購房即可獲總房款50%的置業補貼,補貼分20年每月返還。指定樓盤推出後大受歡迎,有當地業主稱,2016年就有462名戶主與基金會簽署了「置業補貼協議」購買住房。
「我們這些收入低的,從心裡感謝基金會的好政策,讓我們圓了買房夢。」盤州市購房者王利明(化名)稱,他以高出市場價22%的價格買了「公益住房」。然而開心了沒多久,2018年8月按月發放的置業補貼戛然而止,後經信訪、投訴等,置業補貼補發至2019年3月,此後再未收到一分錢。
王利明稱,業主們聯合維權,發現高價購買了房屋卻沒按期收到置業補貼的業主多達678名。有購房者依靠每月置業補貼配合償還房貸,在補貼中止後,面臨著無法負擔房貸、房屋被銀行拍賣的風險。
澎湃新聞記者調查發現,在2015年前後,貴州、江西、四川、湖北等多個省份均出現過以公益扶貧為名的「買房返50%補貼」房地產促銷活動。在購房不到兩年的時間里,相繼出現補貼中止的情況。
2019年,有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警惕「買房返還補貼」購房陷阱提示。同年貴州省民政廳也就貴州省扶貧基金會開展「購房補貼項目」一事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9月,盤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解決方案,終止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與購房戶簽訂的置業補貼協議,由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350元/㎡標准對置業補貼戶進行一次性補貼,且扣除已領取的補貼金額。
王利明稱,該方案遭到了業主們的反對,因為參與置業補貼的業主普遍以高出樓盤原本定價22%的價格購買「公益住房」,補貼方案不僅同原有補貼金額相差巨大,且少於購房時高出的差價,目前仍未協商一致。
9月25日,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盤州市公益項目咨詢專線工作人員就此事回應澎湃新聞稱,目前仍執行每平方米350元的補貼措施,只此一個解決方案。同日,澎湃新聞記者多次聯系恆福地產,均未獲詳細回復。
地產商聯名扶貧基金會開展樓房「促銷」
2015年年底,貴州省扶貧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和貴州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福地產)以「扶貧」的旗號,推出一項「圓你購房夢」公益補貼項目,宣傳廣告遍布盤縣的大街小巷。
廣告稱,針對盤縣(現「盤州市」)就業人群,凡符合補貼條件,在恆福地產旗下的「藍山一品」和「城市公館」小區購買商品房,均可以獲得總房款50%的置業補貼,分20年返還。
補貼對象涵蓋「鄉鎮戶籍到縣城購房人士」、「首次購房,單位、個體工薪階族」、「無力承擔按揭壓力的低收入人群」、「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6類。從條件來看,補貼人群並沒有太多局限。
這則消息讓王利明十分心動,當時他已年近50歲,一家四口人仍在租房居住,置業補貼給他帶來了買房的希望,「當時想著這個小區能補貼一半的價格,雖然位置比較偏,但是算上補貼很便宜了,所以覺得很不錯。」
王利明說,自己也曾懷疑過活動的真假,但在2015年12月,基金會和恆福地產在盤縣舉行了盛大的「圓你購房夢」活動啟動儀式,「現場除了恆福房地產、基金會的領導,原盤縣政府副縣長和扶貧局局長都在活動上講話發言了,盤縣電視台、報紙都進行了報道,幾乎都知道這件事。」
2016年1月12日,王利明以每平方米3170元的價格購買了恆福房產旗下「藍山一品」小區的一套141.29平方米的商品房,總價448596元,首付20%。
除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外,王利明還與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簽訂了一份《置業補貼專項基金資助協議書》,協議書中註明王利明可享受合同價款總額50%的置業補貼,即人民幣224298元,將分240個月返還,平均每月補貼金額935元。
當時王利明每月收入在2000-3000元間,但每月房屋貸款需償還2180元,「我計算了下,去掉每月發的置業補貼,我只需要還1245元,還是很合適的。」
和王利明抱有想法的購房者不在少數,他稱,經業主們統計,2016年,共有462戶業主通過「公益補貼」審核,在與基金會簽訂置業補貼協議後購買了恆福地產旗下的「藍山一品」和「城市公館」小區商品房。
補貼中止發放,業主面臨房貸壓力
2016年1月10日購買房產後,同年2月份,王利明就收到了基金會發放的935元補貼。此後每月21日,王利明都會收到基金會發放的補貼。
王利明稱,補貼發放2年多後,2018年8月,他和其他462名業主,均未收到當月的補貼,「我們業主當時一起去問基金會和恆福地產,基金會說是因為恆福地產一房兩賣,等基金會調查清楚後,就可以恢復補貼。」
但等待數月後,業主們仍未收到補貼,房貸壓力陡然上升。「我們又去向盤州市人民政府求助,貴州電視台也報道了這件事,政府召開幾次協調會後,恆福地產承諾補發2018年8月到2019年3月的補貼。」王利明本以為事情就此解決,然而在補發結束後,自2019年3月起至今,置業補貼一直屬於停發狀態。
在置業補貼停發後,每月2180元的購房貸款全部壓在了王利明一個人的身上。他說,為留住這套來之不易的住房,家庭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
另一名和王利明同期購房的業主馬紅軍(化名),在一家煤礦進行地面協調方面的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他每月需償還貸款1996元,置業補貼可補貼將近一半。馬紅軍稱,在置業補貼中止後,2019年10月時,因經濟狀況,他不得不停止了向銀行繳納住房貸款。
2020年7月20日,因拖欠銀行貸款,馬紅軍被銀行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判決馬紅軍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把房屋貸款約26萬余元一次性結清,否則將會對馬紅軍的房子進行拍賣。
「因為沒有錢裝修,我們現在都沒有住進這個小區,在外面租房子,辛苦還了兩年貸款,結果房子還要被拍賣,這不是圓我們購房夢,而是一個噩夢啊。」馬紅軍說,被置業補貼吸引買房的購房者大多數是當地的低收入人群,在置業補貼停止後,房貸成為了家庭的不可承受之重。
多地曾開展「買房返補貼」項目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公開報道發現,在2015年前後,貴州、江西、四川、湖北等多個省份都曾出現過以公益扶貧為名的「買房返補貼」的房地產促銷活動。這種分20年返還50%房款的優惠政策,讓許多三四線城市的低收入人群有了購買自住房的希望。
幾乎和盤州市推出「圓你購房夢」公益補貼項目同期,2015年廣州市華宇扶貧基金會也在湖北、四川等多省與地產公司開展了「買房返還補貼」活動。然而在新房還未交付時,2016年年底,購房補貼就已經停止發放。據南方周末此前報道,多省共有240戶補貼出現了停發,涉及1595萬元。
2019年江西婺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曾發布《關於警惕「買房返還補貼」購房陷阱的提示》,其中揭露了這種運作模式的套路:開發商以高於樓面價約20%的價格劃撥一批房屋,作為「專項扶貧房」出售給購房者。開發商得到購房款後,將購房款中的20%一次性捐贈給(合作)公益基金會,公益基金會拿到錢款,通過投資、運作獲利,分20年返還給購房者50%的房款,實現宣傳中的「買房返還補貼」的效果。
提示明確指出「買房返還補貼」是一種違法的房屋促銷模式,存在巨大風險與隱患。
王利明還記得,當初購買房屋時,「藍山一品」小區由於位置偏遠,公開售價每平方是2600元,但銷售告知他,如果要參加置業補貼活動,售價則是3170元每平方米,漲價近22%,「我考慮到參加補貼能享受50%的返還,算算還是可以的,就加價購買了這個小區的房子,現在想想都是套路。」
2019年央視《焦點訪談》欄目中曾公布2015年年底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與恆福地產雙方簽訂的《關於聯合開展置業補貼活動的協議》,其中規定:恆福地產公司將所銷售房款的20%(約3600餘萬元)捐贈給扶貧基金會,基金會再將3600餘萬元以借貸的方式返還給恆福地產公司,約定月息為每月1.25%,通過這種方式基金會在每月補貼業主37.5萬元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每月7.5萬元的結余。
但這種操作營利的方式,違背了「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的規定。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到,2019年3月,貴州省民政廳曾對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明確指出,基金會開展的「購房補貼項目」行為,違反了《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以及民政部《關於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用)》第一條第十一款「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之規定。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貴州省民政廳對貴州省扶貧基金會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但被拖欠的置業補貼如何解決?民政廳沒有給出解決方案。
每戶一次性補貼350/㎡,業主難接受
據貴州電視台2018年11月的報道,早在2016年5月份,貴州省民政廳就已經要求貴州省扶貧基金會停止購買補貼項目,但在項目停止後,恆福地產仍冒用基金會的名義,同216戶購房業主簽訂了「置業補貼協議」,此後216戶補貼款由恆福地產提供。但在2018年8月貴州省基金會停止發放補貼後,9月份,由恆福地產提供的216戶補貼也中止發放。
王利明稱,在2019年3月置業補貼再一次停止發放後,678戶業主們開始了頻繁的信訪、投訴。2019年9月20日,盤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曾針對業主王定分的信訪事項,給出了《關於「五個攻堅」王定分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信訪意見》),其中首次提及置業補貼停發後的解決方案。
《信訪意見》中介紹,2019年9月19日,經市工作專班組織協調,終止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與購房戶簽訂的置業補貼協議,由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350元/㎡標准對置業補貼戶進行一次性補貼,扣除已領取的補貼金額,在2020年9月底錢分批補貼完畢。
《信訪意見》還指出,若不同意上述實施方案,與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簽訂協議的業主可通過司法途徑起訴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解決。
王利明稱,這份處理方案讓業主們表示難以接受。
王利明算了一筆賬,「原本是補貼22萬多,現在相當於一共只補貼49000多,少了17萬多。而且我們當初是以高出市場價570元/㎡買的這個房子,現在只補貼350/㎡,我們等了那麼久反而虧了一大筆錢。」
9月25日,澎湃新聞記者致電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盤州市公益項目咨詢專線,工作人員回應稱,目前仍執行每平方350元的補貼措施,「具體怎麼補貼,業主可以到小區7號樓和律師進行了解。」對於置業補貼為何突然中止?項目是否存在違規行為?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目前只有一個解決方案。
同日,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售樓處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解決方案已經告知業主,具體情況需要公司領導來回復。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應。

Ⅱ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回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答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和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Ⅲ 社會組織整治亂攤派實施方案

關於進一步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的實施方案

為規范社會組織收費行為,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進一步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對象范圍

整治工作的對象是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務

根據社會組.織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組織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借用行政資源、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憑借壟斷地位,進行的下列三類亂攤派問題進行重點整治:

一是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強制企事業單位入會並收取會費。

二是社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派捐索捐、強拉贊助等行為。

三是社會組織強制企事業單位接受服務,並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等行為。

三、整治工作的進度安排

(一)5月,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地分別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指導社會組織對亂攤派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和違規收費清理工作。

(二)6月至8月,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地對社會組織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存在亂攤派行為的社會組織,視情節依法要求整改或給予行政處罰。

(三)9月,民政部派出檢查組,對社會組織亂攤派整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9月底,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地總結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工作情況,並向民政部報送總結報告。

四、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注重工作實效。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行為,規范社會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涉及面廣、工作要求高、責任重天。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各地要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專項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保證整治工作落到實處,堅決防止走過場、搞形式主義,務求專項治理工作目標的實現。各地要設立受理亂攤派的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並注意做好宣傳工作,強化輿論監督,營造有利整治的社會氛圍。

(二)注重法規依據。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以及《關於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 ]167號)、《關於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民發〔2012) 124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 227號)等文件要求,對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和收費行為進行規范管理,對發現的社會組織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三).注重長效規范。在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的基礎上,注重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穩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健全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機制,切實提高社會組織的服務能力和社會公信力,推動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

2015年5月8日

民政部辦公廳

Ⅳ 關於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的正文

關於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
為了保證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順利實施新《企業會計准則》(以下簡稱「新准則」),我會先後發布了《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銜接事宜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15號)和《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21號)等文件。根據近期市場的變化情況和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新准則中存在的有關公允價值認定和計量方面的問題,現對基金估值業務,特別是長期停牌股票等沒有市價的投資品種的估值等問題作進一步規范,並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准則、我會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關於估值的約定,對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二)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無市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等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三)當投資品種不再存在活躍市場,且其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採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二、在基金估值過程中,特別是按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保證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別是應當保證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制訂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經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批准後實行。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明確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分工和職責,並明確所有基金投資品種的估值方法,特別是要對按照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所採用的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及其驗證機製做出規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品種進行估值時應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貫性。在考慮投資策略的情況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對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證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關的方法應當一致。除非產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確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持續適用。為了確保一貫性原則的執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相關內控機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應定期對估值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在發生了影響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適用性的情況後應及時修訂估值方法,以保證其持續適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訂建議須經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審批後方可實施。基金在採用新投資策略或投資新品種時,應評價現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採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時,應當充分考慮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經驗、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通過建立估值委員會、參考行業協會估值意見、參考獨立第三方機構估值數據等一種或多種方式的有效結合,減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發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法規履行與基金估值相關的披露義務,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以下方面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變化,按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應涉及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對基金資產凈值及當期損益的影響;有關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職責分工、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工作經歷的描述;基金經理參與或決定估值的程度;參與估值流程各方之間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沖突;已簽約的任何定價服務的性質與程度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條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應本著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及時進行臨時公告。
四、託管銀行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估值及凈值計算的復核責任。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條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要及時通知託管銀行。託管銀行要認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採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當存有異議時,託管銀行有責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釋,通過積極商討達成一致意見。
五、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條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時,導致基金資產凈值的變化在0.25%以上的,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基金管理公司所採用的相關估值模型、假設及參數的適當性發表審核意見並出具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時,應充分考慮報告期間基金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變化,特別是運用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適當性,採用外部信息進行估值的客觀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關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時性。
六、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應組織業界積極研究適用於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參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關估值責任。基金管理公司採用其他估值方法的,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採用理由和該方法與行業普遍採用的估值方法的差異。
七、會計准則如對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體規定時,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應及時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修訂估值方法。

Ⅳ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內容

一、本規定的適用對象
(一)本規定所指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在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的投資管理機構。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並且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1億元。股東或合夥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的出資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夥人)人數應不多於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於200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管理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規范股權投資基金的工商登記
(一)市各有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工商注冊登記的便利。
(二)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
(三)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作為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
三、明確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
(一)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五)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加大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新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未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根據注冊資本金和累計實收資本以及注冊後一年內從事股權投資行為,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人民幣;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人民幣。
五、推動股權投資基金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一)規范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健康發展。
(三)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中國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表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應盡快出台,「要從國家大局出發,從當前經濟之需要出發,從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股權基金的重大意義,從而摒棄部門利益,減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據不完全統計,在中國內地市場活躍的股權投資基金共568隻,募集資金共計3095億美元。其中外資324隻,募資總額2954億美元,占總募集金額的95%以上。而本土資金真正注入到股權投資中的微乎其微。「對於中國這樣一個資金充裕的經濟發展體來說,當前的狀況表明股權投資基金發展任重道遠。」邵秉仁說。
從投資情況看,2008年有734家企業獲得股權投資,總投資額162億美元,大量的基金並未實實在在地進行投入。為此,邵秉仁表示,在滿足企業融資特別是 中小企業融資方面,股權投資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當前亟需股權投資行業的快速發展。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明確了對PE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監管框架。《辦法》的出台為私募(PE)提供了運作的基本藍圖。「從PE不吸收公眾存款且總體規模很小的行業特點看,不應該監管。適度監管有助於行業的發展,比如國家管理部門對合格管理者和機構投資者有統一規定,會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有助於這個新興行業發展。」在我國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中,重點監管的對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而對於民間的投資行為,如果不觸及非法集資等法律紅線,監管機構一般不會予以干涉。隨著私募股權基金日漸流行以及影響力的日益擴大,有關部門不得不把對民間資本的宏觀控制權囊入手中。
目前,盡管國內熱心股權投資的人很多,但我國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還處於初始階段。中國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協會籌備組的組長、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榮譽會長邵秉仁表示,據不完全統計,在中國內地市場活躍的股權投資基金大約有568支,總募集資金額為3095億美元。其中外資基金324支,募集總額為2954億美元,占總募集金額的95%以上。「本土的資金真正注入到股權投資裡面的微乎其微,這樣的現狀使我們清醒的看到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道路相當長遠。」他說。
「而從政府層面看,法規嚴重滯後,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權投資的發展。」邵秉仁表示。實際上,眾多投資界的業內人士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出台的渴望溢於言表。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似乎總是「雷聲大、雨點小」,雖然已經醞釀了好幾年,但由於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各個相關部門的看法不能統一,該辦法遲遲未出台。
「國家在一個統一的規范出台之後,也要營造一個更加寬松的環境,過多的監管也可能會使創新思想受到限制。」全國工商聯並購公會會長王巍則表示。
盡管國家層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已經行動起來,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許可權范圍內,頒布實施了促進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同時各地也自發成立了股權投資協會等行業的自律組織。
北京市今年年初頒布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為PE行業在北京發展制定了系統配套的優惠政策,明確了有限合夥制股權基金的稅收政策等。據悉,目前,《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的實施細則正在緊鑼密鼓的制定當中。
協調需加強國家發改委此前一直在起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現在將其更名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而原本要制定的試點總體方案也被該辦法代替。但是,由於辦法的出台需要多個部門協調,一直處於難產狀態,「方案幾易其稿,每次都有很大變動,但一直未能達成共識。」一位多次參與方案起草的人士表示。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相關部門對許可權的爭奪。比如,關於PE成立是審批制還是備案制的爭論中,討論稿曾規定規模在50億以上的要審批,也曾考慮規模在50億以上且國資出資的實行審批,「如果要審批,審批權屬於發改委還是國資委呢?」一位業內人士指出了問題症結。
但業內對辦法及相關配套措施則可說是望眼欲穿。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會長方風雷多次呼籲,建議有關監管機構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大型機構投資者設立基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制訂有限合作制企業的登記制度,並盡快依據合法合理原則,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建議,金融監管部門應該盡快明確金融機構投資股權基金的原則。保險、證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盡管自有資金很少,但它們籌集了許多資金,應該指定規則明確它們能不能夠做有限合夥人。
盡快完善相關政策對於工商登記、機構投資者投資、證券登記和稅收等相關政策,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何小鋒認為,相關部門不用非要等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出台後再制定這些政策,而是應該盡快完善相關政策。 《合夥企業法》出台後,本土新設立的有限合夥機構也越來越多,但由於合夥企業法還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各地工商部門在注冊登記時方式各異,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門拒絕給予注冊登記。吳曉靈呼籲,應盡快明確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工商登記辦法。何小鋒指出,PE能在大多沿海城市工商局登記注冊,而一些落後地區卻往往不給注冊,這使得這些地區不能享受到PE投資帶來的好處。而此次國務院辦公廳提出這一問題,相信會對注冊問題起到推動作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稅收政策,有助於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參考。北京市日前表示,將出台政策避免對股權投資基金雙重征稅,擬將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股權基金的管理企業不認定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的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等資本利得項目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普通合夥人暫定按照股息、紅利等資本利得項目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不再重復徵收企業所得稅。吳曉靈呼籲,政府應該盡快明確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
依據有關規定,機構開立證券賬戶必須為法人,而有限合夥企業不是法人組織,因此不能開立證券賬戶。業內人士指出,此規則當初所限定的非法人機構,主要是針對像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智合型的合夥機構,而合夥制的創投企業是資合型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實體而不是只提供智力服務的機構。上海市有關部門此前表示,下一步要著力解決的問題,包括讓在滬注冊的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合法地開證券市場賬戶。吳曉靈認為,目前已有許多在開戶管理辦法之外給予開戶的先例,現在不是開與不開的問題,而是對賬戶的監管原則問題。
政策滯後限制發展PE被迫「隱身」或「多棲」
在融洽會期間舉行的第二屆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年會上,全國政協人口資源與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指出,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內地市場活躍560多家股權投資基金中,總募集金額達到3095.1億美元,其中外資基金共324支,占募集總金額的95%以上。無論數量和募集資金的情況,基本還是外資為主。這與業內盼望的股權投資發展狀況相差甚遠。
實際上,投資於成長期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制度設立長期處於空白,甚至連名稱都不統一,既有產業投資基金,也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等多種稱呼,缺乏規范。
記者采訪中,很多基金合夥人或管理公司反映,由於國內與PE相關的政策、法規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備連續性,缺少一個清晰、長期的規劃,導致了PE的生存環境惡劣。PE變成了多棲動物,什麼樣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黨」隱身作戰。針對PE的政策和法規的出台,「等候一輩子,熱鬧一陣子」,證明管理層對PE認識還不夠清晰,還猶豫不決。
但參加本次融洽會的不少業內人士對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能否盡快出台仍持樂觀態度。他們認為,一方面,中國的產業已經發展到了一個全面提升技術水平、整合生產能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階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當前經濟下行的情況下,長線資金投入對於刺激經濟有很大幫助,推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時機正在成熟。

Ⅵ 請問在中國怎麼設立基金會有什麼要求和規定謝謝回答~

慈善基金會成立的基本條件

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版非公募,企業權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企業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即浙江民政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Ⅶ 慈善基金會是做什麼的

我覺得應該叫「慈善機構」 第一比慈善金應該用來幫助沒家的小拉姆,或小摩專爾,或者是沒錢窮的小摩爾,屬咱們不應該為了自己的一點小利益,就去傷害別人,雖然摩爾庄園是個虛擬游戲,錢等物品也是虛擬的,但大家有一份愛心,我想現實生活中也是這樣的! 金杉財富網這個網站上私募,集合理財等數據非常的及時,評論也很到位。你可以去看一下

Ⅷ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Ⅸ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介紹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是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回私募基金行答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行業自律的基礎性作用而制定的法規。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5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6〕4號)1,自2016年2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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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於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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