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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合並報表

發布時間:2021-02-06 21:41:54

Ⅰ [求助] 「上市公司+PE」型並購基金涉及的報表合並問題

如果這是中國的案例
將孫公司納入合並報表范圍是違反中國企業會計准則的
這相當於專進行了兩次並屬表
並購基金將目標公司並表一次
上市公司又將目標公司的合並報表作為個別報表並表了一次
第二次並表值得商榷
如果說直接並目標公司
那並購基金是否並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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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能合並報表嗎

契約型基金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專門的基金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基金。根據是否可以公開發行,分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證券基金多為公募契約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說明《證券投資基金法》也適用於私募基金業。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資格等提供了具體操作途徑。

除了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別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約型基金外,還有目前大量的資本、資產管理公司、合夥企業等組織也以契約方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這類基金在會計處理與稅務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確的地方。
一、契約型基金對外執行事務
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商事主體,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十四條: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契約型基金證券投資資格得到解決,那麼對外直接投資、委託貸款等業務如何執行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論上講,其他法律如果無法為締約主體問題提供依據,信託法可以作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簽約主體問題的法律依據。
依據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的規定來看,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管理信託財產。如果契約型私募基金適用信託法律關系,則以管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並無不妥。所以契約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對外借款、直接投資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在股東登記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設立或者股東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持股,會存在以下問題:在法律權屬關繫上存在不確定性,在基金退出時也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在股東出資及股東分配紅利時,也難免會遇到出資賬戶和收取紅利賬戶與股東名稱不符而導致不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問題。如果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為股東,管理人擔心股權會被會計師或者是稅務部門認定為管理人的資產,導致基金管理人的財務報表「變異」。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第三方產生糾紛而被司法機關予以財產保全甚至執行的風險。按照證券法及證監會的規則,未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突破200人,與此相關的還有公司在發行上市時,是否適用穿透原則來計算IPO發行人的實際股東人數。基金本身並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基金投資人應被視為一個主體,還是應按照基金的實際人數計算?還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為一個投資者?還是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一樣: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目前,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是一個獨立會計主體,應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可見,契約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財產,管理人與基金是不同的會計主體,應該分別核算和提供財務報表。實際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財產獨立?一般通過基金財產在銀行託管是解決基金財產獨立的。但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可見託管不是必須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基金財產保護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的,是不一定要託管的。可以通過為基金開始銀行專戶,專戶專用;在合同中明確資金劃撥許可權、投資領域等,並在基金運作日常內部控制業務操作中加以落實。
三、契約型基金適用的會計制度
1.適用的具體會計制度
在新准則下,基金會計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證協發[2007]5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
2.符合投資性主體特點
根據契約型基金運作特點,能夠同時滿足「投資性主體」所需要的三個條件: 一是該公司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二是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三是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新准則對投資性主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規定,且要求對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報表,該母公司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為滿足以上要求,基金會計核算上:
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公允價值信息,在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允許下,對財務報表幾乎所有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例如:選擇公允模式計量所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在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當然,對於基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等非投資性,或金融負債無需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二是在內部報告上,應報告公允價值信息;管理人員在評價投資業績和作出投資決策時,以公允價值作為首要評價尺度。
四、契約型基金納稅問題
契約型基金涉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基金財務本身等多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基金只是一種信託財產,不是一種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徵收相關稅收,基金投資人應該是稅收的承擔著。契約型基金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Ⅲ 有限合夥型產業投資基金為什麼不用合並資產負債表

下列被投資單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應當納入母公司的合並財務回報表的合並范圍:
1.已宣告答被清理整頓的原子公司;
2.已宣告破產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控制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資單位,如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等。

Ⅳ 合夥企業可以被合並報表嗎,合夥企業可以被合並報表嗎

有限合夥企業的私募基金可以編制合並報表。
實務中,在設立基金的過程中母基金管理公司往往會另外設立一個子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為有限公司),作為新設有限合夥企業的GP來執行合夥事務,而由母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從該有限合夥企業收取管理費(此架構的主要目的是實現法律上的風險隔離)。此時,有限合夥企業的GP是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本身即應納入基金管理人的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基於此種架構,會計處理時往往需要站在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將基金管理人和GP合並為一方來判斷是否控制該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其報表格式一般比照「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發布《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的通知」(中證協發[2007]56號)中規定的新准則下證券投資基金報表格式,但需作以下調整:

1、針對所投資企業多數未上市、後續公允價值難以持續取得的實際情況,需設置「長期股權投資」項目,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未上市股權投資進行核算。

2、所有者權益可以稱為「合夥人權益」,下設「合夥人出資」和「未分配利潤」兩個項目。在列示合夥人權益變動表時,可進一步區分為普通合夥人權益和有限合夥人權益列舉其各項目的期初、期末余額和增減變動情況。

Ⅳ 並購基金並表是什麼樣的

表格內容可以參考網路,是一個專業的合並表,裡面的內容很多,一般在合並之前財務要看的,我知道熒興源就有專門的人在管理審查這些

Ⅵ 合夥企業可以編制合並報表嗎

合並報表是針對集團公司而言的吧,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編制合並報表,製作抵消分錄。就是防止損益類科目重復記賬

Ⅶ 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在合並報表裡怎樣抵銷

這是盈餘公積的抵銷,按照書本的作就是。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子公司是要計提盈餘公積的。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
意思就是將子公司的盈餘公積作為母公司的

Ⅷ 並購基金之後,需要合並報表

當然需要合成報表了,就已經算是股權的改變了,你要考慮並購的事情,建議你了回解下熒答興源公司,他們根據市場及客戶需要,公司可另行設立其他基金以滿足市場的特殊需求,與基金業務配合,公司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咨詢業務、財務顧問業務、境內外並購及貿易業務。

Ⅸ 母公司和子公司合並報表是什麼意思必須合並報表嗎什麼時候合並

合並報表(Consolidation of Accounting statement) :是指由母公司編制的包括所有控股子公司會計報表的有關數據的報表。該報表可向報表使用者提供公司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也可以說,是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組成會計主體,以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單獨編制的個別財務報表為基礎,由控股公司編制的反映抵消集團內部往來賬項後的集團合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財務報表, 合並報表包括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損益表、合並現金流量表或合並財務狀況變動表等。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合並會計報表編制規定如下:

一、凡設立於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二、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范圍。

1.母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

(1)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2)間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3)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間接擁有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通過子公司而對子公司的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母公司雖然只擁有其半數以下的權益性資本,但通過與子公司合計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企業。母公司對於被投資企業雖然不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將該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范圍:

(1)通過與該被投資公司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3.在母公司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范圍之內:

(1)已關停並轉的子公司;

(2)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4)准備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的子公司;

(5)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

(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母公司為了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應當統一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 期間,使子公司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與母公司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

不一致時,母公司應當按照母公司本身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以調整後的子公司會計報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編報相同會計期間的會計報表。

(9)基金公司合並報表擴展閱讀:

財務報表是隨著商業社會對會計信息披露程度要求越來越高而不斷發展的。主要有: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損益表(income statement),現金流量表(statement of cash flow),財務報表注釋,其他財務報告和會計界爭論的第四財務報表。

1、資產負債表

資產負債表是總括地反映會計主體在特定日期(如年末、季末、月末)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的雛形產生於古義大利,隨著商業的發展,商賈們對商業融資的需求日益加強。高利貸放貸者出於對貸款本金安全性的考慮,開始關注商賈們的自有資產狀況,資產負債表於是孕育而生。

2、利潤表

利潤表也稱收益表、損益表,它是總括反映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如年度、季度、月份)內經營及其分配(或彌補)情況的一種會計報表。

隨著近代商業競爭不斷加劇,商業社會對企業的信息披露要求越來越高,靜態的、局限於時點的會計報表即資產負債表已無法滿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人們日益關注的是企業持續生存能力,即企業的盈利能力,於是,期間報表即損益表開始走上歷史舞台。另一種觀點認為,損益表出現的直接原因是近代稅務體系發展的要求。

3、財務狀況變動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通常是年度)內資金的來源渠道和運用去向的會計報表,是一張綜合反映企業理財過程,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的報表。

以現金為基礎編制的財務狀況變動表又叫做現金流量表(statement of cash flow),它是反映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會計報表。其目的在於提示償債能力和變現能力。

現金流量表的前身是資金錶,最早出現於1862年的英國。1908年,威廉·莫斯·考爾在他撰寫的會計教科書中,正式稱該表為「來龍去脈表」,若干年後,稱該表為「資金錶」。自20世紀70年代後,資金錶成為西方國家企業對外必編的財務報表之一。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國有企業的資金由財政部和銀行管理,企業只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1985年財政部頒布了《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及1992年1月1日起執行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合資企業和股份制試點企業必須編制「財務狀況變動表」。

1992年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必須編制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1998年3月,財政部頒布了具體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規定以現金流量表代替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報表附註

財務報表附註是為了便於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的內容而對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

其主要內容有:主要會計政策、會計政策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非經營項目的說明、財務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

5、會計界關於第四財務報表的爭論

第四財務報表爭論的起因:巴林銀行的倒閉、對沖基金的異軍突起、東南亞金融危機和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的清盤。

第四財務報表要求企業披露主要是三表之外的事項包括:披露企業面臨的或有事項、企業所從事業務的詳細介紹,並附上詳盡的風險分析和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並報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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