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的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版宗旨的;
(二權)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將剩餘財產轉入重慶大學計劃財務處,由重慶大學按照本基金會原章程精神,專款專用;
(二)將剩餘財產轉入同類教育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㈡ 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重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內Chongqing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CUEF。
第二條容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匯八方涓流、襄教育偉業,全面支持和推動重慶大學的建設和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歷年向重慶大學的捐贈款結余 。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重慶市沙坪壩區沙正街174號重慶大學主教學樓807室。
㈢ 韓國有沒有諾貝爾獎獲得者
韓國至今無法超越日本,更成不了中國那樣的大國。在世界各地遭到白眼、歧視的原因很多,而使韓國遠遠地疏離於世界的最主要原因是那種狹隘的「烏里」(我們)精神。即使是日韓共同承辦的世界盃足球賽,韓國人也認為它是:「表現我國國民的熱情,宣傳我國擁有比日本更悠久的歷史和文化的絕好機會」,將它看做是向世界誇耀優秀的韓國人的民族文化活動。 歸根結底,國際化對韓國人來說,不過是向世界誇耀本民族的宣傳活動,他們沒有意識到,這種過度的「我們」意識已經成為國際化的最大障礙。深深地陶醉在這種世界罕見的親族意識中的韓國,將以世界化及國際化的留級生身份來迎接21世紀。 未長大的國家——過於幼稚並情緒化,舉國騷動不安
也許這種過於膨脹的「我們」意識,將使韓國成為國際社會的棄兒,瀕臨自我毀滅的危機。想到這些,作為大韓民族的後裔,我感到痛心疾首,不禁慟哭。韓國人得不到諾貝爾文學獎的原因,舉國為獲得諾貝爾獎而戰。
極端民族主義 使到韓國人缺乏思想。韓語也不夠強大!不夠得諾貝爾獎!
中國白話文也不夠強大!但起碼不遠了,一個毀譽參半的高行健。
節選自朝鮮族作家金文學著的《醜陋的韓國人》
韓國人的諾貝爾文學獎情結實在可怕。韓國知識界很多人認為:韓國早應該拿諾貝爾獎,卻至今沒能獲得。相反,日本不止一人獲了獎,中國內地雖然沒有,但在海 外的中國人也有數人獲獎。沒有獲過獎的只有韓國。同樣是以東亞的「文化國民」而自豪的民族,沒有比這更沒面子的了。真是讓他們急得捶胸頓足。
當代著名旅美韓國作家皮特·玄的回憶錄中,記載著有關韓國國內的「諾貝爾熱」的情節,讓人讀來實在是津津有味。
1980年初韓國的文壇及出版社、文學團體就不斷掀起熱潮,要將韓國某個作家某個詩人推選為諾貝爾獎候選人,以名垂青史。
1981年國際奧委會決定由漢城主辦1988年奧運會。趁著這個熱潮,諾貝爾獎熱也急劇升溫。首先,緊急成立了向瑞典財團推薦作品的「韓國文學作品特別評選委員會」,同時抓緊翻譯作品。一位文學評論家甚至提出在漢城奧運會召開之前,韓國一定要獲得諾貝爾文學獎。
就這樣以漢城的某位文學財團為中心,獎韓國的小說和詩譯成了英文。但是,其翻譯的作品過於粗糙幼稚,只好由一個徒有虛名的美國出版社出版發行了。更滑稽的是,本書還沒有在美國登陸,就已經被大肆宣傳,似乎一經出版即得到了極高的評價。
結果據皮特·玄講:「誰讀都能發現語句錯誤,且錯字連篇,這樣的譯作在美國除了轉贈親友,就是贈送地方圖書館,或分發給旅美韓國人書店。這個文學財團宣稱,三套書很快就售罄了。實際上根本就沒有人買,都在旅美韓國人的書店裡爛掉了。」
皮特·玄尖銳地指出了韓國小說致命的弱點:「在我看來,韓國的小說特別是大河小說等等,缺乏基本的藝術形式,而且故事情節非常沒有邏輯性。這些作家不懂一個真理:只有形式和內容的統一才能產生真正的藝術性。」
「即使僅僅看內容,因為作家的思考和創作過程非常違背邏輯,所以他們的作品就如井底之蛙,缺乏普遍的意義和價值。小說家不應該以井底之蛙的思考方式對情節進行研究,而是應登上高山絕頂,展開理性和想像的翅膀,這樣才能望而卻步到地平線的盡頭。
只有韓國的小說不具備被世界接受的普遍性和魅力,獲得諾貝爾獎將永遠是白日做夢。在日本幾乎沒有人讀韓國小說。日本小說在韓國暢銷的實例很多,但韓國小說譯成日文的還不多見。
韓國文學在中國原本就沒有市場,不受歡迎。真正的韓國文學在中國出版,處於近乎空白狀態。
如煮沸的熱水般滾燙的諾貝爾文學獎熱,就這樣沉默下去了。呼喊著無論如何要獲獎,以為只要翻譯出來就能獲獎,這種想法本身就暴露了自身的幼稚和拙劣。
㈣ 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的介紹
重慶大學教抄育基金會是經重慶市教委襲批准,於2008年1月經重慶市民政局登記注冊成立,是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代表重慶大學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受贈基金或實物主要用於教學與科研、人才引進與對外交流、校園基本建設、獎助學金、學生活動或與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的建設。
㈤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Next Generation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CNG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北京東方婦女老年大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燈市口大街同福夾道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並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訓事業;
(二)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理論研究、項目開發及相關公益活動;
(三)開展學齡前兒童、特殊兒童、特殊家庭及災害背景下兒童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業;
(四)支持與下一代教育相關的公益事業;
(五)獎勵在下一代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的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理事候選人;
3、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5、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6、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7、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8、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2、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為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發展盡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基金會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人謀取私利;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基金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5、認真閱讀基金會的各項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基金會管理活動狀況;
6、親自、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章程允許或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不得將其職權轉授他人行使;
7、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時,徵求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8、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9、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等。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5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國家財政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二)用於開展募集資金的有關活動和工作費用;
(三)用於捐贈人、資助人指定的目的、對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全國性募捐活動;
(三)預計募資額度超過2000萬元的募捐活動;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公益事業支出;
(二)經教育部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06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㈥ 校園基金會管理和運營
我拋個磚:
成立基金會是個好事,我先贊揚一個!
1、首先成立組織,要專有相關的章程,人員屬構成等。還要咨詢相關部門,要不要備案等。
2、要開設基金賬戶。同時制定完備的收支程序。要有嚴格的監督機制。這個很重要。
3、要有明確的救助標准。這樣有助了具體操作。
㈦ 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的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23日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關於大學愛心基金會的設立!!!
基金會管理辦法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10萬元(或者有與10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在我國大學教育基金會這類新型的公益機構中,資金的運作一直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但是資金運作機製作為決定組織公益性質的關鍵,其有效的管理和資金的保值增值,正是彰顯公益機構的公正與公平的性質與宗旨所在。簡而言之,支出、成本與投資,成為大學教育基金會作為公益性機構資金運作的主要內容構成。
(一)公益支出。公益支出是謀取共同的利益、滿足彼此的需求、分享發展的成果,是公益機構公益性質的主要表達形式。涉及到監督和制約公益機構支出的內容包括:公益資助項目的費用、執行項目的成本以及基金會組織募捐的費用,不包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基金會日常辦公的行政開支.
在公益機構的支出方面,亞太地區比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確立MAE的理由和政策基礎是基金會等公益組織利用社會資源、享受國家稅收優惠、以社會公益為己任,因此,應當為社會做貢獻。否則,似有用公器謀私利之嫌。對MAE的具體比例確定,各國的作法不盡相同,但主要考慮幾個因素的平衡:1.要滿足社會公眾對基金會公益性的合理期待;2.不要因此限制了基金會的能力和發展;3.充分考慮不同基金會的差別。比如,美國要求私立基金會(類似我國的非公募基金會)的MAE,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5%,否則將會喪失免稅資格。美國法律對公共基金會及其他公共慈善機構沒有最低公益支出要求。因為美國人相信社會的公信是公共基金會生命力的保障,公共基金會不可能在失去社會信賴的條件下生存,即使法律不規定強制性的標准,公共基金會也會盡力提高資金的公益使用效率,以贏得更加廣泛的社會支持。然而,盡管法律不作強制性要求,公共基金會的行業組織一般也都有推薦性的自律標准,以作為評價基金會資金運用效益的參照。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等,一般將基金會上一年的收入作為基數來確定MAE,比例多在60-70%左右。在執行周期上,一般按照四年一個檢驗周期,這樣可以使得標準的執行更靈活,讓硬標准軟適應。在我國2004年3月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就明確規定了基金會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為了保障公益支出比例得到執行,條例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撤銷登記、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優惠等處罰(第四十二條)。
由於公益機構所在的外部環境的影響,社會關系主體在互構過程中發生的共時和共變並不意味著完全一致、一一對應,而是包含差異和沖突的過程。因此,為了規避這不必要的逆向沖突,我們經常通過制度規定我國公益基金會的公益支出的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制約基金會「斂錢」、「不花錢」或者「亂花錢」。許多基金會為了證明其工作的正當性,都申明它們處於一種消費壓力中,因為它們有責任在年度內花掉一定數目的資金。也正是因為公益支出的明確規定,促使公益基金會不斷開展和規劃與其宗旨與目的相關的公益項目,以項目來完成公益支出。
(二)運行成本。對於大學教育基金會來說,它作為非營利性組織,不能以盈利為目的,是不能拿募捐的錢「辦自己的事」的。但不允許「謀私」並不等於不發生費用,也不能代表無償服務。因為對於公益性機構來說,不僅每一項活動的開展,從策劃到實施都需要大量的資金,在項目開展中還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等行政開支,也就是「運行成本」。
公益性機構運行的成本主要包括項目運行成本以及人員工資和行政費用。在我國,政府以及社會對公益性機構的運行成本一直是嚴格進行限制。國務院1988年頒布施行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頒行於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三條增加了幾個字,「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開支。」按照這些規定,公益機構的行政管理成本只能從「利息等收入」中提取,而不準從捐款中直接列支。這意味著,如果某個公益機構的「利息等收入」沒有達到一定額度,該機構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財務困境。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除了在公益支出中規定了項目成本的開支外,還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對於這一數字,官方的說法是「旨在提高基金會資金效益,促使基金會精簡機構和人員,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針對部分基金會只養人不辦事的情況而作出的」。
(三)投資增值。大學教育基金會應當如何處理在保障公益性和非營利特點的條件下,積極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這是一對看起來對立卻又統一的矛盾。作為公益組織,大學教育基金不是不能掙錢,而是不能分錢。無論從事什麼事業,都需要充足的、可持續的財力支持,大學教育基金從事公益事業也不例外。公益機構通過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是眾所周知的國際慣例。許多國家的公益機構擁有自己的投資項目,比如諾貝爾基金會,其成功運作除了諾貝爾本人在1896年逝世時捐獻的3100多萬瑞典克朗(當時為960萬美元,約合目前1.4億美元)中的2800萬瑞典克朗用做獎金基金之外,更要歸功於諾貝爾基金會的理財有方。基金會聘請了一批金融、房地產專家,自1958年以來,不僅在證券和有擔保的貸款方面投資,還可自由地在不動產或股票方面投資。1993年基金的總資產增到2億多美元。目前該基金會更大膽地投資於世界各主要債券和股票市場,收入也不斷攀升。近年來它的年經營收入一直保持在1000萬美元,獎金和運營支出幾乎全部來自股息和紅利的收入,而基金會的總資產也因此大幅度增加,達到了22億瑞典克朗。
在我國,對公益基金會的投資增值有相應的規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基金會管理條例》也取消了以往對基金會開展投資和經營活動的諸多限制,今後基金會可自主進行投資;登記管理機關對基金會是否進入證券市場,既不鼓勵也不遏制。換而言之,按照規定,只要不違反章程並經過內部程序決策,公益機構可以進行自認為適宜的任何形式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比如買賣股票,搞房地產投資等等。
二、大學教育基金會資金及其運作特點
(一)資金的稀缺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基金會日益體現其價值的重要性,把基金會的資金放在社會發展的動態進程中去考察,資金永遠是一種稀缺資源。資金的稀缺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資金的稀缺性體現在它的多用性上。高校教育基金會作為一個籌款機構,是高校建設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定向性資金,捐贈者明確地指明使用方向以外,其籌集的非定向性資金使用途徑具有高度的多樣化,既可以用於幫助貧困大學生解決生活和學業上的困難,也可以用於資助校園環境建設;既可以分配給理科院系用於科研設備的引進,又可以分配給文科院系用於社會調查研究。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有效地將有限的資源配置到不同的用途中去以取得最大的效用,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另一方面,資金的稀缺性體現在它的不穩定性上。由於本著捐贈自願的原則,很多基金會資金的來源比較不穩定,導致需要錢的時候沒有錢的情況時有發生。
再一方面,資金的稀缺性還體現在資金方向的不可預測性上。雖然基金會可以通過提出方案的方式引導捐贈人或捐贈單位將資金投往某個方面,但是並非所有的捐贈人或捐贈單位的意願都與學校的需求完全保持一致。不能強求捐贈人必須把錢捐到什麼地方,必須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二)資金運作靈活化趨勢明顯增強
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雖然仍然處於低水平發展階段,但各方面的發展速度都相對較快.效果已經證明教育基金會的重要性,這使得高校領導逐漸開始對基金會產生重視。一方面,少數高校開始對基金會的發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並加強了專業人員的納入,採取企業化的運作方式,使得基金會有了更加新穎、靈活的運作方式。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基金會負責人已經開始探索基金會新的資金分配結構。我們希望以企業化管理的方式來管理我們的基金會。資金的分配不能僅僅就那麼幾個方面,我們現在正在思考新的項目,能夠把基金會資金的使用渠道打的更開一些。如果只是局限在給學生發放一點獎學金什麼的,或者只是幫學校拉贊助建幾套房子,那麼基金會的存在價值就大大縮小了。
(三)資金分配決策方式的多樣化
根據資金分配決策主體的不同,當代中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資金分配決策方式可分為三種:以個人決策為基礎的自由型分配、以基金會決策為基礎的計劃型分配和以雙向選擇為基礎的混合型分配。以個人決策為基礎的自由型分配是一種自願性資金分配方式,其首要目的是充分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實際上,自由分配不僅是尊重捐贈者意願,也是追求資金效用最大化的過程。捐贈者在捐贈之前與基金會達成協議,要求所捐款項使用的方向,盡管捐贈不是一種商業投資行為,但是捐贈者往往會顧及自己的錢是否被有效地利用,通常要考慮到資金使用所能產生的效用問題。以基金會決策為基礎的計劃型分配為非定向資金,即捐贈者沒有明確地指出該筆資金的使用意圖,資金的使用權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是決策主題,基金會針對這所捐贈的非定向資金做出決策並指定相應的分配規則,即計劃型分配。由於種種原因,有的資金無法徵求捐贈者的意願這種分配方式與捐贈者的意願無關,分配主要依靠基金會領導者,通過宏觀調配來實現資金在各個項目之間的調衡。以雙向選擇為基礎的混合型分配方式下,基金會和捐贈者雙方處於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雙向選擇,從而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一般是基金會提出方案,然後徵求捐贈者的意見,調整資金分配方案,在捐贈者同意的基礎上,再由基金會實施方案。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高校教育發展基金會都是按照此種模式進行的。
三、大學教育基金會資金運作的現狀與問題
雖然當代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發展勢頭較好,在資金運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得基金會的功能與宗旨得到了社會及國家的認可,在社會的發展中占據了一席之地。但是在新時期的風險社會中,它仍然存在著一些漏洞,需要我們去深入觀察和了解。
(一)資金支出規模與結構問題突出
資金的支出規模與結構是表現基金會運作機制的關鍵性的因素。它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基金會運作過程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在實地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我國的基金會支出的規模都不太大,許多基金會負責人都表示,目前的資金收入情況不穩定,處於慎重原因不能過大地擴大支出規模。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基金會的能力較為有限,還難以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滿足社會更多的需求。
我國基金會真正用於活動或項目的經費相對較低,不到總支出的一半。這方面反映了我國基金會經費短缺的現狀,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一些基金會僅僅只是在維持生存,而開展項目與活動是基金會的生命與價值所在,基金會正是通過開展各種項目活動為社會提供服務,滿足社會的需求。在互構論的視野下,這也是在較為不利的困境下一種自主的同向諧變.
(二)資金分配規則的空置
基金會工作是一種特殊的工作,在這個行業中沒有崗前培訓,沒有資格考試,也幾乎沒有職業再教育。對於什麼才是優秀的基金會管理人員,如何進行資金管理和分配工作,前人進行過一些描述,但是這些描述過於分散、隱諱。大部分出現在期刊上,也有的出現在專論上,但是更多的是出現在各高校的基金會年度報告上。盡管如此,目前我國的高校基金會管理更多是流於形式,年度報告做得十分簡單,有不少年份是空缺的,很少有教育基金會可以出示一份完整詳細的年度報告,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製作年度報告。相關部門,包括國家指定的《基金會管理辦法》也只是簡單地涉及到資金管理不能逾越的界限,對於在資金管理過程中的資金分配應該如何進行,應該注意哪些方面,應該如何做好均沒有涉及。資金分配的過程完全由基金會自行處理和解決。很明顯,這種規范體系的真空會對高校教育基金會未來的發展產生不良的影響,甚至,這種規則空置的現象很可能會是教育基金會發展產生畸形的重要因素。
(三)資金結構單一化
和所有非營利性組織的問題一樣,資金結構仍然是教育基金會發展中的一大主要障礙。資金結構是決定資金管理和分配過程中的前提條件,無法明確資金結構,以及資金結構的單一化都會對資金分配過程造成負面影響。
資金結構單一化的原因有很多。原因之一是,由於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用於支持教育基金會活動的社會財富還不夠充足。第二個原因是,中國民眾對慈善活動的概念和價值仍缺乏明確的了解。大家都習慣於向政府尋求救助。原因之三是,有關法規不利於非營利性組織和基金會的發展。在缺乏法規依據的前提下,非營利性組織不能擅自籌集款項,所以很難有大的發展。因此,教育基金會只能在不增加運作成本的情況下進行籌款活動,這使得它們不太容易接觸到社會上的潛在捐款者,在沒有多餘支出,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待遇更高的情況下,教育基金會很難吸引有能力的專業工作人員。因此,很多非政府組織不得不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以彌補一般管理費和員工薪金方面的支出。未經法律規范的運作程序可能會阻礙教育基金會的發展。一旦政府政策發生變化,教育基金會就有可能受到影響,財務管理方面的失誤甚至也會危及其的生存,混亂的內部管理同樣會對非營利性組織的發展不利。這些因素又會直接導致教育基金會難以吸引國內外的捐款。
收入結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第一,政府的資金支持主要表現為財政撥款和補貼,而不是以項目導向的經費支持,其結果是基金會缺乏提高的競爭機制;第二,我國的基金會來自於企業的資金支持比例較低,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基金會與企業的合作夥伴關系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第三,我國基金會的營業性收入比例太低,僅占總收入的6%左右。這一收入結構的後果是基金會在資金方面依賴於其他部門,從而形成了發展的瓶頸。事實上,作為非營利機構並不等於不能盈利,只是收入所得不得進行成員分紅,必須用於公益事業。如1993年美國慈善性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來源中,服務收入的比重佔71.3%,政府捐贈僅佔8.2%,私人捐贈僅佔9.9%,第四,收入結構過於單一化,限制了基金會資金的來源。
總之,在教育基金會中資金結構趨於單一化給基金會的發展代來了很大的問題,特別是大部分資金都是定向性資金,阻礙了高校教育基金會的靈活發展;有的高校基金會甚至只能依靠校友來維持生存,甚至有的高校在聯系校友出資方面都十分困難,這種籌資渠道的單一化也容易造成資金在分配方面的困難。
(四)資金投資風險化
在現行我國法規、政策中,要求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進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明確允許: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在經濟學上,投資一般應考慮兩方面的因素:安全性和效益性。投資的安全性包含項目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項目的可行性、合作機構的信譽等;效益性主要指經濟效益的高低,有時也包含社會效益。安全性和效益性都是投資的最高理想,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兩者之間通常是矛盾的,即通常說的利潤越大,風險越高。[xv][⑮]對於基金會來說,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投資應該是安全性高、風險很小的。這是由基金會的資金來源和機構的性質決定的。因此,原則上,基金會的投資不應過於追求高回報,或者說不能以高利潤為首要目標,因為高利潤後面往往隱藏著高風險。為了機構的生存、運轉和發展,基金會的投資又需要獲得較好的回報。按我國現行的法規政策規定,捐款的本金必須全部用於特定的公益事業,基金會的人員工資和辦公費用只能從捐款的利息等收入中開支。基金會募捐先得宣傳,需要作新聞,作廣告,上門去游說,這些都需要花錢;捐款的管理和資助工作的落實也會發生大量費用。所有這些費用單靠3%~8%的管理費用是不夠的,都得從捐款的增值收入中開支,這對於基金會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壓力。所以,基金會的投資又想追求較高回報。
世界上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基金會的基金又必須去投資,怎麼辦?只能是在盡量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尋求較高的收益。但說著簡單,做起來很難,至少有兩個原因:一是在一項投資實施之前,對其安全性、效益性的高低之判斷如何能保證准確無誤?二是安全性、效益性之間相互矛盾,如何尋求平衡,找到最佳或較佳結合點,實屬不易。
當前社會和不少捐贈者對管理費用的收取不理解,他們普遍認為將錢捐給基金會是應該用到慈善事業上的,而不是給基金會工作人員發工資。這使得基金會在收取管理費用時存在一些誤解和困難。所以雖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是正當的,但是許多基金會都沒有收取管理費用。實際上基金會負責人本身也對管理費用存在著誤解,基金會的基本性質是籌資的慈善事業機構,但是慈善機構的性質和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是不矛盾的,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可以從經費中提取適量的管理費,用於專家評審、基金管理等公務。提取數額不得超過上一年使用經費總額的3~8%,但可積累使用。根據國家規定,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就並不會改變基金會慈善事業的性質。但是部分基金會負責人將基金會工作過於高尚化、神聖化,認為在這里工作就必須高風亮節,無私無為,無欲無求,將收取管理費用誤解為是借著慈善事業謀取私利的「醜事」。
公益機構運行成本是客觀存在的。那麼,在我國既沒有志願者文化傳統,法律條文又不允許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情況下,公益機構實際又是如何運行的呢?以希望工程為例。希望工程在其創造的「1+1」模式中規定:捐贈人捐款400元人民幣並指定救助一名失學兒童完成小學學業,青基會向捐受雙方提供各自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使他們能夠直接聯系。這種將捐款全部用於受助者的公益項目運行模式,既所謂「零成本運行」帶來的隱患,就是必須使用捐款之外的經費來支持這些捐款的使用過程,或者說,使得客觀存在的機構管理和項目運行成本只能在項目捐款之外落實。比如,希望工程接受救助失學兒童的400元捐款,需要開據一張發票,然後裝信封、貼上郵票寄出,這就是一塊三毛八分的直接成本。隨著希望工程越做越大,宣傳籌資、項目評估、行政開支、人員工資等運行成本也越來越多,那麼,是什麼在支持著這個機構運行的呢?青基會的回答是,機構和項目運行「所需費用,都是通過基金增值和專項捐款來解決的。」公布的相關財務數據表明,從1989年至2001年的12年中,青基會沒有在捐款中列支任何行政費用。甚至在2000年前,也沒有在捐款中開支項目管理費用。1989年到2001年,中國青基會通過基金增值和專項捐款,獲得經費收入(項目管理經費和行政經費)近8千萬元,其中增值收入大約7千萬元。而接受的可用於「專項工作經費」的捐款則非常少,12年累計只有6百萬元,不到經費收入的8%。而這兩種解決辦法也並不是完美的。募集項目捐款之外專門用於項目運行的經費,這在捐受雙方彼此並不完全信任的脆弱的捐贈狀態下,是很難的。基金增值即通過投資增值獲得項目管理和機構本身運行費用,這種做法又存在必然的商業風險和嚴重的道德風險。毫無疑問,運行成本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國公益事業發展的一道門檻。
㈨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清華基金會。英文譯名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縮寫為T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清華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面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 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 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 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4. 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5. 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6. 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 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三)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本會捐款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㈩ 莙政基金的章程
一、宗旨
為紀念李政道教授夫人秦惠莙女士,特由李政道教授及其家屬和朋友私人捐贈,設立「秦惠莙與李政道中國大學生見習進修基金」(英文為Hui-Chun Chin and Tsung-Dao Lee Chinese Undergraate Research Endowment(CURE),以下簡稱「基金」)。此基金由亞洲基督教高等教育聯合委員會代為管理。基金的宗旨為支持某幾所選定的大學的優秀大學本科學生,使他們了解和獲得基礎研究領域研究工作的訓練和經驗。
二、莙政學者
1.每年從每所選定的大學各系中,選拔一定數量的大學本科生,作為「莙政學者」。每一位「莙政學者」將獲得一定數額的資助,用以支持他/她在基礎研究領域獲得一定的了解和訓練及工作經驗。訓練期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間,每年一期。
2.按秦惠莙女士的遺願:「莙政學者」中的女性比例不應少於50%。
3.「基金」鼓勵跨學科和交叉學科的見習進修。但在1998年——1999年度開始運行的第一年中,僅支持在物理和計算機學科方面的見習進修(候選人不僅限於物理和計算機學科的學生)。1999年後,再逐步擴大到其他學科。
三、組織
1.董事會:「基金」在每所選定的大學設立「基金」董事會,董事會由李政道教授和(或)其家屬,該大學教授和行政負責人,及當地政府主管教育的領導組成。董事會決定「基金」的一切重大原則、政策和財務預算,負責審查「基金」實施狀況。
2.管理委員會:董事會下設立管理委員會,由該校校長擔任管理委員會主任。
3.基金辦公室: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建立基金管理辦公室,稱為「秦惠莙與李政道中國大學生見習進修基金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事務。
4.「基金」管理和「莙政學者」的評選,是一項經常性和永久性的工作,是該大學的經常性教育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基金」的有關組織必須納入學校的管理系統。學校為此設立專門的管理系統管理「基金」的實施,有關的管理開支納入學校的年度預算。
5.該大學設立人數為5至7或8人的「秦惠莙與李政道中國大學生見習進修基金評選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來自相關學科,並由校長任命,擔任一定時期,可以連任。
四、申請與評選
1.每期「莙政學者」的選拔,在每年申請開始時,基金管理委員會發布公告。每一位申請人必須遞交1份3-10頁的見習進修計劃,及兩封副教授以上專家的推薦信(其中一位推薦專家必須是申請人的學術導師或單位的負責人)。
2.「莙政學者」由「評選委員會」無記名投票產生,並報管理委員會核准。評選委員會成員不能投票選擇與其自身研究組有關的學者。
3.每一大學每年舉行「莙政學者」命名典禮。
五、財務
1.「基金」在每所選定的大學設專門獨立帳戶,由該大學管理,免收任何管理費用。
2.每期每位「莙政學者」的資助款項分二次發放。
3.每一位「莙政學者」期中必須遞交一份小結報告,由評審委員會評審,不合格者不予頒發第二次資助。
4.每所選定的大學應於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亞洲基督教高等教育聯合委員會提出下一學術年度基金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該要求應附上上一年的年度報告和本年度的中期報告。所選定的大學將在每年8月底前後收到基金。
六、總結
1.每一位「莙政學者」在期滿結束後,必須向管理委員會遞交一份進修總結報告及論文。
2.「評選委員會」評選出的成績突出的學生將由「評選委員會」推薦繼續一年,為下一期的「莙政學者」。
3.每財政年度結束時,管理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和基金的年度收支決算以及下一年度的預算報告,由董事會審批。