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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4 11:38:00

A.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B. 高分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

我幫你查了一下,這個是建設部下發的,我想哈爾濱應該也是執行建設部的吧,如果不是的話那我就不知道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的來源、促進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根據國家對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勞保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建築市場中各類所有制施工企業並存的現狀和建築安裝工程計價實行預算制的特點,勞保費實行統一計取標准,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向施工企業調劑撥付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勞保費內容包括: 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城鎮離退休職工養老費用和六個月以上病傷假人員的工資,按照上述人員費用及工資總額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勞動保險費用。
第四條 按照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的管理分工, 凡是執行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審批和管理費用定額的一般土建、獨立土石方、爐窯砌築、管道及機電設備安裝、市政、園林綠化等工程,不分投資來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業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和資質等級,其勞保費的管理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勞保費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分級管理、政事分設、企業配合的體制。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勞保費管理工作具體的行政歸口職能部門和設立具體營運勞保費的管理機構(以下稱勞保費管理機構),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市)、縣(旗)三級管理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市)兩級核算制度。為便於統一管理,勞保費管理機構的設立及有關勞保費管理的辦法和重要規定等,應在徵得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批准、發布。

第二章 勞保費計取標準的確定

第六條 勞保費計取標準的確定, 要本著「以支定收、留有積累、以豐補欠」的原則,在嚴格測算的基礎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確定。
第七條 勞保費計取標准統一按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一定比例確定, 並按規定的計算程序進入地方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內容,按現行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定執行,不包括設備、工器具購置費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第八條 各地區在測算勞保費計取標准時, 要在做好統計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對已建立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要按勞保費項目和當地規定的有關社會統籌費率進行綜合測算。對尚未實行社會統籌的地區,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和施工企業實際需要額度進行測算。
第九條 勞保費計取標准實行動態管理。 當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和建築安裝工程投資額、社會保險費率、物價水平、離退休人數等因素發生變動時,應通過測算,按規定程序適時調整勞保費計取標准。
第十條 勞保費計取標准實行省、 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統一,個別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地(州、市)經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可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統一。

第三章 勞保費的收取與繳納

第十一條 勞保費管理機構對在本地區建設的工程項目, 按照本地區的勞保費計取標准或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標准,在工程開工前,直接向建設單位收到勞保費。施工企業不再向建設單位收取勞保費。
第十二條 為保證勞保費足額收取, 對於一般工程項目,勞保費管理機構可採取先預收,待項目決算後,多退少補的辦法。對於投資大、工期長的項目,可按施工進度分期收取。
第十三條 對於執行多個預算定額或一個總概算定額實行分包的工程, 要嚴格按照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執行地方費用定額而計取的勞保費,由建設單位上繳工程所在地勞保費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如不按時足額繳納執行地方費用定額的勞保費,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辦理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於少繳、 漏繳或沒有按時繳納勞保費的建設單位,除補繳勞保費之外,還應交納一定數額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勞保費統一計取之後, 勞保費仍列入工程總造價,但不參與競標,即在工程招標和投標時,不列入標底和標價,並且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繳納的勞保費轉嫁給施工企業。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或截留建設單位應繳納的勞保費。

第四章 勞保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勞保費管理機構應在銀行設立施工企業勞動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勞保基金)專門帳戶。收到的勞保費必須存入勞保基金專門帳戶中,並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勞保費管理機構經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同意,可根據確定的勞保費計取標准水平、工程投資規模及實際工作需要,從勞保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積累金、上解調劑金和管理服務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具體的風險積累金、上解調劑金和管理服務費統一使用制度與辦法。
第二十條 對本地區的施工企業, 由當地勞保費管理機構根據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支出情況和勞保費實際收取情況,從扣除風險積累金、上解調劑金和管理服務費的勞保基金中調劑撥付勞保費給施工企業。其中對鄉鎮施工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從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勞保費中提取一定數額或一定比例,撥付勞保費給鄉鎮施工企業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跨地區施工的地方施工企業和中央部屬施工企業, 由當地勞保費管理機構從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勞保費中扣除風險積累金、上解調劑金和管理服務費後,並考慮其承建工程時的用工情況,撥付勞保費給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所在地的勞保費管理機構或工程所在地的該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勞保基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實行專款專用。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勞保基金挪作它用,否則將追究單位或個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使積累金保值增值, 積累金可用於投資國債、國庫券和社會保險特種債券,但不得用於其他商業性投資。

第五章 勞保費管理機構的設置與職能

【實施時間】1996-09-10【發布單位】建設部建人[1996]512號

第二十四條 建設部負責制訂全國勞保費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與規劃; 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地區的勞保費管理工作;組織交流、推廣各地區有關勞保費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等。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勞保費計取標準的測算和確定,及相關政策的制訂;對勞保費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利用工程項目審批、施工許可證及項目竣工驗收等行政手段確保勞保費的收取等。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成立由勞動、施工、定額、質檢、安全、財務、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勞保費管理與監督委員會(非常設機構),負責對勞保費管理中重大問題的集體研究、決策及有關政策、辦法、制度執行情況和勞保基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勞保費管理機構主要職能是: 負責勞保費的收取和勞保基金的使用及日常管理;負責勞保費及財務報表的建立,數據的收集、匯總、上報;對調劑撥付給施工企業的勞保費使用情況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服務;與施工企業建立聯系單制度,確切掌握施工企業承建工程及施工進展情況,避免勞保費的少繳、漏繳等。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勞保費管理機構的工作, 主動向勞保費管理機構通報施工項目承建、施工進展及撥付的勞保費使用情況,定期、准確地向勞保費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施工企業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與建設單位一起少報、瞞報工程量,勞保費不予撥付或不予金額撥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審查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以前頒發的有關勞保費管理的文件,凡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解釋。

C.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實行哪一級統籌

若社會保險來基金出現支付不源足的情況,可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基金? 答:指國家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個人、政府以及集體組織等按規定繳納或籌措的,專門用於支付法定的社會保險待遇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專項基金。 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哪些項目? 答: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劃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 答: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關繫到在多大范圍內調劑使用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越高,基金規模和調劑使用的范圍就越大,基金的保障能力也越強。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要求,「十二五」期間要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全面實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積極推進省級統籌。 四、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應如何補足? 答: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D. 社會保險基金都包括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佔或者挪用。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4)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基金採取統籌方式。所謂統籌,就是在社會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用途做出統一的規定、計劃和安排,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促進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種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

統籌范圍表明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從四個角度衡量:

(1)企業或用人單位。是全部企業,還是部分企業納入統籌范圍,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險主要是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逐步擴大到所有企業;

(2)勞動者范圍。是全部勞動者,還是部分勞動者納入統籌范圍,與投保企業相對應,我國納入社會統籌范圍的勞動者也在逐步擴大,由原來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勞動和擴大到所有工資收入者;

(3)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一般而言,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基本險種,也是現代企業員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別是養老和醫療保險,各國都強制性的實行社會統籌。

保險項目視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繳費能力有所不同。經濟實力強的國家和企業,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相對寬泛,保障水平相對高,反之,則只能保障員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范圍,即在哪一級的行政區域內統籌。例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省一級的社會統籌。

按照統籌的原則,社會保險費用由不同的主體承擔。例如在我國,由財政撥款的單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負擔大部分,個人承擔小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由國家承擔;

非財政撥款的企業,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承擔,一般企業承擔大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具體比例由地方政府規定。

E.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標及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回障制度而建立起答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目標
在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具體目標有:
1.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資金,而社會保障資金的首要目標是確保資金安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推進,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
2.講求社會保障資金效益
社會保障資金在運行過程中,要講求資金效益,要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社會保障資金在運作過程中,要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很好途徑。
3.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
社會保障制度與我國經濟一樣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管理好社會保障資金,即當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如人口老齡化、突發性的自然災害等意外情況時都能從容應對,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4.實現社會公正與和諧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F. 社會統籌和社會保險有什麼區別嗎

社會統籌和社會保險的區別如下:

1、核算內容不同

社會統籌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暫收所屬單位、個人的款項、管轄區內業主和物業管戶裝修存入保證金;應付職工統籌退休金,以及應收暫付上級單位、所屬單位的款項。

而企業經常發生的應付供貨單位的貨款,則是在社會保險科目中核算。

2、核算程序不同

社會統籌實施分析性復核,抽取其他應付款進行函證,對發出詢證函未能收回的或回函結果與企業賬面記錄不符的,採用替代程序,審查下一年度明細賬,或追蹤至其他應付款發生時的經濟業務憑證等。

而社會保險核算長期掛賬的其他應付款,查明原因,並做出記錄,檢查債權人不明確和數額異常的其他應付款項目,檢查應付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聯營企業和關聯企業的款項。檢查企業有無利用其他應付款截留收入、虛掛費用或隱瞞盈虧。

3、計算方法不同

社會統籌計算公式為: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轉移凈收入 計算公式為:轉移凈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而社會保險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4、作用不同

社會統籌反映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農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而社會保險反映的是人民的生活水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統籌

網路-社會保險

G.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干什麼的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H. 「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的定義」謝謝大家

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方式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所採取的模式。保證社會保險事業有其可靠、穩定的收入來源,是社會保險實現其分攤與補償職能所必須的手段。統籌社會保險基金應注意兩個問題:1、確定國家、集體和職工個人三者之間在保險費負擔上合理的比例關系;2、確定保險費收入與保險金開支之間在數量上的平衡關系。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的主要方式有1、儲備積累法,亦稱「基金制」,即職工參加社會勞動或工作後,便根據國家規定的費率向企業和職工按月徵收保險費逐年積累建立基金;2、以支定籌,現提現支法。即根據上年度所需保險費和本年度預測所需的總支付額確定當年開征的社會保險費率,當年徵收,當年支付,保證保險費收入與保險金開支之間在數量上平衡的辦法;3、混合式。即將以上兩種方法相結合,部分「儲備積累」,部分「以支定籌」,現提現付。以上三種方法比較,第一種方式是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確定保險積累有貯備,並通過儲蓄或投資生息,可以防止人口老化帶來的負擔過重,但調劑成份小,在能貨膨脹的條件下難以保值。第二種方式簡便,可以及時調整徵收比率,保證當年收支平衡,但無積累,可能造成未來保險費負擔過重。第三種方式可以吸取以上兩種方式的優點,避免各自的缺點,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在較長時期內的收支平衡。考慮我國當前現狀,選擇第三種方式比較理想,但對不同險種也可採取不同的形式。如法定的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可採取「以支定籌,現收現支」法,企業規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則可採取「積累式」。

I. 上海的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小城鎮保險基金」)、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每年度終了前,由市經辦機構按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市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按要求分別匯總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二條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市經辦機構要編制調整方案,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按照要求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轉移收入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市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包括按規定由繳費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賬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在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經辦機構收入戶除向市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要定期將徵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繳存市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市財政部門委託開戶銀行將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繳存時,必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綜合保險待遇支出等。

(二)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之間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三)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經市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小城鎮保險基金支出、綜合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返回個人儲存額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養老金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各種補貼。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辦法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四)返回個人儲存額是指職工個人因私出國出境定居、未到達退休年齡死亡或到達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條件等,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返回給個人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失業補助金和其他費用。

(一)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的補助金。

(五)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失業保險基金除用於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結余部分可以用於職業培訓、公共實訓、職業介紹、崗位補貼、開業貸款擔保貼息等促進就業項目,經市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後,還可用於其他促進就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等。

(三)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因工緻殘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緻殘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第二十六條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待遇支出。

(一)養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撫恤金等。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發生住院、門診大病時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失業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綜合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工傷、醫療、老年補貼等待遇支出。

(一)工傷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經鑒定後參照本市工傷待遇標准支付的費用。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及按規定支付的日常醫葯費補貼。

(三)老年補貼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滿一年支付的老年補貼費用。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在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按險種和支付級次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九條市經辦機構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市財政部門並抄送市社會保障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市財政部門有權責成市經辦機構予以糾正。市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三十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地方附加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

第三十一條基金結余除根據經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商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三十二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市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市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市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經辦機構征繳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財政補貼收入等。

根據市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市財政專戶。市經辦機構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及時劃繳市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中直接劃入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賬戶。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拔憑證記賬。

第三十八條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九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負責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各級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市經辦機構和市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視同貨幣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商市社會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暫付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四十條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市經辦機構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後,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實物資產

第四十一條基金實物資產是指依據市人大審議通過的《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市政府2002年發布的《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17號令),由經營困難的單位提供有處置權的資產備案登記後,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緩繳期滿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裁定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實物資產。

第四十二條實物資產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設賬,按法院裁定價格計入。已形成的實物資產應適時變現,變現取得的凈收入,全部計入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

第九章 基金決算

第四十三條每年度終了後,市經辦機構應根據市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四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五條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基金年度決算分別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並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市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市政府和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九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有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對有第四十九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社會保障部門,包括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

第五十三條本市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四條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的管理,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J. 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有何規定

若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的情況,可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一、什版么是社會保險基金?權 答:指國家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個人、政府以及集體組織等按規定繳納或籌措的,專門用於支付法定的社會保險待遇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專項基金。 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哪些項目? 答: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劃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實行哪一級統籌? 答: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關繫到在多大范圍內調劑使用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越高,基金規模和調劑使用的范圍就越大,基金的保障能力也越強。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要求,「十二五」期間要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全面實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積極推進省級統籌。 四、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應如何補足? 答: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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