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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公益基金會趙天明

發布時間:2021-02-06 06:59:20

㈠ 明天的基金會怎麼樣呢,

小幅變化

㈡ 估算明天的基金會下跌,該怎麼讓虧損降到最小

是場內基金還是場外基金?
場內的就一早拋出,場外的只能採取融券之類手段對沖一下

㈢ 東鵬瓷磚都做了哪些公益活動

據不完全統計,抄東鵬瓷磚襲成立46年以來,在支援災區、支持環保、捐資助學、保護文物等方面累計捐贈高達數千萬元人民幣。東鵬的公益慈善之路從來都不是隨便說說,都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點一滴之中,46年如一日的公益慈善之路,讓更多人看到了東鵬的努力,也讓更多人的人和企業加入到了公益慈善中來。

㈣ 預測一下明天的基金會跌還是漲

呃。。。。。。。。。。

個人覺得今天的下跌是個正常技術調整。相應著早上版央行回籠資金和國家限制權4類商品漲價等消息面的因素,主力順勢做個洗盤動作。畢竟從二次探底以來沒有一個像樣的回調來清洗短線的浮籌。

所以呢,我覺得明天應該還會有個慣性的下跌動作,不過本次不會調整很久,如果走的好,下午就該拉起來。當然還是請密切關注權重股的走勢特別是中石油,石化,銀行,地產股的情況。(順便多嘴一句,暫時2類的權重股不要買哦,做長線的可以)

至於你說基金的抄底,我覺得,春節前可以挑選優質的基金買一些,不要滿倉,防止節後變盤。

㈤ 明天基金會漲嗎有高手幫忙分析一下

股票基金嗎?很難說啊!今天都跌成這樣了,明天還得慣性下跌

㈥ 慈善法: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但可公開求助

《慈善法》16日獲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將於今年9月日起施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近日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就熱點問題回答記者提問。闞珂說在立法中的一個考慮是,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法所規范的慈善行為;慈善人人可為,但做好事最好是拿自己的錢,法律禁止個人募捐。
1,怎樣理解《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活動?誰可以開展慈善活動?
闞珂:慈善法沒有對慈善下定義。第3條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公益活動都是慈善活動。從捐贈財產和提供服務角度來看,內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開展的符合本法第3條規定的活動都是慈善活動。
同時,按照第8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受益對象是「面向社會」。「面向社會」這四個字是在審議過程當中增加上去的,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它有它特定的含義:將學者的學術用語「不特定大多數人群」轉化成了法律語言「面向社會」。
根據第3條、第8條,就可判斷具體的一個活動是不是慈善活動。
2,怎樣看待第60條關於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60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確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准,既要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規范運作,又要符合實際。根據調研及測算:募集財產能力強、規模大的基金會,能達到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募基金會每年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規定;規模小的基金會要達到管理費用不超過10%這個標准,還有一定的困難。
法律規定的10%的管理費用的標准,實際只是對很少的公募基金會的規定,對於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會沒有作這個規定。在北京調研時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冊登記的基金會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會41家,公募基金會佔北京市的公募私募基金會總和的10%多一點。天津市登記注冊的基金會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會20家,公募基金會不到1/3。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形式,如果這樣去算,即使從大的比例上算,它也只是占這三類組織的1/6。如果再細算,公募基金會占基金會的總數比例是很小的。
3,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待遇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闞珂:第60條的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要求慈善組織把社會公共資金及時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澱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由於慈善組織的財產不是自己創造的,要根據本慈善組織的章程、宗旨,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同於營利組織,不同於企業,它的人員的工資標准不能高,現行的規定是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4,個人遇到困難,還能進行求助嗎?
闞珂:個人求助法律沒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遇到困難,向社會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個人募捐,本法規定得很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是不能開展募捐的,募捐活動要由慈善組織來做。
5,個人求助和個人募捐有什麼區別?
闞珂:個人求助是個人遇到困難,求助社會給予幫助,是為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進行求助,比如說發微信求助。
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603883,股吧)的話說,那叫乞討。比如,遇到困難了,寫一張紙放在在馬路上,讓過路的好心人幫幫我。實際上意思是一樣的,只不過現在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實質沒有變,就是為了自己。
個人募捐,是為非親非故的人來籌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慈善組織是依法設立的組織,對它政府是有管理的,要求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要向社會公開相關的信息。個人募捐有很大風險,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讓人們充分信任。
6,不允許個人募捐的話,在對接機制上有保證嗎?
闞珂:弱勢群體遇到困難,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有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醫療保險等。有了慈善組織,並不等於政府要減輕責任。現在慈善財產太少了,一年在一千億元左右。
遇到困難,可以找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提供幫助,而且不得有關聯關系。有學者認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為的。個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錢。簡單地說,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7,對於求助進行轉發,如何看待?
闞珂:個人有困難向社會求助,自己可發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對象,我發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這個圈裡,你要再轉發,在另外一個圈又擴大,其實轉發人是做了背書——擔保求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難。如果是欺詐,給轉發人帶來一定的麻煩。對此,在立法過程中是考慮過的。我們希望,做這個事情的時候要慎重。現在互聯網很發達,有微博微信,有時候是公募和私募很難分得清楚,要判斷好是個人求助和還是個人募捐。
8,在本社區、單位內的互濟「抱團取暖」不允許了嗎?
闞珂: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
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的慈善是有區別的,是「抱團取暖」。今天我有困難了大家幫助我,明天你有困難我們大家再幫助你。慈善有四個特點:自願的、無償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營利性的。慈善組織的募捐和個人募捐、一對一的幫助、本單位或者本社區內的互濟互助活動是有區別的。
9,國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遺產很大比例或全部捐給社會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後,有法律的完善和社會重視,能否預見在今後一段時期,中國也會出現這樣一些慈善家?
闞珂:在立法當中的一個考慮就是,要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慈善法第80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問題,做出這個規定是相當不容易的,這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有利於出現大慈善家。
現在一些企業家要捐贈,但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就納稅所得額時抵扣。這不是有利於企業家捐贈得更多嗎?
第84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對此需要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規定。現在的慈善法,解決了一部分問題。

㈦ 細雨籌可以嗎

細雨籌很垃圾!各地的志願者就是其公司的「銷售」員工!客服態度也很差!最關鍵的是,二個月了,都不能提現!非常垃圾!

㈧ 有沒有民政局的朋友,我想做注冊慈善機構,不是基金會,那個咱做不來

看看這篇文章也許對你有幫助:

近年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令世人矚目,國際地位不斷上升。同時中國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和問題,如:貧富懸殊、社會保障不健全、環境惡化、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等等。為解決這些問題,黨的十六大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全面構建和諧社會這一長期發展目標。而慈善事業是完成這一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所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大力發展中國的慈善事業應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和工作內容。

然而,目前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嚴重滯後,與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中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極不相稱。有資料表明,2002年中國大陸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給各大官辦的慈善機構)為0.92元人民幣,總額約10億,僅占當年 GDP(102,398萬億)的萬分之一,而2003年美國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總額為2,410億美元,占當年GDP(110,193萬億)的 2.19%。考慮到中美人均收入差異後,中美人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雖然根據最新數據:中國2005年民政部門接收的捐款已達29億元人民幣,加上一些民間慈善機構接收的捐款將達30-40億元人民幣,而與2005年18萬億的GDP相比:僅占約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缺乏,現行的法律法規法制層次低:

迄今為止,我們現行的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規和主管部門規章。這一狀況造成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無法可依,使慈善事業很難在這樣的法律環境和條件下得到發展。

二、慈善主體不明確,慈善機構體制和管理落後:

1.目前合法的慈善機構都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而這些主管單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組織。這使得慈善機構在法律和行政體系中層次都不高。政府依舊在慈善事業中扮演著主要角色,政府辦慈善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不僅大大阻礙了慈善機構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機構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機構權責不清,效率低下。

2.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現有的許多慈善機構普遍體制陳舊,管理模式和資金運作缺乏專業化,與國外的慈善機構有很大差距,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社會捐助機制不完善,渠道不暢通,捐助信息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勵機制:目前給予慈善機構捐贈全額免稅的,僅限於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五家慈善機構。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大多數中小慈善機構和公眾的捐助熱情。

2.對於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監督和信息查詢系統。善款的來源、運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導致慈善機構和捐助活動的公信力不足。

從近年來社會捐助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公眾對慈善事業和社會捐助活動均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和強烈的意願。但上述問題影響了中國民間慈善事業的發展。然而,值得慶幸的是:許多政府部門也開始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所以無論官方還是民間要求盡快對慈善事業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

對此,本人提議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盡快開展和推動對上述問題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主要有如下幾點:

1.盡快制訂一部完備的《慈善事業法》,給予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活動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監督。

2.政府應轉換在慈善事業中的角色,逐漸淡出捐助的主體市場,而主要擔負起立法、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執法等職能,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3.給予慈善機構以獨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機構的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對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運作和管理模式應作出明確規定。

4.擴大給予慈善捐助的免稅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傳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對籌集善款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監督機制,隨時公布善款的來源和流向並建立完全透明的公眾查詢系統。

稚嫩的負重者

希望工程的那雙大眼睛盯著我們看了十多年,使人們以為,捐資助學已經蔚然成風。每逢自然災害,民政部門總能及時反應,普通人從單位里的捐款攤派上,切身體會到,自己已經在參與慈善了——連自己都在其中了,中國那麼大,肯定是人人參與了。

然而,實際上中國的慈善事業還非常稚嫩。

目前,全國城鎮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難人口有2000多萬,農村居住著數千萬貧困人口,全國還有約6000萬殘疾人口,有近200萬流動兒童失學輟學。任務不可謂不嚴峻。

然而,中國慈善機構的絕對數字非常少。目前全國登記在冊的非營利民間組織為28萬家——其中許多是官方和半官方的,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民間組織,與慈善有關的則更少。而美國早在1990年,就已經有140多萬家非營利民間機構。

在我國,「慈善」的定義還非常混亂,跟國際慣例不同的是,在扶貧、賑災、助學等傳統的慈善項目以外,環境保護、文化保護、精神文明建設等許多「公益」范疇的組織和活動,並未被包括在「慈善」這個概念中。慈善的影響面過於狹隘。

同慈善機構數量少相對應,我國慈善機構的募捐能力弱,執行能力也弱。2004年,全國395家慈善(總、協)會共募集資金16.9億元,支出10.2億元。在北京這個全國最富裕的城市之一,北京慈善協會兩年來的個人捐助名單里,捐款10萬元的,竟然已經能排進前四名。

一份慈善公益組織的調查顯示,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有過捐贈紀錄的不超過10萬家,即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很多公民認為慈善是政府的救濟行為,和個人關系不大,捐助行為也主要是通過單位、學校、街道被動捐贈,「經常主動捐贈」的人數很少;1998年我國人均慈善捐助只有1 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助竟然下降到不足1元人民幣。而有些國家,如美國,70%以上家庭都對慈善事業有某種程度的捐贈,平均每年每個家庭捐贈 900美元,占家庭總收入的2.2%。

在許多發達國家,慈善也是社會財富再次分攤的連通器,從稅務上、宣傳上、道義上,支持富人回饋社會。然而在我國,20%的城鎮富裕家庭佔有著社會財富的50%,他們在捐助上的支出卻少得可憐。

可以說,現在支撐我國慈善事業的,一方面是基數巨大的普通人的愛心,另一方面是來自海外的善款。

遭遇信任危機

在我國,慈善機構一手負責募集錢款物資,一手要分派實施,沒有募捐和執行的專業分工,公示與監督機制建立也較遲,善款使用的隨意性大,使得慈善機構的公信力和效率經常被質疑。

普通市民張先生2002年捐助了一個西部農村的女孩子上學,雙方交換地址名字便於聯系,三年後孩子小學畢業,給他寫來感謝信,竟然開頭稱呼其為「阿姨」,並且署名已經不是當年慈善機構交給他的名字。

另一位李小姐,經過慈善機構介紹與一個當地兒童結對資助其上學。孩子和家長給她打電話,勸她千萬不要把錢匯給學校,說那樣的話錢會被剝層皮,不能完全到她們手上。李小姐相信了她們,然而半年後,學校卻告訴她,那戶人家拿到錢並沒有用在孩子身上,孩子依然失學。李小姐說,現在不知道相信哪邊好,索性不繼續捐助了。

那些希望跟蹤捐助情況的人,或多或少遇到過類似的疑惑。信任,是堵在大多數人面前的一道牆,使他們決定幫助他人的時候寧可去找看得見的某一個人,而不掏給任何組織。

志願者與法律困境

志願者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慈善事業的重要指標,與付錢相比,志願服務體現了公民對社會的熱情。在我國,大型活動、地方慶典能招募到不少志願者,而平日里的公益活動、社區活動,卻應者寥寥。青年志願者活動近年來蓬勃開展,大部分是依賴在校大學生的力量。

我國慈善事業管理上也存在瓶頸。現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三部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慈善事業迅猛發展的需要。

慈善機構的認定、注冊、管理、監督,公益事業的產權、融投資、轉讓等實際已經發生的問題,都沒有法律可以參照。對福利演出、私人捐贈等社會上廣泛開展的活動,都只有一事一議的條理加以規范,而沒有綱領性的規范。在民政部門,非營利組織和營利的社團,都在一個口登記,另一些非營利的企業,又不可以在民政部門登記。

無名分、無收據、無宣傳資格,使許多草根非營利項目無法獲得更大的生存空間。

海外華人是慈善主力軍

假如說近20年的慈善事業已經有了迅速的發展,那麼其中最大的兩股力量就是以政府牽頭的民政部門和海外華人與國際組織。

海外華人楊應瑞的經歷頗有代表性。他自己收養了一個孩子以後,感到生活變得更加有意義,因此希望在中國捐助一家孤兒院。

那是1999年,外資建設福利院在中國還沒有先例,更無法律可依。從有這個念頭開始,與中國民政部門的接觸,到最後把這件事辦成,楊應瑞花費了整整5年的時間。

期間,民政部門派考察組赴美國考察殯葬事業,因為中國人傳統的避諱觀念,沒有華人願意接待。楊應瑞聞訊當即安排自己的公司幫忙解決了這個麻煩問題,這才使官員們理解了這位想做善事的人的誠意和能力。

就是經過類似的一層層深入了解,一次次開誠布公,楊應瑞最後才找到一個合適的途徑,由其與天津武清的民政局合資開辦了「和平之君兒童福利院」。楊還為中國引進了對福利機構管理很有經驗的國際組織宣明會來主持福利院的日常工作,後者經過考察也決定投入資金,形成三方合資,目前總投資已經超過千萬。

像楊應瑞這樣的海外華人不在少數,可以說,幾乎每家基層慈善組織的活躍分子名單上,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親緣、地域或項目合作而掛上號的海外華人。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參加中國內地慈善活動的華人,多數是早就移民海外的上一代。年輕的海外一代雖然生活風光者不少,但對大陸慈善事業慷慨解囊乃至親力親為者,鳳毛麟角。

國際組織的忙碌身影

目前,在中國活躍的海外慈善組織也越來越多,資格最長的有十幾年。從重大自然災害的捐助,到深入社區的精耕細作,在各個慈善領域,均有海外機構的影子,其中有海外華人為主的港台地區機構,也有本著國際主義精神來援助中國的國際組織。

國際獅子會從上世紀90年代起向中國提供服務和資金,至今投入資金約2000萬美金,並在深圳建立了分會;台灣慈濟慈善基金會,從1991年開始對大陸特大洪澇災害進行賑災;香港樂施會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在中國西南地區開展扶貧項目;世界宣明會向民政部「明天計劃」捐贈400萬港幣,是此計劃目前接受的最大一筆社會捐贈資金;奧比斯(ORBIS)從1982年以來已經使3500多名眼疾患者重見光明……此外,活躍在中國的主要海外組織還有: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英國救助兒童會、無國界醫生組織、香港東華三院等。

這些國際組織,給中國的慈善事業帶來的良性影響絕不止於銀行賬號上的數字。他們帶來了國際通行的行業規范:尊重知識、高效管理、有機援助、志願服務、重視推廣。這些觀念,在上世紀末為剛起步的中國慈善事業樹立了典範。比如英國救助兒童會提出從防虐待開始堵住兒童流浪社會的源頭、以小家庭單元代替機構照顧、讓兒童自己參與到計劃中來表達意見等,都給以往的兒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思路。

不過,國際組織在中國開展的活動現在仍舊有一定的限制,許多項目他們必須和指定的合作方共同進行。如何能更加有效地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更多地從他們身上學習經驗,與他們合作培養出更多的本土慈善專業人才,是值得挖掘的課題。

㈨ 明天基金會漲嗎

會漲 再不漲 人心也散了 小剛也甭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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