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崔根良的成就及榮譽
崔根良先後獲得蘇州市勞動模範(1994年)
江蘇省勞動模範(1996年)
優秀科技創業轉業退伍軍人獎(1997年)
全國優秀鄉鎮企業廠長(經理、董事長)稱號(1998年)
2004年7月獲評「首屆中國民營企業十大新聞人物」
2012年在第七屆中華慈善獎評選中,榮膺「最具愛心捐贈個人」稱號
崔根良入圍2013胡潤全球富豪榜 從亨通創立至今,用於社會慈善公益的捐助累積總額4.5億多元 。2011年崔根良個人和他控股的企業用於社會慈善公益的各類捐助達6290.76萬元。
為更加規范地管理和專業地開展社會慈善、公益活動,崔根良和亨通集團共同捐獻5000萬元成立了「亨通慈善基金會」,成為江蘇省首家民營企業發起的由國家民政部主管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會。在他的帶領下,亨通集團榮獲第六屆中華慈善獎「最具愛心內資企業」稱號,江蘇省授予他「最具愛心慈善捐贈楷模」稱號。 2014年,崔根良榮獲中華慈善獎突出貢獻(個人)獎,這是繼中華慈善獎、中國十大慈善家後,崔根良獲得又一重大慈善榮譽。
2015年2月入選「2014中國公益100人」
《公益時報》正式公布「影響·2014中國公益100人」榜單,亨通集團董事局主席崔根良上榜 。「民生和弱勢群體是我心中永遠的牽掛。
」在做強做大企業的同時,崔根良始終如一地關注和傾心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他認為:企業或個人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動機應該純粹,不能以行慈善之名,謀自身名利之實,將謀取個人利益行為包裝成為慈善義舉。
他先後獲得「中華慈善獎」、「十大慈善家」稱號、「最具愛心捐贈個人」稱號等榮譽,亨通慈善基金會也成為江蘇省首家由民營企業發起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會,使亨通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步入了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
2. 向哪些公益機構捐贈 個人所得稅可扣除
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助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學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註:也可以直接)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 關於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三捐贈支出
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捐贈支出;
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的金額;
如會計≥稅法,差額填入「調增金額」;
如會計<稅法,「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均不填。
1、稅前扣除限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2、公益性捐贈的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所稱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3、合規票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七條規定: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4、公益性捐贈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十條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於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三條規定: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於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1]45號)審核確認的2011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包括:
1.泛海公益基金會
2.安利公益基金會
3.中南大學教育基金會
4.中國和平發展基金會
5.亨通慈善基金會
6.中社社會工作發展基金會
舉例:N公司2011年實際發生的捐贈支出為20萬元,其中有8萬元通過山東省紅十字會捐贈給汶川地震災區,10萬元為其他公益性捐贈,2萬元是直接捐贈給受贈人的。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60萬元。
會計處理:
實際發生的20萬捐贈支出,全部計入「營業外支出」。
企業所得稅處理:
可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限額=60×12%+8 =15.2(萬元)
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8+10=18(萬元)
納稅調增=20-15.2=4.8(萬元)
納稅調整:
附表三第28行:賬載金額=20萬,稅收金額=15.2萬,納稅調增=4.8萬
【注意】
如果賬載金額<稅收金額,則納稅調增、調減金額欄均不填。
4. 亨通集團有限公司的社會責任
一、基金會簡介
亨通集團是中國500強企業,全球線纜主力供應商。從1991年開始,亨通集團20年來,在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的同時,一心不忘回饋社會。每年用於愛心助學、扶貧濟困、救災賑災、公益慈善等累計捐助已超2億元,2011年2月25日,亨通集團和崔根良個人共同出資5000萬元發起成立了亨通慈善基金會,成為蘇州地區首家由民政部主管的非公募性慈善基金會。
亨通的慈善行為獲得了許多政府部門與社會組織給予的各種榮譽,如「企業社會責任特別大獎」、地方政府「見義勇為先進工作單位」、民政部「中華慈善獎」等等。
亨通集團董事長崔根良認為:做慈善,你真正要為做慈善而做,所謂慈善,你真正要把錢用在真正社會應當能享受慈善的弱勢群體方面。企業的社會責任涵蓋了諸多方面。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個企業履行好社會責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就是捐款捐物。企業的根本責任是經營好企業,為社會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服務,同時在依法經營的前提下,積極擔當社會責任,多貢獻稅收、多創造就業崗位,引導和推動地方產業發展,為地方經濟多作貢獻。企業開展公益活動的動機應純粹,不能以行慈善之名,謀自身名利之實。」
二、基金會的性質
亨通慈善基金會,是一個在民政部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通過非公開定向募集資金,致力於各項慈善、公益活動的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三、基金會的宗旨
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推動社會福利事業;扶危濟困、關心公益、致力構建和諧社會。
四、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資助生活特別困難的殘障人士、孤兒、孤寡老人、榮譽軍人、勞動模範等個體或家庭; 開展助殘、助學、扶貧以及重症患者治療康復等特殊群體救助活動; 參與政府和民政部門組織的社會福利建設和慈善、公益捐助活動;支援突發性抗災賑災活動,向受災地區或受災者提供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