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醫療費用有什麼條件限制嗎
符合需要墊付喪葬費、搶救費用的規定條件的主要有三類條件限制: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一般限額為1萬元)。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此外,因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導致道路交通事故也在救助之列。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7條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
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書如何寫:
一、提供材料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搶救墊付申請書;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
3、由受害人近親屬申請的,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喪葬墊付申請書;
2、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
4、火化通知書;
5、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申請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的,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申請書;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的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證明;
5、申請人家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關於家庭特殊困難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㈡ 怎麼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許多省市尚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現將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辦法推薦給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和借鑒。
什麼是「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深圳市委、市政府結合我市實際,通過制訂《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建立的。它的建立體現了深圳市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建設。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圍?
從2008年4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以給予救助。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救助類型有哪些?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的救助類型有以下三類:
1、墊付搶救費用;
2、墊付喪葬費用;
3、發放一次性困難救助。
申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有哪些條件?
一、在深圳市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無力承擔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
(一)受害人的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造成的受害人傷亡的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
(四)其他無法獲得交強險賠償的情形。
二、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如何申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向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轄區交警大隊救助基金申請窗口申請,領取《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然後根據申請救助的類型准備相關材料,之後將填好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和准備的相關材料一並交交警大隊救助基金申請窗口。
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條件的受害人或近親屬可以直接申請救助,也可以委託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代為申請墊付搶救費、喪葬費用。受害人身份無法確認的,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墊付搶救費、喪葬費用。
一次性困難救助只能由受害人或近親屬提出申請。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救助數額有多少?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墊付的搶救費用最高不超過四萬元,墊付的喪葬費用不超過廣東省規定的標准,發放的一次性困難救助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包括哪些?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依照規定標准,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包括搶救期結束後的治療費用。
申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准備哪些申請材料?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類
一、受害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其中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及「特別聲明」欄由受害人填寫受害人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加蓋醫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證明。
二、受害人近親屬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其中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及「特別聲明」欄由受害人近親屬填寫近親屬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加蓋醫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證明;
(五)受害人近親屬本人的身份證明;
(六)近親屬與受害人是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七)近親屬與受害人關系證明的公證書。
三、受害人委託醫療機構代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其中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填寫醫療機構名稱並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特別聲明」欄由受害人填寫受害人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加蓋醫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證明;
(五)受害人委託醫療機構代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委託書。
四、受害人近親屬委託醫療機構代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其中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填寫醫療機構名稱並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特別聲明」欄由受害人近親屬填寫近親屬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加蓋醫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證明;
(五)受害人近親屬本人的身份證明;
(六)近親屬與受害人是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七)近親屬與受害人關系證明的公證書;
(八)受害人近親屬委託醫療機構代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委託書。
五、醫療機構代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其中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填寫醫療機構名稱並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特別聲明」欄不需要填寫;
(二)交通事故處理單位出具的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加蓋醫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證明。申請墊付喪葬費用類
一、受害人近親屬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其中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及「特別聲明」欄由受害人近親屬填寫近親屬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四)火化通知書,其中註明「費用由死者近親屬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並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單位公章;
(五)受害人近親屬本人的身份證明;
(六)近親屬與受害人是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七)近親屬與受害人關系證明的公證書。
二、受害人近親屬委託殯葬服務機構代為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其中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填寫殯葬服務機構名稱並加蓋殯葬服務機構公章,「特別聲明」欄由受害人近親屬填寫近親屬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四)火化通知書,其中註明「費用由死者近親屬委託殯葬服務機構代為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並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單位公章;
(五)受害人近親屬本人的身份證明;
(六)近親屬與受害人是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七)近親屬與受害人關系證明的公證書;
(八)受害人近親屬委託殯葬服務機構代為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的委託書。
三、殯葬服務機構代為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其中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填寫殯葬服務機構名稱並加蓋殯葬服務機構公章,「特別聲明」欄不需要填寫;
(二)交通事故處理單位出具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三)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四)火化通知書,其中註明「費用由殯葬服務機構代為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並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單位公章;
(五)屍體強制火化審批表。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類
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申請表,其中受害人申請的,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及「特別聲明」欄由受害人填寫受害人姓名;受害人近親屬申請的,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及「特別聲明」欄由受害人近親屬填寫近親屬姓名;
(二)受害人身份證明;
(三)受害人供養或者撫養直系親屬的戶口簿;
(四)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刑事立案決定書和尚未抓獲肇事犯罪嫌疑人的說明;
(六)受害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七)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受害人為該家庭唯一生活來源,因該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證明。
以上第(六)、(七)項材料還需出具受害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標准一、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
項目 收費標准
遺體接運費 120元/具
火化費 230元/具
二、殯葬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
項目 收費標准
冷藏費 100元/天(按天數累加收取)
遺體包裹袋 150元/個
消毒費 120元/具
清洗費 170元/具
穿衣費 180元/具
化妝費 150元/具
租用告別廳 200元/次
三、喪葬用品及收費標准
項目 收費標准
棺木 200元/個
骨灰盒 210元/個
備註:1、廣東省規定的喪葬費用項目及標准發生變化的,本市的喪葬費用項目及標准按照廣東省規定的標准進行相應調整。
2、按遺體處理實際費用墊付喪葬費用,但每具遺體墊付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標准。
3、無人認領屍體的喪葬費用中不包括穿衣費、化妝費、租用告別廳和骨灰盒的費用。
㈢ 道路救助基金的實施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准備工作,組織相關部門版精心謀劃救助基金權實施的相關准備工作,創造條件促使救助基金在江蘇省盡早順利實施,真正把這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和實事辦好。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辦公廳正式轉發了省財政廳、江蘇保監局等六廳局制訂的《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專項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義務人無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車輛承保保險公司支付標准時,對搶救費用、喪葬費用進行墊付,救助基金墊付後應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進行追償。救助基金救助的對象,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㈣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56號令 是什麼文件
1、「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56號令」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屬部回門規章。答
2、《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由財政部、保監會 、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以第56號令發布。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條,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㈥ 發生交通事故後,政府有一筆救助基金,需要怎麼去申請.
墊付搶救費用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核:收到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規定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①是否屬於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②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6)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救助基金來源: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㈦ 怎樣申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申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分為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和墊付喪葬費用兩種:
1、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
2、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7)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㈧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怎麼補貼
最高墊付幾萬元呢。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五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籌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
第六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省級救助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第十三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並於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
第二十七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二十九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並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保監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由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確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歸哪個部門管哪個部門有使用權
道路交通事抄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