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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6 16:51:41

❶ 民政局的大病救助一年只能申報一次么隨時可以遞交申請么

申報次數以及時間並無限制性規定,凡符合條件的,隨時可以申報。

❷ 大病醫療互助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身體健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准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的對象和標准
第四條 凡我區轄區內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低保證》和《城鎮居民低保證》的家莊成員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五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必須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才可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經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政策性減免仍無能力繳納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資金的,可由區民政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實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六條 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其病種救助的范圍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五)其他外科手術大病且個人承擔一次性住院費用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分次申報審批、分次救助(必要時可以一次性救助)的辦法,救助標准以救助對象的家庭為單位。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2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3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3000元。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後10日內,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年度大病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資料;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四)戶口、身份證、五保證、低保證復印件及其它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提出的申請,應及時受理,並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 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評議,並在《醫療救助申請表》上出具評議意見後,將所有材料一並報鄉鎮處審核。
第十條 鄉鎮處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處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鄉鎮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的復查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救助意見通知鄉鎮處;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由鄉鎮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武陵源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按一定標准投入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並於當年年初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撥入城鄉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救助名冊,落實資金預算並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專戶。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到鄉鎮處民政辦發放。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必須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處衛生院或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服務。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後,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遇到疑難重病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參照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其它相關證明。
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牽頭,區民政、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處民政辦公室具體承擔本單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評審、核查、呈報等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成立3至7人的評議小組,並由專人負責,協助抓好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和呈報等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並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衛生部門應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組織要定期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及救助金額張榜公布,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各省醫療救助情況
4直轄市享受醫療救助比例
上海:城鎮1.1% ,農村2.6%
北京:城鎮0.3% ,農村2.1%
天津:城鎮0.08%,農村1.4%
重慶:城鎮0.02%,農村3.3%
其他省的情況見附圖

❸ 如何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監管,監管難點在哪裡

難點:
(一)醫療救助資金大量閑置與困難群眾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二)隨版意改變救助標准,擅自擴權大或縮小救助范圍,有失公平
(三)救助程序執行不嚴格,救助檔案資料不全。在醫療救助的審批、審核中,工作人員很少按規定入戶核查,僅憑一些證明和葯費單據就直接進行審批。

加強措施:
(一)加大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加醫療救助管理的透明度。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要執行到位,必須先宣傳到位。
(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細化城鄉醫療救助辦法。
(三)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大量醫療救助資金沉澱閑置而困難群眾又未得到及時救助的怪現象,相關部門要重點關注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❹ 省財政廳 省民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社[2007]102號)

為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基金的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 3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如下:
一、多渠道籌集城市醫療救助基金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方籌資的原則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需要和財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具體包括:中央財政補助的資金,省級按中央財政補助額度按1:1比例安排的資金,市(地)、縣(市、區)財政按不低於省級補助資金1:1比例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市(地)與所轄區的具體承擔比例由市(地)政府確定。
(二)省、市(地)、縣(市、區)從留歸本地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提取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人;
(五)按規定可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由財政廳、民政廳根據各地城市醫療救助人數、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二、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標准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對本地區救助對象上一年度或前三年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城市醫療救助標准,並可根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實際收支情況對救助標准適時進行調整。
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原則上,同一城市轄區、同一行政區域補助標准應相對一致,對於特殊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共同協商,確定為當地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定醫療救助對象服務標准。
救助對象個人全年累計享受醫療救助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補助標准,一般全年應不超過4000元。
三、規范界定救助對象
(一)救助對象范圍: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具體條件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患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的特殊困難人員,按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救助。
1.大病救助。對因患大病醫療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在規定的救助額度內給予救助。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大病病種和救助標准,確定救助金起付線、封頂線及支付比例。各地確定的大病病種一般不應低於5個。
2.基本醫療救助。對因患大病病種以外疾病或常見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在患病期間,對患病者本人實行分類限額補貼救助或保障金加發照顧,救助金額一般全年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0%。
3.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的方式解決醫病困難。
4.特種傳染病救治。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二)下列情況不享受醫療救助:
1.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傷害、吸毒、自殺、自殘等;
2.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等;
3.婚前檢查、保健、康復等;
4.未經允許在非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購葯或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等;
5.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當享受醫療救助的。
四、嚴格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
城市醫療救助資金要嚴格依照以下規程,實行規范的申報、審批和發放:
(一)本人或戶主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戶籍證明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如實提供醫療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各種商業保險的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社區居民委員會評議後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無異議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採取人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15日內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並在10日內簽署審批意見。經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並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救助金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批准其享受醫療救助,並發放有關憑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要記載經批准享受醫療救助人員台賬,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經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財政專戶劃入定點銀行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醫療機構直接減免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可由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核撥至醫療衛生機構。審核發放醫療救助金額時,應扣除下列費用: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患大病的救助對象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以及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保、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按規定應扣除的其它費用。
五、切實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應全部用於補助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它任何費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按季或按月劃撥到本級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准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到「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後應及時全額撥劃至「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贈及其它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縣(市、區)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各地民政部門擬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六、加大監督力度確保基金安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合監督。縣(市、區)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地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各市(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加強對試點地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及時安排補助經費,總結推廣試點經驗,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❺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管理
第四十五條 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以下統稱定點單位)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許可,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食品葯品監督部門批准取得經營資格,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
第四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格局變化、行政區劃設置和參保人員分布等實際情況,制定醫療保險定點單位設置規劃,優先選擇公立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予以定點。定點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單位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用葯享受政府補貼與醫療機構主動讓利,政府補貼專項資金列入各級政府預算安排。
參保職工在具有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服務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就醫,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助比例相應提高10%。
參保居民應當自主選擇一所社區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社區醫療機構應當與參保居民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建立參保居民健康檔案,實行首診負責制和雙向轉診制,由家庭醫師為參保居民提供門診基本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
第四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可以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執業醫師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處方,參保職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葯或持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非處方葯,參保職工可持就醫憑證直接到定點零售葯店劃卡購買;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中的處方葯,參保職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療保險專用處方方可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買。
第五十條 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和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准入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用葯范圍》和《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並根據本地定點醫療機構的用葯習慣,將療效確切、應用廣泛、價格低廉的葯品及預防免疫葯品增補入本市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結付范圍。
定點單位應當執行社會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執行醫療收費標准和葯品、醫用材料政府集中采購中標價格規定。
第五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定點單位的執業范圍、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和定點服務信譽等,將定點單位分為A、B、C三級,明確各級定點單位可以使用相應范圍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升、降級的動態管理。
(一)A級定點單位:可以按規定使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醫療保險基金。
(二)B級定點單位:B級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門診特定項目的補助、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醫療保險基金;B級定點零售葯店可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門診特定項目的補助、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三)C級定點單位:C級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和居民、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中的門診醫療補助部分;C級定點零售葯店可以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
前款A級與B級定點單位中的公惠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醫療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服務優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滿意的定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與獎勵。

❻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不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是對還是錯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是指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按規定用於城鄉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級財政部門將原來在社保基金專戶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進行合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籌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1-2]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年初公共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二)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的資金。
(三)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地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上級財政對經濟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1-2]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是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及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群眾。
第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分別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統籌考慮城鄉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首先確保資助救助對象全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次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商業保險等補償後,救助對象仍難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幫助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對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可直接給予救助。
第九條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各地要科學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設置封頂線,穩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規定,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彌合城鄉困難群眾在獲得醫療救助方面的差異,滿足其正常的醫療服務需求。
第十條 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范圍,細化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具體使用方案。[1-2]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一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原則上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專戶直接支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或醫療救助對象。
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參合的,由民政部門將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的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救助人數、參保參合資助標准及資金總量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從社保基金專戶中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中將個人繳費核撥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賬」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賬」中。
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地區,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在結算時先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和醫療救助補助的費用,參保參合救助對象只需結清個人應承擔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所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報民政部門審核後,由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支付給以上機構。
未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地區以及需要事後救助的,由醫療救助對象個人按規定出具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補償審核表或結算單、定點醫療機構復式處方或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發票等能夠證明合規醫療費用的有效憑證,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民政部門核批,由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支付給醫療救助對象。對救助對象個人的補助資金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減少現金支出。
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可採取通過財政直接支付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預付資金額度的方式,減免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醫。
第十二條 暫不具備直接支付條件的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可根據需要開設一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一個統籌地區最多開設一個支出戶。全部醫療救助補助支出實行直接支付的地區,不設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包括對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不能通過「一站式」即時結算的醫療費補助支出,對偏遠地區和金融服務不發達等不具備直接支付條件的地區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規定的其他可以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戶的利息收入應定期繳入社保基金專戶,並入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結算墊付醫療費用、向醫療救助對象支付救助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支出戶發生的業務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逐步減少並取消現金支出。
第十三條 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按照規定認真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每年不少於兩次。年度末,民政部門應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 [1-2]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基金累計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各地應進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確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確保救助對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對不按規定用葯、診療以及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應通過網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等情況應每季度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定期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提供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對醫療服務質量差、醫療行為違規的,暫緩或停止撥付其墊付的資金。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民政和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民政部、財政部對各地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扣回、停撥上級補助資金外,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2]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地財政、民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社〔2004〕1號)、《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1-2]
參考資料

❼ 新勞動法對醫療補助費定義

醫療補助費又稱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一、醫療補助對象為:

1、重點優撫對象,即殘疾軍人(不含六級以上人員);

2、烈士遺屬;

3、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

4、在鄉復員軍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革命「五老」人員,即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定、現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

二、補助范圍:

1、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2、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3、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三、補助標准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7)醫療救助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醫療補助包括以下內容:

1、在疾病情況下

(1)普通開業醫生診療,包括出診;

(2)在醫院由專家進行門診或住院治療,如有可能在醫院外提供這種專家治療;

(3)由醫生或其他合格開業者開具處方的必需葯物的供應;

(4)必要時住院。

2、懷孕、分娩及其後果

(1)由開業醫生或合格的助產士進行產前、分娩和產後的護理;

(2)必要時住院。該公約規定可以要求受益人或其供養人分擔醫療費用,但有關費用分擔的規則應以避免經濟困難為原則加以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補助費

❽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

一、低保政策。

1、低保申請條件:要持有當地戶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3710元。

2、低保標准:農村低保為三個檔次,分別是每人每年3710元(重病、重殘、重度精神病等導致的極貧人口增發8.6%的低保金,達到4028元)、2200元、1600元。

二、農村特困人員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農村特困人員,指年滿60周歲,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贍養人、撫養人及其他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2、供養標准:分散供養,每人每年4704元;集中供養,每人每年6720元。

三、醫療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對患特大疾病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救助標准:對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對象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合規住院醫療費用,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大病保險、各類補充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對特困供養人員按100%,城鄉低保對象按70%,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

四、失能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農村低保戶中年滿60周歲的失能老人和建檔立卡貧困戶中年滿60周歲失能老人。

2、救助標准:低保戶中失能老人標準是每人每月150元。建檔立卡貧困戶失能老人標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是低保戶中持殘聯頒發的二代殘疾證的殘疾人。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是持有殘聯頒發的視力、肢體一級,精神一、二級二代殘疾證的人員。

2、補貼標准:困難殘疾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六、孤兒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補貼標准:分散撫養的標準是每人每月700元,集中撫養的是每人每月1100元。

七、高領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年齡在80至89周歲的無財政、社保工資的老年人和90周歲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2、補貼標准:80至8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0至94周歲每人每月200元;95至99周歲每人每月400元;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2000元。

(8)醫療救助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內容解讀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13章70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完整清晰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

規定社會救助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辦法》規定,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同時,《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辦法》要求,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辦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❾ 貴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救助基金怎樣申領

重病補充醫療保險保障的重大疾病,城鎮職工的醫療需求,建立專門的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累計發生率超過最高支付限額(40,000萬美元)支付醫療費用(不包括費用)。發生被保險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的市,區社會保險局的災難性醫療護理保險的保費支付48元的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基本醫療統籌基金,社會保險部門:0-4萬元報銷85%,不到4萬元-8萬元報銷90%,95%報銷超過80000元。各醫療的一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援助

救助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包括在鄉老復員軍人,鄉第三類或傷殘退伍軍人,紅軍分離,蘇聯的老幹部,集中居住在縣光榮院,縣優撫對象康復中心工作。
農村五保對象;
3。農村低保對象;
4個城市的居民對象;
5。縣委,縣政府的其他特殊困難的貧困對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醫療救助

參與賣淫,嫖娼和性傳播疾病;
2。沖突造成交通意外事故或工業意外; 3。陶醉酒傷,打架斗毆,自殺,自傷; 4。超出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費用發生; 5。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疾病

3個醫療惡性
2尿毒症(腎功能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四沖程
急性心肌梗死
6。急性壞死性阿姨腺炎
7。每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超過20,000元的其他疑難雜症
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殊病種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助。

援助:

農村的依賴五保對象和城市居民最低經常補充對象符合用葯目錄和診療項目內的醫療費用(葯)提供援助的比例為50%。但在一年內,累計援助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
城市低保戶補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在醫療葯物目錄和診療項目內的醫療(葯品)成本1000元以上救援的比例為20%,但在一年內的總援助金額不能超過4000元。
3。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活確有困難的城市最低目標,個人負擔部分超過20,000元的部分超過20000元救助10%,但一年內的總援助的金額不能超過2000元。
4。患有這種疾病根據城市和農村的最低目標受益者對象上,國家的行政部門和機構外的城鄉居民,和醫療(葯)費用超過20,000元,縣人民政府社會援助,或城市和農村地區的縣民政局評審委員會批准,超過部分的10%給予救濟,但在一年之內,援助的金額不能超過2000元。

審批程序

1。申請。當地村(居)委會的戶主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書面如下:
(一)縣民政局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和優撫對象證書。
(二)縣級以上民營醫院正式醫療費用發票和處方,疾病診斷,以及必要的醫療記錄。
(三)縣醫療保險簽發批單或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醫療費用的證明。
(四)頭部的家庭和病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
2。理事會。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和初審舉行(村)人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三天後群眾無異議的,填寫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審計。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參展申請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家庭調查核實,在10工作日內的資格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在酒吧公眾三個天發布的群眾無異議簽署的「應用程序表」救援縣民政局的意見。
4。批准。縣提交的審查材料由民政部的鄉鎮局資格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在宣傳欄公布3天,無異議後,簽署「參展申請表」救助標准比例和天花板。縣批準的醫療保險交易所。
5。救濟。縣醫療保險局根據符合的意見進行審查和處理的總醫療費用的用葯目錄和診療所,縣民政局,實施救助項目簽約的總成本。支付的直接現金支付低於1000美元的援助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必須轉向絕望。
[編輯本段]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為了保護城市中的弱勢群體的健康??和改善農村地區的社會救助制度,在城市和農村地區,促進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和」湖南省民政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金融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現實,制定本辦法。
條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集成和協調政府,民政部門的組織和實施,衛生,財政部門協調病重的農村五保,低保戶在農村地區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醫療費用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減輕他們的貧困造成通過一個系統。
第三個原則,建立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水平的援助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系統統一,管理規范,開放的,公平的原則,標准低,開始分類救助整體推進,保存最好的保存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標准

</我區的區常住人口擁有的「五保供養證」,「農村闖的城市和農村居民成員保證低」,「低保??證」的城鎮居民患了重病醫療救助對象。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為主要疾病對象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保健費用在3000元以上,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五保戶,城市和農村低保對象的家庭必須參加在農村合作醫療,享受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救濟或無力支付後的個人繳費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的資金由區民政局醫療補助資金執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患有嚴重的疾病,合作醫療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然超過3000元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援助
六是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疾病救濟僅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BR / (三)尿毒症;
(四)重型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e)其他手術嚴重的疾病,個人承擔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
第七條重大疾病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實施分級審批,分級救濟(如果必要的話,可以一次性救濟)的方式來拯救標準的家用物品,搶救單位,家庭年度總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5000元左右,按照個人應承擔20%的標准減免的醫療費用,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根據個人應承擔是一種解脫。家庭年總金額的援助上限為3000元。
章審批程序

第八申請人的醫療費用30%的標准後10天之內完成嚴重的疾病的治療,住所或居住的地方,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當年度發生災難性衛生保健醫療證,醫療費用收據,病歷;
(b)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
(三)已享受政府其他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證明;
(四)帳戶,身份證,五保證,保證低拷貝的,應當提供證明材料。的
第九條村(街道)的村(居)民委員會申請應接受時間,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委會5天之內的申請人應提供醫療補助申請表發出的意見,所有材料進行初步審議,並提交給相關的材料鄉鎮審計。
第十條鄉,在申請醫療補助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逐項審核的到合格的打撈意見,並填寫申請表格提交到區民政局批準的援助金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以書面形式通過村(居)中國委員會,鄉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索證,等,調查和核實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條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區公務員事務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准之鄉的醫療補助申請表,並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救援意見通知鄉鎮;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通知申請人以書面的理由,由鄉鎮。基金募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武陵源區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籌集資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渠道。
(一)區財政投資在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根據一定的標准,並在同一水平在年初的預算。
(二)較高的財政轉移支付計入專項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c)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d)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城市和農村醫療的援助資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的帳戶存儲,專項專用賬戶的管理。
第十四區財政局使用的,應提交按照區民政局計劃和拯救名冊,實施資本預算和及時的醫療救助資金發放到主帳戶。第15條規定的
醫療補助資金根據實際需要,由區民政局發行之鄉的首頁辦公室。
第十六條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補助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社區。

章醫療補助服務

享受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對象的疾病17,住所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或縣醫院提供醫療服務。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健機構或醫療機構和縣級以上提供醫療服務規定。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在完善和落實各種診所管理系統,規定的范圍,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第19條的對象
救援遇到困難的病需要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參照有關規定,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成本。
醫療保險機構轉介程序。
第20條衛生服務機構,以滿足好好享受民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補助,提供必要的醫療記錄,住院費用清單等相關配套。 BR />
第六章的管理和監督救濟

第21條區人民政府,區主管副市長的帶領下,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的。區,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為主要疾病的區民政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22條區民政局負責該地區的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鄉鎮民政廳的具體承擔單位申報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評估,核查,報告,以及其他的日常工作??,協調處理其他事項的當地嚴重的疾病醫療工作。村(居)委會設立一個審查小組3-7人,由專人負責,有利於把握大病醫療援助的申報,初審和報告,以及其他的日常工作??。 BR />區財政部門,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23條,應會同區有關部門,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的醫療救助資金發放到位,並跟蹤監督和檢查。
第24條區衛生部門處理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並確保實施醫療補助的政策。
區第二十五條醫療補助資金管理的監督和審計部門,醫療服務機構的QOS跟蹤監督調查和醫療補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26條在各級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並定期組織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重大疾病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和崗位援助的金額,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監督廣大人民群眾。

❿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了哪些社會救助制度

您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第八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四條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十六條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
第十八條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四章受災人員救助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第二十二條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第二十三條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評估、核定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第二十四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第二十六條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九條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條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條教育救助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布。
第三十六條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條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九條住房困難標准和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
第四十條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
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就業救助
第四十二條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第四十四條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四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條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
第九章臨時救助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五十條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第十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三條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第五十六條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單位、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六十條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第六十一條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宣傳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三條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五條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員,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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