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九年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⑵ 國家教育基金會
關於進一步加強對企事業中小學領導的意見
【頒布單位】 國家教委 【頒布日期】 19870704 【實施日期】 19870704 【章名】 全文 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和軍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舉辦中小學(簡稱企
事業辦學),是適應我國國情的一種辦學形式,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
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面向交通、能源、工業、林區、墾區、軍工生產和國
防科研等部門廣大幹部職工的子弟。1985年,全國企事業所辦中小學
有近3萬所,在校生近1000萬人,教職工80多萬。多年來,企事業
辦學為發展我國基礎教育、提高企事業勞動後備軍素質、穩定幹部職工隊
伍作出了重要貢獻。 黨和政府一向重視企事業辦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義務教
育法》及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都鼓勵企事業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強調要
充分發揮企事業的辦學積極性。長期以來,各部委、各級地方政府和軍隊
有關業務部門、教育部門以及各企事業單位,為加強對企事業辦學的領導
做了大量工作,涌現出一批先進典型。但是,企事業辦學在管理體制、師
資、經費和教學業務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直接影響著企事業辦學的
質量和發展,影響著企事業幹部職工子女教育、幹部職工隊伍穩定和企事
業的現代化建設。為了認真辦好企事業中小學,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各有關部門還須進一步加強領導。為此,提出如下意
見: 一、切實加強領導 隨著我國各項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眾多相對集中、自成系統的油田
、廠礦、鐵道、林區、墾區、水電及軍工生產和國防科研基地相繼建成,
企事業辦學日益發展。為了適應這種客觀形勢的需要,國務院有關部委教
育司(局),地方政府和軍隊有關業務部門、教育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必
須切實加強對企事業辦學的領導。 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地方和軍隊各有關業務部門、教育部
門,各企事業單位,要牢固樹立「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
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思想,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
方向,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義務教育法》
及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企事業單位所辦的中小學,實行辦學單位為主、
地方教育部門為輔的領導體制。因此,企事業業務主管部門和地方教育部
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強對企事業所辦學校的領導。國務院有
關部委、地方和軍隊有關業務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教育管理機構,加強對
企事業辦學的宏觀指導。有關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學校領導班子和教師隊
伍的建設,選派熱心教育事業並懂得教育規律的同志擔任學校領導,尤其
要配好一二把手。要從實際出發,搞好辦學的總體規劃,保證辦學經費,
並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各級地方教育部門要積極協助各企事業主管部門搞
好基礎教育的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教學質量檢查、教學業務指導及
其他工作,為發展企事業辦學做出切實的努力。 二、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師資問題是企事業辦學的關鍵。目前,企事業中小學師資隊伍數量不
足,質量較低且不穩定,初中和職業高中尤為突出。教師結構也不配套,
史、地、生、音、體、美、外語、政治等教師尤為缺乏。這種狀況嚴重影
響了教育質量和學生的全面發展。 解決企事業辦學的師資問題,當前仍應堅持以企事業部門自力更生為
主的原則。各部委、地方和軍隊各有關業務部門、各辦學的企事業單位,
要通過內部調整、自培、委託代培、外部調入、社會招聘等多種渠道擴大
師資來源。首先,國務院各有關部委要認真辦好現有的部屬師范大專院校
、教育學院、中等師范學校和教師進修學校。部委所屬的非師范性的大專
院校,每年應撥出一定數量的畢業生,分配到企事業中小學任教。此外,
也可酌情增設師資班。這是解決企事業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師資的一條
重要途徑。其次,各企事業中小學的主管單位,每年在向各部委申報師資
需求計劃時,應同時報送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政府在規劃培養本地區師資
時,應當把企事業中小學所需的師資列入規劃。對老、少、邊、山、窮地
區的企事業中小學,分配師資時應予以照顧。要鼓勵大專院校、師范學校
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任教。此外,各企事業單位還要嚴格遵守中央、國
務院有關規定,保證師范畢業生到位,不得隨意扣留師范畢業生做企事業
的行政幹部,更不要任意抽調現有合格教師。要努力改善教師的待遇,提
高教師地位,穩定教師隊伍。企事業中小學教師的工資、福利不應低於當
地教師的平均水平。要認真執行民辦教師(含代課及以工代教教師)轉公
辦教師、教師家屬農村戶口轉城鎮戶口等有關規定,努力解除教師的後顧
之憂,使之安心於教育崗位。各級地方教育部門,要關心、愛護當地企事
業中小學教師,把他們的培訓、進修、考核、職務評定等項工作列入計劃
,提供方便。所需經費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企事業中小學教師應努力提
高自己的政治、業務水平,改革教學方法,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為
人師表。 三、增加辦學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目前,企事業中小學辦學經費不足,辦學條件差,尤其是虧損企業單
位更為困難。這種狀況嚴重影響著企事業中小學的發展和教育質量的提高
,必須採取多種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解決。 《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中央和地方不但要
使教育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而且要做到生均教育費用
逐步增長。這「兩個增長」的原則精神,也適用於企事業舉辦的學校。為
了增加教育投資,改善辦學條件,許多部委和企事業單位,除認真按中央
規定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外,還在擴大企業自主權以後,在利潤留成中
設立了教育科學基金,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許多增加辦學經費
、改善辦學條件的具體措施。這些做法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為更好地支
持企事業辦學,各級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門,應按國發〔1986〕50號
文件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教育費附加返還給企事業中小學。對虧損企業
單位,在返還時還應酌情給予適當照顧。各企事業單位要支持和幫助所屬
學校開展勤工儉學,興辦校辦工廠、農場,用其收入補充教育經費。對企
事業中小學在基建、購置教學儀器和教學設備等方面,應與地方中小學同
等對待,減免各種應減免的稅收,不應按企事業生產性建設、生產性購置
對待,以利於企事業中小學改善辦學條件。 四、認真解決分散企事業職工子弟的入學問題 各部委都有一些企事業或企事業所屬的站、隊、派出單位分散在全國
各地。這些企事業單位職工子弟不多,很難集中辦學,只能到地方學校入
學。目前,一些地方學校在吸收這部分企事業職工子弟入學時,提出了一
些不合理的要求,使職工和企事業單位感到為難。今後,分散和流動性較
大的企事業單位職工子女,應由地方教育部門負責,按戶籍就近到地方學
校入學。其收費標准,應嚴格執行地方政府統一規定,學校不得任意向企
事業單位要錢、要物、派勞務,更不得借故將企事業職工子女拒之門外。
有條件的企事業中小學,也要盡量吸收一部分當地居民子女入學。企事業
中小學畢業生報考地方學校,在錄取條件上應與地方學校畢業生一視同仁
。 五、加強教研工作,切實提高教育質量 管理水平不高、教育質量差是當前企事業中小學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
。為了提高企事業辦學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各企事業主管部門和學校
要加強教研機構,開展教研活動,不斷探索企事業辦學的特點、規律和企
事業職工子女的心理特徵,充實教學設備,改進教學方法,全面提高教育
質量。國務院有關部委要注意總結推廣這方面的先進經驗。地方教育部門
對企事業中小學要在行政管理和教學業務上給予積極的支持和指導。在閱
讀教育文件及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和教研活動等方面,要與地方學校一視
同仁,促使企事業所辦學校與地方學校互相學習,共同提高。 六、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 企事業所辦的中小學不同於車間,管理學校不能簡單地採取管理生產
的方式,必須尊重教育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充分調動和發揮學校領導和教
職工的積極性,給學校以較多的辦學自主權,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增強
學校活力和責任感。辦學主管部門要幫助學校搞好規劃,完善規章制度,
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並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積極的支持,不斷改
善辦學條件。對於學校幹部的任用及教師的考核和聘用、招生錄取、教學
教研等有關教學業務方面的工作,要尊重學校的意見,充分發揮校長和教
師的作用。企事業的領導同志,既要加強對學校的領導,又要防止統得過
多,管得過死,挫傷學校的積極性。 企事業辦學是我國發展基礎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希望有關部委、地
方和軍隊主管業務部門以及地方教育部門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密
切合作,在實踐中不斷創造和總結經驗,推動企事業辦學的健康發展,並
努力使之辦出特色。
⑶ 有沒有教師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編輯本段]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編輯本段]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編輯本段]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編輯本段]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編輯本段]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編輯本段]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編輯本段]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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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v愛白血病專項基金申請表正確填寫師范,和求助信
這個是要看您現在的白血病的具體的病情,以及您究竟是什麼樣子的原因導致的血專癌的,其實 ,血屬癌的話,也是 分很多種的,另外 ,也是要看您的這個具體的治療方案的, 眾所周知 ,換骨髓的話,是最好的治療血癌的方法的,這樣 ,存活的幾率是要大很多的。
⑸ 我是一本211金融專業的本科生,能考師范類研究生嗎
大專生不能考金融分析師,金融分析師CFA協會要求,報考金融分析師考試的考生要是4年制本專科或以上學歷者;最基本的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能夠完成報名流程以及支付費用。
根據CFA特許金融分析師協屬會的要求,報考不限定專業,如果你對資產管理、投資研究、咨詢服務或投行感興趣,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就能報名參加金融分析師考試:
1.擁有學士學位或相當的專業水準以上,對專業沒有任何限制;大學學習年限與全職工作經驗合計滿四年;如果申請人不具備學士學位,而是具備相當的專業水準,也可被接受為候選人。在校大學生,可在畢業前12個月內注冊報名考試。 4年制本科學歷(在校大四學生) 3年制大專學歷加上1年全職工作經驗 2年制大專學歷加上2年全職工作經驗
2.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3.完成注冊和報名以及支付費用;
4.能夠用英語參加考試。 補充說明:
英語水平--考試對考生的英語水平無特別要求,為全英文試卷,故考生的英語水平應建立在正確理解試題及正確表達考生觀點的基礎之上。
數學水平--CFA考試對數學要求,CFA考試數理分析難度不是很高,一般數3即可。
⑹ 國家基金申請,雲南師范大學,單位代碼是
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時,雲南師范大學的單位代碼為:65009201 單位注冊代碼為:65009208A1104 單位名稱為:雲南師范大學
⑺ 師范考研比經管考研怎麼樣
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 Business School)是在中國師范類大學中成立最早的經管學院之一。學院有比較齊全、層次合理的學科結構。現設經濟系、國際經濟與貿易系、金融系、會計系、企業管理系、人力資源管理系等6個系;有經濟學(實驗班)、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瀚德實驗班)、會計和國際商務管理(實驗班)等5個本科專業;主要有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和工商管理三個一級學科,涵蓋了1個國家重點學科,1個國家重點培育學科,2個北京市重點學科,1個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地,1個教育部特色專業建設點並被批准為教育部經濟學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1個國家級特色專業和北京市特色專業建設點;擁有2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2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3個一級學科學術碩士學位授權點。
師資團隊
學院擁有國際化的高素質教師隊伍,現有專任教師79人,教授35人、副教授26人。獲博士學位78人,其中25人獲境外高水平大學博士學位,90%以上教師具有海外交流學習經歷。目前學院有「長江學者」、「萬人計劃」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國家級人才8人,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7人,北京市教學名師4人,其他省部級人才稱號獲得者10餘人。學院聘任了包括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James Heckman、Christopher A. Pissarides、Amartya Sen在內的30多位國內外著名學者為兼職教授或榮譽教授。
⑻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的基金章程
關於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充分尊重捐贈人的個人意願,突出基金的公益性,捐贈資金及以此為本金產生的收益全部用於獎勵優秀學生、資助困難學生,不作他用。
第二條基金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正、透明,加強宣傳,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突出基金的社會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揚捐贈人熱愛家鄉、關心教育的優秀品質,鼓勵學生刻苦學習、立志成才。
第四條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力量。促進本基金早日成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資助范圍更全面的社會公益基金。 第五條為切實加強對 趙薇獎學助學金 的管理,由捐贈人委託蕪湖市教育局牽頭管理,由蕪湖市教育局與捐贈方商定成立基金監管委員會,嚴格管理制度,及時向捐贈人及社會通報基金使用情況,加強宣傳,接受監督。
第六條管理機構:在市教育局接受委託管理後,成立基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基金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條資金的管理:蕪湖市教育局設立 專項基金,雙控帳戶。各項支出經管理辦公室審定後須有捐贈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第八條基金的收益:
1. 根據本人的意願,捐贈人在參加公益活動中的收益,可繼續納入該基金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2.在低風險的前提下,基金監管委員會決定本金投資方式,由此獲得的所有收益,均納入該專戶。
3.加強公益事業宣傳,廣泛吸納社會人士團體資助。
第九條使用額度:
每年用於獎助學的資金幅度,以基金的所有收益為主,不足部分可用基金本金補足,原則上不超過該年度基金總額的 15%。
第十條獎勵、資助的程序:
1. 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基金數目,提出當年的資助總金額和獎助類別;
2. 每年由學生本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證明資料,交所在學校、區教育局核實並推薦,報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經蕪湖市教育局研究決定,並徵求捐贈人意見後,公示受助對象及標准;
3. 由蕪湖市教育局組織,邀請有關人士和新聞媒體工作者等人士出席獎學金、助學金頒發儀式,並通過媒體向社會作宣傳。
4.所有受獎助學生條件符合者,次年可以重新提出申請,經審定合格後可以重獲獎助學金。
第十一條審查通報制度: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並每年定期向社會及捐贈人通報基金的收入、使用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受獎助者的名單,對不符合接受獎勵、資助標準的對象,一經舉報查實後,取消資格,並由蕪湖市教育局追究相關推薦人員行政責任,以確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進行。
基金的持續運行:為了使該基金能更廣泛更持久地服務於蕪湖市青少年教育事業,激發社會各界關心公益事業的熱情。捐贈人和蕪湖市教育局有責任和義務,通過多方渠道使該基金不斷滾動發展,實現此項公益行動的 可持續發展。
財務管理
由蕪湖市教育學會代理財務核算。
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在銀行開設基本帳戶,專款專存。
該基金所有捐贈收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項受益,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全部用於資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財務人員根據基金監管委員會主任的親筆批示方可開出支票。
年初,財務人員向基金監管委員會上報上年度基金收支財務年度報表。 第十二條獎助對象:
1. 市區家庭生活困難的小學生(20名,其中在校殘疾學生5名,其他學生15名);
2.市區家庭生活困難的中學生(35名,其中蕪湖師范學校3名,蕪湖市一中高中部3名,初高中宏志班各5名,在校殘疾學生5名,其他學生14名);
3. 全市初中,高中應屆優秀畢業生5名(其中初中3名,高中2名);
4. 國家級學科競賽、科技創新大賽等活動中特別優秀的及有明顯特殊專長的蕪湖市學生;
5.由於突發事件處於極度困境的學生。
第十三條資助種類:
1. 對學生個人進行一次性獎勵、資助;
2.對某一特殊集體進行資助、獎勵。
第十四條資助方式:現金或物品及適當形式的課外激勵活動等。
第十五條獎助標准:
1. 助學金:小學生每生一次性資助400元/學年;中學生每生一次性資助600元/學年。由於突發事件處於極度困境的學生一次性資助800元。
2. 獎學金:全市初中應屆優秀畢業生,每生一次性獎勵600元;全市高中應屆優秀畢業生,每生一次性獎勵1000元(文理科各1名);國家級學科競賽、科技創新大賽成績特別優秀者及有明顯特殊專長學生每生一次性獎勵800元。 第十六條 對取得優異成績的受獎對象,或接受資助後刻苦學習取得優異成績的受 助對象,其成績應及時報基金管理辦公室備案。可獲贈由 趙薇 本人簽名的紀念品一份,以資進一步的鼓勵,擴大影響。
第十七條 本辦法將在試行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加以完善。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 管理辦公室。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⑼ 2016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結果公布,玉林師范學院獲得立項多少項
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網站通知,2061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結果已經揭回曉,玉林師范答學院獲准立項再傳捷報:今年玉林師范學院獲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立項數創歷史新高,共獲得7項,項目總經費共計280萬元。
希望各項目組認真履行職責,深入學習《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相關管理辦法,准確理解其內涵,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按規定使用研究經費、報送有關材料,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