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金會醫療有股東結構嗎
基金從廣義上來說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版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權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而用於投資股權的基金就是股權投資基金了。
目前有很多專門的股權投資機構都設立了自己的股權投資基金。譬如徐小平的真格基金、紅杉資本中國基金、PE三巨頭矽谷天堂、中科招商、九鼎投資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有專注優質新三板股權投資的「主投基金」,清科與眾投邦聯手打造的50億「母基金」就都是國內比較優秀的基金!
❷ 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可以直接作為投資人(股東)注冊成立項目公司進行投資
可以。但需要進行備案並做信息披露還不能有同業競爭。具體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與第二十六條: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可以。但需要進行備案並做信息披露。具體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與第二十六條:
❸ 建立基金會需要什麼條件
《基金會管理來條例》設立基金會,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❹ 基金公司能否直接作為投資人(股東)對新成立的公司(項目)進行投資若可以,有什麼條件限制嗎
可以的,但是不能投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公司。投資方限制要具體看公司章程。
❺ 非營利組織能否成為股東
先回2樓城堡,不要把眼光只盯著工青婦看,中國目前也有很多本土成長起來的非回營利組織,不管是否獲得答民政部門的民非注冊,他們都已經符合NPO的定義。
非營利組織可以成為股東,這在法律上沒有障礙,但是問題是非營利組織成為股東就需要承擔資金風險。一個非營利組織是需要有穩定可靠的預算來執行其規劃和項目的,成為股東會影響其籌款和公共關系建立。
❻ 社會團體法人可以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嗎
社會團體法人原則上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不得設立非法人企業,黨政機關主辦的團體不得投資興辦企業。
1、1998年10月25日頒布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4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2、1999年6月29日實施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2006年6月23日廢止]規定,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3、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身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條例發布前已辦理登記的,應隨時條例的執行予以糾正。
注意事項
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後,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❼ 行業協會能否成為公司股東
不能,行業協會不是經濟實體
❽ 協會是否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首先要看協會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再咨詢對擬投資的限制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