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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實施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4 08:11:29

1. 如何申請國家傑出青年基金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條
申請者應符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二)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三)一般應獲博士學位或具有相當於副教授級(含副教授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四)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國內外同行承認的突出的創新性成績,或對本學科領域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承認的突出的創造性科技成果,或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
(五)具有在國內從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條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基金資助的研究工作;
(六)申請者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國內地有固定的受聘單位且聘期覆蓋該項基金的執行期限;資助期內每年在我國內地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至少在六個月以上。我國內地系指我國除港澳台地區之外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第八條
申請者須按項目指南規定的內容與要求認真撰寫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申請書,提交有關附件材料,通過依託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獲資助後擬開展的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內容、研究方案等。
第九條
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者嚴格按規定條件擇優遴選。對遴選出的人選,依託單位應認真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按規定時間將申請書和附件材料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口科學部。
第十條
尚在境外工作、符合條件並即將回我國內地工作的優秀青年學者,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按第七、第八、第九條辦理申請手續;尚未落實單位的,可直接與擬選擇的工作單位聯系,也可以通過我駐外使、領館或國內外知名科學家向擬選擇的工作單位推薦,須附本人近幾年來取得的突出的創新性學術成績及今後擬開展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工作單位落實後,由接收單位按第七、第八、第九條辦理申請手續。

2.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撥款管理
第十復五條 申請單位制在首次申請傑出青年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3.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加強國來家傑出青年自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以下簡稱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根據《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關於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等,結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傑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的特點,特製定《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2002年6月7日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1995年6月13日印發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4. 怎樣才能評上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

申請者應符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二)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三)一般應獲博士學位或具有相當於副教授級(含副教授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四)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國內外同行承認的突出的創新性成績,或對本學科領域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承認的突出的創造性科技成果,或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
(五)具有在國內從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條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基金資助的研究工作;
(六)申請者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國內地有固定的受聘單位且聘期覆蓋該項基金的執行期限;資助期內每年在我國內地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至少在六個月以上。我國內地系指我國除港澳台地區之外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第八條
申請者須按項目指南規定的內容與要求認真撰寫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申請書,提交有關附件材料,通過依託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獲資助後擬開展的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內容、研究方案等。
第九條
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者嚴格按規定條件擇優遴選。對遴選出的人選,依託單位應認真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按規定時間將申請書和附件材料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口科學部。
第十條
尚在境外工作、符合條件並即將回我國內地工作的優秀青年學者,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按第七、第八、第九條辦理申請手續;尚未落實單位的,可直接與擬選擇的工作單位聯系,也可以通過我駐外使、領館或國內外知名科學家向擬選擇的工作單位推薦,須附本人近幾年來取得的突出的創新性學術成績及今後擬開展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工作單位落實後,由接收單位按第七、第八、第九條辦理申請手續。

5. 要申請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

(4)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5)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6)與境外單位沒有正式聘用關系;

(7)保證資助期內每年在依託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9個月以上。

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華人青年學者,符合上述2至7條件的,可以申請。正在博士後工作站內從事研究、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不得申請;獲得過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不得再次申請。

(5)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實施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首次申請傑出青年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第二十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研究結束後,獲資助者應會同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備查。

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獲資助者和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列入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獲資助者和項目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託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託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部制定適合傑出青年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的實施及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依託單位,必須納入項目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6.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獲資助者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包括從傑出青年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傑出青年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中與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獲資助者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20%,所需外匯額度自行解決。 海外及香港、澳門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獲資助者在資助期內每年往返旅費及合作期間食宿補貼等費用,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2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的勞務費用。勞務費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佔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資助項目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傑出青年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獲資助者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7.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印發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8. 如何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基金

1.面上項目(包括自由申請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和重點項目,按2002年12月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申請。申請書用新的表格,試行全文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同時報送。紙質文件一式六份(含原件一份)由對口科學部受理申請。
2. 重大研究計劃項目,按2000年4月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研究計劃(試點)實施方案》,申請者根據《2003年項目指南》及有關的專門通告和指南提出申請。申請書用新的表格,試行全文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同時報送。紙質文件由指定科學部受理申請。
3.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及香港、澳門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分別按2002年12月公布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實施管理辦法》、《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辦法》和《香港、澳門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辦法》申請。試行全文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同時報送。紙質文件一式六份(含原件一份)由對口科學部受理申請。
4.自然科學基金委2003年度基金項目申請的受理工作,自2003年2月15日開始,3月31日截止。3月25-31日在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樓安排集中受理(郵寄申請書以投寄日當地郵戳為憑,寄送到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的受理部門)。
5.自然科學基金委在2002年新制定了《國家自然科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修訂了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和海外、港澳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等管理辦法,並發布了相應的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請申請者、受資助者及項目依託單位按照新辦法執行。
6.2003年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將增加新的限項申請規定,即在本次受理期間面上項目申請人只能申請一項。各類基金項目限項申請的具體規定按照各類基金項目的管理辦法執行。
7.自然科學基金委2002年對申請書、項目進展報告及項目結題報告等管理用表也進行了修訂,將使用新表格,並試行紙質文件與全文電子文件同時報送。請申請者、受資助者和項目依託單位從自然科學基金委的網站上查詢、下載相關表格文件(不再下發紙質表格),錄入後列印形成紙質文件,簽字蓋章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送對口部門。相應的電子文件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信息中心(可使用ISIS系統網上提交,或發電子郵件report@pro.nsfc.gov.cn,或在交申請書紙質文件時提交軟盤或光碟)。
8.各類申請項目的依託單位須提前注冊,方可提交申請。尚未向自然科學基金委進行注冊的單位,需在自然科學基金委的網站上下載《單位信息登記表》進行注冊。注冊截止日期為2003年2月1日。

9.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回(以下簡稱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根據《科學答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關於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等,結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傑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主要用於資助:
(一)國內及即將回國(內地)工作的優秀青年學者,在國內(內地)進行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
(二)海外及香港、澳門地區部分優秀青年學者,每年在國內(內地)進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
第三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經費管理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
第四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包括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香港和澳門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等。
第五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於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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