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教關於GP與基金管理人
(2)是通行做法。該案例中發起人3方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又稱普通合夥人(GP),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任命一名代表,該代表類似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②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是什麼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主要是:
1、概念不同。LP是指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是為風險投回資公司答提供資金的,即出資人;GP是指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是負責運營、管理基金的,包括尋找投資機會、管理投資組合公司、設計和實施退出方案等。
2、出資額度不同。LP是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當中,LP的出資比例一般為99%;GP的的出資比例為1%。
3、承擔的責任不同。LP以出資額為上限對投資公司和企業承擔有限責任;GP則對投資公司的選擇和管理負有無限的責任。
私募股權基金中,LP和GP之間的關系是:
首先是合作夥伴關系。大多數正常的情況下,LP和GP是相互綁定在一起的,需要共同面對投資流動性的問題。
其次,LP主要是激勵GP積極參與到企業的管理當中;GP是按照盡可能最好的估計對公司進行估值。
網路:私募股權基金
網路:有限合夥人
網路::普通合夥人
③ 要成立一個合夥制私募基金,發起人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請問GP為公司時,是不是這個私募基金就變成公司制
國內很多私募 GP跟基金管理人是同一人 但是一旦pe所涉及的項目成立的話 就需要重新注冊一個公司 募集的資金需要打到這個新設立的公司的賬戶下
④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⑤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一、責任不同:
有限合夥人(LP)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內(GP)有權管理、決定容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企業債務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四、經營負責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⑥ 請問當有限合夥基金的GP不是基金管理人時,GP和管理人的收益怎麼分配
都可以,具體看談成什麼樣,確定後根據協議安排分配。一般來說,GP和管理人可以在管理費與收益兩部分均約定分配比例。
⑦ 為什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通過另設GP來管理基金
主要有來如下原因吧:
1、風險源隔離:由於GP在有限合夥基金中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去當GP,若所管理的某一隻基金發生法律/債務糾紛,就會影響到整個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而通過設立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就可以將出現問題的基金的風險隔離在子公司層面,而不至於影響整個基金公司的運營。
2、獨立核算:每一隻基金都要向GP繳納管理費和分成,而基金繳納的管理費是用於本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而當一隻基金完全退出清算後,就需要核算GP公司獲得的收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過多,全部用基金管理公司作GP,各只基金的費用和收益都混雜在一起,很難就單只基金明確核算自己的收益情況。
3、地方套利,某些地方有很多的優惠措施,比方說稅收優惠、投資返還等,為了這些優惠政策,當然要另設GP了。
⑧ 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有什麼關系
gp,普通合夥,和基金管理人差不多關系,對基金運作有決策權,對基金負無限連帶責任。lp是有限合夥,對基金運作負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