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金的贖回時限怎樣規定的
一、在基金公司網站可每天24小時申購和贖回基金;
二、在銀行網銀回上購買和贖回基答金,一般要在股市開市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這段時間內進行。
網上基金的購買和贖回過程,和在銀行櫃台一樣。在股市工作日下午3點以前購買和贖回基金,按當天購買和贖回,基金凈值按當日的凈值計算;在股市工作日下午3點以後或在股市休市日購買和贖回基金,按下個工作日購買和贖回,基金凈值按下工作日的凈值計算。網上基金購買後,一般T+1個工作日確認,T+2個工作日即可進行贖回和轉換等操作。另外,網上基金贖回後資金到帳時間也和銀行櫃台一樣,不同種類的基金贖回,資金到帳時間不同。一般情況是:貨幣基金或純債券基金贖回,資金一般T+2個工作日到帳;股票基金或普通債券基金贖回,資金一般T+5個工作日到帳;QDII基金贖回,資金一般T+7個工作日到帳,最遲不超過10個工作日。其中T為基金贖回的交易之日。
❷ 關於基金的問題
樓上對於如何購買基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我就說下收益的問題。任何的投資都是版有風險的。基金的權風險相對較小,因為基金公司拿著你的錢去投資。如果他盈利。那麼大部分的盈利是他們的,你只是佔有很小的份額。當然虧損的情況下,也一樣。你也佔有很小的份額。購買基金就是將你的錢拿給一個基金經理去投資。所以你的收益取決於這個基金經理的水平。
❸ 關於通過股市申購開放式基金(ETF指數型)的幾個問題
慢慢說.
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一般有三種費用:一是在購買新成立的基金時要繳納」認購費」;二是在購買老基金 時需要繳納」申購費」;三是在基金贖回時需要繳納」贖回手續費」。一般認購率為 1.2%,申購率為 1.5%,贖回率 為 0.5%(貨幣市場基金免收費用)。
什麼叫基金轉換?它有哪些優點? 所謂基金轉換,是指投資者無需贖回原有基 金份額,就可以將原來持有的基金份額轉換成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其他基金份額。也即 投資者在贖回某基金的同時,再申購其他基金。 與贖回再申購的程序相比, 基金轉換可以節省一 定的交易成本。 轉換後的基金份額數量=轉出基 金份額數量×申請日轉出基金份額凈值×(1- 轉換費率)/申請日轉入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轉換可以節省一定的手續費。 一般情況下, 不論是把股票型基金轉到債券型 基金,還是把債券型基金轉到股票型基金,轉換 手續費都比先贖回再申購更優惠,有的甚至不 收。例如:持有 A 公司某股票型基金,現轉換到 A 公司另一隻股票型基金,轉換費率為 0.5%, 遠低於股票型基金 1.5%的申購費率。利用基金 轉換,投資者一下子就節省了 1%的費用,相當 於多賺了同等比例的利潤。 (4) 通過轉換業務變更基金投資品種, 比正 常的贖回再申購業務更節省時間、手續更簡便。 從交易時間來看, 按照原來的交易程序, 先贖 回再申購,一般需要 5 個工作日,而選擇基金轉 換,則只要 2 個工作日就夠了。
具體流 程如下: T 日,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信息通過代銷機構網點傳送至代銷機構總部,由代銷 機構總部將本代銷機構的申購、贖回申請信息匯總後統一傳送至注冊登記機構。 T+1 日,注冊登記機構根據 T 日各代銷機構的申購、贖回申請數據及 T 日的基金份額 凈值統一進行確認處理, 並將確認的基金份額登記至投資者的賬戶, 然後將確認後的申購、 贖回數據信息下發至各代銷機構。各代銷機構再下發至各所屬網點。同時,注冊登記機構 也將登記數據發送至基金託管人。至此,注冊登記機構完成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 登記。
有關法規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者的申購(認購) 、贖回申請之 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認購) 、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目前,我國境內基金申購款一般能在 T+2 日內到達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贖回款一般 於 T+3 日內從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劃出。貨幣市場基金的贖回資金劃付更快一些,一般 T+1 日即可從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劃出,最快可在劃出當天到達投資者資金賬戶。
就這些了.你問的問題也太專業了吧..學習要主動積極.
一般的人不會懂得T是 什麼意思的.
你把書看一遍,自然就找到答案了.
❹ 什麼是貨幣基金有效贖回申請之日
就是指基金公司接到投資者對持有的貨幣基金發出的准確無誤的贖回指令必須內要做出相應的容確認和啟動贖回程序。
按照修訂後的《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❺ 有關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
就是跟基金公司做交易,買賣基金份額。
❻ 基金贖回問題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
2、不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場外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3、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場所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購或贖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
投資者也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銷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電話、傳真或網上交易)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是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
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不應對投資者利益造成實質影響並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實施日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申購公告中規定。
3、贖回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贖回公告中規定。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和贖回開始時間後,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申(認)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採取書面形式、電話、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資者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者申請贖回時,其在銷售機構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後(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和贖回的成交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約定
1、代銷網點每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如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含申購費)。直銷網點首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0萬元(如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已在直銷網點有該基金認購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代銷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制。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於8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8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4、申購份額及余額的處理方式: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場內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整數位,剩餘部分折回金額返回投資者。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6、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
(六)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1、申購費
(1)投資者可選擇在申購本基金或贖回本基金時交納申購費用。投資者選擇在申購時交納的稱為前端申購費用,投資者選擇在贖回時交納的稱為後端申購費用。
(2)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用時,按申購金額採用比例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前端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5%
100萬≤M<500萬 1.2%
M≥500萬 0.6%
投資者選擇紅利自動再投資所轉成的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3)投資者選擇交納後端申購費用時,按申購金額採用比例費率,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N,年) 後端申購費率
N<1年 1.5%
1年≤N<3年 1.2%
3年≤N<5年 0.8%
N≥5年 0
因紅利自動再投資而產生的後端收費的基金份額,不再收取後端申購費用。
2、贖回費
本基金根據投資者認(申)購方式採用不同的贖回費率。
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認(申)購費用時,適用固定的贖回費率,定為0.5%。
投資者選擇交納後端認(申)購費用時,適用變動的贖回費率。贖回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 贖回費率
N≤2年 0.5%
2年<N≤3年 0.25%
N>3年 0
3、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最高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內,基金管理人可決定實際執行的申購、贖回費率,並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認為需要調整費率時,應最遲於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七)贖回費的歸屬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扣除注冊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後的余額為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財產。
(八)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1)前端收費模式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元,申購金額為1萬元,採用前端收費模式,申購費率為1.2%,則需負擔的申購費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前端申購費用=10000×1.2%=120元
凈申購金額=10000-120=9880元
申購份額=9880/1.1=8981.82份
即:投資者投資1萬元申購本基金,可得到8981.82份基金份額。
(2)後端收費模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2:某投資人投資1萬元申購長信金利趨勢基金,採用後端收費模式,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1=9090.91份。
(3)場外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財產。場內申購時,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整數位,剩餘部分折回金額返回投資者。計算折回金額時,因四捨五入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財產。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1)前端收費模式
如果投資者在申購(認購)時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認購)費用,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2)後端收費模式
如果投資者在申購(認購)時選擇交納後端申購(認購)費用,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後端申購(認購)費用=贖回份額×申購日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面值)×後端申購(認購)費率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後端申購(認購)費用-贖回費用
例3:某投資者贖回持有期未滿一年的長信金利趨勢基金1萬份,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1元,其在申購時已交納前端申購費用,則其贖回費用和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1=11000元
贖回費用=11000×0.5%=55元
贖回金額=11000-55=10945元
即該投資者贖回1萬份基金,可得金額為10945元。
例4:假定某投資者申購本基金份額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元,該投資者選擇交納後端申購費用,並在持有期未滿一年時贖回1萬份,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對應的後端申購費率為1.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2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2=12000元
後端申購費用=10000×1.1×1.5%=165元
贖回費用=12000×0.5%=60元
贖回金額=12000-165-60=11775元
即該投資者贖回1萬份基金,可得金額為11775元。
(3)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財產。
4、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凈值=基金資產凈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九)申購和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無法計算當日的基金凈值;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1)到(4)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經批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十一)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後續開放日予以支付。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二)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在單個開放日內,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准進行計算,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銷售代理人的網點刊登公告,或以郵寄、傳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並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十三)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一個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和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連續刊登該基金重新開放申購和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和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❼ 什麼是基金接受有效贖回申請之日
就是指基金公司接抄到投資者發出的准確無誤的贖回指令必須要做出相應的確認和啟動贖回程序。
按照修訂後的《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1、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
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2、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❽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❾ 關於基金申購、贖回款項的支付,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答案】C、D
【答案解析】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後,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注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對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對QDII基金而言,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
+
10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