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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什麼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職能

發布時間:2021-02-06 23:18:25

A. 存款保險基金不予保險的存款有哪幾種

從存款的角度來看,抄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和我們每個存款人息息相關,通過存款保險,切切實實保障了存款人資金的安全。
如今,在《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四年後,獨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
公開信息顯示,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簡單點說,所謂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就是專門針對銀行的保險公司,專門應對銀行破產的一家國家背書的企業。
存款保險僅限於存款,無論是銀行理財還是基金、小貸公司,都不屬於保障范圍。
目前參加存款保險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這一點是國際通行做法。

B. 哪些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專基金管理機構規定屬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國家通過立法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

(2)目前有什麼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職能擴展閱讀:

存款保險介紹如下: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C.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存款保險基金

《存款抄保險條例》正式公襲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條例》明確,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一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二是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三是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D. 銀行發來簡訊說存款加入國家存款保險體系是啥意思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回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答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的權益。

保障的范圍是: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4)目前有什麼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職能擴展閱讀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償付的及時性,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E. 最新的存款保險條例內容是什麼

為銀行破產踏平的道路。以後商業銀行和民資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如果銀行破產了,有一定的保障。以前無論是何種性質銀行,破產就得由政府承擔責任,現在不是了。所以今後存錢要注意選擇銀行,別把金子都埋一個坑裡。
條文: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F. 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多遠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目前已經實施,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版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權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G.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台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鑒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著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裡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並成為主流形式。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著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
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演算法則較為准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裡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並,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並,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H.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我的理解是有兩個投保機構,假定是A和B,第二條的意思是,A破產了,B可以在一定限額內專代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屬構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隱含的前提條件應是B將接管A,包括A的資產和負債。保費是投保機構A出,投保機構B因是正常經營,這里的償付只是針對A出的保費,當然不針對B出的保費。

I. 中國銀行業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成立了嗎

這個機構一直存在,只是職能能不能有效發揮的問題

閱讀全文

與目前有什麼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職能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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