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有出現有老闆捲款逃跑的案例嗎
公募基金沒有,也不可以有,因為資金託管在銀行,基金公司沒有許可權取出。
私募基金或一些所謂的其他基金或理財項目有,而且還不少。
⑵ 發生匿報貨物品名偷逃鐵路運費及建設基金的法律界定,謝謝!
在當前鐵路司法實踐中,對騙逃鐵路運費如何定性和處理是一個具有普遍爭議的問題。對於這一問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的認識存在較大差異,就是法院系統內部的意見也不統一。本文對此問題將進行討論。
一、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的定義及表現
要討論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的定性與處理,首先要給騙逃鐵路運費作一個定義。所謂騙逃鐵路運費,一般是指托運人在與鐵路運輸企業訂立或履行貨物運輸合同的過程中,通過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少交運費的行為。在實踐中,騙逃鐵路運費的手段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1、匿報品名:即將普通貨物品名報為按國家政策享受優惠運價的貨物品名,從而以較低的優惠運價發送普通貨物,實現少交運費目的的行為。比較常見的有將磷礦粉、元明粉匿報為化肥運輸,民品匿報為軍品運輸等。
2、少報多運:即採用在貨票上少填貨物重量,實際裝車時多裝貨物,實現少交運費目的的行為。
3、重復使用貨票:即將尚未交付的鐵路運輸貨票或將應隨貨物同行的貨票偷拿出來,在再次運貨時重復使用,達到少交運費目的的行為。
4、拆票運輸:即用整另車貨票發送整車貨物,達到少交運費目的的行為。
二、目前法律對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的定性
對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的定性,其核心就在於認定它是否屬於犯罪行為。如果它是犯罪行為,則屬於刑法約束范圍;如果不是犯罪行為而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則屬於民法調整的范圍,二者在處理方式和後果上有著巨大的差別。目前引起廣泛爭議的焦點就是對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的定性問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目前所持的觀點均認為騙逃鐵路運費是刑事犯罪,而且一般都認為其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法院系統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並不統一,有認為不構成犯罪而是民事欺詐行為的,有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
在討論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的定性之前,我們首先來探討一下合同中的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
在當今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約,是當事人進行交易的憑據與准則。合同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為了保證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國家權力介入市民社會,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進行干預。這種干預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在民法中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對違反該原則的欺詐行為後果作出了規定;另一方面,在刑法中又規定了合同詐騙罪。但是這兩種干預的目的並不盡相同,前者是為了對欺詐行為的受害人進行救濟,強調對善意人的保護;後者是對違法行為給予的刑事懲罰,強調殺一儆百,阻嚇這種行為的發生。
所謂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因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英美法把欺詐稱作「欺騙性的不正確說明」。構成欺詐需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有欺詐行為。所謂欺詐行為,就是能使被欺詐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的行為。它通常表現為欺詐人故意陳述虛偽的事實,有時也表現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第二,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就是陳述虛偽事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基於此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該故意包括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使他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但不包括有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的故意。因為這里的著眼點主要在於是否妨礙他人自由地為意思表示,只要妨礙了他人自由地為意思表示,不論是否旨在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都可構成欺詐。第三,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於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以劣質品為優質品,誤以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為無瑕疵的標的物,不知當事人無履行能力等。第四,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動因,才能構成欺詐。第五,欺詐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
我國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2 、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以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或者在合同簽訂接受對方當事人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根本不履行合同的行為。3、主體是單位或個人。4、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通過對合同中的欺詐和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的說明,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如兩者發生的基礎都是合同,都可以發生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都是故意;客觀上都具有欺騙對方當事人的行為;目的都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可以說,二者在構成與外部特徵上並無多大差異。
我們知道,法律是統治者調節社會秩序的工具,刑法與民法都是這樣的工具,不過工具的模樣與威力不一樣而已。立法者在刑法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首先是一種違法行為,只是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實在太大,不以國家暴力鎮壓不行,於是通過立法將其從一種一般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行為。同理,合同詐騙罪行為肯定是合同欺詐行為,只不過它的社會危害性在立法者看來已經到了必須用刑法來約束的地步,所以在刑法中規定為犯罪行為。我們可以這樣表述,合同詐騙罪就是在刑法中規定的合同欺詐,而在剩下的在刑法中沒有提及的合同欺詐則為民事欺詐行為。
再回過頭來看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托運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過程中,採用匿報品名、少報多裝等隱瞞事實真相的欺騙手段,少交運費,這種行為首先肯定是一種合同欺詐行為。它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則要看刑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在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不難看出,該條規定的前四種具體情形,要麼受害人事後根本找不到對方,要麼即使找到對方也根本不可能得到賠償,所遭受的重大損失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不能得以彌補,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由此立法者認為必須要由刑法來制裁以上行為。同時,我國《鐵路法》第十九條規定:「托運人因申報不實而少交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補交,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加收運費和其他費用。」考慮到《鐵路法》對於與鐵路運輸有關的若干刑事罰則都作了詳盡的規定,而對於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並沒有規定刑事罰則。我們認為立法者正是考慮了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故將其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再結合《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的托運人申報不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刑法並未明文規定騙逃鐵路運費屬犯罪行為,而《鐵路法》和《合同法》都對此作了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因此,我們認為考究立法原意,騙逃鐵路運費行為不應由刑法來調節,不屬於犯罪行為。
也有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我國刑法在合同詐騙罪的條款中沒有明文列舉騙逃鐵路運費屬犯罪行為,但騙逃鐵路運費可適用該條第(五)項「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構成合同詐騙罪。這個問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該條款並不因為沒有表明「具體情形」而削減其社會危害性程度的份量,應該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間關系是平行的,其社會危害程度是等量的,因此「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中的「其他方法」同樣應達到與其他情形相同(刑法懲罰)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而不應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未列舉的情形統統歸於「其他方法」,任意擴大「其他方法」的范圍;(二)該條款屬彈性條款,本身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是立法者在採用列舉式立法條款中為了防止列舉情形未窮盡的情況下的一種補救手段,它實際是授予了司法機關一種補充解釋權。這種立法是否科學姑且不論,但要適用這一條款,很明顯地需要一個司法解釋來明確該條款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必須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一個立法或司法解釋。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條款並無專門解釋,也就是說刑法的這一規定並非是真正意義的「明文規定」。用此一條款去套騙逃鐵路運費行為,是違背了刑法第三條所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即「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從實際來看,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與比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的行為之外的其他欺詐行為並無二致。舉例來說,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以次充好,用二等品的價錢賣一等品;在建設工程合同決算中承包方虛報工程量,從而騙取工程款等等,這些行為從其本質和後果來看與騙逃鐵路運費行為並無兩樣,而用民法而不是刑法來調節這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並無爭議,我們又憑什麼認為這些行為是民事欺詐而單單騙逃鐵路運費行為又應該是刑事犯罪呢?
因此我們認為,在當前法律規定下,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而非是一種犯罪行為。
三、應當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將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納入刑法調節范疇
前文已經說過,刑法和民法都是調節社會秩序的工具,立法者應當根據社會的現實情況來具體靈活運用。我國目前的法律雖然沒有把騙逃鐵路運費作為犯罪來處理,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其實是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鐵路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我國國內貨物運輸的相當大一部分都是通過鐵路來完成的,鐵路運輸對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直接巨大的影響。同時,鐵路企業也不同於一般的企業,是我國目前由國家直接控制,純國資的少數幾種企業,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嚴重影響了鐵路企業的收入,損害了鐵路的建設與發展,其直接後果就是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時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當前,騙逃鐵路運費行為十分猖獗,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以成都鐵路局為例,煤、磷礦石、化肥運輸占整個鐵路貨物運輸的70—80%,而在上述貨物運輸中普遍存在匿報品名,騙逃鐵路運費的現象。在成都鐵路分局范圍內,鐵路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僅洪長安、張長久兩案就分別騙逃鐵路運費達49萬余元和38萬余元之巨。據統計,全國鐵路貨物運量與運費收入之間的缺口已達到近30%。
本文在用了較大篇幅,從不同角度闡述了在現行法律框架內不能對偷逃鐵路運費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的同時,又強調偷逃鐵路運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非是思維邏輯的混亂。法律的相對滯後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多變發展性決定了兩者之間矛盾與沖突存在的必然性。其解決途徑,只能是調整法律規范以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因此,我們認為針對當前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猖獗,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現實狀況,有必要明確將騙逃鐵路運費作為犯罪行為加以打擊,保證國民經濟大動脈的正常運行,確保國有資產不被侵犯。
具體來說,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作出擴張性的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騙逃鐵路運費行為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由此,鐵路法院可以此「尚方寶劍」取得充分的法律依據,對騙逃鐵路運費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四、以刑法調節騙逃鐵路運費行為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在認為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的觀點中,有一種理由是認為運費屬於鐵路運輸企業的應得財產或者是預期性財產收益,而不是鐵路運輸企業的財物,因此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沒有騙取鐵路運輸企業的財物所有權,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所以不構成犯罪。對於這種理由我們有不同意見。服務是商品的一種,雖然是無形的,但仍可以明確的價值來體現,這是經濟學中一條不爭的定理。運費是鐵路運輸企業因為托運人提供運輸服務所應取得的對價收入。而托運人取得的是鐵路企業的服務,這種服務本身就是商品的一種,它是通過當事人支付的對價來體現它的價值。托運人沒有支付對價而取得了鐵路企業的服務,從而造成了鐵路企業的財產損失。會計學上有一個基本公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應收款是所有者權益的一種。在其他變數不變的情況下,應收款減少則等於資產減少。因此在會計學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托運人少交運費等於減少了鐵路企業的資產,同時自己也因此而獲不當得利。只要發生了這種情況,我們就應當認定為一方騙取了另一方的財物。因此,我們認為,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並不是因為該行為不符合「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規定。
2、托運人騙逃鐵路運費的性質是一種作為。
在面對騙逃鐵路運費案件中,一些審判人員對於通過匿報品名或少報多運等手段少交運費的行為的性質認定存在一定的猶豫,認為這種行為是一種不作為,即負有運輸合同規定的交納運費的義務而不全部履行,和刑法所規定的「騙取」這種積極主動的行為好象有一定的區別。這種認識上的模糊動搖了審判人員的內心確信。我們認為,騙逃鐵路運費的性質是作為而非不作為。不錯,托運人負有交納運費的義務,而他沒有完全履行這一義務,導致鐵路企業受到了損失,看起來好象是托運人的不作為所造成的。但是這只是事件的後果,而非事件的行為過程。作為與不作為是從行為而非結果來劃分的。在騙逃鐵路運費案件中,托運人為了達致少交或不交運費的目的,必須要實施一定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包括匿報品名,瞞報數量,重復使用貨票等。因為鐵路貨物運輸先付款後運輸的特點決定了當事人如果不積極地實施這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而是消極地坐等機會的話,是永遠不可能達到少交運費之目的。托運人的主觀心態是通過自己的行為努力創造機會,達到自己所追求的目的,而非消極地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在客觀行為上,他必須主動地實施一定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而這種行為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范的。因此,騙逃鐵路運費行為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犯而非不作為犯。舉例橫向比較一下我們可以更清楚,同樣是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以1萬元通過買賣合同騙取價值10萬元的鋼材是作為,構成合同詐騙;那麼騙逃鐵路運費9萬元,實質就是通過運輸合同以1萬元騙得價值10萬元的鐵路貨運服務,而不是應交10萬元而只交了1萬元,其中的關鍵在於托運人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因此也是一種作為的合同詐騙。
3、關於數額的確定問題。數額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重要情節,在審判實踐當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所得的為准。如前述張長久案,行為人以發運化肥的名義發運磷礦粉7148噸,騙逃運費38萬余元,但行為人在銷售該批磷礦粉中總共才獲利十幾萬元。辯護人提出行為人並未實際獲得騙逃的38萬元運費,其非法所得數額最高不能超過其利潤的觀點。我們認為,刑法的規定是相當明確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即以騙取財物的數額為准。前文已經述及,行為人騙取的財物,與鐵路企業被騙取的財物等同,即鐵路企業應收而未收的運費。行為人實際獲利幾何,與騙取數額並無聯系。例如行為人騙得價值10萬元的鋼材,低價脫手後僅賣得1萬元,我們不能夠以1萬元作為定罪數額,而應以10萬元為數額,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所以,在騙逃鐵路運費案件中,其所騙取的數額可以明確為鐵路企業因被騙逃而少收取的運費。
四、騙逃鐵路運費行為涉及的其他刑事問題
騙逃鐵路運費行為在實踐中屢屢能夠得逞,往往都有托運人和鐵路運輸企業的工作人員內外勾結的原因。實際上,鐵路運輸企業的經辦人員如果能夠按章辦事,認真履行職責,托運人是很難騙逃鐵路運費的。而托運人為了達到騙逃運費的目的,往往採用以經濟利益收買鐵路運輸企業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手段。我們認為,這種行為可以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托運人通過向鐵路運輸企業有關人員行賄,從而騙逃運費,符合上述兩條規定的,完全可以上述罪名來懲治。之所以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而不是受賄罪和行賄罪,是因為我們認為一般與托運人打交道的如貨運員、站務員、裝卸工等僅是國有企業中從事一般經營性事務的人員,不屬於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主體上決定了只能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事實上,我們認為,從有效維護鐵路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減少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的發生的角度出發,治本的方法是杜絕鐵路職工與托運人內外勾結的行為,這就需要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作為武器,對這種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五、結論
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騙逃鐵路運費的行為以犯罪論處,其法律依據不夠明確充分。而根據騙逃鐵路運費行為目前十分猖獗和給社會造成極大危害的社會現實情況,應當以刑法武器對此種行為進行懲處,以保護國民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為達到這個目的,急需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出台一個立法或司法解釋,解決法律規定模糊,司法機關爭議較大的尷尬局面,以利依法打擊騙逃鐵路運費行為。同時,要解決騙逃鐵路運費的問題,還需要鐵路運輸企業自身落實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相關規章制度,提高市場經濟意識,積極主動作好防範工作。
⑶ 國家肇事逃逸基金能賠付多少 news.ifeng.com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第十三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⑷ 基金定投多久套現(贖回)才是賺逃現和贖回是一樣的嗎贖回金是多少
基金「定額定投」指的是投資者在每月固定的時間(如每月10日)以固定的金額專(如1000元)投資到指屬定的開放式基金中,類似於銀行的零存整取方式。 由於基金「定額定投」起點低、方式簡單,所以它也被稱為「小額投資計劃」或「懶人理財」。
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具有類似長期儲蓄的特點,能積少成多,平攤投資成本,降低整體風險。它有自動逢低加碼,逢高減碼的功能,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化總能獲得一個比較低的平均成本, 因此定期定額投資可抹平基金凈值的高峰和低谷,消除市場的波動性。只要選擇的基金有整體增長,投資人就會獲得一個相對平均的收益,不必再為入市的擇時問題而苦惱。
投資股票型基金做定投永遠是機會,但有決心堅持到底才能見功效。
至於具體何時贖回,取決於您為自己設立的目標,由於基金定投每月投入的本金很少,因此沒有3年以上的定投,即使有收益也是很少的(比如每月定投500,一年不過6000的本金)
建議您在本金投入達到2萬以上的情況下,收益達到4000以上,即(20%以上) 再考慮贖回
贖回=套現
⑸ 為什麼好多基金難逃股市大跌
證監會規定公募基金倉位不得低於65%。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穩定股市。防止出現大起大落。
對於股票型基金倉位下限將由60%調整到80%、也就是說在股票開始大跌的時候也要有80%的倉位不能全部拋出。
⑹ 社保基金逃頂是什麼意思
社保基金逃頂是指某些機構用社保基金投資股市,並在股市下跌前成功逃出,即為「專逃頂」。屬
社保基金一逃頂,股市就現大跌,這在A股歷史上早已不是第一次,投資者和輿論多次提出質疑:社保基金憑什麼總能成功逃頂?雖有「基金」之名,但社保基金與一般證券投資基金有著本質的不同,它是承擔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資金增值保值的專項基金,由政府直接管理,以政府信譽保證其運作的安全性。
一方面,社保基金由政府直接控制,完全可以在操作過程中與政策調控默契配合,從而保證在與交易對手的博弈中立於不敗之地;另一方面,由於我國特殊的管理體制,社保基金不需要接受監管部門管制,完全超脫於市場監管。顯然,這兩個方面的現實都有違資本市場公正性原則。
⑺ 大傢伙兒的錢存在了私人基金會,基金會又把錢投到了某廠子,現在廠子人捲款逃跑了,我們該怎麼辦國家什
如果基金會不是非法集資的話,那基金會可以對攜款逃跑的人提起訴訟
如果基金會是非法集資的話,你直接報警就好了。。
⑻ 如何抓住基金逃頂時機
看指數咯,還要看自己的目標盈利更實際
⑼ 王曉明是某基金公司的「逃頂者」,那是不是說,基金里的股票是隨時都可更改的
基金就是將大家的錢集中起來然後炒股,這當然可以隨時更改
⑽ 基金公司會否捲款而逃
轉載一片給你看看:基金不過就是這回事
近期見到有很多網友常常提問基金是怎麼回事,好象基金是個很復雜難懂的東西,又說推薦去讀的基金知識文章看不懂。因此我常想如何讓這些朋友在最短的時間內理解基金是什麼,為大家展示一下這些並不神秘的基金,於是萌生想法,試著盡可能用通俗的語言解釋下什麼是基金,希望對這些朋友盡快了解基金有所幫助。
假設您有一筆錢想投資債券、股票啦這類證券進行增值,但自己又一無精力二無專業知識,三呢錢也不算多,就想到與其他10個人合夥出資,雇一個投資高手(理論上比我還高點的),操作大家合出的資產進行投資增值。但這裡面,如果10多個投資人都與投資高手隨時交涉,那事還不亂套,於是就推舉其中一個最懂行的牽頭辦這事。定期從大夥合出的資產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給他,由他代為付給高手勞務費報酬,當然,他自己牽頭出力張羅大大小小的事,包括挨家跑腿,有關風險的事向高手隨時提醒著點,定期向大夥公布投資盈虧情況等等,不可白忙,提成中的錢也有他的勞務費。上面這些事就叫作合夥投資。
將這種合夥投資的模式放大100倍、1000倍,就是基金。
這種民間私下合夥投資的活動如果在出資人間建立了完備的契約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國還未得到國家金融行業監管有關法規的認可)。
如果這種合夥投資的活動經過國家證券行業管理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允許這項活動的牽頭操作人向社會公開募集吸收投資者加入合夥出資,這就是發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現在常見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是什麼角色?基金管理公司就是這種合夥投資的牽頭操作人,不過它是個公司法人,資格要經過中國證監會審批的。基金公司與其他基金投資者一樣也是合夥出資人之一,另一方面由於它牽頭操作,要從大家合夥出的資產中按一定的比例每年提取勞務費(稱基金管理費),替投資者代雇代管理負責操盤的投資高手(就是基金經理),還有幫高手收集信息搞研究打下手的人,定期公布基金的資產和收益情況。當然基金公司這些活動是證監會批準的。
為了大家合夥出的資產的安全,不被基金公司這個牽頭操作人偷著挪用,中國證監會規定,基金的資產不能放在基金公司手裡,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只管交易操作,不能碰錢,記帳管錢的事要找一個擅長此事又信用高的人負責,這個角色當然非銀行莫屬。於是這些出資(就是基金資產)就放在銀行,而建成一個專門帳戶,由銀行管帳記帳,稱為基金託管。當然銀行的勞務費(稱基金託管費)也得從大家合夥的資產中按比例抽一點按年支付。所以,基金資產相對來說只有因那些高手操作不好而被虧損的風險,基本沒有被偷挪走的風險。從法律角度說,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倒閉甚至託管銀行出事了,向它們追債的人都無權碰大家基金專戶的資產,因此基金資產的安全是很有保障的。
如果這種公募基金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募集投資者結束後宣告成立(國家規定至少要達到1000個投資人和2億元規模才能成立),就停止不再吸收其他的投資者了,並約定大夥誰也不能中途撤資退出,但以後到某年某月為止我們大家就算帳散夥分包袱,中途你想變現,只能自己找其他人賣出去,這就是封閉式基金。
如果這種公募基金在宣告成立後,仍然歡迎其他投資者隨時出資入伙,同時也允許大家隨時部分或全部地撤出自己的資金和應得的收益,這就是開放式基金。
不管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如果為了方便大家買賣轉讓,就找到交易所(證券市場)這個場所將基金掛牌出來,按市場價在投資者間自由交易,就是上市的基金。
現在我們再來讀下面的基金的概念,就不太暈頭了吧。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投資於證券的集合投資理財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一般是信譽卓著的銀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基金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的收益,也承擔因投資虧損而產生的風險。我國基金暫時都是契約型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
1、 專家理財是基金投資的重要特色。基金管理公司配備的投資專家,一般都具有深厚的投資分析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以科學的方法研究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組合投資,規避風險。相應地,每年基金管理公司會從基金資產中提取管理費,用於支付公司的運營成本。另一方面,基金託管人也會從基金資產中提取託管費。此外,開放式基金持有人需要直接支付的有申購費、贖回費以及轉換費。上市封閉式基金和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在進行基金單位買賣時要支付交易傭金。
2、 組合投資,分散風險。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匯集眾多中小投資者的資金,形成雄厚的實力,可以同時分散投資於很多種股票,分散了對個股集中投資的風險。
3、 方便投資,流動性強。證券投資基金最低投資量起點要求一般較低,可以滿足小額投資者對於證券投資的需求,投資者可根據自身財力決定對基金的投資量。證券投資基金大多有較強的變現能力,使得投資者收回投資時非常便利。我國對百姓的基金投資收益還給予免稅政策。
附帶解釋下證券基金有關的部分問題。
什麼是基金的認購費和申購費?
就是你投資入伙時要交的費用,因為基金公司宣傳吸收投資人的活動是要費不少錢的,這些費用自然不能他一家出,另外通過提高你入伙的成本,降低你入伙不久就想離開的慾望。
什麼是基金的贖回費?
就是你撤回投資和收益是要交的費用,原因與上面類似。還有一條,就是有人撤資走的時候,為了還給你現金,基金可能不得不賣掉一些債券股票,這是對基金資產不利的動作,對其他不撤資的合夥人的利益有不良影響,所以讓你留下點費用作補償。
什麼是基金的轉換費?
就是同一家基金公司操作著多個基金,你持有其中一個基金,想把這個基金按同等資產數量換成該基金公司操作的另一種基金,應向基金公司交付轉換的費用,原因也與上兩條同理,主要為了提高你變動的成本,不願讓你頻繁變動。
什麼是基金交易傭金?
就是上市的基金在交易所市場轉讓時,為你提供交易服務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向你收的勞務費。
證券投資基金為什麼有那麼多種?
這是因為不同的基金自己規定的主要投資方向和投資對象有區別。
股票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股票市場上的基金;
債券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債券市場上的基金;
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據情況將部分資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資金投在債券上的基金(當然這種投資比例是可變化調整的),甚至根據事先的規定也可以部分投資在其他品種上;
貨幣市場基金就是全部資產只投在貨幣市場上的各類短期證券(風險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這些基金的投資風險由高到低的順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由於風險高低不同,所以投資者應根據自己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來選擇風險水平適合自己的基金投資入伙,也可以通過低風險基金、中等風險基金和高風險基金都投資一部分的辦法來分散風險和平衡收益水平,這種行為就叫作投資組合。
不同的基金在自己的名稱上冠以什麼「增長」、「價值」、「行業」、「藍籌」、「小盤」、「周期」、「消費品」等等的字型大小,是將自己的主要投資策略風格標在名稱上以便投資者一目瞭然,當然也不排除部分基金只是當初為了找個好名頭切入點以便中國證監會容易批准成立。
上面講的主要是證券投資基金。基金還有專門投資於房地產的房地產基金,專門投資於期貨期權的期貨和期權基金,專門投資於黃金市場的黃金基金,專門投資於實業的產業基金。這些基金對我們初涉基金投資的人來說投資機會不多,先搞通上面幾種最常見的證券基金後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